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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官吏等级制度沿
2013-12-02 | 阅:  转:  |  分享 
  
清代的官吏等级制度沿用了自汉魏六朝以来的九品十八级基本制度,每一品分为正、从两级。同时也有一些本朝自己的特色。一般来讲,清代的官制体系分为两大类,一是地域体系,分为京官和地方官两大系统。二是职能体系,分为文官和武官两大系统。两大类相互交错。其中,京官系统中以文职官员为主,地方官系统中则文武兼有。

京官

首先,清代的主要中央枢要机关是内阁及其变种,主要官员为大学士、协办大学士、学士,大学士地位和权力最高,相当于前代的宰相,后来的军机处设军机大臣,与此类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清代的官员品级随时代不同经常变动,特别在清初时变动十分频繁,本文中只列出最后确定的情况。雍正八年,内阁大学士均兼任各部尚书,满、汉品级均定为正一品,是清朝最高官员;协办大学士是大学士的副职,于乾隆四年最终确立为常设职务,品级为从一品;内阁学士均兼任部侍郎衔,作为大学士的工作助手,品级为从二品。乾隆五十八年以后,内阁官员所兼的各部职衔一律裁汰。

雍正时设立军机处,逐渐替代了内阁的职能。军机大臣无一定品级规定,但其地位和职权甚至高于大学士。分掌国政的各部院衙门中,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是主要部门,每部设尚书满、汉各一人,雍正八年其品级确定为从一品;左右侍郎满、汉各一人,品级为正二品。都察院为监察机关,堂官设左都御史满、汉各一人,从一品。大理寺为平反刑狱的机关,堂官设正卿满、汉各一人,康熙九年确定为正三品;其下有少卿满、汉各一人,正四品。大理寺与都察院、刑部合称为“三法司”。



理藩院是管理蒙、回、藏事务的机关,其主官为尚书,其下为侍郎,品级与六部同。



翰林院是掌管论撰文史的机关,主官为掌院学士,满、汉各一人,雍正八年定品级为从二品。



詹事府是辅导东宫太子的机关,康熙以后照例不立太子,其职责改为“文学侍从”或掌“经史文章之事”。主官为满、汉詹事各一人,康熙14年以后定为正三品,其下设满、汉少詹事各一人,正四品。



太医院掌管医药卫生事务,设院使一人,正五品,左右院判各一人,正六品。宗人府掌管皇族属籍,设宗令一人,由亲王或郡王内选充,左右宗正各一人,由亲王、郡王和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内选充。内务府管理宫廷及皇家事务,下辖七司、三院等不同职能机关,最高官员为总管内务府大臣,正二品,多由满人出任。



地方官



清沿明制,以京师及附近州县为顺天府,作为“京府”,入关后顺天府为北京,改盛京及其附近州县为奉天府,主官为府尹,自顺治元年即定为正三品。地位犹如各省巡抚,可直接向皇帝奏事。



地方官员中级别最高的是总督,系“总督军务”的简称,为正二品官,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掌统辖一省或几省地区的文武、军民,总理戎政,保卫边疆。文职道府以下、武职副将以下官员均由总督奏请升调免黜,总督并有对外交涉之权。全国共设总督八人。其中,管辖河北省及内蒙一部分地区的直隶总督为北方最有权势的地方大员。管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的两江总督为南方最有权势的地方大员。各省总督,例有兼衔,光绪三十年最终确定,各地总督都兼尚书衔和都察院右都御史。总督并有直属军队,名为“督标”。



巡抚是总管一省地方政务的长官,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一般为从二品,但巡抚多数兼兵部侍郎衔,加衔后为正二品。其职权略逊于总督。巡抚也有直属军队,名为“抚标”。



每一省巡抚之下有布政使,全称为“承宣布政使司”,,一般称“藩司”、藩台或方伯。掌一省之行政,司全省财富之出纳,从二品。

各省有按察使,全称为“提刑按察使司”,俗称“臬司”,掌管一省司法事务,正三品。



藩、臬两司的辅佐官为道员,其职责、设定较为繁复,不能一一赘述,为正四品官。



司道之下的地方行政衙门有府、厅、州、县各级,府的长官为知府,初为正四品,乾隆十八年改为从四品。府下有厅,由同知、通判管理,同知为正五品,通判为正六品。府下还设有州,分为指数布政使的直隶州和由府管辖的散州,长官为知州,前者为正五品,后者为从五品。最下的一级地方长官为知县,正七品。各省还设有掌管学政、漕运、盐务、河道、税关等衙门。学政为每省一人。管理一省文教事业,由进士出身的侍郎、京堂(各寺堂官)、翰林、科道及部属等官简充,三年一任,各按原官品级。



全国设漕运总督一人,正二品,兼尚书者从一品,有直辖军队“漕标”。各省设盐政,由督抚兼任。全国设河道总督一人,正二品,有直辖军队“河标”。



武职

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集各种权力于一身的皇帝,总结历史上各朝代的经验,为加强中央集权,削弱、分化大臣权利,以防权臣篡位,建立了一套有别于以前各朝的官制。

文京内官文京外官武京内官武京外官



清朝官制正一品太师、太傅、太保、殿阁大学士。领侍卫内大臣、掌銮仪卫事大臣。

从一品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少师、少傅、少保、各部院尚书、都察院左右都御使、协办大学士、总督(加尚书衔)、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九门提督)、内大臣。将军、都统、提督。



正二品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内务府总管、銮仪使、大理院正卿。各省总督、漕运总督、河运总督。八旗护军统领、(左、右)翼前锋统领。副都统、总兵。

从二品内阁学士、军机处散秩大臣、翰林院掌院学士、各部院左右侍郎。巡抚、布政使司布政使。副将。



正三品都察院左右副都御使、通政使、大理寺卿、詹事府詹事、上驷院卿、大理院少卿、太常寺卿。顺天府尹、奉天府尹、按察使、步军翼尉、各省提学使。一等侍卫、火器营翼长、健锐营翼长、前锋参领、护军参领、骁骑参领、武备院卿、参领。城守尉、参将、指挥使。

从三品太仆寺卿、光禄寺卿。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参政道。包衣护军参领、包衣骁骑参领、王府一等侍卫。游击、下五旗参领、协领、指挥同知、宣慰使、土游击。



正四品通政使司副使、鸿胪寺卿、大理寺少卿、太常寺少卿、太仆寺少卿、詹事府少詹事、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顺天府丞、奉天府丞、各省守巡道员、盐法道、副使道。防守尉、佐领、都司、指挥佥事、宣慰使司同知、土都司、兵备道、代本。

从四品内阁侍读学士、翰林院侍读学士、翰林院侍讲学士、光禄寺少卿、国子监祭酒。知府、土知府、都转盐运使司运同、参议道。城门领、包衣护军副参领、包衣骁骑副参领、包衣佐领、四品典仪。宣抚使、宣慰使司副使。



正五品各部院郎中、太医院院使、左右庶子、佥事道、钦天监监正。直隶州知州、同知、土同知、顺天府治中、奉天府治中、监掣同知。步军副尉、步军校。关口守御、防御、守备、宣抚使司同知、千户、宣慰使司佥事。

从五品鸿胪寺少卿、各部院部外郎、翰林院侍讲、翰林院侍读、詹事府洗马。各州知州、都转盐运使司副使、土知州。委署护军参领、委署骁骑参领、下五旗包衣参领。副千户、宣抚使司副使、招讨使、安抚使、长官司长官使、河营协办守备、守御所千总。



正六品太医院左右院判、内阁侍读、左右中允、主事、都察院都事。京府通判、土通判、京县知县、通判。兰翎侍卫、整仪尉、亲军校、护军校、前锋校、鸟枪步军校、骁骑校、委署步军校。千总、宣抚使司佥事、安抚使司同知、招讨使司副使、长官司副长官、百户、土千总、门千总、营千总。

从六品左右赞善、翰林院修撰。土州同、州同、运判、理同。内务府兰翎长、六品典仪。盛京游牧副尉。



正七品内阁典籍、主簿、评事、通政使、太常寺典簿司知事、太常寺博士、御医。知县、京县县丞、顺天府满洲教授、训导、土知县、县视学。城门吏、太仆寺马厂协领。把总、土把总、安抚使司副使。

从七品五官灵台郎、光禄寺典簿、布政使司都事、翰林院检讨、国子监博士。土州判、州判。七品典仪。卫千总、安抚使司佥事。



正八品司务、司库、协律郎、国子监学正、太医院吏目。土县丞、县丞、库大使、按察使司知事、府厅学正、盐课司大使、盐引批验所大使、教谕。外委千总。

从八品五官挚壶正、典簿。训导、盐运司知事。委署亲军校、委署护军校、委署前锋校、委署鸟枪护军校、委署骁骑校。



正九品主簿、土主簿、土知事、庄头、府厅知事各营兰翎长。外委把总。

从九品孔目外郎、司狱、司晨、医士、鸣赞待诏、钦天监博士。仓大吏、吏目、巡检、道府大使、府税课司大使。太仆寺马厂委署协领。编外外委。未入流五城兵马司吏目府使、医士、布政使司检校。正术、正科、训术、训科、典术、典科、关厅库大使、驿丞、茶引批验所大使、河泊所大使、道会、道正、京师崇文门关分司副使、州县税课司大使。五城兵司吏目。



清朝官制

内阁

明朝时为了进一步集权而不设宰相、中书省等机构,宰相的权利转移到内阁,由内阁来处理国家政务。清朝继承了这一做法,内阁的首辅大学士以及协办大学士都被称为中堂,即宰相的别称,但实权则由军机处掌握,在军机处任职的官员称为军机大臣,统称大军机,军机大臣的僚属称为军机章京,又称小军机。

中央行政机构

清朝沿袭明朝传统,设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各部长官(管部的大学士及尚书、侍郎等)称堂官,部下属各司的郎中、员外郎、主事以及主事一下的七品小京官称为司官。



在六部之外和六部并立的中央行政机构有: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理藩院、宗人府、詹事府、内务府。

军事系统

清朝军队主要分八旗和绿营两个系统。八旗又分京营和驻防两部分,京营中侍卫皇帝的称为亲军,由侍卫处(领侍卫府)领侍卫内大臣和御前大臣分掌,而御前大臣持掌乾清门侍卫和皇帝出行随扈,权位尤重。其他守卫京师的有骁骑营、前锋营、护军营、步兵营、健锐营、火器营、神机营、虎枪营、善扑营等。骁骑营由八旗都统直辖;前锋营、护军营、步兵营各设统领管辖;健锐营、火器营、神机营由于都是特种兵,设掌印总统大臣或管理大臣管辖;虎枪营专任扈从、围猎等,设总统管辖;善扑营则专门练习摔角。



驻防八旗驻扎于全国各重要之地,视情况不同设将军、都统、副都统、城守尉、防守尉等官。内地将军等只管军事,而驻扎边疆的将军等要兼管民政。清朝的将军是满官的称号,战时则任命亲王为大将军。



绿营即汉兵,驻扎京师的称巡捕营,归步军统领管辖。绿营的建制分标、协、营、汛几级,标又分为督标、抚标、提标、镇标、军标、河标、漕标等,分别由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八旗驻防将军、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统率。督标、抚标、军标、河标、漕标都是兼辖,实际各省绿营独立组织为提标、镇标,提督实为一省的最高武官,总兵略低于提督。总兵以下,副将所属为协,参将、游击、都司、守备所属为营,千总、把总、外委所属为汛。

行宪机构

清朝沿袭明代设监察院,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为监察院长官,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则为总督、巡抚的加衔。

地方行政

清沿袭明制,大致分省、府、县三级,总督、巡抚为掌握行政、军事、监察大权的高级地方官员,布政、按察两使为督、抚的属官。与督、抚平行的有驻防将军和提督学政,不过驻防将军只管八旗驻军;提督学政只管学校与科举考试,其权力不能与督、抚相比的。省以下有道的设置,道为监察区性质,不算正式行政区。道主要有分守道和分巡道两种,兼兵备衔,另有一些不属布政、按察二司的道,如海关道、管河道、督粮道、盐法道等。省以下为府,设知府、同知、通判等官,与府平行的有直隶厅,设同知、通判。府以下为县,设知县、县丞、主簿等官,与县平行的为散厅,设置同直隶厅。在少数民族地区则设专门机构管理,即土司,一般分为两种:一种由军事部门管辖,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长官为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另一种是由行政部门管辖,也设府、县等,官员称土知府、土知县,通常由少数民族头人担任。



清朝军队分为八旗兵和绿营兵两大类。绿营兵就是汉兵。八旗官兵分驻各省,每一省旗兵最高长官为“将军”,从一品;其他管辖旗兵的职官为都统,从一品;副都统,正二品;地方有城守尉,,正三品;防守尉,正四品。



各省绿营兵最高长官为提督,从一品;提督之下有总兵,正二品;副将,从二品;参将,正三品;游击,从三品;都司,正四品;守备,正五品;千总,正六品;把总,正七品;外委千总,正八品;外委把总,正九品。武职官员品级前均应加“武职”二字。其任免升黜均由兵部武选司负责,而文职官员则由吏部文选司负责。

其他各级官员品级纷繁复杂,不及多述。只将主要者列出,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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