达拉特旗水土保持局下乡、出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职工下乡、出差管理工作,强化成本管理意识,合理控制差旅费开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达旗水保局正式职工、聘 任职工。
第三条职工下乡、出差,应填写《下乡、出差审批单》,并报常务领导审批。
第四条下乡、出差时限由派遣领导予以核定。几人协同 下乡出差的,由主办业务部门或人员填写。因公务紧急,未能履行审批手续的,可以通讯方式请示,下乡、出差后补办手续。
第五条 下乡、出差前应到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返回后及时报到。
第六条下乡费用60元/天,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宿费(住宿、用餐)
(二)公杂费(电话、传真、复印、邮政、汇款等杂用)
第七条出差费用60元/天,包括以下内容:
(一)伙食费(用餐)
(二)公杂费(电话、传真、复印、邮政、汇款等杂用)
第八条如因工作需要超出标准,需在《出差审批单》上列明原因。
第九条出差费用在以上标准范围内实报实销。
第十条出差人凭《借款单》到财务室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一条出差返回后,应于一周内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否则财务室可以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出差过程中发生的招待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原则上不允许单人自驾车出差,若司机驾车随同出差,可随出差人员食宿。
第十四条参加本地区培训或会议,除会务组特殊要求外,原则上不住宿。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出差要自觉遵守本制度,对故意拖欠差旅费借款,逾期不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的,除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外,取消其借支差旅费的资格。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要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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