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中的第14章电气工程、第15章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第16章室内空气质量要求均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的制定为家庭装饰装修提供了基本的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检验方法。
家庭装饰装修的需求具有多层次的特征,本标准力求体现最基本要求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引用了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WB/T1016-2002《木地板铺设面层验收规范》等国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杭州南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中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亚加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腾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城建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圣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育军、金健、陈诚、凌永军、应立峰、郑虹。
本标准委托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负责解释。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也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的质量依据。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8478-2003铝合金门
GB/T8479-2003铝合金窗
GB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2-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5-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6-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7-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18588-2001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
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JG/T3017-1994PVC塑料门
JG/T3018-1994PVC塑料窗
基本规定
家庭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工程应遵循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和施工中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防水、环保、节能、建筑、电气、给排水等强制性标准和条文要求。装饰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装饰工程必须进行装饰设计,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整体性和耐久性,不得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不得改变原有建筑公用管线及设施和影响周围环境。如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或改变使用环境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按设计要求施工。
装饰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等级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及该产品有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GB6566-2001、GB18580~18588-2001有关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并经验证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在选材时应积极使用节能型、阻燃型和环保型等新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产品。供应单位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有效的检验报告。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由法定质检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厨房装饰时严禁擅自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应一律采用明管敷设。
装饰工程竣工后必须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供需双方在装饰前应签订装饰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工程质量、施工期限和保修期等内容。
装饰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应向装饰户提供电气配线容量、线路走向位置尺寸图及给排水管道走向位置、尺寸图等资料。
抹灰工程
基本要求
平顶及立面应洁净、接槎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空鼓、脱层、爆灰和裂纹等缺陷。抹灰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超过2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交接处表面抹灰宜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的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 3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差 ≤2000
>2000 ≤3.0mm
≤4.0mm 钢卷尺、对角检验尺测量 4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2.5mm 1m靠尺测量 5 门窗横框的水平度 ≤2.0mm 1m水平尺、塞尺测量 6 推拉门窗扇与框搭接量 ±1.5mm 钢直尺测量 7 推拉门窗扇开关力 ≤100N 弹簧秤测量 PVC塑料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 符合5.1.1要求 目测和手感检查 2 门窗槽口宽度、高度 ≤1500
>1500 ≤2.0mm
≤3.0mm 钢卷尺测量 3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2000
>2000 ≤3.0mm
≤5.0mm 钢卷尺测量 4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3.0mm 1m靠尺测量 5 门窗横框的水平度 ≤3.0mm 1m水平尺、塞尺测量 6 推拉门窗扇与框搭接量 -2.5mm
+1.5mm 钢直尺测量 7 推拉门窗扇开关力 ≤100N 弹簧秤测量 木门窗
基本要求
木门窗表面应光洁,不得有刨痕、毛刺、锤痕、脱胶和虫蛀等缺陷。安装应牢固,开关应灵活,关闭应严密,不得有反弹、倒翘现象。门窗配件应齐全,位置正确,安装牢固。
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木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的规定。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木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 符合5.2.1要求 目测和手感检查 2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3mm 钢卷尺测量 3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2mm 1m靠尺测量 4 框与扇、扇与扇接缝高低差 ≤2mm 钢直尺、塞尺测量 5 门窗扇对口缝 1.0~2.5(mm) 塞尺测量 6 门窗扇与上框间留缝 1.0~2.0(mm) 塞尺测量 7 门窗扇与侧框间留缝 1.0~2.5(mm) 塞尺测量 8 窗扇与下框间留缝 2.0~3.0(mm) 塞尺测量 9 门扇与下框间留缝 3.0~5.0(mm) 塞尺测量 10 无下框时门扇与地面间留缝 内门5~8(mm) 塞尺测量 厨房间、卫生间
8~12(mm) 塞尺测量
吊顶工程
基本要求
吊顶工程的固定方式及所用饰面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吊顶安装应牢固,表面应平整,不得有脱层、折裂、缺楞、掉角、锤痕、污染以及图案缺损等缺陷。主龙骨应平直,次龙骨连接处应无明显错位。采用木质吊杆、木龙骨时应无贯穿裂缝和变形,应进行防火处理。吊顶中的预埋件、钢吊筋等应进行防锈处理,在嵌装灯具等物体的位置有加固处理,吊顶的垂直固定吊杆不得采用木榫固定。吊顶应采用螺钉连接,钉帽应进行防锈处理。应采用螺钉连接,钉帽应进行防锈处理。镶贴应牢固,表面色泽基本一致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墙面无空鼓,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每面墙不宜有两列非整砖,非整砖的宽度宜不小于原砖的三分之一。卫生间、厨房间与其它用房的交接面处应作防水处理防水卫生间、厨房间应作防水处理防水卫生间镶贴应牢固,表面色泽基本一致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面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镶贴表面光滑接缝严密,不露钉帽,无刨痕、毛刺、锤痕等缺陷。
2 表面平整度 实木地板 ≤2.0mm 2m靠尺、塞尺测量 实木复合地板 ≤2.0mm 浸渍纸层木质地板 ≤2.0mm 竹地板 ≤2.0mm 3 缝隙宽度 实木地板 ≤0.5mm 塞尺测量 实木复合地板 ≤0.4mm 浸渍纸层木质地板 ≤0.15mm 竹地板 ≤0.5mm 4 地板接缝高低 实木地板 ≤0.5mm 钢直尺、塞尺测量 实木复合地板 ≤0.2mm 浸渍纸层木质地板 ≤0.15mm 竹地板 ≤0.5mm 5 四周伸缩缝 实木地板 与墙面之间应留有8~12mm的伸缩缝
钢直尺测量 实木复合地板 浸渍纸层木质地板 竹地板 花饰工程
基本要求
花饰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应在基层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表面应洁净,图案清晰,接缝严密,无裂缝、扭曲、缺棱掉角缺陷,花饰安装必须牢固。花饰应按表1的规定进行。
基本要求
电器、电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该产品有关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当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电器产品标准不一致时,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电气安装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配线时,相线与零线的颜色应不同;同一住宅配线颜色应统一,相线(L)宜用红色,零线(N)宜用蓝色,保护线(PE)应用黄绿双色线,优先采用黄绿双色软线。插座导线铜芯截面应不小于2.5mm2,灯头、开关导线铜芯截面应不小于1.5mm2空调插座电源、厨房插座电源、卫生间插座电源、其它插座电源及照明电源均应设计单独各种强、弱电的导线均不得在吊平顶内出现裸露
验收程序
管道、电气及其它隐蔽工程应在下道工序前由施工方检验,符合要求交委托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整个装饰工程竣工后,由施工方先行检验,确定符合要求后,交委托方确认。委托方应包括装饰业主方和设计方。
质量判定
分项判定:当装饰工程中分项(工程)符合本标准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时,判该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否则判该分项(工程)质量不合格。
综合判定:当装饰工程中各分项(工程)均符合本标准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时,判该装饰工程质量为合格。当装饰工程中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分项(工程)如电气工程、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时,判该装饰工程质量不合格。当装饰工程中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分项(工程)如电气工程、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室内空气质量合格而其余分项(工程)有不合格时,根据不合格项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的严重程度,分别判该装饰工程质量不合格(明显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或该装饰工程质量合格(不明显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
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均视为明显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
外观上对视觉、触觉、美感等有明显影响。
使用时有明显障碍或今后会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后果。
超出本标准中规定各项技术指标要求(除强制性条款)1.5倍的情况。
装饰装修质量保证
自交付使用日起保修期内出现非使用不当产生的装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方应予以修复。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DB3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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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1022—2005
I
11
ICS91.180
P30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
DB33/1022—2005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Criterionofengineeringqualityforfamilydecorating
2005-10-13发布
2006-01-01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浙江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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