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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德的政治实践与逻辑
2013-07-17 | 阅:  转:  |  分享 
  
论美德的政治实践与逻辑

《道德与文明》2012年2期,16000字

詹世友

理解政治美德的性质和品质特征,必须首先考察政治关系的真实结构,并思考政治的原初本质。第一,冲

突的不可避免性与强制的必要性。如果我们对政治现象作

彻底的还原和抽象,就会发现人的群体生活的最初事实不

是合作,冲突是更为根本的现象。在这一基础上,政治国家

应该尽量为所有人提供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为公民合作

提供各种条件,并且成为培养人们政治品质和公共节操的

最好场所等。所以,我们不要忽视政治国家的一个本源性

特点,那就是公共强制力量的存在。第二,通过两个假定拒

斥无政府主义。首先,每个人在追求自己的好生活或者善

观念时是合乎理性的,即使人们并不抱着一种相互敌视的

态度,也必然会产生冲突,而且这种情况是自由社会中的

一个长期的、不可改变的事实,这就是罗尔斯所说的“理性

的多元事实”。为了使公民在这种社会中能够参与社会合

作,并维护这种社会的长治久安,国家的某种强制性就必

须存在。其次,即使人们都是友善的,但是由于人们在认识

上的易错性,无法形成一个共同行动的方案,从而不容易

获得社会合作的好处。在这种情况下,一种公共权威的强

制性力量是需要存在的,它以公共推理的方式来制定社会

的基本正义原则和公共规范,并予以强制性的推行。以上

两个假定说明,要强制人们按照共同体所制定的行为规则

行事。

第三,政治强制力与个人自由的真实关系。人们的自

由意志无法自然而然地达到和谐共存,所以,公共的政治

强制力就是一种必然要求;同时,政治强制力的建立是为

了使人们获得社会的自由,即依照政治法律而行动的自

由,它对人们的任性自由必定是一种限制,但同时使得人

们的自由能够并存,这就能成就人们的社会自由。如果政

治强制力背弃了这一目的,肆意侵犯公民的社会自由,则

政治就退化成了权力拥有者谋私利、逞私欲的利器。

那么,政治的正当性或者其对社会而言的道德恰当

性表现在何处呢?一方面,政治正当性是基于被统治者的

意志表达,如信念、认可或者同意,这是正当性概念的主

观面向;另一方面,作为某种外在的规范,正当性又有客

观面向。若说政治的正当性源于政治对于群体行动进行

某种强制的道德恰当性,那么,这种道德恰当性实际上首

先是指,政治使得人们最初对某些任性自由的放弃得以

制度化,因为这种放弃是人们在进入社会生活时所必须

进行的,而政治权力的存在就是为了使这种放弃必然能

够进行,目的是为了使人们可以正常地过社会生活,所以

我们可以把政治外在普遍规范的出现,看作是人们公共

意志的体现,因而它具有道德上的恰当性。而至于正当性

的主观面向,即被统治者的同意或认可,实际上也是政治

结构的一个必然性维度。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正当性的

主观面向是其道德恰当性的一个更为重要的方面。符合

了这两个要求的政治权力就转化成了政治权利,即政治

获得了其存在的当然性,也就有了“权威”。只有权威,才

使权力转化为权利,并且把服从转化为义务。

政治的确是与正规的强制权力的使用相关的,当然

其目的是服务于个人权利保护和提供公共利益,从这个

意义上说,政治有着强烈的道德价值追求。从其与公共善

的关联看,这种政治行为所对应的心灵品质就是美德性

的,因为它是能够完成服务于公共善的目的的卓越品质。

我们要培养政治美德,首先要对政治的强制性的这类性

质形成理性理解。这有利于我们从政治存在的性质中,形

成关于政治性的对错、善恶的基本知识图景。

第一,形成对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的理解,一定是我

们的理性能力对政治事务的应然状态进行了理性推论,

从而使我们的理性能面对公民而公开使用,能够思考、衡

量正义原则的合理性之所在。

第二,对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将为人们获得自尊而尊

人的情感品质,提供良好的制度前提。理解我们需要通过

限制人们的任性意志冲动而造成的相互伤害,从而推论

出人与人、政治国家与所有公民的非个人性的、普遍的、

客观性的交往之道,能使自己获得尊严及相互尊重对方

的人格。政治正义正是建立在抽象的人格平等的基础上。

在法律的范围里,我们可以自主地追求、调整、修正自己

的善观念,不受别人或社群、国家的粗暴干涉。

第三,政治美德是在自由民主的政治环境下所孕育出

的一种精神气质。它首先要求的是对公民自由的保障,这

是受到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和政治措施的引导和塑造,才

能获得的一种气质。阻止公民的相互侵害,是政治的最基

本责任;为公民提供追求自己的好生活愿景的各种条件,

是政治的最高尚责任。

第四,政治美德还表现为对具有正义价值的政体的

维护。这就要求人们必须理解政体的正义价值,并理解它

是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向。

当然,关于外在行为和内心品质的关系问题,从政治

措施与其所施及的对象的关系中,我们可以认为,政治措

施只与外在行为有关,但是,没有形成相应的政治美德,则

守法的行为虽然可以作出,却对这种行为无法作稳定的期

待,一旦有条件,就有可能违背法则。所以在政治领域中,

对人们具备政治美德,始终是一种合理期待。而形成政治

美德是人们政治行为的极好内在品质的基础。也就是说,

在政治领域中,我们所追求的不仅是对外在行为的评价,

也不仅是对外在行为的约束,而且也期望人们能够作出本

着自己的政治美德的行为。由此针对政治美德培养问题,

我们需要从三个角度来进行辨析、论证。

第一,选择什么样的好生活或美德观念是别人所不

能代劳的。凡是希望国家的每个成员都获得同一类型的

美德的国家政策,在一般情况下,都表现为一种绝对强制

的倾向。如果政府要求每个人都具有服从政府的普遍意

志这样一种政治美德,那么,个人意志就都处于其对立

面,所以必然导致恐怖。显然,这一思路是不可取的。

第二,完全尊重个人的自由选择,认为这样才能发展

人们的独创性,这样一种思路就必然要求对国家行动的

限度予以严格的界定。这种观点从形式上看是对的,但是

忘记了一点,那就是国家还应该尽量建构必要的公共讨

论平台,使人们能够发挥自己的理性反思能力,形成对正

义原则的理性认识以及相应的情感认同,这是一种积极

的引导,从而对人们的政治美德塑造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三,认为政治正义、社会基本结构是大家所必须维

护的,而且遵守正义原则的精神品质是公民可以相互要

求的,国家对事关社会基本结构稳定的基本正义和宪法

根本,是需要大力教导、培养、鼓励的,而对违背这些原则

的行为则应加以惩罚。

在以上的比较中,第三条途径更为谨慎有效。政治的

正义的要求是普遍的,是任何人都不能例外的。在这种强

制体系中,自由并没有被取消,反而被成全了,并具有一

种现实的可能性。

马塞多近年来对第三条途径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他

认为,“一个正义的自由社会不只有正义可足称道——在

这样的社会里,我们能够认识到社群、美德以及人类繁荣

等积极自由的理想”。

首先,社群主义者们认为,真正的公民身份来自于具

体国家和社群的文化传统、政治现实,而自由主义学说把

个人看作是一个没有文化背景的、抽象、分散的“原子”式

的个人,从而虚化了其公民身份。这种指责其实误解了自

由主义对个人的抽象。个人在政治的层面上是作为一个

具有道德能力,既有形成正义感的理性能力,又有制定自

己的生活计划的能力的道德个人。只有必须首先服膺社

会正义原则和政治结构,并使此原则与自己的志向保持

距离,然后我们才会在正义原则的基础上为寻求共同的

善,组成社群,改造社群。

其次,自由主义国家也不是对所有的价值观念都持一

种中立立场。自由主义的正义原则和权力运行原则更加符

合正当性的客观面向和主观面向。所以它不可能在这种种

正义原则和权力运行原则中保持中立。也就是说,在自由主

义价值指导下的个人选择、自我负责的生活方式,就是我们

的最佳生活方式。

再次,自由国家以一种有限制的方式来促使公民培养

政治美德。国家应该致力于使政治正义原则成为人们达成

重叠共识的核心。这种设计有很重要的道德影响。第一,提

升人们的自利动机。第二,为人们提供参与社会合作项目

的共识基础。第三,政府应该为人们充分发挥其反思精神

提供公共平台。第四,为人们的相互尊重和宽容、自我节制

的政治美德提供生长基础。第五,为个人的自由选择、主观

意愿也留下足够的容许地带,从而不会使人们都处于道德

至上的压力之下。我们认为,自由主义在强调国家对个人

权利的保护方面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但是自由主义内

部在关于国家能否鼓励和促进人们的美德培养方面,也有

许多的纷争。在保障了“消极自由”的基础上,国家还应该

对国民负有必要的积极责任。这既是国家的制度性美德要

求,同时也将对国民的政治美德产生积极的塑造作用。当

然,这种积极作用也是有限度的。

所以在我们看来,在这个基础的政治关系框架中,在

社会的基本正义原则的指导下,政治美德既有基准的要

求,又能够容纳对我们所能想象的崇高的政治美德的期

望,并为其繁荣发展提供足够广阔的空间。同时,政治对

公民的塑造,在基准政治美德方面有着强制性作用,而对

更高的政治美德则更应该诉诸制度引导,激发人们精神

自我成长的意愿,而非强制。

(作者单位:上饶师范学院,原题《论政治美

德》,李放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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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文山书院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