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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叶瑞英)
2013-12-17 | 阅:  转:  |  分享 
  
房屋买卖协议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叶瑞英,女,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凤山镇小西外21号。

(身份证号码:350123531008344)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陈成财,男,196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西兰乡岭头村岭头23号。

(身份证号码:350123196009225036)

甲方从张宗佺处买受的溪尾路一处房屋转卖给乙方。双方就该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兹订立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从张宗佺处买受的房屋座落于罗源县凤山镇溪尾路10—501号一套房屋,(原新建商品住宅第B幢楼五层109号房屋壹单元及配套杂物间)建筑面积80.96平方米现转卖给乙方。

二、售房总价: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整。

三、付款方法:乙方于本协议成立之日,一次性交付售房款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整给甲方。同时,甲方将原始《预售商品房合约书》及《购房收款收据》并将房屋所有锁匙一并交付给乙方;该房屋的所有权即归乙方。

四、若日后乙方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甲方应协助办理。办理手续的一切费用及所需补交款由乙方负担。

五、因该房屋原由甲方出租给李丽江;甲方从转卖之日起的租金由乙方收取。是否继续出租由乙方与承租方协商。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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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老骥0816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