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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炭买卖合同
2013-11-02 | 阅:  转:  |  分享 
  
焦炭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卖方:山西鑫升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地点:

买方: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12年12月31日

一、标的、质量要求、数量、收货人名称、发站、到站、交(发)货时间:

1、标的:冶金焦炭

2、质量要求:灰分≤13.5%,硫分≤0.80%,挥发分:1.8%,M40≥80(或M25≥88),M10≤8.0,CRI≤30CSR≥55,粒度25mm以下≤5%,80mmn以上≤3%。

3、数量:18,000吨/月(每月约300车,均衡发运)。

4、收货人名称: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

5、交货地点及到站:湖头(三安专用线)

二、交(提)货方式:

由买方负责铁路运输。卖方应及时电告车号,如未及时的告知或未经买方同意擅自发运,因此千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结算价格及质量加减有关要求:

标的冶金焦炭包到梅水坑含税(17%)1820元/吨。若遇市场行情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价格,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炭分以12.5%~13.5%为基准,每降升0.01%,单价加减2元/吨。

2、硫分>0.8%,每升0.001%~0.01%,单价减2元/吨。

3、M40<76(或M25<88),扣10元/吨。

4、30<CR≤I35或55>CSR≥50,不加不扣;CRI>35或CSR<50,扣50元/吨;CRI>37或CSR<48,扣100元/吨。

5、优质优价:

⑴、Ad≤13.5%St.d≤0.8%,M40≥80(或M25≥91%),且M10≤7.5,且CRI≤30且CSR≥60,含税加价20元/吨。

⑵、Ad≤13%St.d≤0.7%,M40≥80(或M25≥91%),且M10≤7.5,且CRI≤且CSR≥6,含税加价0元/吨。Ad≤12.5%,St.d≤0.65%,M40≥82(或M25≥91%),且M10≤7.,且CRI≤且CSR≥6,含税加价0元/吨。≤5%,超过部分每吨按同期焦炭结算单价的50%价格结算;粒度80mm以上≤3%,超过部分吨价减扣20元。

7、灰分(Ad)>14.5%或硫分(St.d)>0.9%或M40<68(或M25<78)或M10>12,如先检验未卸车,买方有权拒收,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如已卸入买方货场则双方协商解决。若其他质量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双方协商解决。

五、货款结算方式及结算:

货到买方货场,经验收并办理结算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17%)和铁路货票及运杂费票据办理付款(铁路大票收货人须与本合同买方名称一致),买方以银行承兑汇票或现汇及时承付货款。

六、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按合同法规定,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合同签约地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逢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卖方 买方 名称:山西鑫升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名称: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河津市樊家庄工业园区 地址:福建省安溪县湖头镇美溪村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河津市支行 开户银行:农行安溪县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05402898808091001 银行账号:560101040006007 纳税人登记号:142703701102560 纳税人登记号:350524731869447 法定代表人:张高升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邮编:043300 邮编:362441 电话:03595366351 电话:059523102898 传真:03595366379 传真:059523102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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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辰元财税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