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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版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补充条款
2013-08-09 | 阅:  转:  |  分享 
  
注:本补充条款中所列各条款仅供参考。个案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所需条款适用或进行调整。

空格部分按个案实际情况填写。

补充条款

1该物业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状况:(本条适用于已装修房屋,并事先对装修情况进行确认)

1.1甲方以钢板、架空地板、钢筋混凝土等为主要材料在该房屋所属层面的立体空间内增设了横向夹层(以下称“夹层”,详见附件:夹层平面图及该房屋正视图)。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该夹层。双方同意采用本合同1—1款所述建筑面积作为计算租金、物业管理费等一切与该房屋面积有关事项的唯一依据,在进行前述计算时不考虑由于夹层而使该房屋实际增加的使用面积。

1.2该房屋所属层面及夹层均已装有中央空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消防系统、吊顶(含照明设备)、每个窗户均配有垂直窗帘、水泥沼平地面、楼梯。

2交房:(业主向租客交付的标准及违反责任)

甲方将该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并由甲、乙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详见附件)。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分之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若甲方通知乙方交付该房屋后,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期接收该房屋,则视作甲方已履行交付该房屋的义务。

3免租装修期:(本条适用于业主给予租客装修期,该期限内免付租金)

按照本合同第3—1款的约定,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甲方给予乙方的免租金装修期;若因甲方原因导致该房屋交付日期晚于年月日的,则甲方同意免租装修期及租赁期限的起始日和终止日相应顺延。

免租装修期内乙方除租金免付外,电、电话(通讯)费用、水(若有)、卫星电视收视费(若有)等费用由乙方支付。

4租赁保证金:(即租赁押金)

4.1乙方应于本合同第5-1款约定时间自行或通过上海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向甲方交付租赁保证金,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的分之支付逾期违约金;

4.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目或理由要求将租赁保证金挪作他用;乙方返还该房屋时,办妥退房手续并结清一切应付款项后,甲方应于乙方完成前述事项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租赁保证金无息归还乙方。

4.3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以租赁保证金先行抵充依本合同约定乙方需承担的一切款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日内将租赁保证金补足。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抵充金额的分之支付逾期违约金。

4.4租赁期限内,若该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甲方有权将租赁保证金转交给该房屋新所有权人。转交并经该房屋新所有权人向乙方确认已收到租赁保证金后,甲方即免除返还该保证金义务。

5租金:(租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等相关内容)

5.1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个月为一期支付,乙方可自行或通过上海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向甲方交付租金。乙方应于年月日前支付甲方第一期租金,以后每期租金支付时间为该期首月的日前。甲方应于收到每期租金的同时签署全额租金收据给乙方。每期租金由乙方以现金形式支付或以银行划帐、汇款方式付至如下甲方指定银行帐户:

户名:;开户银行:;帐号:。

5.2乙方需要提供租金发票原件。乙方可以代为甲方办理租赁税缴纳手续,并有权从乙方应付甲方租金中直接扣除税金数额,且由乙方收执租金发票原件。若甲方不需乙方代为办理租赁税缴纳手续的,则甲方应当于当期租金支付日前七日内交付乙方当期租金发票原件,否则乙方有权相应延期支付租金,并不承担延期支付租金的责任。

5.3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欠款金额的分之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乙方逾期超过二十日,除如数补交租金及逾期违约金外,在未经甲方谅解的情况下视为乙方擅自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按本补充条款第5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车位:(本条适用于带车位的租赁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6.1除该房屋外,甲方并将该房屋所属物业管理区域的个车位随该房屋一并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与该房屋租赁期限一致。每个车位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整,乙方应采取与租金相同的支付期限及方式支付前述车位租金。

6.2除车位租金外,另需支付车位服务费,每月每个车位收取人民币元整。支付期限及方式同车位租金。

6.3逾期支付车位租金及车位服务费的,按逾期支付租金处理。

7物业管理费:(即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包含费用及承担方,物业管理费的调整)

7.1租赁期限内,除公共维修基金外,乙方承担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计人民币元整,共计

元整。该物业管理费已包含:如下时段(如遇法定节假日除外)该房屋内使用中央空调所产生的电费:每周周至周时至时及每周周时至时。超出该时段外使用中央空调所产生的电费:每小时为人民币元整由乙方另行支付。

7.2乙方应于缴纳租赁保证金之同时,以相同方式向甲方缴纳等额于个月物业管理费之管理费押金计人民币

元整,用途等与租赁保证金相同。

7.3甲方承诺前述物业管理费的计算标准至年月日止不会提高,否则甲方承担因计算标准提高而增加的物业管理费,若前述物业管理费的计算标准至年月日止降低的,则因此而产生的物业管理费减少由乙方享受;年月日起至租赁期限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内,若由于政府部门颁布正式法令调整水费、电费及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导致的物业管理费的增加或减少,由乙方承担或享受。

8该物业的相关设施状况:(本条适用于确认业主向租客提供的水、电、电话等的标准,及租客若续办理扩容或增量的约定)

8.1电力:(1)甲方应确保该房屋电力标准达到电压至少伏,功率至少千瓦。若乙方需要电力扩容或增量的,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由乙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若乙方办理电力扩容和增量手续未经有权部门或企业同意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除甲方返还乙方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及预付的租金外,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其他责任;

(2)电力收费标准:每千瓦小时(度)为人民币元整(自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甲方应于乙方支付每月自用电费后日内向乙方提交政府相关公用事业部门出具的用电清单及缴费凭证;甲方承诺前述自用电费的计算标准至年月日止不会提高,否则甲方承担因计算标准提高而增加的自用电费,若前述自用电费的计算标准年月日止降低的,则因此而产生的自用电费减少由乙方享受;年月

日起至租赁期限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内,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前述自用电费计算标准,但不得超过与该大厦同等级的办公楼同期的平均的自用电费计算标准的%。

8.2电话:甲方应确保该房屋内独立电话号码的线路至少条,每条向乙方收取押金计人民币元整。甲方同意将所提供的电话线户名过户给乙方。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电话线户名(按乙方填写的电话申请表所列)过户给甲方,待甲方收到户名为甲方的电话账单和该电话线、话费结清证明,即视为乙方已履行完毕电话电路的交还手续。若乙方需要办理电话扩容或增量的,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由乙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若乙方办理电话扩容和增量手续未经有权部门或企业同意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除甲方返还乙方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及预付的租金外,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其他责任。

9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设备:(本条适用于业主同意租客对该物业进行装修及添附,产生的费用及期满时的归属等)

9.1除本合同中甲方已同意乙方对该房屋内原有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重新进行的部分或全部装修、装潢及任何更改或添加、减少外,乙方都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包括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租赁期限届满且甲、乙双方未续租的,或租赁期限未满而因甲方原因终止的,乙方有权将其对该房屋的装修、添附拆除,若未拆除,则视为乙方将该装修无偿赠与甲方。

9.2乙方可以根据需要在该房屋天花板任何位置增设中央空调风口,甲方应尽可能予以相关配合,在甲方无过失的情形下,乙方自行承担该增设中央空调风口行为的效果。

9.3乙方可以在所示位置增设雨蓬或类似防雨设施,乙方应根据有相关设计资质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自负施工效果,乙方并应保证该雨蓬或类似防雨设施的安全性,且不得破坏该大厦的玻璃幕墙外立面。

乙方可以在所示位置增设员工休息室或/和电脑机房,甲方应配合相关事项。

乙方可以根据需要在该房屋任何位置布设电线及通讯线路等,甲方应配合相关事项。

乙方可以根据需要改建该房屋交付时该层面内已有的楼梯式样,就此项楼梯式样的改动,甲方同意于该房屋交付时向乙方支付补偿费用计人民币元整。

乙方可以根据需要在该房屋内增设分体式空调,并将该分体式的外机放置于所示范围内。

9.8乙方于接收该房屋(即甲方交付该房屋)当日向甲方支付装修保证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人民币元整,共计人民币元整;甲方应于租赁期起始日后五日内完成对该房屋再装修的验收和整改(若需)工作,并于该项工作完成后三日内返还乙方前述装修保证金,否则乙方有权从应当支付的首月租金中先行扣除等额于该装修保证金的款项,而将余额支付甲方,如此亦视作乙方完成支付首月租金的义务。

9.9装修服务费计每平方米为人民币元整(含施工配合费),施工监管费、垃圾清运费、民工识别证费,施工用水费乙方有权选择支付或不支付。

10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本条明确该物业的使用要求及出现故障时维修责任分担)

10.1租赁期限内,甲、乙双方对该房屋的养护、维修责任归属作如下约定:

甲方:负责该房屋所属的结构、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及综合布线系统)、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该房屋吊顶及门、窗),但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的则归乙方承担责任。

乙方:负责自行装修或增设/变更的附属设施和设备的部位及该房屋所属的饰面、吊顶、开关箱(含开关)、插座、对讲电话、门窗(含零配件如销具、窗帘等)、门铃及照明灯管等。

10.2甲方因维修须进入该房屋时应事前通过乙方(乙方通知甲方进行维修的不在此限),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因乙方原因无法及时进行维修而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紧急情况而甲方无法事前给予通知的,可直接进入该房屋进行维修,但事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说明情况。

10.3若该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设备的损失系人为造成,则维修发生费用及所造成的人身、财产的伤亡、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因乙方故意未采取适当措施,造成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扩大的,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4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1(本条适用于该物业或该大厦已投保,而限定租客不得使保险无效或可能失效)

乙方不得故意采取任何行为或准许第三人采取任何行为,致使该房屋或该大厦保险成为无效或可能失效,或令该等保险的保险费增加。如有上述情事发生,乙方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危害、费用、诉讼、索赔及要求或因此导致额外或增加的保险费负有责任,如因乙方上述之行为导致该大厦或该房屋所投保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无法得到赔偿,则乙方应承担毁损部分的重建/修建责任或再建的一切合理费用。

12(本条限定租客对相关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大厦内人身及财产安全)

乙方须对因其直接或间接原因而进入该大厦之第三人与乙方从事经营(办公)活动直接相关或由乙方从事经营(办公)活动直接引发的行为恪尽谨慎、勤勉的监督责任。因乙方怠于履行前述监督责任,而由该第三人的行为、过失造成甲方或其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与该第三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3(本条明确若第三人的索赔系一方有过错造成,过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及第三人应承担的索赔责任)

因合同一方违约的原因致使合同另一方被第三人索赔时,除本合同已有的违约约定外,违约方仍须承担第三人的索赔。

14(本条适用于业主需要更改该大厦的名称或地址情况)

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更改该大厦的名称或任何部位的名称及门号、编号;在进行上述更改前,甲方应至少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就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5工商登记注册:(本条适用于租客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时,需要业主给予配合)

15.1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乙方办理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所必须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该房屋房型平面图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若有)等;若甲方尚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则甲方须提供乙方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复印件、该房屋的开发商同意甲方出租的《同意书》原件、《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复印件、《房屋交接书》复印件、房型图复印件、全额购房发票复印件、产权人身份材料、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若有)等材料。若甲方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备,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办出工商营业执照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除应将乙方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及预付的租金立即全额退还乙方外,还须按本补充条款第24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2甲方应保证该房屋上没有任何工商登记信息。否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注销或者转移前述登记信息,若甲方未按时注销或者转移前述登记信息致使乙方无法及时办出工商营业执照的,视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除将乙方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及预付的租金立即全额退还乙方外,还须按本补充条款第24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6房屋的交还:(本条明确租赁关系结束时租客向业主交还物业的标准、时限等内容)

当乙方返还该房屋时,应办理退房手续并同意下列约定:

16.1乙方必须依约按期迁出并将自有物品及杂物全部搬离、清理,且办妥以该房屋为注册地的工商登记的注销或变更登记;如仍留有余物则作为放弃权利论,由甲方全权处理。当乙方无法保证其应结清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用等一切款项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在该房屋内的物品行使留置权。

16.2除租赁期限届满外,若甲方依约有权通知乙方返还该房屋的,乙方应在收到或者应当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返还该房屋,如有违反则适用本合同第7—1款。

16.3如乙方不按期交回该房屋的钥匙,甲方有权在该大厦管理者的作证陪同下进入该房屋,并更换锁具;

17(本条适用于有不同文字版本的合同间的效力)

当本合同采用中、英两种文字书写时,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

18文书送达地址:(本条明确双方当事人联络地址)

甲方:

乙方:

前述地址即为本合同下任何书面通知的送达地址,若因受送达方拒收或因联络地址错误无法送达的,均按照付邮日(以邮局邮戳为准)视作通知方已依本合同给予书面通知。若任何一方联络地址变更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相对方。

19(本条说明租客无擅自转租或承租权转让权利)

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第三人,亦不得将其对该房屋享有的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依据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0(本条确认租客的优先续租权,及在续租前业主带领第三人验看该物业的权利)

乙方未在本合同第3—2款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续租,视作乙方放弃对该房屋的优先承租权;在乙方被视作放弃优先承租权后,或乙方提出续租要求后、且双方未签署续租合同前,甲方有权对外发布该房屋的租售信息,并在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在乙方陪同的情形下,有权带领第三人进入该房屋看房,但该等行为不得影响乙方正常的经营(办公)活动。

21(本条确认租客的优先购买权)

在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乙方同意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22(本款仅适用于甲方为该物业合法承租人,现将该物业转租于乙方)

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应当已实际取得甲方之所有上手承租人(若有)及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意甲方转租该房屋(适用于私有房屋)或甲方应当已经书面通知该房屋的授权管理单位其将转租该房屋(适用于公有房屋)的相关书面材料;且上海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简称“居间方”)已告知甲、乙双方本次交易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任何一次上手租赁期限。

23违约责任:(本条明确出现违约情形时的处理方案)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诚意履行。如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相关责任的,从其约定;本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相关责任的,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其行为视作根本性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违约方须支付守约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月租金的倍。若甲方违约,且乙方已经按本合同约定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添附的,则甲方除需按本条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支付乙方装修、添附补偿费,装修、添附补偿费数额以乙方出示的相关付款凭证为准;若乙方违约,且乙方已经按本合同约定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添附的,则乙方除需按本条承担违约责任外,乙方对该房屋的装修、添附无偿赠与甲方。

24(本条适用于乙方以外币支付时,双方约定固定汇率)

甲、乙双方确认本次交易的币种为人民币。若乙方使用外币(币种:,简称“该外币”)支付任何费用,且

□甲方不同意收取该外币的,则乙方应当自行将该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支付甲方;

□甲方同意直接收取该外币的,则甲、乙双方确认按照固定的汇率,即1元该外币兑换元人民币进行结算,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24其他规定:(本条明确居间方佣金支付时间及跳佣责任)

24.1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当日,甲、乙双方应当分别按照与居间方约定各自支付居间方佣金,且甲方同意居间方可从转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甲方应付的佣金。

24.2本合同未实际履行或未完全实际履行,而甲、乙双方或其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有关联的人再行达成该房屋租赁交易的,视为居间方居间成功,甲、乙双方应当分别按照与居间方约定各自支付居间方佣金。

25租赁用途:(本条明确在该大厦内可存在其他与租客经营相同行业的第三方)

本合同并不赋予乙方在该大厦内经营某种行业之专属权。甲方有权自营或允许第三人在该大厦内除该房屋以外的其他房屋经营与乙方经营之行业相同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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