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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面子
2013-06-27 | 阅:  转:  |  分享 
  


















认真对待面子

——以诉讼调解中的面子结构为基础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小强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作者简介:

王小强,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人,硕士研究生毕业,现任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干部,具有丰富调研工作经验,有多项调研成果获奖。

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0735-2178696移动电话:15173595606

联系地址: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邮编:4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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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王小强日期: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认真对待面子

——以诉讼调解中的面子结构为基础



论文提要

诉讼调解与面子有着难以割舍的联系:从案件引发、调解启动、调解过程、甚至调解结案后都能觅得面子的踪影。面子是经社会认可的一种自我影响的评价,以“给予”和“亏欠”等为其运行机制,调解中存在以当事人和法官为中心两种面子关系结构。调解中,当事人真实意愿往往是想修复已失衡的面子关系,相关法律规定新变化、成功调解经验都有意无意在围绕面子机制运行规律在做文章。虽然面子在调解中的作用重要,但因面子本身具有遮蔽事实、消解平等、导致信任缺失和正当权利缺损等缺陷,以及大部分法官因识别面子能力有限、自身处于面子漩涡等原因而对面子产生消极态度,面子机制的实际运行受到诸多制约。为发挥诉讼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的优势作用,就必须从思想上、策略上、技巧上重视与当事人相关的面子关系,同时从推进调解独立、规范法官行为、规范上下级关系以及斩断面子利益链条等方面遏制与法官相关的不当面子关系。(全文约1万字)

以下正文







引言

案例一:赵某(男)和贺某(女)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夫妻感情尚好,但后因赵某做生意赔了钱,两人便经常吵架。2008年3月又一次争吵后,贺某便回了娘家,后赵某很想接其回家,但碍于面子一直没去。贺某气消后也想回家,但因赵某没来接,觉得就这样回去很没面子,就这样僵持了一年多。次年8月,贺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想吓唬赵某跟自己道歉,谁知赵某死要面子、不甘示弱,立刻表示同意离婚。

案例二:李某骑摩托将肖某撞伤,造成脊椎骨粉碎性骨折。李某承担治疗费4000余元后,肖某转往市医院,李某不同意,表示不再支付相关费用,并否认撞人事实。肖某自行支付各项费用1.6万余元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承办法官听取意见时得知一个潜在信息:李某的姑父朱某在村里有威望、也富足;赵某的姑父刘某是县委党校校长,在肖家很有发言权,而刘某与村支书很熟。法官找到这几个很有“面子”的人居中协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赔付肖某相关费用1.5万元。

案例三:2004年6月,村民李某的儿子在该村砖厂挖土形成的水坑洗澡,不幸溺水身亡,悲痛之余,李某将砖厂告上法庭。经多方努力该案以调解结案,由砖厂向李某赔付2万元。但李某索要赔偿款时,砖厂称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缓交,同时砖厂部分股东还声称该事主要责任在于李某没有管好儿子,且己方赔偿款太高。李某气不过,感觉很没面子,因而到处上访。砖厂见李某上访,便同意立即赔偿,而李某却不答应,坚持以调解违背自己意愿为由提出再审申请,要求更高赔偿。

案例一中,赵某与贺某因面子发生离婚纠纷;案例二中,法官找到双方认为有“面子”的人参与诉讼调解,促成调解(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中的调解指诉讼调解)协议达成;案例三中,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却因面子受损而不服协议。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面子无处不在,始终萦绕于调解,乃至整个司法过程。随着调解的复兴,“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成为民事审判工作指针,而实践中“以判压调”、“久拖不调”、“和稀泥”等现象依然存在的双重挤压下,要提高调解质效,理性、认真地对待面子,是一种现实必要。

为探析调解中面子的真实面目,笔者利用在法院工作的有利条件,向涉调解当事人和一线法官各发送问卷100份,收回当事人有效卷67份,法官有效卷92份。(调查对象具体情况见表1、2)

表1:被调查当事人所处年龄段

年龄段 18-28岁 28-40岁 40-60岁 60岁以上 人数 14 29 17 7 比例 21% 43% 25% 11% 表2:被调查法官从事法院工作年限

年限 5年以下 5-10年 10年以上 人数 38 32 22 比例 41% 35% 24% 一、面子:调解中熟悉又陌生的身影

(一)面子

“面子”是中国特有的文化心理现象。现实感受和学术研究都表明,中国社会是一个讲面子的社会。生活中人人都爱面子,似乎人人都能清晰地感觉到什么时候面子受到了尊重,什么时候丢了面子,因而人们对面子非常熟悉;但要进一步细究面子是什么,或者给面子下一个定义,却又吞吞吐吐、欲言又止,的确,面子其实很难界定,故人们对面子又是那么陌生。早在19世纪末,传教士明恩溥就开始思考这一问题,林语堂、鲁迅等对面子做过研究,而最早对面子做系统思考的当属胡先缙,她不仅考察了面子的起源,而且还具体、仔细地对脸和面子作了区分;黄光国、陈之昭等则从个人心理和行为层次着手进行探讨。

从社会学来看,面子是人们在交往中依据自我表现作出的自我评价,希望自己在别人心目中所应有的心理地位,面子代表所获得的声望、拥有的社会地位,包括个人的成就和品质,是个人经社会认可的“自我”及影响力的代称。但这是从个体角度得出的涵义,面子文化经过几千年的沉淀,其主体已从个体向群体发展,如村、社团、政府等都有各自的面子。司法实践中,原被告,法官等与案件相关主体都有各自的面子,法院、检察院、政府等与案件相关机关都有各自的面子。群体的面子与个体的面子会发生相互作用,有荣辱与共的意味。

(二)面子机制

机制,本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在社会领域指其内部组织和运行变化的规律。面子机制运行方式与法律机制不同。法律机制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机制中,权利和义务通常是明确的,可操作性较强,人们之间权利与义务失衡后,受损方可依法定方式寻求救济。面子机制是以人情为中心,相当于为每个参与主体设置了一个“面子账户”,并按照“公平”、“均等”和“需求”法则进行类似于权利与义务的“给予”与“亏欠”交易。不同的是,面子机制中,权利观念不能太强,也不能太弱或完全没有,而是一个生活中要准确把握的“度”。面子关系一旦严重失衡,就会“撕破面子”,比如切断联系,孤立不守面子规则的人;或者用身体暴力解决;或者是借助语言暴力,如“撒泼”来解决;或者是打官司、上访等;更为极端的是采取“自杀”来对抗,即典型的“弱者”对付“强者”的办法。人们虽能感觉到面子机制的存在,但真正考量起来,又是模糊不清,难以量化的,即“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因而,人们常感叹:“真不知在哪里得罪了人家!”

(三)调解中的面子关系结构

在诉讼中,原、被告和法官组成等腰三角形诉讼结构,三方形成三个中心的面子关系结构。将原、被告都看成当事人,则构成两个中心面子关系结构,本文的讨论将围绕这两种面子关系进行。

与当事人相关的面子关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等面子关系。当事人双方的面子关系是最基本的,是整个诉讼调解中面子结构的基础。

与法官相关的面子关系包括法官与当事人,法官与领导,法官与亲朋好友之间等面子关系。法官与领导之间的关系最为重要,因为有权力的介入,面子机制发生作用更为明显。法官与亲朋好友的面子关系也很重要,面子机制容易发生作用,而且较为隐蔽。

二、管窥:调解中有意或无意的面子运行

(一)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实证分析

不论是能动司法背景下司法为民的要求,还是“司法调解契约化”原则的倡导,调解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居于核心地位。是否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成为能否启动调解、调解是否顺利和调解是否有成效的重要因素。为探析面子与调解的关系,笔者对涉调解当事人进行了问卷调查(详见表3)。通过分析调查结果,笔者发现:

1.面子成了提起诉讼的重要原因。在问题一“打官司的原因”的回答中,认为面子受到损害的有12人,占18%;认为面子与利益均受损害的有32人,占48%,与面子相关两项之和的比例高达66%。调查中同时发现,当事人年龄越大越倾向于认为面子受损比权益受损更让人难以接受,特别是一些不涉财产或标的较小的案件更是如此,促使他们“拿起法律武器”维护的“合法权益”很大程度上就是指面子。(尽管面子是不是合法权益,且能不能通过法律得到维护都是不确定的。)当然,标的较大或双方当事人均为陌生人的案件,双方关注的主要是权益,但这种案件比较少,能够进入调解的也比较少(即使能调解也主要是利益权衡的结果)。

2.面子成为启动调解的主要原因。在问题二“接受调解的原因”的回答中,认为调解能挽回面子的有18人,占27%;认为既能实现权益又能挽回面子的有35人,占52%;与面子有关的两项之和有53人,高达78%。从调查可以看出,当事人之所以接受调解主要还是想修复面子关系。这是因为,诉讼前双方大多生活在特定面子关系中,一方权益或面子受损后,才鼓起勇气“撕破面子”走向法庭,但这一举动通常会引起面子格局中其他相关人员的高度重视,纷纷与双方接触沟通,努力游说双方要考虑失去面子的后果,当事人往往会面临巨大压力从而想修复面子关系,而调解则正好可以满足这一需求。

3.维护面子是对调解结果的最大期待。有了修复面子的愿望,当事人非常期待将这一愿望体现在调解协议中。从问题四“对调解结果的希望”的回答中,希望面子得到尊重的有19人,占28%;希望实现合法权益且面子得到尊重的有28人,占42%,这两项与面子有关的有47人,占70%。出于对修复面子结果的期待,当事人心理是否希望法官能在调解中照顾面子呢?在问题三“对调解法官的希望”的回答中,希望照顾面子的只有5人,仅占8%,这显然不是期待的结果。然而,该结果放在面子机制中却又非常合理,根据面子理论,面子通常是对方自动给予,而不能主动要求,因为主动要求而得不到,反而更没面子。再者,法官依法调解是司法公正的体现,就是给了当事人最大的面子。而选择“依法并照顾面子”的有35人,占52%,从中可以看出当事人对面子的真实愿望。

问题 选项A 选项B 选项C 选项D 内容 人数

比例 内容 人数

比例 内容 人数比例 内容 人数比例 问题一:你打官司(诉讼)的原因? 利益受到侵害 16 面子受到损害 12 利益和面子均受到损害 32 其他 7 24% 18% 48% 10% 问题二:你愿意接受调解的原因? 调解能尽快实现权益 10 调解能尽量挽回面子 18 既能快速实现权益又能挽回面子 35 其他 4 15% 27% 52% 6% 问题三:对调解法官的希望? 依法调解 18 照顾面子调解 5 依法并照顾面子调解 35 其他 9 27% 8% 52% 13% 问题四:你希望的调解结果是什么? 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15 面子得到尊重 19 实现合法权益且面子受到尊重 28 其他 5 22% 28% 42% 8% 表3:调解中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调查问卷统计

(二)解读调解相关规定与经验

1.解读调解相关法律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较长时间内,“调解为主”成了民事审判主要方式,1982年试行的民诉法仍强调“着重调解”。随着审判方式改革,以及对强迫调解、久调不决、和稀泥等弊端的反思,调解开始受到冷落。十多年的审判方式改革虽成果显著,但也伴随着终审不终、涉诉信访居高不下、“案结事了”难以实现等困境,调解方式得到重视成为必然。从特定案件“先行调解”、颁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再到“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等,可以看到调解的复兴路径,特别是《规定》新变化为调解方式的全面复兴开辟了道路。

表4:《规定》的主要变化

《规定》变化 对应条款 变化内容 调解案件范围 第1条 可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也可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借外力(“请进来”和“托出去”) 第3条 可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具有权威的单位或个人协助调解,经当事人同意,也可委托特定单位或者个人调解。 保密原则 第7条第1款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背靠背 第7条第2款 可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 生效新规 第13条 各方可同意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当事人拒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合法性原则 第12条 调解协议除以下情况外均有效: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利益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通过分析,笔者发现,《规定》新变化有意或无意迎合了当事人爱面子心理。如调解范围“扩大到答辩期满前”,这意味着,当事人可在诉讼任何时段申请调解,这就给了当事人充分的选择权和处分权;在合法性原则中,只要不违反法定禁止性规定即为合法,这可使调解突破诉讼请求,可就相关纠纷一并处理,不受“不告不理”限制,这符合面子关系的复杂性,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去除后患;保密原则和背靠背调解法符合挽回面子和当面讨价还价会更伤面子的生活经验;“请进来”、“托出去”借力法所借之“力”就是“面子”;而生效新规即“签名盖章即可生效”则符合面子的动态性,如不尽早固定修复结果,则面子关系随时都有变动的可能。

2.解读相关法院成功调解经验

笔者选取了山东省青州市法院“十项调解法”、江苏省如皋市法院的“五准调解法”、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院的“六好调解法”、福建省平和县法院的“三个三调解法”、湖南省永州市芝山区法院珠山法庭的“六阶段调解法”等优秀调解经验为样本(详见表5),从面子角度进行解读。笔者发现,这些经验都有意或无意地在围绕着如何尊重“当事人的面子”做文章。

(1)注重认知当事人静态面子关系结构。如青州法院“十项调解法”中的“心态透视”,如皋法院“五准调解法”中的“找准症结”、“摸准脾胃”,泉山区法院的“六好调解法”中的“把好脉”等,都是将案件争议起因、经过,以及造成了怎样的后果等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并将这些信息置于双方面子关系中进行审视,关注利益失衡过程的基础上更关注面子关系失衡过程,将调解工作落实到当事人的心坎上。

(2)营造情法交融的调解氛围。如青州法院“十项调解法”中的“情景共融”,平和县法院的“三个三调解法”中的“三自愿”始终坚持以当事人为主、便利“三区域”以法之情为百姓提供便利,使群众觉得法院让他们有面子,珠山法庭的“六阶段调解法”随时为当事人调解敞开大门,为人们解决争议提供了便利,使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了尊重。

表5:部分法院总结的成功调解经验

提出法院 名称 具体内容 山东省青州市法院 “十项

调解法” 心态透视、情理共融、案例疏导、法制教育、沟通解怨、亲友旁助、良知启迪、反向借力等十种调解方法 江苏省如皋市法院 “五准

调解法” 站准坐标、找准症结、摸准脾胃、看准火候、借准外力 江苏省徐州市

泉山区法院 “六好

调解法” 站好位、把好脉、掌好度、开好方、用好法、借好力 福建省平和县法院 “三个三

调解法” 三自愿:程序自愿调解,实体自愿处分,执行自愿兑现;优待“三对象”:老弱病残需帮扶的当事人;弱势需助的当事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便利“三区域”诉讼活动:交通不便的山区、边远地区、苏老区当事人。 湖南省永州市芝山区法院珠山法庭 “六个阶段

调解法” 送达调、答辩调、听证调、开庭调、庭后调、执行调 (3)以尊重当事人面子的方式进行沟通。如青州法院的“沟通解怨”,如皋法院“五准”调解法中的“看准火候”,泉山区法院“六好法”中的“掌好度、开好方、用好法”,所谓沟通、火候、度等词,是指在调解中密切关注当事人双方之间的面子关系变化,在维持当事人双方面子这一点上寻求最佳调解切入点。

(4)找有面子的中间人帮助调解。如青州法院“十项调解法”中的“亲友相助”、“反借外力”,如皋市法院的“五准”调解法中的“借准外力”,泉山区法院的“六好法”中的“借好力”,所借之力往往是当事人双方都认为有面子的人,或是委托在某方面很权威的专家,使当事人感觉得到尊重而没有被糊弄,从而容易接受调解。

3.解读优秀法官成功调解经验

司法实践中,曾涌现众多以调解化解纠纷的成功范例,笔者选取社会主义初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和当代“陈燕萍工作法”来分析其成功经经验与面子的关系。备受尊崇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特点是:走出窑洞,到事发地点解决纠纷;深入群众多方调查研究;坚持原则,掌握政策法令;请有威信的群众做说服解释工作;分析当事人的心理,征求其意见;邀集有关的人到场评理;审案不拘时间地点,不影响群众生产;态度恳切,使双方乐于接受判决。陈燕萍工作法,即“情法辉映,曲直可鉴”的特点为:“用群众认可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

马锡五审判方式和陈燕萍工作法虽是审判工作的整体概括,但两者都注重调解,也可看作是两种调解方法。从面子视角看,两种方法与上述调解经验有异曲同工之妙,如注重认知当事人静态面子关系结构、营造情法交融的调解氛围、以尊重当事人面子的方式进行沟通、找有面子的中间人帮助调解等,将亲民、便民工作做到了人民的心坎上,从而有意或无意地尊重当事人的面子,使调解取得良好效果。与普通法官不同的是,其创始者或倡导者,即马锡五和陈燕萍都具有一个共同优点即“崇高的人格魅力”,而这种无可挑剔的个人品格具有震撼力量,使当事人竞相以折服为荣、以对抗为耻。正如接受陈燕萍法官调解的一位当事人说,“陈法官这样为我们着想,我有意见就太不给面子了”。

(三)解读面子与调解成效

调解中,法官有意或无意地关注并有效利用当事人的面子关系,运用面子机制会取得超预期效果。

1.当事人关系得到修复。一个细心、有责任感和正义感的法官会追寻双方面子交易痕迹,分析每一笔“面子货币”交易的面子规则,并将其置于法律规范之下进行情与法的拷问,然后对其进行调解。这种关注面子的生成、发展、破坏过程,关注面子机制如何发挥作用,抓住这些关键点进行调解的方式,会有效地修复面子关系。

2.办案质效得到提高。在面子规则中,你给了别人面子,别人自然会给你面子,调解让当事人有面子,当事人自然会给法官面子。马锡五和优秀法官陈燕萍就善于将面子机制运用到调解中,充分考虑面子与法律两个维度,调解结果自然得到双方认可。

3.社会和谐得到维护。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纠纷的社会,而是纠纷得到和谐解决的社会,调解是一种和谐纠纷解决方式。案件产生与面子相关,调解中关注面子机制的作用,利用面子机制去调解会促使双方修复面子关系,最终维护社会和谐。

三、困境:调解中重要却受制约的面子作用

面子在调解中占有重要地位,如果调解没有考虑面子,没有调查双方面子关系事实,往往使调解很难进行。在调解率等考评压力下强行调解会使调解协议很难自愿履行,甚至会导致上访、再审,使案结事不了。故调解应重视面子作用。从《规定》看,最高法院显然已意识到这一点,部分法院和部分优秀法官通过成功实践也已心领神会。然而,虽面子对于调解非常重要,但因受制于多种因素,并没有得到公然支持和大力推广。

(一)面子本身的缺陷

面子本身附带着很多负面的东西,通常被当作法治的对立面看待,对法治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

1.导致事实遮蔽。导致平等的消解导致法律信任缺失正当权利的缺损

1.识别面子关系能力有限。与审判一样,法官素质问题永远是人民对法官行为乃至调解本身最为担心之处。法官在调解中不仅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与娴熟的司法技能,还要熟知诸如面子等地方性知识,而这些地方性知识却往往与法学课本背道而驰。案多人少的压力、地方性知识的储备不够等使得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没有时间、精力和能力去识别面子关系。如法官卷问题一“你认为面子对调解是否有影响”的回答中,认为影响很大的只有8人,占9%,认为没有影响和影响很小的共52人,占56%,从中可看出,多数法官没有认识到面子对于调解的重要性,且越年轻的法官越是如此。

2.运用面子调解意愿不强。在法官卷问题二“调解中你会更多地考虑面子还是法律”的回答中,认为仅考虑面子的有5人占5%;认为仅考虑法律的有57人,占63%;认为同样重要的有28人,占30%,认为都不会考虑的有2人,占2%。从调查可知,大多数法官运用面子进行调解的意愿并不强,这有识别面子能力有限的原因,更重要的是法官自身常陷入面子漩涡中。





3.自身处于面子漩涡中。面子具有资源交换功能。“官司一进门,两边都托人”,案件一立案,承办法官就会接到各种电话,收到各种条子。双方到处托人、找关系,甚至请客送礼,就是想利用面子交换功能为自己取得超额利益或防止合法利益受侵害,故法官自身易陷入面子关系漩涡。与法官相关的面子关系中,有法官与领导、法官与亲朋好友之间等面子关系。与领导之间关系最为重要,因权力介入,面子机制易发生作用;与亲朋好友面子关系也很重要,面子机制易发生作用,且较为隐蔽,如法官卷问题三“调解中你会考虑谁的面子”的回答中,认为会考虑打招呼的领导或朋友的有33人,占36%。故在错案追究和内部奖励机制下的确会促进法官调解动机和行为,也会运用面子机制,但运用时不是尊重当事人面子关系,而是考虑自己的面子利益以及在其掩饰下的经济利益,因而人们有理由怀疑法官为了目的对当事人进行强制和诱导。





四、展望:让面子为提高调解质效服务

现代法治理念下,面子代表传统文化,是人治社会产物,被看作是法治的对立面,甚至有人认为重视面子就等于崇尚人治。司法改革让我们进入一个立法时代,改革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参照的是欧美法治模式,较少考虑中国本土特色。应该说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效果,但同时也带来很多问题,如涉诉信访居高不下、执行难等问题。在法治思想影响下,人们在受损害时努力寻找司法救济,希望法律“给一个说法”,但带来的是“秋菊的困惑”和“村长的困惑”。

“中国司法必须回应中国问题,当代中国司法必须有效回应当代中国问题”。立法时代逐渐逝去,执法时代已经来到,制定的法律规范能否适用社会生活,还得从传统文化或地方知识挖掘宝藏。面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集中体现,并现实地存在于社会生活中,不因人们的喜好而决定其存亡。对于有着古老传统、又具有时代生命力的调解制度,要完全脱离面子,或故意置之不理是自欺欺人的。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背景下,深入研究面子与调解的关系,辩证地看待面子机制,让面子为调解服务,以提高调解质效,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显得至关重要。调解中,法官重视与当事人相关的面子,能提高调解质效;而与法官相关的不当面子关系关乎着公正与廉洁等核心问题,且调解质效会起负面作用,故应区别对待两种面子关系。

(一)重视与当事人相关的面子关系

1.思想上正视面子。面子是传统文化的核心体现,许多方面与现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被认为是腐败的温床。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对面子有着不知、不敢、不愿、不屑等复杂心态。因面子是地方性知识,面子结构不同,机理也不同,而且面子属于潜在知识,书本上没有答案,故难以识别;面子附载太多的负面东西,法官通常不敢牵扯进去;一些法官因没有充分认识面子对于调解的重要性则不愿去研究并运用这些东西。因此,要利用好面子为调解服务,就要从思想上认真对待面子。

2.策略上重视面子。中国正处于一个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是长期的,即使城镇化的推进是快速的,文化转型也比想象的要慢得多,这就注定面子机制将长期发生作用,而且,面子本身随着法治现代化的推进也在变化。所以,在调解策略上要从原来单纯辨法析理进行调解转变到面子和法律同样重视的方向上来。

3.技巧上熟悉面子机制。面子机制作用的方式与法律不同,面子机制是整体的、牵连的,所以调解中往往一件事会牵扯出众多事情,这就要对案件中的面子因素进行深入细致研究,全面了解面子机制的运行过程,全面追踪双方“面子账户”的损益记录,再将法理运用其中,必将达到超预期效果。另外,要巧让中间人做面子。调解中,注重邀请双方认为德高望重的人居中调解,这些人因品德高尚,一般对面子机制有很深的了解和体会,在调解中与法官的交流中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而调解的成功又反过来使其觉得面子和法律的同等重要性,他们就会自觉地在生活中做面子,加深自己品格修养、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反过来可以帮助法官调解。因此,在调解技巧上要熟悉面子机制的运行规律。

(二)遏制与法官相关的不当面子关系

1.继续推进调解独立。调解是是审判活动的组成部分,调解独立是审判独立的应有之义。要严厉杜绝各级机关借审判监督之名使面子机制在法官身上发生作用,从而影响调解的成效。法官脱下法袍就是一个普通人,他也会走向社会,走进自己的面子关系,当法官在一个地方长久工作,就会形成较为稳固的面子关系,即使再正直的法官也不可避免有人找上门。故加强法官交流制度有助于推进调解独立。

2.规范法官行为。法官走出法院就会融入到他的社会圈子中,在那里形成面子关系,如与律师的交往,特别是自己的近亲属从事律师行业的更是如此,面子机制运行空间更为广阔。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相继规定“五个严禁”和《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等规定,将对法官的监督延伸到8小时以外,就是为了规范法官行为,遏制面子机制发生作用。

3.规范上下级之间关系。法官在法院内部与领导之间、同事之间会形成面子关系。在院里,通常院长的面子最大,副院长居次;在庭里,通常庭长的面子最大,副庭长其次,这是纵向面子关系;审判员与其他庭室领导之间,各庭室审判员之间构成横向面子关系。这些面子关系因打招呼而使面子机制发生作用,从而影响案件的办理。正是认识到这一点,最高院近期出台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以遏制法院内部面子机制运行。

4.斩断面子利益链条。面子具有资源交换功能,与法官相关的不当面子关系背后通常是非法利益交换,这不仅会减损调解质效,也损害了司法公正,所以,要纯化诉讼调解,就必须斩断面子的这种利益链条。必须遏制公务员收受红包礼金等行为,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结语

调解具有三大优点——和谐化解社会矛盾、当事人自治、高效率低成本,但运行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当前,在“案多人少”、“案结事难了”等复杂背景下,最高院提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适时之举,但如何让“东方奇葩”绽放光彩,值得深思。本文提出认真对待面子,并不期望能解决调解中所有问题,只是希望能起到一点启示作用,因为,“我国的法治发展根本上只能依赖于自身的经验积累、总结、反思,最终向理论升华并落实于制度建构”。

案例摘自屈克勇:《夫妻为面子离婚法官促和谐调和》,略有修改,载安阳法院网,于2011年8月10日访问。

案例摘自吴英姿:《“乡下锣鼓乡下敲”——中国农村基层法官在法与情理之间的沟通策略》,载《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2页。

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不对相关研究进行梳理,相关资料参见黄光国主编:《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杨国枢主编:《中国人的心理》,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翟学伟主编:《中国社会心理学评论》第二辑,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等书籍和文章。

杨晖:《面子的文化值》,载《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6期,第23页。

参见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于2011年8月10日访问。

黄光国、胡先缙:《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

陈柏峰:《村庄生活中的面子及其三层结构——赣南版石镇调查》,载《广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第169-171页。

郭正怀、王小强:《天使与魔鬼:撩开调解中面子的面纱——论面子对调解的影响》,载人民法院网(2011年6月7日),于2011年8月11日访问。

周建华:《司法调解契约化》,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6期,第147页。

相关调解经验参见范愉:《调解的重构——以法院调解改革为重点》,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第114-118页。

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6页。

参见江苏法院陈燕萍工作法研究小组:《情法辉映、曲直可鉴——陈燕萍工作法研究报告》,载《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4期。

周安平:《面子与法律——基于法社会学视角》,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四期,第94页。

范愉:《调解的重构——以法院调解改革为重点》,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第116页。

范愉:《调解的重构——以法院调解改革为重点》,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第118页。

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载《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15页。

凌斌:《村长的困惑:秋菊打官司再思考》,载强世功主编:《政治与法律评论(2010年卷)》,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58页。

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第8页。

周宗良:《诉讼调解在审判权运行中的角色定位——兼“以案论理析三对核心关系的处理”》,载万鄂湘主编《审判权运行与行政法适用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2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554页。,

范愉:《诉讼调解:审判经验与法学原理》,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第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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