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克特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
规
章
制
度
2012年1月6日
职工行为规范
遵纪守法,敬业爱岗;
服从分配,完成任务;
苦练技术,保证质量;
增产节约,爱护设备;
安全操作,文明生产。
目录
1,第一章总则……………………………………………………………1
2,第二章员工招用与教育制度…………………………………………1
3,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制度……………………………………………2
4,第四章劳动纪律………………………………………………………4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
据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为民营股份制企业,是岩棉保温材料生产的专业化工厂,主要生产岩棉板、岩棉毡。
第三条本公司实施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所称公司为维克特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试用工和正式合同
工、聘用工。
员工招用与教育制度
第五条公司根据企业的用工计划或单位部门的需求,由需招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授权委托人事管理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各车间部门可以推荐合适人选,但不准擅自录用。
第六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必须符合法定年龄,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无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提供身份证、毕业证等本人真实证件,不准欺骗和伪造。
第七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的长短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
员工必须接受企业对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而安排的职业培
训教育。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九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
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30日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准继续使用。
第十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监制的劳动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由甲(用人单位)、乙(劳动者)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然失效。
第十二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
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便于企业人员安排,否则必须赔偿企业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变
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对公司利益造成
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用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产品结构重大调整、生产规模缩小等),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正式协议的;
(4)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公司依照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补偿金。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经双方协商
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八条签订劳动合同后录用员工应参加社会养老等保险。
第十九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支付员
工违约金。
第二十条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自动离职,按劳动合
同的违约责任支付公司违约金,并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章劳动纪律
第二十一条考勤和请假制度
(1)严格遵守企业制定的作息规定,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凭《请假单》向部门或车间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息。未经批准擅自休息的作旷工处理;
(3)病假需附相关证明(如医院证明)。有事、有病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不能提交请假单,应提前电话告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自不到岗者,均以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本人当月的日平均工资的三倍;
(5)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书,劳动合同未经
解除离岗作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劳动纪律及工作守则
(1)服从领导分配,尽职尽力,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溜岗,不打闹嬉戏;精心操作,提高产品质量。
(3)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操作,并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遵守国家法令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利用企业的技术、资料、设备工具、原材料为自己或他人从事有偿或无偿活动;
(5)爱护企业财产,对所使用设备、工具、模具进行精心维护和保养。
(6)增产节约,开源节流,不浪费原辅材料,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公物私用。
(7)不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不准以罢工、怠工的形式来解决矛盾、纠纷。
(8)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9)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接打私人电话。
(10)严禁盗窃公司财产,一经发现,除退还赃款赃物外,处以警告
处分,罚款;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制度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制;
(3)加强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
(4)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上岗,按规定佩戴厂证和穿着工作服;
(5)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禁止违章操作,设备带病运行,杜绝事故发生;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盲目蛮干;
(6)维修设备、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关停机器,并出示警告牌,然后进行修理。用电必须有专业电工负责作业,不准私拉乱接;
(7)机械设备有专人操作,其他人不得随意操作;
(8)职工上岗须经培训合格方可操作设备,新工人进厂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特种设备必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9)消防设备、安全设施不得随意移动,撤走或损坏;
(10)严禁酒后上班,严禁在仓库、禁烟区吸烟;
(11)禁止带小孩上班,不准赤脚、赤膊工作;
(12)正确使用工位器具,保证安全通道畅通无阻,保持生产场地清
洁卫生;
(13)发生事故积极抢救,保护现场,及时上报;
(14)严格执行车辆停放制度,厂内车辆时速不准超过5公里/时,生
产车间内不准停放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可以处以警告、处分、
罚款等处理:
(1)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完成生产任务的;
(3)由于个人原因,经常发生质量事故的;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和主管领导分配的;
(5)工作时间不正确穿戴劳保用品的;
(6)违反操作规程经教育不改的;
(7)非该设备的操作人员,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8)私自拆除、改动安全设施的;
(9)擅离职守、串岗、溜岗的;
(10)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或公物私用的;
(11)上班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的;
(12)上班时间打闹嬉戏,影响工作的;
(1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的;
(14)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15)禁烟区吸烟的;
(16)私自移动、损坏消防器材的;
(17)下班后没按规定关电,关水,关气、关灯、关窗、锁门,工作
失误的;
(18)未经许可私带外人进厂参观的;
(19)泄露企业商业、技术秘密的;
(20)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营私舞弊,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21)言行不慎,造成企业形象、利益受损的;
(22)其他违反厂纪厂规、劳动纪律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于辞退:
(1)一次旷工超过5日,或累计旷工达15日的;
(2)经查证属实,批评无效,记过3次以上,处分6次以上(含3
次记过)的;
(3)鼓励、煽动职工罢工或带头罢工的;
(4)工作严重失误,造成公司重大经济、名誉损失的;
(5)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经常不完成生产任务和质量指标
的;
(6)利用企业技术、资料、设备工具为自己或他人谋私利,造成企业
损失的;
(7)不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不服从企业正常的岗位调整和工作安排
的;
(8)故意损害企业利益和名誉,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制度
(1)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2)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纪守纪、服从安排、超额完成生产任务
和质量指标,表现突出者予以表扬奖励;
(3)对生产技术、管理能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企业有重大贡献者予以
表扬奖励;
(4)改革工艺、设备,提高工效或产品质量,节约原辅材料,或废料
利用,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贡献重大者予以表扬奖励;
(5)见义勇为,奋不顾身,救险、救灾,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予以
表扬奖励;
(6)对公司利益和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予以表扬奖励;
(7)其他应当给予表扬奖励的。
第二十七条本规章制度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章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违,以国家法
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维克特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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