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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通信企业的影响
2013-11-22 | 阅:  转:  |  分享 
  
营改增对通信企业的影响

今年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通信业适用税率为11%。这意味着通信企业将面临税收政策的重大改变,带来的影响前所未有,要及早准备,积极应对。

“管改增”对通信业的影响

对不同行业来说,“营改增”的影响也不同。“营改增”试点是在原增值税17%及13%的税率基础上增加11%、6%两档税率。根据某网站消息,语音服务应该是按照11%税率征收,设计、信息系统集成和增值业务,如呼叫中心业务已明确纳入部分现代服务业,按6%计征增值税。也就是说,绝大部分通信业务将按照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税率增幅较大,受抵扣项目的限制,通信行业的总体税负将有所增加。下面按照语音业务11%的税率分析“营改增”对通信业的影响。

◎对通信业造成的影响

假设含税收入为a,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发票的含税成本为b,税负平衡点为y(可抵扣进项税成本与收入比),营业税税率为3%,增值税税率为11%,抵扣进项税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在不考虑城建税及其他附加税费的情况下,测算通信业两税种的税负情况。

(1)营业税的税负情况

由于营业税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减项,具有抵税效应,所以营业税的税负应按照下面公式计算:

营业税税负=a×3%×(1-25%)

(2)增值税的税负情况

增值税税负=a/(1+11%)×11%-b/(1+17%)×17%

因为b=a×y,所以,

增值税税负=a/(1+11%)×11%-(a×y)/(1+17%)×17%

(3)计算税负平衡点y

a×3%(1-25%)=a/(1+11%)×11%-(a×y)/(1+17%)×17%

y=52.72%

可以看出,税负平衡点y达到52.72%时,企业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的税负大致一样;如果税负平衡点y大于52.72%,则缴增值税有利;如果税负平衡点y小于52.72%,则缴营业税有利。

◎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造成的影响

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对购进固定资产的价款不作任何扣除,其折旧作为增值额的一部分课税,其税基相当于生产总值。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对当期购进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固定资产价款,允许从当期一次全部扣除,税基是消费品的价值。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存在不利于投资、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不利于地区间经济结构优化、税收优惠政策与世贸组织的原则相悖等缺陷,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但因通信业属于营业税纳税范围的原因而没有涉及,相反,由于2009年以后3G技术的高速发展以及基础设施的大量购置与建造,为如今通信业“营改增”的负面影响埋下了伏笔。近几年,三大运营商相继投入了大量资产进行基础建设和网络升级。比如,中国移动投资70亿美元建设4G网络,中国联通则每年维持50亿元~10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建设规模。“营改增”后,通信业大规模的投资结束,进入收益阶段,却无法取得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依据,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相应的进项税抵扣,造成当期应缴增值税增加。并且存量固定资产在报废处置时需要按相应税率缴纳增值税,通信业税负会出现较大增长。

◎通信业的企业性质造成的影响

通信业属于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在通信业中,固定资产折旧成本与人工成本较高,据铁通某分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的报表数据,折旧费占成本总额的17%左右,人工费占成本总额的28%左右,合计占成本总额的45%。由于前期的大量固定资产投入,造成在折旧期内无法取得进项税抵扣依据,该成本无法抵扣进项税。人工成本中除企业正式员工工资外,还含有大部分外包人员的工资。由于劳务外包没有纳入“营改增”试点,人工成本可抵扣的项目占比低,会进一步导致税基过高,税负加重。

◎“营改增”对通信业运营模式造成的影响

为了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各运营商推出不同的套餐销售计划,如预存话费送手机、购手机入网送话费等。目前在会计处理上,话费与手机销售收入采用“公允价值法”进行分摊,分别确认通信服务收入和终端销售收入。按营业税规定,上述业务活动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均按邮电通信业3%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上述捆绑销售应被认定为视同销售,同时也是增值税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项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手机销售收入适用的税率为17%,语音收入适用的税率为11%。由于税率不同,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组成和确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另外,在目前运营模式中,运营商向供货商购买手机时都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后若剩余库存的手机将无法实现增值税进项抵扣,对通信业的税负也会产生影响。

通信业在“营改增”过程中的应对措施

“营改增”是国家税收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所以,通信业应该成立专门的“营改增”政策应对小组,做好税收筹划。下面从3方面提出应对措施,供探讨。

一是国家政策层面。

通信业在“营改增”试点实施过程中,要保持与国家部委的沟通与交流,尤其是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将可预见的、在改革过程中形成的、非企业行为造成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及时上报交流。例如,固定资产投资不能抵扣增值税的问题是国家在增值税转型和“营改增”政策试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非企业行为,如没有相关政策的支持,将使企业税负增加、利润下降。可以向政策制定部门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剩余价值在剩余使用年限内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折旧额乘以相关税率,按月直接抵扣增值税的解决办法。这样就会使通信业在“营改增”实施的前几年税负比较平稳,不会大起大落,从而稳定企业价值。

二是企业发展规划层面。

通信业要抓紧制定长远规划,深化经济制度改革,降低企业的人工成本,增大盈利空间。要对现行的营销政策进行梳理,论证现行的营销政策是否能够适用增值税的税收政策,对不能继续适用的,要提出新的营销政策和思路,使其在增值税的实施过程中既合法又不影响企业的营业收入,减少“营改增”对通信业税负产生的影响。

三是税收筹划层面。

在“营改增”的过程中,增值税的抵扣尚不能形成闭环,有些企业还没有纳入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企业要抓紧时间分析成本的构成情况,哪些成本是可以取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发票的,哪些成本是不能取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发票的。要重点关注不能取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发票的那部分成本,做好成本预算,严格控制这部分成本支出,能不发生的坚决不发生,能够滞后发生的尽量拖延。要测算企业的税负平衡点,做到心中有数;要加大对企业员工“营改增”政策的宣贯,做到全员参与,尽可能多地取得进项税抵扣发票,减少企业税负。要重点对涉税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以便“营改增”在通信业实施时能够有充足的知识准备,迅速消化“营改增”政策的精神和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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