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
2013-06-11 | 阅:  转:  |  分享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



申请人:白银市港南区下李乡大新村下吴队,住该队。

负责人:吴法上,生产队长。

被申请人:白银市下李供销合作社,住白银市港南区下李乡。

负责人:钟自文,该社主任。

请求事项:请依法确认白银市下李供销合作社占用的两块地,即国道324线下李乡路段的东面(现下李财政所对面的下李乡供销社日用收购门市部,含下李加油站)约11亩地,以及下李加油站对面的南星杂货店后面(原供销社水塔以南)约2亩多耕地共13亩地确认为白银市港南区下李乡大新村下吴队集体所有。

事实和理由:

1962年“四固定”时,将现下李财政所对面的下李乡供销社日用收购门市部(含下李加油站),约11亩地;以及下李加油站对面的南星杂货店后面(原供销社水塔以南)约2亩多耕地共13亩地给申请人白银市港南区下李乡大新村下吴队,由申请人耕作。1972年,被申请人白银市下李供销合作社在没有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突然在这片土地划出4亩土地作临时基建,并将该地村民所种植的庄稼砍掉。对此,申请人全体社员曾多次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土地;经多次协商,被申请人口头承诺找到新地方后再搬走。

但此事一拖就是多年,被申请人以领导更换为由,依然占用申请人的土地。为此,申请人全体村民强烈愤慨,为讨回被强占的土地而四处奔走,一再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土地。直到1979年,被申请人才作出《退赔土地产量款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被申请人对于自1972年至1979年长达7年的时间,占有申请人的土地却仅赔偿三年产量款显然极不公平。之后,被申请人一直没有返还这4亩土地,相反,还逐渐蚕食侵占申请人更多的土地,至今被申请人占用的土地多达13亩(占用的土地位置及面积如前所述)。2009年间,被申请人要将占用的土地公告出让时,申请人才发现被申请人已将侵占的土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没有与申请人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骗取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所取得的土地来源不合法,侵犯了申请人所有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请政府部门调查处理,请政府部门对被申请人就该争议的土地所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应予以撤销,并确认该争议的土地为申请人所有。

此致

白银市港南区下李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白银市港南区下李乡大新村下吴队

负责人:吴法上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文本来源:http://www.falvr.com/flws/msws/12693939663657.html







2









献花(0)
+1
(本文系lrq751012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