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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2013-11-24 | 阅:  转:  |  分享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管理部门:法制与综合业务处



















































































1.文字说明:

1.1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部门:指根据管辖权限,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要求,有权进行行政处罚立案工作的部门。包括宁夏局有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以及分支局有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

1.2宁夏局直接管辖的案件,由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部门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经法综处审查报本局主管领导决定立案。

1.3调查阶段:宁夏局由法综处负责组织调查,分支局由其调查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1)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等必要证据材料,需经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3)需要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经批准,签发《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对物品加贴封条。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出具《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并加贴封条或者加施封识。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需要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上述措施应当经检验检疫机构主管领导批准,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采取有关措施,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4)调查人员可以查阅、记录或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单证、发票、帐簿、文件及其他资料或者以抽样、录音、照相、摄像、录像等方法收集证据。

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证据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当事人在复制品、复印件、照片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5)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终结,重大疑难案件经法综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在延长时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报经本机关主管领导决定是否继续调查。

6)调查终结,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和随附的证据清单,对违法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由法综处进行审查。

1.4审查:由法综处对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1.5告知: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有权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1.6听取意见: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录,不得因其申辩而加重处罚。具备听证条件且申请听证的应当启动听证程序。

1.7行政处罚审批:案件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法综处审查,报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对给予数额较大罚款、不予处罚或者其他情节复杂、性质严重的重大案件,应当以集体讨论的形式进行审查,做出决定并记录。集体讨论应当有局领导、法综处、调查部门以及与案件有关的业务部门人员参加,参加人数一般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1.8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处理经批准后,应当按要求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印章。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之日起30日内做出;需要听证的,在听证结束之日起30日内做出。

1.9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决定书、缴款书应当一并送达)都应当送达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对不能直接送达的,可采用留置、邮寄、公告等送达方式。

1.10执行:当事人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款;逾期不交,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1结案归档:案件终结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连同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1.12备案:案件终结后,15日内将决定书和结案报告报送上一级机关备案。

2.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发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85号令2006年1月28日发布,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3.相关记录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调查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

证据提取单

证据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行政处罚告知书

行政处罚审批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送达回证

案件移送审批表

案件移送函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调查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案件讨论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审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

















《作业指导书》-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第6页共6页







立案审核



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



不符立案条件的,退回各发现部门





调查取证







审查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





行政处罚审批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不合法的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告知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



予以纠正





重新调查



撤销案件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立卷归档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部门进行立案





送达





执行



结案



15日内向上级机关备案





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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