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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降低监管收费标准-
2013-07-10 | 阅:  转:  |  分享 
  
在监管费收费标准方面,降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农业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和计划生育保险业务仍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财经网专稿】记者李春雨2月9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将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保监会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28号)规定,现将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明确了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保监会称将对各类商业保险公司、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这四类机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在监管费收费标准方面,降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农业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和计划生育保险业务仍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其一,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3‰收取;对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45‰收取。
其二,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75‰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65‰收取。
上述保险业务监管费2012年和2013年的费率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10%。其中,保费是指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
此外,还调整了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由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2‰降为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9‰收取。其中,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由每年每家不低于800元调整为不低于3000元,保险经纪机构由每年每家不低于1200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元。
保监会称,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标准,仍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执行,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监管费,按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收取。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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