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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恶不赦究竟是哪“十恶”
2013-11-22 | 阅:  转:  |  分享 
  


十恶不赦究竟是哪“十恶”



欧洲人绘画中的清代刑法古代犯人被定罪之后,有时候可以通过缴纳赎金抵偿处罚。如果遇到皇帝登基或生日,有时还大赦天下。



但是有十类犯人是什么样的宽赦都不适用的,究竟是造下多大的罪孽才落入如此的境遇呢?



说起这十类人,有一个我们十分熟悉的成语就是来源有关这十类人的法律制度,这个成语就是“十恶不赦”。



“十恶不赦”,常用来形容恶贯满盈、罪无可恕之人。那其中的“十恶”指的是什么呢?有不少人以为是“吃喝嫖赌抽,坑蒙拐骗偷”,大错特错了。



在现代汉语中,成语“十恶不赦”中的“十恶”并非实指,而是泛指重大的罪行。但是,在我国古代的刑罚律令中,“十恶不赦”中的“十恶”却是实有所指的,这是一项明文规定的法律制度,也是司法实践中,进行减刑时必须注意的最重要的原则。



“十恶”,最初佛教中的一个用语,指十种当招致地狱、饿鬼和畜生这“三恶道”苦报的恶业,故又称“十恶业道”。



“十恶”作为古代刑法中的罪名,它是在西汉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后随着制度的发展,最早出现在由北齐尚书令、赵郡王等撰写《北齐律》中,当时称为“重罪十条”。



《齐律》曰:“列重罪十条: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八议制度也是《齐律》首创的被后世广泛借鉴的律令之一,是专门为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也就是先前所说的一些可以减刑的法定门道。但是《齐律》明文规定:犯重罪十条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重罪十条”把以上十条罪行称为“十恶”,并且规定绝不赦免,到了隋唐,经过隋代《开皇律》与唐代《唐律疏议》对之的进一步的修订,就正式形成了“十恶不赦”的罪名说法。



“十恶”究竟是哪十类恶棍?



第一条,就是“谋反”,百姓造反,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第二条,谋大逆,是指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

第三条,谋叛,是指背叛朝廷。

第四条,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的行为。

第五条,不道,指杀一家无辜百姓达3人以上,或者是用肢解身体等残酷手段致人死亡的举动。

第六条,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的行为。通常为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

第七条,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

第八条,不睦,即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

第九条,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

第十条,内乱,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我觉得碰到这样的事情,作为受害人,无论男女都无法忍受吧。



自隋代在《开皇律》中首次确立“十恶”之罪以后,历代法典皆将之作为不赦之重罪,因此,民间遂有“十恶不赦”之说。历史上,文学作品中第一次出现“十恶不赦”这个词,是在元曲大家关汉卿《窦娥冤》第四折里:“这药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恶不赦。”



其实将这“十恶”放到今天,一样不能赦免这些罪行,不管人类社会如何发展,有些东西其实是共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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