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婚后所得房屋属夫妻共有 需双方均同意方可交易
2013-10-31 | 阅:  转:  |  分享 
  
律师:1990年起,我承租了一套公房。1994年,我与张某结婚。由于种种原因,她的户口一直没有迁到该套房屋内,至今居住地仅有我一个人的户口。1997年,根据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政策,我将承租的公房买下,变成了产权房,产权证上也仅有我一个人的名字。现在,我在他处又买了一套房子,所以想要把这套售后公房上市交易,但不知是否要我妻子张某同意,特来信咨询。市民刘先生



刘先生: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你出售该套售后公房,必须要出具你妻子同意出卖该套房屋的书面证明,以及委托你办理有关房屋买卖手续的委托授权书。



目前,我国对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修订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由于该套房屋产权证上产权人记载的仅为你一人,因此你对该房屋理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项权利。你现在想要出售该套房屋,就是在行使你的处分权,但你的处分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因为该套房屋是你和妻子的共同财产,而非你一人独有,理由如下:



从时间上来说,你与张某1994年结婚,而你购买该套房屋是在1997年,所以你取得该套房屋的时间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九条也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约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定原则处理。由此可见,如果你和妻子张某未就该套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作出书面约定,我认为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该套房屋应当是你和妻子张某的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你在卖出该套房屋时应当征得她的书面同意。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



一般来说,房屋的权利人和共有人应当在产权证上明确列明,由于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配偶对房屋取得的所有权是基于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产权证上没有将配偶一方列为共有人,但实际上配偶一方对房屋是拥有所有权的。









献花(0)
+1
(本文系mgxbyhzhch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