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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水土保持淤地坝管理保护办法(讨论定稿)
2013-05-24 | 阅:  转:  |  分享 
  
达拉特旗水土保持淤地坝管理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旗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管理和养护工作,充分发挥淤地坝工程的作用,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旗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旗淤地坝运行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我旗由国家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
第三条、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以控制水土流失、拦蓄洪水、减少入黄泥沙为核心,改善农牧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以确保下游防洪工程和黄河防洪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实行国家投资和地方政府配套相结合,促进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淤地坝建设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工程建设规划、立项、实施、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实行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淤地坝建设主管部门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六条、水土保持淤地坝管理保护范围:骨干坝为坝体、放水建筑物及其轮廓线以外100米内;中型淤地坝为坝体、放水建筑物及其轮廓线以外50米以内;小型淤地坝为坝体、放水建筑物及其轮廓线外30米内。
第七条、在淤地坝管理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爆破、钻探、采矿、采砂、挖掘、葬坟等危害坝体的安全活动;
2、库区内堆置弃土、废渣、废物、倾倒垃圾;
3、坝坡、坝顶、坝肩开垦或修建其它建筑物;
4、毁坏和盗窃放水、泄洪及其它设施。
第八条、因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需要占用淤地坝时,应由建设单位向淤地坝建设部门申请,经淤地坝建设主管部门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同意后,并按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等值补偿损失。
第九条、水土保持淤地坝实行建管用统一、责权利明晰相结合的原则,分别落实已建和在建淤地坝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主体。
第十条、建立旗、苏木(镇)、村(嘎查)管理保护网络,在建淤地坝由主管部门监督施工单位进行管护和汛期的防汛安全,施工单位是防汛的责任主体,在汛期随时通报汛情,传递信息;建成的淤地坝,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淤地坝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时移交工程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和护坝人员签订管护合同,逐级落实管护责任,并将管护人员名单和工程管护相关信息报旗防讯指挥部并抄报淤地坝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建立淤地坝防汛机制,随时通报汛情,传递信息,准确掌握工程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全旗淤地坝管理保护工作在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旗人武部、防汛办、水利局、发改委、安监局、公安局等机关部门以及工程所在地的苏木(镇)各司其职,协调和解决淤地坝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工程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旗防汛指挥部要把在建淤地坝和已建淤地坝工程纳入全旗重点防汛目标管理责任制,统筹防汛经费和防汛物资,统一指挥全旗淤地坝防汛管理工作,淤地坝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是淤地坝安全养护的责任主体,对淤地坝管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制定切实可行的符合苏木(镇)实际的淤地坝管理养护制度,制定防汛预案,落实管理养护责任人,实行“一人一坝”制;淤地坝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所有已建和在建淤地坝汛期前的安全检查,以及汛期防汛工作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督促运行、日常管理和养护等,对已建成的淤地坝逐坝检查,将检查结果以文件形式报旗防汛指挥部,同时函告项目所在地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是防汛责任主体,工程施工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和防汛责任书》,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工程操作规程和制度;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承担工程管理、安全生产和防汛工作,汛期施工单位应组织好防汛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资,拟定切实可行的安全度汛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淤地坝的管理养护经费,旗政府应根据淤地坝建设主管部门每年所提交淤地坝管理养护经费报告,将全旗淤地坝管理养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淤地坝工程的常规修复维护工作,每年需核定淤地坝岁修经费50万元,遇丰水年坝体损害程度较大的,由水保局按照工程设计要求编制并核定工程修复预(概)算,由政府追加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或结转列入次年财政预算。工程修复由项目所在苏木镇政府负责,水保局负责技术指导;淤地坝管理养护由各有关苏木(镇)按《淤地坝工程管理运行移交书》,逐坝落实管护人员,管护人员工资标准为骨干坝每座每年1200元;中型淤地坝每座每年为800元;小型淤地坝每座每年为600元。
第十四条、淤地坝管理养护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坝”管理养护制,管理养护责任人,由村委会(嘎查)推荐,经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淤地坝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淤地坝管理养护人员应具备下列范围和条件。
1、可在当地群众中产生,也可由村(嘎查)干部兼任(就近选用原则)。
2、思想党悟高、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常年居住。
第十六条、管理养护人员职责
1、必须恪尽职守,降雨天24小时不断监测,出现险情及时上报。
2、汛前汛后及时检查卧管孔塞,出口消力池及涵洞安全情况。
3、汛期前及后对坝体的排水,坝坡冲沟、沉陷、裂缝和鼠洞等情况应及时回填夯实修复,对坝肩来水及时疏导,避免雨水冲刷坝体。
4、汛期按照操作规程,每次洪水后必须排清库区蓄水空库迎洪。
第十七条、管理养护人员的报酬由旗财政拔付项目所在苏木镇,由苏木镇根据护坝类别和护坝个数每年给予兑现。
第十八条、管理养护人员责任不落实,对工程不维修,不养护,限期不整改不落实,解除管理养护合同,扣除管理养护报酬,造成严重后果的,必要时酌情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管理工作养护人员在汛期必须经常上坝巡查,有问题及时上报,如对情况掌握不清,上报不及进,比如卧管孔塞丢失、缺损、放水建筑物遭到破坏,坝体冲沟不及时修补等,造成垮坝等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追究管护责任主体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条、在淤地坝控制区域内放牧,破坏林木、坝体防护植被的,根据《森林法》的有关条款规定,由水保部门配合旗林业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损坏淤地坝工程设施的,按恢复其到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并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旗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和旗水土保持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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