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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公消〔2013〕42号《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2013-08-02 | 阅:  转:  |  分享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浙公消〔2013〕42号







关于印发《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

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

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2013年3月26日至29日,总队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并形成了纪要,现印发给你们,作为我省消防设计、施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阶段性依据。为确保纪要内容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总队特作要求如下:

一、2007年省建设厅与总队联合印发的《2006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建设发〔2007〕36号)、2008年《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浙公消〔2008〕180号)以及总队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与本纪要有冲突时,应按本纪要执行。

二、各支队按本纪要第63、158、160条进行审批时,应以正式公文形式向总队请示,总队按纪要内容进行批复后,各支队方可出具审批意见;各支队按本纪要第21条第1项、第23条第2项、第48条、第56条、第103条、第157条进行审批时,应将工程概况和审批意见报总队备案。

三、已经专家评审同意但未经消防设计审核的项目,当消防设计与本纪要有冲突时,应按原专家评审纪要执行。

四、本纪要自2013年5月30日起实施。

五、各支队要迅速将纪要精神传达至辖区内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总队也将适时组织宣贯。

六、执行中如遇有不明事宜,请及时与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联系。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3年5月9日

(二)建筑耐火等级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单、多层丙类厂房,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二、总平面布置



26.消防车道净宽以车道路面相对较窄部位以及车道4m净空高度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计算,以最小宽度确定;消防车道净高以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相对较低的突出物进行计算;不规则回车场以消防车可以利用场地的内接正方形为回车场地。

27.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

28.当建筑物沿街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9.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每段登高操作场地长度不小于15m,间隔距离不大于30m,且该范围内的裙房、雨蓬等进深不大于4m时,可视作连续布置;场地长度不小于15m,场地离建筑两端距离不大于15m,且该范围内的裙房、雨蓬等进深不大于4m时,也可视作连续布置。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如下图)



30.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能保护居住建筑的每个单元和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靠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侧的每个消防救援口。

31.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入口可以为通往楼梯间的门厅、走道。

3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征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取得其认可文件,还应确保登高场地范围无高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三)灭火救援

三、建筑构造和防火分区

对于采用防火分隔开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等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人数和宽度。



101.消防电梯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

102.避难层的设备用房应通过防火隔间进入避难区。

103.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为直径不小于21m,直升机救助设施的场地尺寸为长、宽分别不小于15m、12m。

五、消防给水

(一)消防水源

104.当消防水箱设置在建筑最高点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建筑的较高处,且水箱底标高应高于最高楼层消火栓栓口(停机坪消火栓除外),喷淋系统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0.3.2条执行。

105.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设气压罐增压设施不可替代屋顶消防水箱,规范另有规定除外。

106.在水务部门同意且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泵可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

107.在火灾情况下,高层民用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考虑补水;适用《建规》的建筑,当市政管网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二)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108.用于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109.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串联或并联供水系统,消防干管压力不应大于2.4MPa。

110.18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当分别设置两个消火栓箱确有困难时,可在同一个消火栓箱内设置两个栓口,但应分别由两根消防竖管接出。

111.室内消火栓不应设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非合用前室内,住宅建筑执行确有困难时除外。

112.多层住宅建筑隔间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和高层住宅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每个隔间内应设置一个消防软管卷盘,消火栓箱内可不设置水带和水枪,但必须保留消火栓栓口。

(三)消防水泵

113.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挡水措施;设置在地下时,还应采取防淹措施。消防水泵若选用恒压切线泵时,当消防泵的扬程小于1.0MPa可不设超压泄压装置。

114.消防水池池底标高不应低于消防水泵房的地坪标高。

(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其他灭火系统

(二)配电线路及电器设备防火



















129.可燃材料仓库的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三)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七、防烟、排烟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八、动力专业

九、室内外装修防火

十、特殊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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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卷帘



防火分区1



二层



防火分区3



防火分区4



一层



配电箱



三层



防火分区2



防火卷帘



防火分区3



配电箱



防火分区2



防火分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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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清风0600063...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