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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承泰店面转让协议书
2013-11-12 | 阅:  转:  |  分享 
  
店面转让协议书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薛承泰身份证号码:350122198706284659

甲方将座落于罗源县东大新村川景花园1座17号店面(22017号)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协商,兹订立转让协议如下:

一、转让店面座落于罗源县东大新村川景花园1座17号店面(22017号)的一间店面(建筑面积48平方米,实际确权面积约25平方米)。

二、转让价:人民币壹拾玖万贰仟元整。

三、交款方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先付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余款玖万贰仟元于本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全部交付清。

四、因该店面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日后办理“两证”由乙方自行与开发商联系,由开发商出面为乙方办理“两证”,办理证件的一切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交付转让款后,该店面的所有权即归乙方所有。若对该店面的转让有第三方提出异议,应由甲方负责处理,若该转让店面原有产权不明确而致乙方无法行使权利,由此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六、本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双方均不得反悔。如果甲方悔约,乙方即将店面退还甲方,甲方应返还已交付的价款给乙方,并按已交付的价款的总额20%计算违约金赔偿乙方,如果乙方悔约,也应按已交付的价款的总额20%计算违约金赔偿甲方。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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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老骥0816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