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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拆除违章建筑案例文书
2013-11-24 | 阅:  转:  |  分享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违法违规案件

受理登记表

案件来源 □投诉□举报□检查发现□上级交办□其它 单位名称

或者

个人姓名

联系

方式 受案

时间 2011年7月8日 案发时间 2011年7月8日 案发

地点 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









况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 地址 联系电话 □公民 姓名 关XX 性别 男 年龄 44岁 住址 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

大门东侧 联系电话 13537984565 案情

记录 2010年8月20日我大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市区东山路边市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设物,建于1996年,占地面积280平方米,砖墙、角铁支架铁皮屋

案件承办人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建议对该房屋建设行为予以立案处理,上报审批。



签字:袁XX执法证件号Q072366茹XX执法证件号Q072568

2011年7月8日 大队长

意见 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签字:陈创运2011年7月8日 支队主管领导意见 同意大队意见



签字:谢少华2011年7月8日 备注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违法违规案件

立案审批表



[]号





人 个人 姓名 关XX 所在单位 住址 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 电话 13537984565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案





介 案由 涉嫌没办理建设工程许可处罚票据复印件证建设建筑物 发案时间 案件来源 2010年8月20日我大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市区东山路边市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设物,建于1996年,占地面积280平方米,砖墙、角铁支架铁皮屋。

案件承办人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建议对该房屋建设行为予以立案处理,上报审批。

签字:袁XX执法证件号Q072366茹XX执法证件号Q072568

2011年7月8日 大队长

意见

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签字:陈创运2011年7月8日

支队主管领导意见

同意大队意见



签字:谢少华2011年7月8日

注:凡需要按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立案。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执法

调查通知书

[]号

关XX(被调查人员名字或被调查单位名称):

根据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关XX在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中,涉嫌存在涉嫌没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建筑物行为,为查明事实真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请予以配合:

(一)请关XX于2011年7月8日11时00分到阳江市桔子西路33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配合调查并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请携带(或准备)如下资料:

1.身份证;

2.国土证;

3.报建手续;

4.。(二)……。

(三)……。





执法机关:(公章)

2011年7月7日



收件人签章:关XX时间:2011年7月7日

送达人签章:袁XX时间:2011年7月7日



注:1.被调查人员或被调查单位一般为当事人,特殊情况需要调查与本案相关人员或单位的也可使用本文书;2.被调查人为个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可委托其他代理人,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3.被调查人必须出具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或文件。

(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执法现场

检查(勘验)笔录



案由:涉嫌没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建筑物

当事人:关XX法定代表人:

住址或单位地址: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电话:13537984565

检查时间:2011年7月8日11时00分至11时30分

检查地点: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

被检查人:姓名关XX性别:男年龄:44联系电话:13537984565

工作单位:

住址: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邮编:529500

与本案的关系:本人

见证人:曾瑞苹

检查人:袁XX执法证件号Q072366

茹XX执法证件号Q072568

记录人:袁XX执法证件号Q072366

工作单位:阳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现场检查情况:经查:2010年8月20日我大队检查发现市区东山路边市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筑物,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建筑物建于1996年,占地面积280㎡,砖墙、角铁支架铁皮屋顶结构一层。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属违法建设。





















第页共页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执法现场

检查(勘验)笔录尾页





































被检查人对上述检查(勘验)笔录的意见:



被检查人签字:关首2011年7月8日

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理由:



见证人签字:曾瑞苹2011年7月8日

检查人签字:袁XX执法证件号Q072366

茹XX执法证件号Q072568

2011年7月8日

记录人签字:袁XX执法证件号Q072366

2011年7月8日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



案由:涉嫌没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建筑物

当事人:关XX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住址(或单位地址):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电话:13537984565

询问时间:2011年7月8日9时00分至9时30分

询问地点:阳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被询问人:姓名黄XX性别:男年龄:电话:13537984565

工作单位:广东省真智律师事务所

住址或单位地址:阳江市石湾北路新湾小区B-023邮编:529500

与本案的关系:委托代理人

检查人:袁XX执法证件号Q072366

茹XX执法证件号Q072568

记录人:袁XX执法证件号Q072366

询问内容:

告知:我们是阳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现对你的有关 情况进行询问调查,你依法享有申辩及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你应如实回答被 询问的问题并协助调查,对以上告知你是否明白? 答:明白。 问:位于阳江市市区东山路边市人民医院大门口东侧面建有一层简易构筑物,你是该简 易构筑物的业主吗? 答:业主是关XX,我是他委托的律师,代为办理有关事宜,我不认为是简易构筑物,因为 该建筑物的墙体是由砖头砌成,顶部是由铁棚构成,且当时购买时是由城南办事处建造 对外出租的,直到现在关XX并没有对该建筑物改造过。 问:该简易建筑物占地面积有多少平方米?什么时候动工兴建的? 答:该建筑物占地面积有280M,于1996年由阳江市江城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动工兴建的, 一直保留至今。 问:该简易构筑物的土地有购地发票或国土证吗?是否有合伙人或共有人? 第页共页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尾页



答:该建筑物的土地来源情况如下:1987年1月,原阳江县江城镇二区办事处征用佛婆山 旱坡地(即现座落于阳江市江城区东山路边市人民医院大门口东侧)作工业用地, 1996年11月2日,阳江市江城区城向街道办事处(下称城南办事处)与阳江江城区岗列房 地产公司签订《调换土地协议书》,将上述土地调换至城南办事处名下,城南办事处取 得该土地后,便建设了该建筑物,并对外出租。2004年1月,城南办事处经江城区府批准 将该土地向社会公开竞价拍卖,我的当事人关XX通过竞买方式购得该土地签订了《土地 转让合同书》。 问:该简易建筑物现在作何用途? 答:该建筑物现在由我的当事人关XX出租给人经营执姐快餐店、乡缘鲜果店、百草堂。 问:该简易构筑物建设时是否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有否经规划,建设国土部门批准或经何部门处理过? 答:该简易构筑物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也没 经经何部门处理过? 问:该简易构筑物未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经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十四条和六十六条规定,你是否明白? 答:我的当事人关XX于2004年1月购买土地时,该建筑物已经存在,关XX认为既然土地是 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那么建筑物也是合法的。如果现在需要补办相关批建手续,他也 同意去办理,是否违反有关法律该由有关法律部门认定。 问:你还有什么补充吗? 答:没有。 被询问人对上述询问笔录的意见:此记录属实



被询问人签字:黄XX2011年7月8日

拒绝签字的理由:



询问人签字:袁XX执法证件号Q072366

茹XX执法证件号Q072568

2011年7月8日

记录人签字:袁XX执法证件号Q072366

2011年7月8日



第页共页

注:由被询问人在每页同时注明“此记录属实”字样;如有涂改之处,请被调查询问人在涂改之处按手印或盖章或签名。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阳城管告[2011]008号

关XX(当事人):

经查,你(单位)于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构)筑物(建于1996年11月,占地面积280平方米,建筑面积280平方米),存在没有办理报建手续,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对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阳江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袁XX执法证件号Q072366

茹XX执法证件号Q072568



电话:280XXXX

地址:阳江市桔子西路33号

执法机关(公章)

年月日





收件人签章:关XX时间:2011年7月13日

送达人签章:袁XX执法证件号Q072366

茹XX执法证件号Q072568

时间:2011年7月13日

(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书

阳江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

收到你机关的《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阳城管告[2011]008号后,本当事人对你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的认为本人位于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构)筑物(建于1996年11月,占地面积280平方米,建筑面积280平方米)存在没有办理报建手续,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拟对我作出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现陈述(申辩)如下:

(一)陈述(申辩)的目的:请求贵局对2011年8月3日作出的拟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市区东山路边市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筑物予以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听证。

(二)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一、《行政处罚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处罚告知书》所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失效,不能作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根据陈述人的建筑物的实际情况,也不应予以拆除。2004年1月,城南办事处经上级部门批准将该处土地向社会公开竞价拍卖,陈述人通过竞买方式以柒拾万元的价格向办事处购得该处土地,根据“房随地走”原则,该处房地产属于陈述人所有。

































当事人:关XX(签章或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黄XX(签字)

2011年8月5日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笔录



案由:未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建筑物

当事人:关XX法定代表人:

住址或单位地址: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电话:13537984565

陈述(申辩)时间:2011年8月8日9时00分至9时30分

陈述(申辩)地点:阳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陈述(申辩)人:姓名:关XX性别:男年龄:44

工作单位:电话:

住址: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邮编:529500

与本案的关系:代理

案件承办人:袁XX执法证件号Q072366

茹XX执法证件号Q072568

记录人:袁XX执法证件号Q072366

陈述(申辩)的目的:1、请求贵局对2011年8月3日作出的拟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市区东山路边市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筑物予以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听证。2、请求贵局撤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1、《行政处罚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处罚告知书》所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失效,不能作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2、根据陈述人的建筑物的实际情况,也不应予以拆除。2004年1月,城南办事处经上级部门批准将该处土地向社会公开竞价拍卖,陈述人通过竞买方式以柒拾万元的价格向办事处购得该处土地,根据“房随地走”原则,该处房地产属于陈述人所有。



第页共页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笔录尾页











































陈述(申辩)人签字:关XX2011年8月5日

案件承办人签字:袁XX执法证件号Q072366

茹XX执法证件号Q072568



记录人签字:袁XX执法证件号Q072366

2011年8月5日



第页共页

注:由陈述(申辩)人在每页同时注明“此记录属实”字样。如有涂改之处,请陈述(申辩)人按手印或盖章或签名。如陈述(申辩)人为受被处罚当事人委托的,应有当事人本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

[]号

案由 未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建筑物 陈述

(申辩)

基本

情况 一、《行政处罚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处罚告知书》所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失效,不能作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根据陈述人的建筑物的实际情况,也不应予以拆除。2004年1月,城南办事处经上级部门批准将该处土地向社会公开竞价拍卖,陈述人通过竞买方式以柒拾万元的价格向办事处购得该处土地,根据“房随地走”原则,该处房地产属于陈述人所有。





陈述(申辩)结论及拟处

理意见 位于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构)筑物(建于1996年11月,占地面积280平方米,建筑面积280平方米),存在没有办理报建手续,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签字:袁XX执法证件号Q072366茹XX执法证件号Q072568

年月日 大队长

意见 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签字:陈创运2011年7月8日

支队主管

领导意见 同意大队意见



签字:谢少华2011年7月8日 注:附陈述(申辩)笔录。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阳城管告[2011]008号

关XX(当事人):

经查,你(单位)于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构)筑物(建于1996年11月,占地面积280平方米,建筑面积280平方米),存在没有办理报建手续,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依法要求听证。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袁XX执法证件号Q072366

茹XX执法证件号Q072568



电话:280XXXX

地址:阳江市桔子西路33号

执法机关:(公章)

年月日

收件人签章:关XX时间:2011年7月13日

送达人签章:袁XX执法证件号Q072366

茹XX执法证件号Q072568

(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阳江市城管执法支队:

收到你机关发给我(单位)的《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城管告[2011]008号)后,我(单位)对你机关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的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等有异议,特要求申请听证。

(一)听证的目的:1、请求贵局对2011年8月3日作出的拟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市区东山路边市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筑物予以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听证。2、请求贵局撤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听证的事实和理由:一、《行政处罚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处罚告知书》所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失效,不能作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根据陈述人的建筑物的实际情况,也不应予以拆除。2004年1月,城南办事处经上级部门批准将该处土地向社会公开竞价拍卖,陈述人通过竞买方式以柒拾万元的价格向办事处购得该处土地,根据“房随地走”原则,该处房地产属于陈述人所有。









听证申请人:关XX(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黄XX(签字)

2011年8月5日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

听证会通知书

[]号

关XX(当事人):

根据你(单位)2011年8月5日提出的听证申请,本机关定于2011年8月24日16时00分在阳江市城管执法支队依法举行公开听证会,请你(单位)准时参加,并做好以下准备:

1.携带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据材料(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请其法定代表人带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据材料原件并交复印件);

2.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

3.如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请于2011年8月15日之前告知本机关,并陈述申请主持人回避的理由;

4.如需委托代理人,请持合法有效的委托书,授权其全权负责有关本案的听证事项。

听证主持人:黄XX任职部门:支队职务:副支队长

听证员:冯XX任职部门:法制室职务:主任

书记员:曾XX任职部门:机动大队职务:副大队长

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参加听证,又不事先说明理由,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通知。

执法机关:(公章)

2011年8月9日

收件人签章:关XX时间:2011年8月9日

送达人签章:袁XX执法证件号Q072366

茹XX执法证件号Q072568



时间:2011年8月9日

(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定于2011年8月24日16时00分在阳江市城管执法支队就涉嫌没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建筑物一案,举行公开听证会。

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如申请参加本次听证会,可在2011年8月15日到本机关办理有关参加听证会的手续,领取《听证出席证》。

特此公告。

袁XX执法证件号Q072366

茹XX执法证件号Q072568



电话:280XXXX

地址:阳江市桔子西路33号



执法机关:(公章)

年月日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听证时间:2011年8月24日16时00分至17时00分

听证地点:阳江市城管执法支队听证方式:(公开)

听证主持人:黄XX听证员:冯XX书记员:曾XX

案件承办人员:袁XX执法证件号Q072366

案件承办人员:茹XX执法证件号Q072568

听证申请人:关XX联系电话:13537984565

地址: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邮编:529500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黄XX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广东曾智律师事务所邮编:529500

利害关系人: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邮编: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邮编:

听证内容:

案件承办人:袁XX执法证件号Q072366茹XX执法证件号Q072568(下称案件承办人)。当事人委托律师:黄XX(下称当事人委托律师)。

案件承办人:2010年8月20日我大队检查发现市区东山路边市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筑物,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建筑物建于1996年,占地面积280㎡,砖墙、角铁支架铁皮屋顶结构一层。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属违法建设,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限期7日内自行

第页共页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

听证笔录尾页



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委托律师:1、当时未出规划法已存在该建筑物,且买地时已有该建筑物。2、经法定程序购买,属于合法。认为建筑物是合法的。

听证主持人:规划在前或在后现不予认定,房屋已存在是事实。2、当事人委托律师坚持经区政府拍卖是合法的。3、符合当时法律法规。

案件承办人:1、该处土地1997年已纳入规划严控地,住建局已认定当事人没有提供任何的报建手续。政府要求公平公平拍卖,没有经国土局土地转让交易,没有相关的证明。关XX只是实际占有人,而并非物权人。2、根据《区长办公室会议纪要》,土地还没有拍卖。3、房屋的转让必须经房管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才算合法。

当事人委托律师:做出行政处罚的时效性已过,以违法建筑的完成之日起算。

案件承办人:法律上时效性的存在的认定是以违法事实的延续,至今没消除对规划的影响。

听证主持人:双方对建筑物是否要经国土局、房管局登记方为合法及追诉时效已过存在争议,对双方的争议焦点听证员将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作出结论。听证会结束。

听证申请人:关XX2011年8月24日

委托代理人:黄XX2011年8月24日

利害关系人: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年月日

案件承办人:袁XX执法证件号Q072366

茹XX执法证件号Q072568

2011年8月24日

听证主持人:黄XX2011年8月24日

听证员冯XX2011年8月24日

书记员:曾XX2011年8月24日

第页共页

注:由当事人在每页同时注明“此记录属实”字样。如有涂改之处,请当事人按手印或盖章或签名。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

[]号

案由 涉嫌没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建筑物 听证



基本



情况



摘要 2011年8月24日下午4时在阳江市城管执法支队四楼会议室举行,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听证组成人员3人,案件调查人员2人,当事人的委托人1人。

案件调查人首先介绍案由,指出该建筑物没有办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应予拆除。当事人委托律师认为,该建筑物在〈城市规划法〉分布前已存在,经江城区府拍卖,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是合法建筑物,无须拆除。案件承办人认为该地块未经公开拍卖且查阅〈江城区区长办公室会议纪要〉仍未拍卖,关XX不是地块的所有权人,只是实际占有人,地上建筑物未办理报建手续,且未依法定途径转让,是违法建筑。当事人委托律师认为做出行政处罚的时效性已过,以违法建筑的完成之日起算。

案件承办人认为法律上时效性的存在的认定是以违法事实的延续,至今没消除对规划的影响。

听证

结论及

处理

意见 关XX位于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构)筑物(建于1996年11月,占地面积280平方米,建筑面积280平方米),存在没有办理报建手续,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款第项的规定。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关XX作出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





听证主持人签字:黄XX2011年8月24日



其他听证人员签字:冯XX曾XX年2011年8月24日

注:附听证笔录。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时间:2011年8月28日9时00分至10时00分

地点:阳江市城管执法支队

集体讨论案由:涉嫌没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建筑物



主持人:职务:记录人:职务:

参加人:



列席人:



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案件调查人首先介绍案由,指出该建筑物没有办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应予拆除。当事人委托律师认为,该建筑物在〈城市规划法〉分布前已存在,经江城区府拍卖,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是合法建筑物,无须拆除。案件承办人认为该地块未经公开拍卖且查阅〈江城区区长办公室会议纪要〉仍未拍卖,关XX不是地块的所有权人,只是实际占有人,地上建筑物未办理报建手续,且未依法定途径转让,是违法建筑。当事人委托律师认为做出行政处

罚的时效性已过,以违法建筑的完成之日起算。但案件承办人认为法律上时效性的存在的认定是以违法事实的延续,至今没消除对规划的影响。

听证主持人汇报听证情况:关XX位于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构)筑物(建于1996年11月,占地面积280平方米,建筑面积280平方米),存在没有办理报建手续,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款第项的规定。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关XX作出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



参加讨论人员的意见和理由:关XX位于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构)筑物(建于1996年11月,占地面积280平方米,建筑面积280平方米),存在没有办理报建手续,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款第项的规定。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关XX作出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



结论性意见:关XX位于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构)筑物(建于1996年11月,占地面积280平方米,建筑面积280平方米),存在没有办理报建手续,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款第项的规定。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关XX作出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



支队主管领导签字:何成连2012年8月28日



第页共页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意见审批表

案由 未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建筑物 案件来源 巡查发现 当



人 个人 姓名 关XX 所在单位 住址 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 电话 13537984565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调查结论 关XX位于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构)筑物(建于1996年11月,占地面积280平方米,建筑面积280平方米),存在没有办理报建手续,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听证、集体研判的结论和意见 2011年8月24日听证会结论:同意作出限期7天内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1年8月28日集体讨论意见:同意作出限期7天内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 大队长意见 同意限期拆除签字:陈创运年月日 法制室意见 同意限期拆除签字:冯万宣年月日 支队主管领导意见 同意限期拆除签字:谢少华年月日 支队长意见 同意限期拆除签字:何成连年月日 督察科意见 同意限期拆除签字:阮建荣年月日 局分管领导意见 同意限期拆除

签字:洪涛年月日 局长意见 同意限期拆除

签字:关石年月日 附:调查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听证报告书和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等资料。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号

(个人)

被处罚人姓名:关XX性别:男年龄:44岁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住址:市区东山路边市人民医院大门东侧

(单位)

被处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联系电话:

本机关于2011年月日对你(单位)于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构)筑物(建于1996年11月,占地面积280平方米,建筑面积280平方米),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存在没有办理报建手续,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决定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2011年10月18日;

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自行拆除。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厅或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章)

年月日

(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







送达回证

案由 未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建筑物 送达文书

名称及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城管行决字[2011]020号 被送达人

(当事人) 关XX 送达地点 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 代收人签字 代收人和当事人的关系 送达日期 2011年10月10日时分 送达方式 邮寄日期 2011年10月10日 挂号信号码 EN913308276CS 拒收理由 见证人签字 曾瑞苹 送达人签字 袁XX执法证件号Q072366

茹XX执法证件号Q072568

备注 注:1.送达文书应交给被送达人本人,如被送达人本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所在社区、单位负责人代收。

2.如系代收,收件人应在代收人栏内签名或印章,并注明与被送达人的关系。

3.被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或不签名、印章时,送达人可邀请其基层组织或其他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其住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和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4.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6.应在七日内将送达文书送达当事人。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

强制执行审批表

行政处罚决书文号 阳城管行决字[2011]020号 发文时间 2011年10月9日 案由 未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建筑物 行政处罚内容 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当事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阳城管行决字[2011]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集体研判的结论和意见 去函市政府责令我局强制拆除 大队长意见 同意强制执行

签字:陈创运年月日 法制室意见 同意强制执行

签字:冯万宣年月日 支队主管领导意见 同意强制执行

签字:谢少华年月日 支队长意见 同意强制执行

签字:何成连年月日 督察科意见 同意强制执行

签字:阮建荣年月日 局分管领导意见 同意强制执行

签字:洪涛年月日 局长意见 同意强制执行

签字:关石年月日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

强制执行申请书

[]号

申请人: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单位地址:阳江市桔子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关石电话:3414197

被申请人:

(个人)姓名关XX性别:男年龄:44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537984565

住址: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市政府责令有关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事实与依据:关XX位于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构)筑物(建于1996年11月,占地面积280平方米,建筑面积280平方米),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存在没有办理报建手续,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决定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对关XX涉嫌没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建筑物一案,于2011年10月9日下达的阳城管行决字[2011]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名称、文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按该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三)项之规定,特申请市政府责令相关部门给予强制执行下列项目: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构)筑物

此致

人民政府

附:案件简介及有关材料件。

执法机关:(公章)

年月日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执法结案报告



当事人 个人 姓名 关XX 所在单位 住址 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构)筑物 电话 13537984565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案由 涉嫌没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建筑物 案件来源 巡查发现 案件概

要及办

理简况





行政处罚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阳城管行决字[2011]020号 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执行情况 □自动履行□复议结案□诉讼结案□强制执行 办案人

员意见

袁XX执法证件号Q072366

茹XX执法证件号Q072568

签名:2012年XX月XX日 大队长

意见 签字:陈创运2012年XX月XX日 支队主管领导意见

签字:谢少华2012年XX月XX日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执法处罚案卷

资料(证据)文书格式



































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注:复印件上需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证明自然人身份的,复印件需有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证明







(执法机关):



兹为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身份证号码:

性别:年龄:。

特此证明。











当事人:(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应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复印件上需加盖单位印章及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授权委托书







(执法机关):



在一案中,我作为当事人,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

姓名:性别:年龄:

单位:电话:

地址:邮编:

委托权限:















姓名:性别:年龄:

单位:电话:

地址:邮编:

委托权限:



















当事人签章:

年月日



注:授权委托书的当事人为个人的,其个人要签字;当事人为单位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要签字并盖公章

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其身份证件复印件上应有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当事人为单位的并应加盖单位公章。

有关单位审批材料









































































注:复印件上,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应签字,当事人为单位的并应加盖单位公章。

视听资料证据

收集时间 收集人 收集地点 收集方式 证物照片粘贴处:







拍摄时间:年月日时分



拍摄地点:



拍摄内容:



拍摄张数:共张第张



拍摄人: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封面



归档号 年度字第号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



卷宗





























() 立案机关 立案号 案名 当



人 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单位地址或个人住址 办案

人员 立卷人 验卷人 立案

日期 年月日 结案

日期 年月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归档日期 年月日 保存期限 至年月日 卷内页数 页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卷宗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页号 备注 调查通知书 现场检查(勘验) 立案审批表 立案终结报告 案件处理审批表 询问记录 图片 身份证复印件 房屋买卖契约复印件 听证告知书 听证笔录及听证报告 陈述申辩意见书及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 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 履行行政处罚公告书 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强制执行审批表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处罚票据复印件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

证据材料备考表

序号 名称 数量 提取时间 提取地点 存放地点 保管责任人 备注 注:此表仅用于对不能随文书立卷装订的录音、录像或者实物等证据。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立卷、验卷情况记载



本案卷于年月日立卷



本册连面带底共计页



附证物袋,内装件







立卷人



本案卷于年月日经验收合格。















验卷人































4



























证据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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