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兴业银行汇票保贴业务概览
2013-09-28 | 阅:  转:  |  分享 
  
兴业银行文件

兴银〔2006〕201号

对特定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对特定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本行承诺在授信额度和一定期限内以商定的贴现利率予以贴现。

第二条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以下简称商票保贴)是指对特定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对特定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本行承诺在授信额度和一定期限内以商定的贴现利率予以贴现。

商票保贴

(一)买方(商票承兑人)和卖方(贴现申请人)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买方或卖方符合本行授信客户的基本条件,已取得我行授信;

(三)买卖方关系稳定,采购或销售发生频繁,数额较大;

(四)买卖双方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为基础,符合本行商业汇票贴现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业务种类与额度占用

第六条按保贴申请人不同可分为:

(一)对特定承兑人承兑的商票,本行承诺在额度内,以商定价格(贴现利率)保证贴现;

(二)对特定持票人(贴现申请人)持有的商票,本行承诺在额度内,以商定价格(贴现利率)保证贴现。

第七条额度占用:

(一)已有本行商票保贴额度的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办理商票贴现的,仅占用承兑人的商票保贴额度;

(二)已有本行商票保贴额度的持票人办理商票贴现的,仅占用持票人的商票保贴额度。

第八条办理程序(其中1-3项为授信流程)

(一)受理商票承兑人或持票人商票保贴额度申请;

(二)审核授信主体资格、申请资料;

(三)确定保贴额度、期限和利率,签订授信合同;

(四)签订票据保贴业务合作协议;

(五)持票人持商票、相关资料申请贴现;

(六)审核保贴业务资格、额度、期限、利率;

(七)进行票面、资料、贸易背景查询;

(八)签订商票贴现协议;

(九)发放贴现款项;

(十)票据到期,授信人为承兑人的,直接借记承兑人票据款项;授信人为持票人的,向承兑人委托收款,不获支付的,直接借记持票人票据款项,并加收逾期利息。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九条把握贴现利率走势,根据客户要求,采取确定利率或区间浮动利率等做法,既保障我行业务收益,又吸引优质客户。

第十条商票保贴可优先在我行已办理商票贴现授信的客户中进行。

第十一条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一)对于以承兑人为受信主体的商票保贴业务,应对相关的授信合同、授信担保合同等做相应修改:

1

2、根据不同的授信担保方式,相关的《最高额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适用于授信业务)的补充条款应补充填写:“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同意对受信人签发、承兑或背书的商业汇票由持票人在授信人处办理贴现业务(含转贴现业务)的,持票人与授信人签订的贴现协议系本合同所担保的授信合同的分合同,贴现金额纳入授信额度内,属于本合同担保的范围,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非授信项下商票保贴业务,相关的《最高额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适用于非授信业务)的补充条款应补充填写:“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同意在担保有效期内由债务人签发、承兑或背书的商业汇票通过持票人在债权人处办理贴现业务(含转贴现业务)的,持票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贴现协议视为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贴现金额纳入担保额度,属于本合同担保的范围,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确保客户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对关联企业商票保贴业务要加强审查,防范关联企业互开互贴、滚动开票,利用商票保贴业务套用银行信用。

第十三条各业务部门要根据本行《兴业银行公司客户授信工作尽职制度》(兴银【2004】615号)有关规定,严格对承兑人、持票人的授信调查,合理确定保贴额度,办理商票贴现。对贴现申请人的经营状况作定期检查,了解贴现资金使用情况,并随时跟踪各方票据关系人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运作情况,防范信贷风险。对于票据贴现集中经营的分行,由授信单位主办经营机构负责上述授信调查和定期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兴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兴业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

操作规程

为规范本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的开展,加强内部操作管理,根据《兴业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操作规程。

一、核定商票保贴额度

(一)额度申请

客户申请商票保贴额度所提供的资料应参照《兴业银行公司客户授信前调查管理暂行办法》(兴银【2004】6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授信调查、审查和审批

商票保贴额度的调查、审查和审批应参照《兴业银行公司客户授信工作尽职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授信调查阶段中要重点调查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与收款人或持票人与其前手间贸易背景,以及承兑人与持票人的资信状况,以及承兑人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的资金来源情况。

二、签订商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

授信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经办单位应与受信客户签订授信合同,办妥相关担保手续。区分受信主体的不同,与承兑人或持票人签订业务合作协议:

对于承兑人拥有我行保贴额度的,应与之签订《兴业银行商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适用于承兑人)(见附件1);

对于持票人拥有我行保贴额度的,应与之签订《兴业银行商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适用于持票人)(见附件2);

三、购买、签发商业承兑汇票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可向我行会计部门或他行购买空白的商业承兑汇票;

(二)承兑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以后,应立即将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号码和收款人名称书面通知我行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应做好登记手续。

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一)贴现申请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应向我行提交以下资料:

1、未到期的合法有效的商业承兑汇票原件;

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审批书(见附件3);

3、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贷款证(卡)、代码证复印件;

4、相对应的购销合同原件、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等;

5、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商业承兑汇票及其承兑真实性的审核和查询

票面审核的主要内容以及真伪查询应按照《兴业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闽兴银[2000]510号)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审查审批

1、会计结算部门应将审核结论及对商业承兑汇票真实性查询结果明确签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审批书》上,并加盖部门公章及经办人私章(或者业务公章及经办人私章),同时与商业承兑汇票复印件、查询回执复印件交经营机构业务部门作为送审附件。会计结算部门负责保管商业承兑汇票(原件)、查询回执(原件)。

2、经会计结算部门、业务部门审核与实地查询后,对符合贴现要求的商业承兑汇票,业务部门重点调查以下情况,并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审批书》填写调查意见。

(1)贴现申请人是否符合本行规定的条件;

(2)商业承兑汇票是否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3)贴现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财务状况;

(4)承兑人资信状况,承兑能力;

(5)贴现申请人与前手之间结算往来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属于贸易性往来等;

(6)贴现资金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3、经办机构根据调查结果比照授信项下短期贷款的送审要求,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审批书》等有关送审材料,按规定的程序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二)对于持票人拥有保贴额度的情况,承兑人仍作为第一债务人,商票到期我行向承兑人委托收款,若承兑人不依法履行付款义务的,我行可直接扣收持票人账户款项,若持票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票款,则作持票人逾期贷款处理。

附件1

商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

(适用于承兑人)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账号:

乙方:兴业银行分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传真:

第一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经甲方申请,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总额币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证贴现授信额度,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年字第号的《兴业银行基本授信合同》。现甲方与乙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三条乙方承诺在甲方授信有效期间内及可用商票保贴额度内,凡持票人持甲方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到乙方申请办理贴现,乙方经审核无误后,向持票人发放贴现款项。

第四条在授信期间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对于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的每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信状况、支付能力等进行审查,并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贴现。乙方同意办理贴现的,持票人和乙方应按照乙方的业务管理规定另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

第六条甲方在向持票人交付商业承兑汇票时,应通知持票人甲方已在乙方开办商票保贴业务的有关事宜,并协助乙方办理持票人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事宜。

第七条贴现利息由(甲方或持票人)支付。

第八条贴现利率逐笔确定,并以本行与商票保贴当事人签定《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有关约定为准。

第九条若甲方支付贴现利息,相关操作应遵照乙方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规程办理。

第十条乙方持有甲方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乙方有权直接借记甲方存款账户,即甲方将到期票据收款直接借记权利授予乙方。若甲方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票款,则作甲方逾期贷款处理。

第十一条甲方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应使用自乙方或者他行购买的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在办理承兑并将汇票交付持票人后,应立即将已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的号码和收款人名称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对汇票号码和收款人名称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者贴现申请人在本行发出《追加全额保证金通知书》的3日之内提供全额保证金,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取贴现票款:

(一)提供的有关报表、资料不真实;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双方印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个月。协议期限届满前,甲乙双方应就协议续签进行协商。协议有效期的届满不影响已办理业务项下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就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变更事项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以及甲方与贴现申请人签署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双方协商不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章与命令执行。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第十七条本协议于年月日签定。

甲方(章):乙方(章):兴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签字人):

























附件2

商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

(适用于持票人)

甲方(持票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账号:

乙方:兴业银行分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传真:

第一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经甲方申请,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总额为币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证贴现授信额度,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年字第号的《兴业银行基本授信合同》。现甲方与乙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三条乙方承诺在甲方可用票据保贴额度和授信期间内,凡甲方作为合法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到乙方办理贴现,乙方经审核无误后,向甲方发放贴现款项。

第四条在授信期间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对于甲方申请贴现的每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乙方有权对承兑人或者甲方的资信状况、支付能力等进行审查,并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贴现。乙方同意办理贴现的,甲方和乙方应按照乙方的业务管理规定另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

第六条甲方向承兑人收取商业承兑汇票时,应通知承兑人甲方已在乙方开办商票保贴业务的有关事宜,并协助乙方促使承兑人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对于乙方对商业承兑汇票真实性向承兑人和承兑人的开户银行进行实地调查,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必要时应派员参加乙方的实地调查。

第七条贴现利息由(甲方或承兑人)支付。若承兑人支付贴现利息,相关操作应遵照乙方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规程办理。

第八条贴现利率逐笔确定,并以乙方与商票保贴当事人签定《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有关约定为准执行。

第九条乙方持有甲方申请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乙方向承兑人收款。乙方未能获得足额付款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兴业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借记票面金额及逾期利息,即甲方将到期票据收款直接借记权利授予乙方。

第十条承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乙方或者承兑人在本行发出《追加全额保证金通知书》的3日之内提供全额保证金,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取贴现票款:

(一)提供的有关报表、资料不真实;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双方印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个月。协议期限届满前,甲乙双方应就协议续签进行协商。协议有效期的届满不影响已办理业务项下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就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变更事项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以及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双方协商不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章与命令执行。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第十五条本协议于年月日签定。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



























附件3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审批书

贴现申请人 单位性质 经营范围 实收资本 总资产 资产负债率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汇票签发日 汇票号码 汇票金额 承兑人及开户银行 汇票到期日 申请贴现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承兑汇票所依据的交易合同和商品发运单据号码: 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的增值税发票号码: 申请贴现金额 申请贴现期限 申请贴现资金用途:





贴现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经办机构意见 会计结算部门意见:

客户经理意见:

负责人意见:



分行意见 风险管理部门意见:

有权签字人意见: 放款中心意见:





附件4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编号:

贴现银行:兴业银行分行支行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电传:

联系电话:传真:

贴现申请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电传:

联系电话:传真:

贴现申请人(下称申请人)以(承兑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向贴现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经审查同意给予贴现。各方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是编号为年字第号的《兴业银行基本授信合同》。

贴现申请人全称:承兑人全称: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汇票号码;汇票金额(大写):

签发日期:到期日期:

贴现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贴现天数为天 贴现申请人全称:承兑人全称: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汇票号码;汇票金额(大写):

签发日期:到期日期:

贴现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贴现天数为天 贴现申请人全称:承兑人全称: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汇票号码;汇票金额(大写):

签发日期:到期日期:

贴现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贴现天数为天 贴现申请人全称:承兑人全称: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汇票号码;汇票金额(大写):

签发日期:到期日期:

贴现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贴现天数为天 贴现申请人全称:承兑人全称: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汇票号码;汇票金额(大写):

签发日期:到期日期:

贴现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贴现天数为天

汇票金额

合计 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小写: 贴现金额

合计 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小写: 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利率/30)

二、月贴现利率为千分之。贴现期限为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贴现利息由支付。

三、汇票到期,贴现银行直接向承兑人收取票款。如承兑人未按期付款,贴现银行又未能扣收足额票款,则贴现银行将本次贴现的票款按的利率计收罚息。

四、贴现银行可直接从以下申请人的账户内直接扣收贴现票款、逾期利息及贴现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贴现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申请执行费用、拍卖(变卖)费用等。

贴现申请人:开户银行:帐号:

五、本合同的担保合同为:

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

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



(一)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下列地址或电传号送达对方:

致:贴现申请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号:

致:承兑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号:

致:保证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号:

致:贴现银行:兴业银行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号:

如本协议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二)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工作日;

2、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3、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十、本协议在下列条件成就后生效:

(一)立约双方已签字或盖章;

(二)本协议项下担保合同已经生效。

至承兑人、申请人或保证人还清贴现票款及有关费用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十一、本协议正本壹式两份,立约各方各执壹份,各方妥善保管所持的协议文本。

十二、补充条款:













贴现银行(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贴现申请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

























13









献花(0)
+1
(本文系辰元财税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