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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2013-08-21 | 阅:  转:  |  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七章法官的等级

第十八条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第十九条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二十条法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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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雅神藏书馆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