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SL183-2005《下水监测规范》宣讲材料该章不分节,由6条组成。
1.0.1条明确了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的目的—为水利建设规划、抗旱除涝、治沙治碱、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提供依据。该条还明确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为了统一地下水监测工作的技术标准。
1.0.2条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水利行业地下水监测站的规划与布设、测验、资料整编及信息系统建设。
我国是一个具有960多万平方公里疆土的大国,东西横跨近62个经度(约5800公里),南北纵越50个纬度(约6400公里),各地与地下水动态息息相关的自然条件(包括:水文气象、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质与水文地质、植被等)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差别很大。在编制规范时,很难作到全面适合各地的情况。因此,1.0.3条规定,“在不与本标准相抵触的原则下,各省级行政区地下水监测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意见。”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本规范。
1.0.4条罗列了本规范的引用标准,包括:9个国家级标准,8个水利行业标准,1个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1个地质行业标准。(其中,GB50027-2001规范的名称应为《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1.0.5条明确了本规范采用的“有关量、单位和符号”,按国家标准GB3101-1996《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与地下水监测工作有关的气象、水文、土壤含水量和含盐量等项监测,本规范未做详细要求和规定,1.0.5条指出“应遵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2术语
该章不分节,由7条组成。
所谓“术语”,是指具有特定内涵的专业技术名词或专业技术短语。实际上,技术文件中的每个语句,都含有一个或数个“术语”,《地下水监测规范》中,涉及数百个“术语”,每个术语都具有固定的含义。
在《地下水监测规范》中采用的众多术语中,除了本章所列的“地下水类型区”、“基本监测站”、“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埋深”、“地下水过程线”、“透水灵敏度试验”和“年末差”等7条术语外,均采用国家标准GB/T14157-1993《水文地质术语》或国家标准GB/T50095-1998《水文基本术语和符号标准》给出的定义和内涵。
业标准的规定”。
本章对前述7条术语,逐一给出了定义和内涵。当这7条术语的表述和内涵与前述GB/T14157-1993或GB/T50095-1998的表述和内涵不一致时,以本章的表述和内涵为准。
“地下水类型区”这一术语,是指地下水赋存的地域范围,是指某一特定的区域或区段。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质介质空隙中的饱和重力水。其中,地质介质的类型有一般基岩、碳酸盐和松散沉积物3类,空隙的类型有裂隙、岩溶和孔隙3种。受漫长的地质时期多次构造运动的影响和近代沉积作用及人类开发利用地下水活动的影响,使得地球表层地质介质及其空隙特征和地下水埋藏条件千差万别。我们将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地质介质及其空隙特征和地下水埋藏条件的区域或区段,划分为同一地下水类型区。换言之,我们根据地质介质及其空隙特征的差异性和地下水埋藏条件的差异性,将某一研究区域或工作区域划分为若干个地下水类型区。
“基本监测站”这一术语,是指根据监测目的确定的一种地下水监测站的类别。基本监测站是为了掌握区域地下水动态特征而布设的最基本的地下水长期监测站。
“水文地质条件”这一术语,是指赋存地下水的地质介质及其空隙特征和地下水埋藏条件。水文地质条件与地下水类型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是指具有相同或相似水文地质条件的区域或区段,前者则是指表征地下水类型区的地质介质及其空隙特征和地下水埋藏条件。某一地下水类型区中的水文地质条件,决定该区域或区段地下水的分布、埋藏、补给、径流和排泄特征,还决定该区域或区段内地下水水量大小和水质良莠。
“地下水埋深”这一术语,是表征地下水埋藏条件的指标,是指地下水水面至监测站附近地表面的距离。以井口固定点至地下水水面的距离(此乃现场水位监测值)加上监测站附近地表面高程再减去井口固定点高程,确定为该监测站的地下水埋深。
“地下水过程线”这一术语,是指某一监测项目在各监测时间的监测值与相应监测时间的关系线。在直角坐标系上,通常以纵坐标表征监测值的大小,以横坐标表征监测时间。当监测项目为地下水水位时,称为地下水水位过程线;当监测项目为地下水埋深时,称为地下水埋深过程线;当监测项目为地下水开采量、地下水水温或地下水某项水质指标时,分别称为地下水开采量过程线、地下水水温过程线或地下水某项水质指标过程线。地下过程线的形态可能是折线,也可能是圆滑曲线,甚至可能是一条直线。
“透水灵敏度试验”这一术语,是指为测定井孔内过滤器渗透能力的试验。过滤器渗透能力以透水灵敏度表征。一般采用注水试验,建立灌水后井孔内水位上升值与该水位上升值恢复到灌水前井孔水位所需时间之间关系,确定井孔的透水灵敏度。
“年末差”这一术语,是指某监测项目在某一年份的年末监测值与该监测项目在另一个年份的年末监测值的差值。这里所言的年末差,专指相邻的两个监测年份,当年年末地下水某项监测值与上一年年末相同监测项目监测值的差值。
3站网规划与布设
该章由6节共23条组成。
各监测项目的监测值,都是通过对监测站井孔内地下水的监测实现,并以监测站井孔内的监测结果,表征该监测站附近某一控制区域内相关监测项目的动态状况。因此,科学地、合理地规划与布设监测站,是地下水监测工作的基础和首要条件。根据本规范关于站网规划与布设中的各项规定,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编制站网规划和实时地调整、完善已有站网,是地下水监测工作的重中之重。例如,目前的水位基本监测站的监测井,相当一部分是生产井,受开采影响,井内水位不代表井孔附近地下水水位,“监测值”与井内水位的误差可能不大于2厘米,但在应用时,“监测值”与当地地下水水位的误差可能达100厘米以上,调整或更换这部分监测井的意义十分重大。
地下水类型区划分、开采强度分区和监测站分类
3.1.1条规定,地下水类型区分两种,一是基本类型区,二是特殊类型区。其中,基本类型区按三级划分:根据区域地形地貌特征分为山丘区和平原区两个一级基本类型区;根据次级地形地貌及岩土特征,将山丘区分为一般基岩山丘区、岩溶山区和黄土丘陵区3类,将平原区分为冲洪积平原区、内陆盆地平原区、山间平原区、黄土台塬区和荒漠区5类,称二级基本类型区;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将各二级基本类型区分为若干水文地质单元,称三级类型区。特殊类型包括建制市城市建成区、大型和特大型地下水水源地、次生盐渍化区、地下水水质污染区和地下水超采区等5类。
3.1.2条规定,基本类型区与特殊类型区可以相互包含或交叉,因为每一类特殊类型区都可能包含2个或2个以上各级基本类型区。其中,各类特殊类型区之间,也可以相互包含或交叉,例如:建制市城市建成区、大型和特大型地下水水源地和次生盐渍化区都可能包含地下水水质污染区,建制城市建成区也可能包含大型和特大型地下水水源地或次生盐渍化区等等。
3.1.3条规定,根据地下水开采强度,将各种地下水类型区划分为超采区(地下水开采量与相应区域的地下水可开采量之比大于100%)、强开采区(地下水开采量与相应区域的地下水可开采量之比大于70%且不大于100%)、中等开采区(地下水开采量与相应区域的地下水可开采量之比大于30%且不大于70%)和弱开采区(地下水开采量与相应区域的地下水可开采量之比不大于30%)等4种开采强度分区。
3.1.4条和3.1.5条规定了监测站的分类,其中,根据地下水监测的目的,将监测站分为基本监测站、统测站和试验站3类;根据监测方式,将监测站分为人工监测站和自动监测站2类。3.1.4条第1款还明确了基本监测站按监测项目分为地下水水位、开采量、泉流量、水质和水温等地下水基本监测站,其中地下水水位、水质基本监测站分别由国家级监测站、省级行政区重点监测站和普通基本监测站组成。3.1.4条第2款明确了只设置地下水水位统测站和地下水水质统测站,一般不设置地下水开采量、泉流量和水温统测站。
3.2站网规划原则
编制站网规划的核心内容是布设各类监测站。如前所述,布设地下水水位、开采量、泉流量、水质和水温监测站和实施相应的监测,是为了掌握监测站附近某一控制区域的地下水水位、开采量、泉流量、水质和水温动态状况。
各级、各类地下水类型区和各种开采强度分区的监测站类别,各不相同,地下水动态特征差异很大,监测目的和精度要求也不一样。因此,3.2.1条规定,站网规划应在地下水类型区划分、开采强度分区和监测站分类的基础上进行;3.2.2条规定,二级基本类型区中的冲洪积平原区、内陆盆地平原区、山间平原区,以及各类特殊类型区,是站网规划的重点区域,要求全面布设监测站;其余各二级基本类型区,可根据地下水开发利用情况,选择典型代表区段布设监测站;3.2.3条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布设国家级监测站,省级行政区重点监测站和普通基本监测站,以及试验站、地下水水位或水质统测站。
3.2.4条规定了各类地下水监测站的布设原则。地下水监测站网布设的总原则是科学、经济、合理,兼顾与水文监测站配套监测,并以开发利用意义最大的浅层地下水监测站网的布设为重点。本条1~4款都体现了这些原则。
3.2.5条规定了编制地下水自动监测系统规划的原则和要求。
3.3基本监测站布设
本节分别对水位、开采量、泉流量、水质和水温基本监测站的布设要求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3.3.1条对地下水水位基本监测站的布设做了7个方面的规定。第一,水位基本监测站应分别沿着平行和垂直于地下水流向布设,构成地下水水位监测的主、辅监测线,形成水位监测站网络,以控制某监测区域地下水水面在某一监测时刻的空间形态和在某时间段内的动态变化状况;在平行于地下水流向的主监测线上,任意两个水位基本监测站的同步水位监测值的差值,是该两个监测站区间在该时刻的地下水最大水位差。第二,确定了各基本类型区中各开采强度分区水位基本监测站的布设密度(表3.3.1)
表3.3.1水位基本监测站布设密度表单位:眼/103km2
基本类型区
名称 监测站
布设形式 开采强度分区 超采区 强开采区 中等开采区 弱开采区 平原区 冲洪积平原区 全面
布设 8~14 6~12 4~10 2~6 内陆盆地平原区 10~16 8~14 6~12 4~8 山间平原区 12~16 10~14 8~12 6~10 黄土台塬区 选择典型
代表区布设 宜参照冲洪积平原区内弱开采区水位基本监测站布设密度布设 荒漠区 山丘区 一般基岩山丘区 岩溶山区 黄土丘陵区
在要求全面布设水位基本监测站的3个二级基本类型区中,山间平原区因地下水水位的空间变化比较大,故要求布设密度较大;超采区因地下水水位的监测精度要求较高,故较其他开采强度分区的布设密度要求也较大。第三,规定各特殊类型区水位基本监测站布设密度在表3.3.1的基础上适当加密,是由于特殊类型区水位监测的精度要求较高;冲洪积平原区的后缘,即山前地带,由于地下水水位的空间变化比较大,该区域水位基本监测站的布设密度,要求采用相应开采强度分区布设密度的上限值,也即采用接近山间平原区相应开采强度分区的布设密度。第四,要求国家级水位监测站占水位基本监测站总数的20%左右,省级行政区重点水位监测站占水位基本监测站总数的30%左右,其余50%左右为普通水位基本监测站。第五,国家级和省级行政区重点水位监测站主要布设在各特殊类型区内及各三级基本类型区的边界附近,表示各特殊类型区地下水水位监测的精度要求较高,控制各三级基本类型区边界的地下水水位有更深刻的意义。第六,指明生产井不宜作为水位基本监测站的监测井,原因是生产井内的地下水水位受开采影响,难以代表该生产井附近区域的地下水水位。第七,强调国家级水位监测站应采用专用水位监测井并实行自动监测;鼓励省级行政区重点水位监测站采用专用水位监测井和实行自动监测。
3.3.2条对地下水开采量基本监测站的布设做了3个方面的规定。与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相比较,我国在普及逐生产井计量监测方面的差距很大,在可预见的时间内,难以做到逐生产井计量和实施定期上报制度。对地下水开采量基本监测站布设所做的3个方面的规定,迁就了我国的实际国情。第一,要求针对各二级基本类型区中各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选择若干个适宜的生产井作为开采量基本监测站。第二,在各二级基本类型区内的各种开采强度分区,要求分别选择1~2组可以代表该开采强度分区开采强度状况的生产井群,作为开采量基本监测站;每组生产井群的分布面积宜在5~10km2之间,每组生产井群开采量基本监测站数目不宜少于5个。第三,特殊类型区内的生产井,均应作为开采量基本监测站。
3.3.3条对泉流量基本监测站的布设做了3个方面的规定。第一,山丘区中流量大于1.0m3/s、平原区流量大于0.5m3/s的泉,应布设为泉流量基本监测站。第二,选择流量小于上款规定、但供水意义较大的少数泉,布设为泉流量基本监测站。第三,具有观赏价值的名泉,宜布设为泉流量基本监测站。所述泉流量,是指多年平均数量。
3.3.4条对地下水水质基本监测站的布设做了4个方面的规定。第一,水质基本监测站的布设,应符合行业标准SL219—98《水环境监测规范》2.2.2条、4.1.1条和4.1.2条的相关规定。
附:SL219-98中2.2.2条、4.1.1条和4.1.2条
2.2.2地下水水质站应根据本地区水文地质条件及污染源分布状况,与地下水水位观测井相结合设置。
1根据地下水分类,不同类型区应分别设置水质站。
2根据地下水开采强度分区,不同区应分别设置水质站。
3不同水质类型区应分别设置水质站。
4.1.1地下水采样井布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全面掌握地下水水资源质量状况,对地下水污染进行监视、控制。
2根据地下水类型分区与开采强度分区,以主要开采层为主布设,兼顾深层和自流地下水。
3尽量与现有地下水水位观测井网相结合。
4采样井布设密度为主要供水区密,一般地区稀;城区密,农村稀;污染严重区密,非污染区稀。
5不同水质特征的地下水区域应布设采样井。
6专用站按监测目的与要求布设。
4.1.2地下水采样井布设方法与要求:
1在布设地下水采样井之前,应收集本地区有关资料,包括区域自然水文地质单元特征、地下水补给条件、地下水流向及开发利用、污染源及污水排放特征、城镇及工业区分布、土地利用与水利工程状况等。
2在下列地区应布设采样井:
1)以地下水为主要供水水源的地区。
2)饮水型地方病(如高氟病)高发区。
3)污染灌溉区,垃圾堆积处理场地区及地下水回灌区。
4)污染严重地区。
3平原(含盆地)地区地下水采样井布设密度一般为1眼/200km2,重要水源地或污染严重地区可适当加密;沙漠区、山丘区、岩溶山区等可根据需要,选择典型代表区布设采样井。
4采样井布设方法与要求如下:
1)一般水资源质量监测及污染控制井根据区域水文地质单元状况,视地下水主要补给来源,可在垂直于地下水流的上方向,设置一个至数个背景值监测井。
2)根据本地区地下水流向及污染源分布状况,采用网格法或放射法布设。
3)根据表4.1.2中产生地下水污染的活动类型及分布特征,采用网格法或放射法布设。
5多级深度井应沿着不同深度布设数个采样点。
第二,水质基本监测站宜从经常使用的民井、生产井及泉流量基本监测站中选择布设,不足时,可从水位基本监测站中选择布设。第三,水质基本监测站的布设密度,宜控制在同一地下水类型区内水位基本监测站布设密度的10%左右,地下水水化学成份复杂或地下水污染区应适当加密。第四,水质基本监测站中国家级或省级行政区重点水质监测站所占比例同水位基本监测站。
3.3.5条对水温基本监测站的布设做了3个方面的规定。第一,由于地下水水温的动态变化与气温有较密切的关系,因此,水温基本监测站应沿经度方向布设。第二,由于水质监测项目一般包括水温,因此,水温基本监测站宜从水质基本监测站中选择布设,不足时,可从开采量基本监测站或泉流量基本监测站中选择布设。第三,水温基本监测站布设密度宜控制在同一地下水类型区内水位基本监测站布设密度的5%左右,地下水水温异常区应适当加密。
3.4统测站与试验站布设
本节对统测站的布设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试验站的布设做了原则规定。
3.4.1条再次强调,除有特殊要求外,统测站只设水位、水质两个监测项目。
3.4.2条对水位统测站的布设做了2个方面的规定。首先,水位统测站是水位基本监测站的辅助站,通常是为了满足勾绘较大比例尺的水位等值线图或埋深分区图精度要求的需要而布设,因此,该条第一款规定,水位统测站在水位基本监测站布设的基础上布设,布设密度一般控制在同一地下水类型区内水位基本监测站总数的3~5倍。其次,水位统测站每年仅监测水位次,可以选择那些能够避开开采影响的民井、生产井作为水位统测站。
3.4.3条规定了水质统测站是水质基本监测站的辅助站,要求在水质基本监测站布设的基础上加密布设,布设密度一般控制在同一地下水类型区内水质基本监测站总数的1~3倍。
3.4.4条规定,试验站的布设密度、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根据试验内容和目的确定,并鼓励自动监测。
3.5监测站维护与管理
搞好监测站各种设备、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做好从事监测技术人员的组织、培训与管理,是保证监测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的前提。本节对监测站的维护与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
3.5.1条对监测站的维护做了6个方面的规定。第一,要求设专门技术人员对国家级和省级行政区重点水位、水质监测站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第二,对普通基本监测站的设备、设施要求组织专门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第三,对水位基本监测站的监测井,每年年末进行一次井深测量,当井内淤积物充满沉淀管或造成井内水深小于2m时,要求及时进行洗井、清淤。第四,水位基本监测站应设立保护标志,以便依据国家“对重要设施进行保护”的有关条例,受到社会的保护。第五,为保证水位监测站监测井内的水位与靠近该监测井地区的地下水水位具有一致性,必须保证监测井内的过滤器具有较高的灵敏度,因此,要求对国家级水位监测站,省级行政区重点水位监测站和普通水位基本监测站的监测井,分别每年、每两年和每3~5年进行一次透水灵敏度试验,当向监测井内注入相对于1m井管内体积的水量,水位恢复到注水前井内水位超过15min时,应进行洗井。第六,除了根据本规范4.2.6条的规定对井口固定点高程、校核水准点高程、基本水准点高程和井口附近地面高程进行定期校测外,当受到人为或自然灾害影响发生位移或者损坏时,要求及时修复并重新引测高程,并将发生位移或损坏、修复的情况和引测高程的结果记入该监测站的技术档案。
3.5.2条对监测站的管理做了2个方面的规定。第一,各类、各级监测站是根据现实状况布设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地下水监测工作要求的改变,要求每年提出局部的调整意见,每5~10年制定一次监测站网的整体调整计划。第二,局部的调整意见和监测站网的整体调整计划内容包括:撤消代表性差或已完成监测任务的监测站,根据需要应增设的监测站和调整监测站的级别或类别,增减某些监测站的监测项目,更改某些监测站的监测频次。
3.6基本监测站、统测站技术档案建设
本节分别对基本监测站和统测站的技术档案建设做了具体规定。试验站技术档案建设,由试验单位自行规定。
3.6.1条对基本监测站的技术档案建设做了2个方面的规定。第一,要求每个基本监测站建立单站技术档案。第二,发生撤消、改变监测站的级别或类别的情况,应记入相关基本监测站的技术档案;更换基本监测站应重新建立技术档案;单站技术档案应长期保存。单站技术档案表的表式样分别为附录A中的表A.1-1(采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水位、开采量、水质、水温基本监测站)和表A.1-2(采用泉进行监测的泉流量、水质、水温基本监测站)。
3.6.2条对统测站的技术档案建设做了2个方面的规定。第一,要求全部统测站建立统一的技术档案。第二,统测站的编码方法,由省级行政区地下水监测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统测站的技术档案应长期保存。统测站技术档案的表式样为附录A中表A.1-3。
各技术档案表的填制说明如下:表A.1?1地下水监测站基本情况一览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县(市、旗)基面名称
监
测
站 名称 地层柱状图
高
程
测
量 地面高程 测量日期 年月日 高程(m) 类别 编号 固定点高程 测量日期 年月日 高程(m) 原编号 位
置 乡(镇)村方向距离m 深度
(m) 厚度
(m) 地层
柱状图 岩性
描述 变更 变更原因 东经°′″北纬°′″ 测量日期 滤水管埋深 ~m 滤水管长度 m 高程(m) 监测项目 滤水管内径 mm 校核水准点高程 与监测井口的相对位置 方向m 测量日期
年月日 高程m 监测日期 始测年月日 终测年月日 变
更 变更原因 监测频次 监测井类型 与监测井口的相对位置 方向m 方向m 方向m 淤
积
测
量 日期 淤积厚度(m) 日期 淤积厚度(m) 测量日期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高程(m) 年月日 年月日 监测
站撤
销或
调换
说明 观测员 姓名 文化程度 年月日 年月日 性别 住址 年月日 年月日 年龄 任职时间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观测员变更 姓名 文化程度 洗
井 日期 洗井前井深
(m) 洗井后井深
(m) 灵敏度
试验结果 性别 住址 监测站地理位置图 年龄 任职时间 年月日 年月日 姓名 文化程度 姓名 年月日 成井单位 成井日期 年
月日 性别 住址 年月日 年龄 任职时间 年月日 表A.1?2泉水监测站基本情况一览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县(市、旗)基面名称
监测站 名称 位
置 乡(镇)
村方向距离m 监测项目 类别 编号 东经°′″北纬°′″ 原编号 泉类型 监测日期 始测年月日 监测频次 终测年月日 水准点测量 水准点
编号 与测站的相对位置 测量或变动 变动原因 高程
(m) 测量等级 方向 m 年 月 日 地面高程测量 测量日期 年月日 高程(m) 固
定
点
高
程
测
量 测量日期 年月日 高程(m) 变
更 变更原因 测量日期 高程(m) 泉水监测站地理位置图
N
监测员 姓名 文化程度 性别 住址 年龄 任职时间 监测员变更 姓名 文化程度 性别 住址 年龄 任职时间 姓名 文化程度 性别 住址 年龄 任职时间
表A.1?3地下水统测站基本情况一览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县(市、旗)基面名称
序
号 统测站 位置 坐标 井深 统测井
类型 地下水
类型 高程(m) 监测项目 监测
频次 备
注 名称 编号 乡(镇) 村 方向 距离
(m) 东经 北纬 原井深
(m) 现井深
(m) 井口固定点 地面 水位 水质 ° ′ ″ ° ′ ″ 1、几点需要更正之处:
①表A.1-1的名称应更改为“地下水基本监测站基本情况一览表”。
②表A.1-1和表A.1-2都应增加“监测项目”栏和“监测频次”栏,并在A.2中做出相应的说明。
③表A.1-1中的“滤水管埋深”更改为“过滤管埋深”,“滤水管长度”、“滤水管内径”分别更改为“过滤管长度”“过滤管内径”。
④表A.1-2的名称应更改为“泉流量基本监测站基本情况一览表”。
⑤表A.1-2中的“泉水监测站地理位置图”更改为“泉流量基本监测站地理位置示意图”。
(另外,建议将表A.1-1和表A.1-2和表A.1-3中“东经—°—′—″”“北纬—°—′—″”更改为“东经—°北纬—°”,并在A.2做出“精确到千分位”的填制说明)
2、监测站基本情况表填制说明
A.2监测站基本情况表填制说明
A.2.1“监测站名称”为监测站编号所代表的监测站的中文名称。
A.2.2“监测站编号”按照《全国水文测站编码方法》编制的监测站编号。
A.2.3“位置”及“与监测站相对位置”及与“监测井口的相对位置”中,“方向”按N、NE、E、SE、S、SW、W、NW八个方位填写,单位“m”精确到百位。
A.2.4“淤积厚度”为实测井深与原井井深的差值。
A.2.5“地层柱状图”中,井管结构、岩性名称、岩性描述及其图例,应分别按GB50296―99、GB50027―2001执行。
A.2.6“监测站类别”填写国家级监测站、省级行政区重点监测站或普通基本监测站。
A.2.7“监测井类型”填写生产井、民井、勘探井或专用监测井。
A.2.8“泉类型”填写上升泉或下降泉。
A.2.9“统测井类型”填写生产井、民井、勘探井。
A.2.10“地下水类型”填写“潜水”、“承压水”、“裂隙水”、“岩溶水”。可用组合表示,如“潜水;裂隙水”。
A.2.11“备注”填写裁撤、更换井的原因和日期,以及新换井编号和与原井的相对位置。
A.2.12表A.1?1的尺寸为8开张,表A.1?2和表A.1?3的尺寸为16开张。
[一点说明:作为“站网规划与布设”,应该在“规划与布设”、“维护与管理”两节之间对“监测站的设计与施工”做出规定。由于将这部分做一个独立规范,正在编写当中,所以,本规范的“站网规划与布设”未编写“监测站的设计与施工”]
4测验
地下水测验的定义
从地下水站网布设到收集、整编地下水资料的全部技术过程,狭义指测量地下水各种要素所进行的全部作业。
4.1一般规定
4.1.1应建立随监测、随记载、随整理、随分析的“四随”工作制度。对地下水位、水温以及地下水开采量监测应在相应的记载簿以铅笔用阿拉伯数字在现场随测、随记;记录应真实、准确、清晰;严禁追记、涂改和伪造数据。每次观测数字在记载表中填记后,应及时就地复测一次,当发现第一次观测记录数字有错误时,应用斜线划去,但划去的数字应能认出,并应在下一横行的相应栏中填写复测的数字,严禁用橡皮擦拭、涂改、挖补。在确认观测数据准确时在现场应进行资料整理,计算地下水埋深值,点绘地下水埋深(水位)过程线,分析地下水变化是否符合地下水变化趋势,若出现反常现象时应分析其原因。
地下水监测的各项原始数据应经过记载、校核和复核三道工序,确保原始数据准确。
4.1.2监测人员应掌握有关测具的使用、保护和检测维修的技能,确保各种测具准确、耐用。地下水监测工具有:测盅(大口井使用、带水温计),电测水位计(音响、灯闪式),万用电表,水位自动监测仪(浮子式、压力式)包括机械式(现已经被淘汰),水温计、热敏温度计以及流量计等。上述测具应定期检查,不合格者应及时校正或更换。
北方地区冬季人工观测水位时应注意测绳、导线的检查,测绳、导线冬季变硬,误差大,每次观测时均应将测绳、导线理顺直,减少因弯曲而发生的误差。测绳上的标记长度应及时检查,检查标记是否移动等等。冬季水温测量应尽量缩短读数时间,检查温度计是否灵敏,测盅内水量是否盛满。流速仪、流速流量计是否运转正常。
4.1.4对地下水监测数据应及时检查和整理:
对地下水位(埋深)监测数据的检查。
1)检查二次监测数据是否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2cm);
2)平均值是否计算正确;
3)水位、(埋深)值计算是否正确;
4)水位、(埋深)值是否出现异常(突然上升或下降)。
2.对地下水温资料数据进行检查。
1)二次观测值是否在允许范围内(+0.2℃);
2)平均值是否计算正确;
3)是否出现异常值。
3.对水量资料进行检查。
对水表法监测数据检查;
用水定额法监测数据进行检查;
计算方法是否正确、项目是否齐全、定额是否合理等(此法主要用于大型农田灌溉用水统计以及农村工业、生活、环境用水的统计)。
3)水泵出水量监测数据进行检查、水泵出水量的标定是否正确;开采时间是否记载准确、完整,统计计算是否正确。
4)流速流量计监测数据的检查
流速流量计主要用于泉流量监测或管道排水量监测,注意检查泉水流速和所通过的断面面积、管道面积和流速。
4.对监测资料进行整理
点绘单站地下水位(埋深)过程线。
点绘单站综合过程线,包括地下水位(埋深)、降水、蒸发。
3)对上述过程线进行综合性检查,若出现异常现象应分析其原因,必要时能否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5.原始资料的保存:原始资料不得丢失,毁坏,按规定及时上报,并作为永久档案保管。
4.2高程测量
4.2.1水准基面采用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以前凡是采用1956国家高程水准数据的一律换算成1985系列高程。
4.2.2新版本《地下水监测规范》水准测量标准仍执行SL58-1993《水文普通测量规范》。
一、名词解释
1.基本水准点:水文测站永久性的水准点。应设在测站附近历年最高水位以上不易损坏且便于引测的地点。
用于地下水方面的基本水准点可借用水文测站基本水准点;鉴于地下水监测站数量多且面广的特殊性,我国北方省部分县甚至连一处水文站都没有的实际情况,应在这部分县(市)内设定用于地下水方面的基本水准点,宜每县(市)设3~5处基本水准点,其精度要求同水文测站基本水准点精度。
2.核水准点:用来引测和检查(水文测站断面、水尺和其他设备)地下水监测井井口固定点以及地面高程的水准点,根据需要设在便于引测的地点。地下水校核水准点宜设在地下水监测站附近。
二、水准测量一般规定
1.三、四、五等水准路线的支线长度、附合路线长度,三、四、五等水准测量应采用相应系列仪器、水准标尺、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允许高差限差以及往返测量高差不符值及路线环闭合差限差均按《水文普通测量规范》SL-58-93执行。
2.水准点和标石埋设
每处基本水准点应在不同位置设置三个基本水准点,其中一个水准点设置明标,二个设置暗标。基本水准点相互间距离以300~500m为宜。测站附近有国家水准点时,可设置一个基本水准点。
各地下水监测站附近可设置校核水准点。
水准点设置后应逐一编号,以后无论其高程是否变动,都不得改变其编号,必要时可加辅助编号。
基本水准点标石的埋设应符合《水位观测标准》(GB138-90)的规定。校核水准点标石埋设可参照基本水准点要求适当放宽。
3、三、四、五等水准测量
其测量方法、读数精度、仪器水准气泡两端影像分离精度、附合、闭合、支线水准路线闭合差等均应执行《水文普通测量规范》SL58-93的相关规定合要求。
4.2.3基本水准点只能从国家三等以上水准点引测,并按三等水准测量标准接测。据以引测的国家水准点在复测或校核时不宜更换。
4.2.4校核水准点高程,应从不低于国家三等水准点或基本水准点按四等水准标准接测。
4.2.5各地下水监测站井口固定点高程和地面高程可从不低于国家三等水准点、或基本水准点、校核水准点上引测,其精度按四等水准测量标准接测。
统测井井口固定点高程可从不低于四等水准点按五等水准测量标准接测。
4.2.6各类水准点高程及监测站高程校测年限为
1.基本水准点校测年限宜10年校测一次
2.校核水准点校核年限宜5年校测一次
3.基本监测站井口固定点高程及地面高程宜1~2年校测一次
4.统测站井口固定点高程及地面高程宜3~5年校测一次
5.各类水准点如有变动迹象,应随时校测。
4.2.7高程测量和校测原始记录表见附表13中表13-1-1
1.监测站名称:为监测站编号所代表的监测站中文名称。如农村监测站时,××村监测站;城市监测站时,××单位监测站等。
2.监测站类别:一般指水位、水质监测站,如国家级监测站、省级行政区重点监测站、基本监测站、统测站、试验站。
3.编号:按照《全国水文监测站编码方法》编制的地下水监测站号码。
4.3水位监测
4.3.1监测频次
国家级监测站:应建专门监测井并应实行自动监测,为发挥自动监测适时采集数据的优势,本条规定自动监测每日定时采集6次监测数据。
省级行政区重点监测站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自动监测,宜建设专用监测井;没有条件的地方进行人工观测时,其监测频次为每日一次。
普通水位基本监测站在汛期宜每日监测一次,非汛期仍为每5日监测一次。由于我国南北方汛期时间不统一,因此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汛期起始、终止时间。
统测站定为每年监测3次。
试验站的水位监测频次根据试验目的自行确定。
4.3.2监测时间的规定
国家级监测站监测时间为每日4、8、12、16、20、24时,并记录日内最高、最低水位及其发生的时间。省级行政区重点监测站实行自动监测时,监测时间应与国家级监测站相同。
实行人工监测的其他监测站分别为每月1、6、11、16、21、26日的8时。
统测站规定每年汛前、汛后以及年末各监测一次,汛前、汛后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从5日监测一次的监测日中选定,统测时间为选定日的8时。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东西部时差相差较大,因此将新疆、甘肃、青海、四川、云南、内蒙古阿拉善盟等地的监测时间由规定的8时改成10时。
4.3.3本条增加了自动监测仪器的允许经度误差为+0.01m
人工监测仍为执行每次测量2次,取其2次观测值的平均数,两次间隔时间应不少于1min,两次测量的偏差为+0.02m,当两次测量偏差超过+0.02m时,应当重复测量。
若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补测。
4.3.5测具检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使用水位自动监测仪进行地下水水位监测时,使用前应对水位自动监测仪器进行检定和比测,比测时间为每天早8时、晚8时两次。比测时段最少一个月。系统误差不超过0.01m视为合格,水位自动监测仪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并可将比测资料作为正式记录。
水位自动监测仪正式投入使用后,应加强对自动监测仪器的检查和校测;使用初期应对自动监测仪器每月检查、校测一次,当校测的水位监测误差的绝对值大于0.01m时,应对自动监测仪器进行校正,校正方法按照GBJ138-90执行。
由于许多高性能自动监测仪器相继投入使用,自动监测仪器的校正方法仅仅按照GBJ138-90标准执行显然已经不适应新型自动监测仪器的检定、比测和校正。因此各省(市、自治区)可自行补充有关自动监测仪器使用、检定、比测、校正等方面的内容。
对常规测具如布卷尺、钢卷尺、测绳、导线等测具的精度应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允许的误差规定,上述测具每半年检测一次,不合格者应停止使用并更换新的测具。
4.4水量监测
地下水开采量的监测是地下水监测要素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地下水开采量监测精度直接影响对地下水动态分析,地下水资源量的评价规划及平衡计算,超采区评价、防治措施以及环境地质灾害预防等课题的精度。
地下水开采量的监测工作是一项工作量大而且比较难开展的一项工作,但又必须做好此项工作,否则其他几项监测资料质量再好,地下水开采量资料质量差(监测统计资料与实际资料误差大)都将严重影响上述各项工作的质量,甚至得出错误的结论。因此做好此项工作既要求我们从技术规范方面对水量要求全面监测,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无论是工业(包括第二、第三产业)还是农业都要进行地下水开采量详细监测、调查与统计。不仅从规范方面详细要求,还要努力推广先进的监测仪器,同时借助行政执法的力量,努力争取在城市、工业、矿山、地下水水源地等地区和行业实现地下水开采量全部自动化(水表化)监测,农村按农业灌溉用水,农村人畜饮水以及乡镇工业用水分门别类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统计。
4.4.3开采量监测可用下列几种方法
1.水表法水表直接安装在生产井出水管道上,只需监测人员按月到用户水表上进行抄录水量数据。此法既准确又简单。建议城市中生产、生活以及其他用途的全部地下水开采井均安装水表。此外城市建筑施工中临时性用水以及地下建筑排水,所有矿山生活、生产井以及矿坑排水井都宜采用水表法。
2.水泵出水量统计法
此种监测方法宜用于广大农村农田灌溉用水量的监测,首先标定水泵出水量定额,然后统计开泵时间即可得到单井开采量,再统计井数,此法宜以乡镇为单位按月进行开采量统计。
W开=∑n×Q×t
W开——农田灌溉地下水开采量(104m3/a)
∑n——生产井总数
Q——单井单位时间出水量(m3/t)
∑t——单井开采时间(h)
3.用水定额调查统计法
此方法宜适农村人畜饮水、乡镇工业用水以及农业灌溉用水调查统计等方面。
(1)农村人口饮水量(以乡镇为单位统计)
Q年=∑n×q×365/1000
Q年——人口饮用水量(m3/a)
∑n——人口总数
q——人均日用水定额(L/d)
(2)畜(禽)饮用水量(以乡镇为单位,分大小牲畜及禽类)
Q=∑n×q×365/1000
Q——畜(禽)饮用水量(m3/a)
∑n——畜(禽)总数
q——畜(禽)饮水定额(L/d)
(3)农田灌溉水量(以乡镇为单位统计)
Q=F×q×n
Q——地下水开采量(104m3/a)
F——种植面积(不同品种植物分别统计)(亩)
q——灌水定额(不同品种灌水定额分别统计)(104m3/亩?次)
n——灌水次数
开采量记载表见表13.1-1~13.1~10
4.4.4泉水流量监测
泉水流量监测应按本规范3.3.3的要求布设监测站,同时进行水量监测。监测方法宜采用堰槽法或流速仪法,其监测方法比较简单,不再赘述。
泉水监测频次没有作统一规定,各省(市、区)根据泉水流量大小以及季节变化对泉水的影响自行确定监测频次和时间。
建议:泉水流量稳定的每年监测3次(即汛前、汛后、年末)。泉水流量变化较大的泉监测频次宜每月监测1次。
4.5水质监测
本次规范修订前,《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中已包括地下水水质监测内容,同一部门不应出两部内容相同的技术规范。因此本次规范将地下水水质部分的内容全部删除,地下水水质监测的所以内容包括采集水样的频次、分析项目、分析时限、方法、质量控制、水样的存放、运送、分析结果、成果表等所有内容均按SL219-98执行。
现将有关内容再重点说明:
一、地下水采样井布设原则主要依据地下水类型区与开采强度分区划分,同时兼顾深层水和自流地下水(泉)。水质井网密度以城市及供水水源地以及地下水污染区为主,密度较密,农村以及山丘区等密度较稀。
该规范的主导思想是全面掌握区域地下水水质质量状况,对地下水污染进行监视控制的原则。因此,在该规范中规定了国家级监测站水质分析项目的必测项目,共20项。同时根据地下水用途可选择有关项目进行监测。必测项目主要以污染项目为主,选测项目也同样以污染项目为主,同时考虑地下水用途选择相关项目(如矿泉水则增测硒、锶、偏硅酸等项目,沿海地区增测碘等项目)。
二、监测项目选择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反映本地区地下水主要水质污染状况;
2.满足地下水质量评价与保护要求;
3.按本地区地下水功能用途选择;
4.矿区或地球化学高背景区,可根据矿物成分丰富程度来选择;
5.专用监测站按监测目的要求选择。
三、水质监测分析原始记录表与水质监测成果表按SL219-98中相应表填写。
四、数据记录处理、资料整编、汇编、保存与要求按SL219-98执行。
五、采样时间与频次符合下列要求:
1.背景景点每年采样一次;
2.全国重点基本站(国家级水质监测站)每年采样二次,丰枯水期各一次;
3.地下水污染严重的控制井,每季度采样一次;
4.以地下水作生活饮用水源的地区每月采样一次;
5.专用监测井按设置目的与要求确定。
六、省级重点水质监测站、普通水质监测站、水质统测站的采样时间与监测频次以及必测项目、选测项目由各省(市、区)自行规定。
4.6水温监测
4.6.1水温监测频次作了较大修改。本规范规定水温监测每年仅监测4次,分别为每年3、6、9、12月的26日8时。修改的主要依据是经多年观测资料分析,地下水温变化不大,尤其是深层承压水变化更小,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将监测频次作了较大压缩。
本次规范将监测水温、气温的测具由原来的允许误差+0.1℃扩大至+0.2℃。水温测具置水时间由原来的10min改变为5min。
5.资料整编
5.1一般规定
为统一地下水资料的整编内容和技术要求,适用地下水资料整编技术的发展,提高地下水资料成果质量,本规范第五章“资料整编”是地下水监测资料整编的技术依据。
本章适用于地下水位(埋深)、水温、水质、水量的资料整编。地下水资料应逐年进行整编、审核、复审、汇编工作,其整编成果宜刊印成地下水年鉴。
从原始资料到整编成果须经过整编、审核、复审、汇编四个工作阶段。
整编阶段的各项工作应在整编单位(水文勘测队、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指导下,由监测站于次年3月底完成。
审核阶段的各项工作由审核单位组织(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于次年4月底完成。
复审、汇编阶段的各项工作由复审单位(省水文水资源局)于次年6月底完成。
5.1.1资料整编应按下列步骤依次进行
一、资料整编阶段其主要内容
1.考证基本资料;
2.审查原始监测资料;
3.数据整理、输入;
4.单站合理性检查;
5.编制成果图表。
二、审核阶段其主要内容
1.审核100%原始资料及主要的监测方法与误差;
2.审核原始记载表的格式;
3.对改证资料、各类曲线、数据文件和整编成果表进行全面审核,尤其对单站监测资料的合理性检查,同一含水层各监测站之间监测资料变化趋势作合理性检查;
4.对测具检定和高程测量结果及由此导致监测值的修正;
5.经基本资料考证和原始资料审核合格的监测站应分别编制地下水监测一览表及其他图表及整编说明。
6.经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测站,相应监测期间的监测资料不予整编:
监测方法错误;
监测误差超过允许范围;
监测资料有伪造成分;
缺测、可疑的监测资料超过应监测资料的1/3。
三、复审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抽取不少于50%左右监测站的原始资料,考证资料、数据成果表、数据文件进行全面检查;
2.对全部整编成果进行统一检查;
3.复查各项图表,做复审范围内的综合合理性检查;
4.评审质量,对整编成果进行验收;
参加复审的人员应熟悉整编业务,并了解复审阶段的主要情况。
复审不合格的整编成果,应退回整编原单位重新进行整编、审查,限期达到质量标准。
四、汇编阶段的主要内容
1、经验收合格的整编成果打印及存储,归档;
2、编制地下水监测站一览表及监测站分布图;
3、编写全省(市、自治区)整编说明和整编总结;
4、整理并刊印省(市、区)地下水年鉴。
五、复审阶段质量定性标准
1、项目完整、图表齐全;
2、考证清楚、曲线合理;
3、资料可靠,方法正确;
4、说明完备,规格统一;
5、数字准确,符号无误。
六、复审阶段成果,数字质量标准
1、无系统错误(无连续数次、数日,数月或影响多项,多表的错误);
2、无特征值错误;
3、其他数字错不超过1/10000;
5.1.2统计数值时,平均值采用算术平均值,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挑选极值时,若多次出现同一极值,则记录首次出现者的发生时间。
5.2基本资料的考证
5.2.1考证的资料包括
1.监测站位置,编号考证,监测站是否迁移,(尤其是普通基本监测站,统测站由于绝大多数监测井都是借用生产井和民井,因各种原因而无法继续观测时,有时是井堵塞,拆迁、委托观测员变动等)需要重新找一眼井继续监测时(条件相同的井),这样会引起监测井的位置变化,井号亦有相应变化。
2.监测站附近影响监测精度的环境变化
指监测站周围500-1000m的范围内,如有人工控渠、修塘、建闸蓄水、凿井等对于潜水位有直接影响。
如果在半径1000m范围内有生产井进行常年取水,对承压水监测井有直接影响,(潜水井在直径500m范围内有抽水井抽水对潜水位有影响)。上述各种人类活动的外部环境直接影响地下水监测站的水位监测质量,因此,每年资料整编前应进行现场调查、考证。
3.考证监测站设立、停测、更换的时间,监测站类别、监测项目频次的变动情况。
对每年资料整编成果表中的地下水监测站基本情况一览表,泉水监测站一览表,地下会统测站基本情况一览表中的设立时间,是否停测、更换监测井及时间、监测项目、以及监测站类别等基本要素均要详细考证。如有变动应在备注栏内加以详细说明,同时应在资料整编时详细说明。
4.对监测井井深,淤积、洗井、灵敏度试验情况考证。
对井深应每年测量一次,尤其对深井井深的测量,检查其是否有淤积以及淤积的厚度,是否要进行洗井、分析产生淤积的原因。
地下水位反应不灵敏、过程线呈直线而不随时间变化而变化,其原因可能是含水层或滤水管网堵塞或锈蚀等原因,因此要对此类监测井及时进行洗井。
洗井要有洗井记录,测量洗井前后的井深,洗井方法、时间、观测水位,判断洗井效果等。
灵敏度试验多数指深井而言,方法有两种:
一、自然注水法,即向井孔内直接灌水,建立灌水后水位上升和灌水量之间的关系,检查监测井孔水位变化是否灵敏。此种方法检查松散层潜水灵敏度较适用。
二、若检查深层承压水或基岩裂隙水,岩溶水的水位灵敏度宜采用压水试验。即对要检查的承压含水层(带)顶板的上部用橡胶球封死隔绝承压水与上部潜水的联系,然后用水泵向试验层中注入有一定压力的水,检查水量是否有消耗,若水量减少说明监测井水位反应灵敏,否则不灵敏需要洗井。
5.高程测量(包括引测、复测和校测)记录。
1)查清本站固定点与地面高程之间的换算关系。
2)查清各水准点有无人为或自然因素影响,使其高程发生数值变动。如果固定点或其他水准点发生上升或下沉时,对相应绝对基面高程作相应改变。考证时,应根据水准点校测记录,分析判明变动的原因和时间,以确定各个时期的正确高程值。
6.测具检定的考证
测具检定考证应在现场进行,对监测水位使用的测盅、测绳、导线、布卷尺、钢卷尺、水温表进行检定,是否有系统误差。
流速仪、水位自动监测仪应由专门检定机构检定。
5.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测站,相应监测资料不予整编:
1.监测站附近环境变化,导致监测项目不符合布设目的者。
如水位监测站附近因人为因素影响(引水、排水、蓄水等人为因素)引起地下水水位不能正确反应天然水位变化规律。
水温监测站附近有废热水排出引起地下水温(潜水)急剧变化。
水质监测站附近有新的污水排入或新建垃圾处理场等引起水质变化等。
5.2.3校核水准点或固定点未按要求进行高程测量的水位监测站,监测资料只能参加地下水埋深资料的整编。
5.2.4考证后,应对各监测站的技术档案进行整理。
如监测站位置、编号,监测站类别,监测项目、频次、固定点高程、地面高程、洗井时间、方法、效果、井深等进行全面整理。
5.4水位资料整编
1逐日监测资料,每月缺测不超过二次且缺测前、后均有不少于连续三个监测数值者可插补;五日监测资料,每月缺测不超过一次且缺测前、后均有不少于连续三个监测数值者可插补;统测资料不得插补。
2“井干”、“井冻”、“可疑”数值在插补时均按“缺测”对待。
3插补方法可采用相关法、趋势法或内插法。
4插补的数值可参加数值统计。
5.4.2水位监测资料的数值统计内容包括:
1月统计:月平均水位值,月最高、最低水位值及其发生日期。
2年统计:年平均水位值,年最高、最低水位值及其发生月、日,年变幅、年末差。
5.4.3数值统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月内无缺测资料,进行月完全统计;年内无缺测资料,进行年完全统计。
2逐日水位资料,月内缺测不超过四次者,可进行月不完全统计;超过四次者,不进行月统计。
3五日水位资料,月内缺测一次者,可进行月不完全统计;超过一次者,不进行月统计。
4年内月不完全统计不超过二个或仅有一个不进行月统计者,可进行年不完全统计;否则,不进行年统计。
5.4.4统测水位资料不进行数值统计。
5.4.5经基本资料考证、原始监测资料审核并合格的水位监测资料,应分别编制下列成果表:
1《地下水水位自动监测资料摘录成果表》,表式样见附录C中表C.1.2。
2《地下水水位逐日监测成果表》、《地下水水位五日监测成果表》,表式样见附录C中表C.1.3和表C.1.4,填表说明见附录C中C.2。
3《地下水水位年特征值统计表》,表式样见附录C中表C.1.5。
4《地下水水位统测成果表》,表式样见附录C中表C.1.11。
5.5水量资料整编
5.5.1缺测水量资料,不进行插补;经审核定为“可疑”的水量监测资料,按“缺测”对待。
5.5.2水量监测资料的数值统计内容包括:
1单站年开采量(流量),年内最大、最小月开采量(流量)及其发生的月份。
2井群年开采量,年内最大、最小月开采量及其发生的月份,最大、最小单井年开采量及该监测站的编号。
5.5.3数值统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缺测资料,进行年完全统计。
2单站缺测一个月开采量(流量)时,可进行年不完全统计;缺测超过一个月时,不进行年统计。
3单井年开采量不完全统计不超过井群监测总数的20%时,可进行井群年不完全统计;超过20%或有不进行年单井开采量统计时,均不进行井群的年统计。
5.5.4经基本资料考证、原始监测资料审核并合格的各监测站水量监测资料,应编制《地下水开采量监测成果表》和《泉流量监测成果表》,表式样见附录C中表C.1.6和表C.1.7。
5.6水质资料整编
5.6.1水质监测资料整编的方法和技术要求按SL219-98执行。
5.6.2经基本资料考证,原始监测资料审核并合格的各监测站水质监测资料,应编制《水质监测成果表》表式样见附录C中表C.1.8。
5.7水温资料整编
5.7.1缺测水温资料不进行插补;经审核定为“可疑”的水温监测资料按“缺测”对待。
5.7.2水温监测资料只进行年统计,包括年平均水温值,年最高、年最低水温值及其发生的月份,年内水温变幅,当年末与上年末的水温差。
5.7.3年内缺测一次者,进行年不完全统计;超过一次者,不进行年统计。
5.7.4经基本资料考证、原始监测资料审核并合格的各监测站水温资料,应编制《地下水水温监测成果表》,表式样见附录C中表C.1.9。
5.8编写资料整编说明
5.8.1资料整编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资料整编的组织、时间、方法、内容及工作量概况。
2监测站的调整、变更情况。
3监测方法、精度、高程测量、校测和测具检定概况。
4监测资料的质量评价。
5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5.9资料整编成果的审查验收
5.9.1资料整编成果的审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送交审查的资料应包括:
1)各监测站基本资料;
2)各项原始监测记载资料;
3)资料整编成果图、表;
4)资料整编说明。
2审查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经考证,发生了变动的基本资料全部进行审查;未发生变动的基本资料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少于20%;
2)各项原始监测资料分别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少于30%;
3)整编成果资料应全部进行审查。
3经审查,不符合下列质量标准之一者,不予验收。
1)项目完整,图表齐全,规格统一;
2)各监测站基本资料考证清楚;
3)测验及资料整编方法正确;
4)无系统错误和特征值统计错误,其他数据的错误率不大于1/10000;
5)资料整编说明的内容完整、准确、客观。
5.10资料存储及归档
5.10.1资料存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存储应在各项整编成果均达到整编规定的质量标准后进行。
2存储介质应为纸介质、磁介质、光盘并实行异地备份。
5.10.2下列资料应予归档:
1各监测站的基本资料,原始监测资料,资料整编成果图、表和资料整编说明。
2监测站基本资料的考证意见,原始监测资料的审核意见和资料整编成果的审查验收意见。
3资料整编成果的磁介质和光盘拷贝。
5.10.3资料存储及归档工作应于次年年底以前完成。存储和归档资料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由各省级行政区地下水监测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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