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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福用民 事 诉 状1
2013-11-20 | 阅:  转:  |  分享 
  
民事诉状



原告于福用,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洪洋乡厝坪村下厝坪6号。电话:13696842880

被告葛宗柱,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磨店乡会鹏村葛小郢村民组。

电话:13818421008

被告合肥市宏业汽车货运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嘉山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葛宗武电话:13816421008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2号。电话:0551—2823526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计人民币123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3月15日被告葛宗柱驾驶被告合肥市宏业汽车货运有限公司的皖A29263号重型半挂牵引运载挖掘机,由罗源县城关往白塔方向行驶,途经104国道2248K+650M路段时,因其驾驶的车辆左转弯驶往道路左侧后往道路右侧倒车时碰撞至由廖庆慧驾驶的闽AQ1087号小型普通客车,原告为该客车上的乘客,事故发生后,造成原告受伤。罗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公交认字[2010]第000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事故是因葛宗柱实施重大过错交通违法所致,葛宗柱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于福用包括其他人均不负本事故责任。

原告受伤后,被送往罗源县医院住院医疗,经医生诊断:1、脑震荡;2、右耳传导性耳聋。在县医院治疗到2010年4月23日出院,住院39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4791.52元,被告已支付部分,其中1500元由原告支付。现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款项如下:

1、医疗费:1500元;2、误工费:100元∕天×39天=3900元;3、护理费:50元∕天×39天=195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39天=1950元;4、营养费:3000元。合计人民币12300元。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一○年七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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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老骥0816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