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宜府办发(2011)2号
2013-11-20 | 阅:  转:  |  分享 
  
宜府办发〔2011〕2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宾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宜宾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办

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

?

?

?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

?

?

?

?

宜宾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统一认识,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

??各区县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要加强领导,负总责。要认真按照国发(2006)31号、国办发(2006)29号、四川川办发(2008)15号及川办函(2009)302号文件要求,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并强化督促检查。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业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补助的审核审定,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的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所需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政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按城镇人口补偿安置对象的确认;其他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能,通力协作,从“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保障。

???二、分类指导,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涉及的对象,主要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

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

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

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一)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方式建立社会保障:

??1.养老保险。经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以下简称“批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按政策办理农转非手续,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在按相关程序进行了土地移交并办理征地农转非手续之后,征地部门应及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衔接,为其办理相关参保手续。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以批准征地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其中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个人负担8%)。根据批准征地时参

保对象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按此计算不足2周岁的年龄余数不计增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所需费用从征地成本中列支。被征地农民在转为城镇居民之后,依照本办法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相应参保缴费手续的时间确定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并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被征地农民在按本办法参保之前,通过与企业及其他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实现城镇就业,并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原有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按下列办法进行处理:对已参保缴费年限大于或等于按本办法确定的本人“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参保缴费年限”的,不再按本办法重新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按有关征地补偿规定应得的补助费用支付给本人;对已参保缴费年限小于按本办法确定的本人“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参保缴费年限”的,可以其已参保缴费年限抵减一次性参保年限,按照抵减后的年限参保缴费,对其抵减的参保缴费年限,按相应比例计算个人应得的有关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本人。

???按本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按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2.医疗保险。

?(1)批准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应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由实施征地的当地政府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缴费标准,划拨到其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费用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2)批准征地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批准征地时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及以下办法给予一次性医疗保险费补助:自16周岁起,每增加2周岁增加一年缴费补助(不足2周岁的年龄余数不计增补助年限),补助年限最高不超过15年。所需费用从征地成本中列支。

??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在城镇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本人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不能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中断就业,未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按规定停止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实现就业的在按规定停止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失业保险。批准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参加失业保险,一次性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三方负担。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当地应享受的全部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即24个月当时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50%。其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1%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0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10年的个人缴费记录。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后,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多不超过24个月,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门诊医疗补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和再就业管理服务依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病住院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本人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之间选择其一进行报销,不得重复、交叉报销。

???参加失业保险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中的在校学生毕业后未升学或未就业、现役义务士兵或初级士官退役后未就业、服刑或劳教人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未就业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用人单位录用重新在城镇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暂停发放失业保险金,本人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予以保留;其再次失业后符合申领条件的与第二次应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批准征地时系在校学生、义务士兵、初级士官等的处理。年满16周岁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和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及现役义务士兵或初级士官,自愿要求不实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的,可由本人及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征地部门审查确认,本人及法定监护人完善相关法律程序和手续后,可不按本办法建立社会保障关系,按有关征地补偿规定领取个人应得的补助费用。

???批准征地时服刑罚及劳动教养的人员,按现行政策不属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不按本办法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按有关征地补偿规定计发个人应得的补助费用。

???5.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

?(二)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方式建立社会保障:

??1.养老保险。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要将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2.医疗保险。将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3.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逐步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

?三、明确筹资渠道,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对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由征地部门直接拨付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其应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不足个人缴费的部分及其它社会保障资金,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收益中解决。对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由本人按规定缴纳参保费用。

??四、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在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切实做好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征地过程中损害农民权益的问题。

??各地要认真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办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由征地部门在完善涉及被征地农民的相关征地程序,并办理征地农转非手续后,及时按标准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参保费用并办理参保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核定和资金发放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川办发(2008)15号文件下发前实施征地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已按宜府发(2004)50号、宜府发(2004)51号、宜府函(2009)173号文件(及各县依照上述文件制订实施办法)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仍按原规定执行;未按上述文件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本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参保费用并办理完毕参保手续的时间为其参保时间。其中:本办法下发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在2011年6月底前以2007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完清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含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独生子女等增发养老金;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400元的按400元计发)。个人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可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导下向当地城市商业银行或相关承办金融机构自愿申请养老保险贷款。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在本办法下发至2011年6月底以前,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不同年龄段对应缴费年限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达到政策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前,个人以不低于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继续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上述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参保,今后再申请参保的,执行正常的参保政策、缴费办法和待遇规定。

??(二)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川办发(2008)15号、川办函(2009)302号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一并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区县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反映,并按属地原则做好维稳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研究和处理,需报市政府研究决定的要及时上报。

?

?

?

?

?

?

主题词:行政事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宜宾军分区。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月27日印



献花(0)
+1
(本文系四川依然美...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