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或确认)依据、程序、要件及时限一、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或确认)的依据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矿业权评估指南》
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备案(或确认)的程序
1、评估申请人(矿业权出让项目为登记管理机关、矿业权转让项目为矿业权人)与矿业权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签订委托评估合同书,并提供完整的评估背景资料。
2、矿业权评估机构根据委托合同,在对评估对象作详细调查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和各种参数,对矿业权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3、探矿权评估申请人申请评估结果备案;采矿权评估申请人申请评估结果确认。
4、探矿权备案机关下发探矿权评估结果备案通知;采矿权确认机构下发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
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由国土资源部对评估结果依法备案或确认。
三、矿业权评估备案或确认的要件
1、评估结果备案或确认申请书;
2、评估报告原件;
3、原发证机关负责核实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权许可证范围无争议,无重叠的证明材料;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矿业权评估备案或确认的时间规定
1、评估结果确认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半年内提交。
2、确认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自确认之日起1年内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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