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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第1章(增加)
2013-05-26 | 阅:  转:  |  分享 
  
第一章

一、单项选择题

1.()是会计工作的最高层次的规范,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根本法,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D.《企业会计准则》

【答案】A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最高层次的规范,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根本法,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2.《会计法》规定,我国会计年度的起止日期为()。

A.农历1月1日起至12月30日止

B.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C.公历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

D.公历6月1日起至次年5月31日止

【答案】B

3.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

A.单位负责人B上级主管单位

C.会计主管人员D总会计师

【答案】A

4.会计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小时。

A.24B.36

C.48D.72

【答案】A

5.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起算时间是()。

A.从立卷之日的次日算起

B.从月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C.从季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D.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答案】D

6.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的会计工作岗位是()。

A.会计机构负责人B.稽核

C.会计档案保管D.出纳

【答案】A

7.某国有企业会计科出纳员因工作调动需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负责监交的人员应是()。

A.该单位一般会计人员B.该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C.该单位负责人D.当地财政部门派出人员

【答案】B

8.监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是由()来行使,这是一种外部监督。

A.审计部门B.税务部门

C.财政部门D.人民银行

【答案】C

【解析】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由财政部门监督。

9.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不包括()。

A.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B.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D.国有独资企业的党委书记

【答案】D

【解析】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国有独资企业的党委书记不属于单位负责人。

二、多项选择题

1.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以下业务中的()。

A.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B.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C.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D.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答案】ABCD

2.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表委托人办理的业务有()。

A.申报纳税B.登记会计账簿

C.编制财务会计报告D.出具审计报告

【答案】ABC

3.下列行为中,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某市财政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B.某医院在行政办公室设置了会计人员并指定符合条件的会计主管人员

C.某大型国有企业同时设置了总会计师和分管会计工作的副总经理

D.某镇财政所对一名会计人员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

【答案】CD

【解析】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如:分管会计工作的副总经理或副总会计师等。(√)

2.《会计法》关于会计年度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内资企业,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但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的母公司。(√)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凭证,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解析】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凭证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4.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之一是从事会计工作经历三年以上。(×)

【解析】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之一是主管一个单位或者一个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四、案例分析题

1.资料:2002年1月,兴安公司张总经理,以加强对公司财务部管理为由,将自己朋友的女儿李某,调入该公司财务部担任出纳,并兼管会计档案工作。李某到公司财务部工作后,经过两

年的努力,取得了会计从业证书。2004年2月,张总经理即任命李某为该公司财务部经理,全面主持该公司财务部工作。

要求:请指出上述情况中,哪些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张总经理将李某调入该公司担任出纳,并兼管会计档案工作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1)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2.资料:2005年1月,某机械制造厂发生如下事项:

(1)5日,该厂会计科同档案科销毁了一批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也未报经厂领导批准。销毁后未履行任何手续。

(2)16日,该厂会计人员郑某脱产学习两个星期,会计科长指定出纳王某兼管郑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该厂2004年度亏损50万元。20日,会计科长张明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将本年度利润调整为盈利60万元,并将调整后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经厂长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向有关单位报送。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该机械厂会计科会同档案科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在程序上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2)出纳王某临时兼管郑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3)会计人员郑某脱产学习两个星期,是否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规定7

(4)该机械厂厂长对会计科长张明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案】

(1)不符合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需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销毁,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

(2)不符合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4)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资料:(1)2004年4月,海门市财政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山海公司在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山海公司3月份会计王某休产假,公司一时找不到合适人选,决定由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

(2)2004年8月,江南股份有限公司以“财政部门无权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会计检查”为由,拒绝海门市财政局的年度检查。

要求:简要分析上列事项是否正确?

【答案】

(1)山海公司让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不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

我国《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江南公司拒绝海门市财政局对该公司会计工作检查的理由不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

《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实行监督。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海门市财政局有权对江南公司进行会计检查。

4.资料:东方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4年12月,公司总经理针对公司效益下滑,面临亏损的情况,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指示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一些,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公司总会计师,要求按董事长意见办。总会计师按公司领导意图,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虚拟了若干笔无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

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词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

2005年4月,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会计作假行为,依据《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拟对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东方公司相关人员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均要求举行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如下陈述:公司董事长称:“我前一段时间在外考察,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虽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具体情况可由公司总经理予以说明。”

公司总经理称:“我是搞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我是门外汉,我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那也只是履行程序而已。以前也是这样做的,我不应承担责任。有

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公司总会计师解释。”

公司总会计师称:“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他们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要求: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分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在听证会上的陈述是否正确,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董事长的陈述不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董事长作为单位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虽然董事长临时出差在外,但他仍然是单位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仍然需要在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并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事实上,该公司的会计造假行为是董事长授意指使的。

总经理的陈述不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总经理负责单位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许多财务和经济业务事项是在公司总经理的指挥下进行的,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以不懂会计专业相推脱。事实上,该公司总经理也参与了会计造假。

总会计师的陈述不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总会计师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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