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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铁运发(2012)586号上海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013-12-18 | 阅:  转:  |  分享 
  












上铁运发〔2012〕586号





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内各单位,局内其他单位,各工程指挥部、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各部管股份公司筹备组,各部管管内合资铁路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2012〕280号)及有关文件精神,重新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技术规章编号:SHG/YS118-2012),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SHG/YS118-2012

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适应铁路发展需要,明确路局、站段、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对营业线施工管理权限和安全责任,做到运输、施工兼顾,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办法》、《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200~250km/h部分)、《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300~350km/h部分)、《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铁路及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委托铁路局经营的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行车组织由铁路局负责的路产、非路产专用线以及路企直通运输的非国铁线路(指国铁机车及机车乘务员直通非国铁单位线路,下同)等比照办理。邻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

第3条营业线施工分类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按组织方式、影响程度分为施工和维修两类。

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两侧一定范围内,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影响或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

第4条本办法将铁路营业线分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进行管理。高速铁路相关联络线及动车走行线、新建设计速度200km/h的铁路及相关联络线和动车走行线按高速铁路管理。既有线提速200~250km/h区段按普速铁路管理。普速铁路分为繁忙干线、干线和其他线路,繁忙干线及干线名称按《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2012〕280号)附件1办理。

文中注明范围(高速铁路或普速铁路)的章节按指定范围适用,凡未注明的为同时适用高速铁路、普速铁路全部营业线范围。

第5条本办法规定了铁路营业线施工分类、天窗和慢行规定、等级划分、施工组织领导、施工方案审核、施工计划编制及审批、集中修和维修天窗组织实施,明确了施工过渡工程、验收交接的要求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明确了施工考核及奖惩的基本制度。

第6条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施工管理有关规定。

第7条铁路营业线施工是运输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积极推广使用技术先进的施工机具和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营业线施工项目

第8条施工项目

施工项目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基建站场改造、行车固定设备大中修、涉及铁路的地方委托建设工程(简称地方涉铁工程,下同)等。按其作业性质、影响程度、项目管理、专业管理等特点主要项目如下: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人行过道、涵洞、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以及铺设道口、平过道等设备设施的施工。

3.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杆塔、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5.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通信(含GSM-R)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改造施工。

6.影响营业线正常运营的铁路重要信息系统运行环境改造、软硬件平台更新、应用软件变更等施工。

7.设置在线路上的安全检测、监控设备的新建、技术改造、大中修及TPDS设备标定施工。

8.承载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调整施工和中断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设备施工。本办法中行车通信业务是指列车调度语音通信、无线调度命令信息、无线车次号校核信息以及列控数据等与列车运行相关的信息传送业务和承载列车控制、CTC/TDCS、信号闭塞、车辆轨边设备、牵引供电远动、防灾监控等系统的网络通道。

9.成段破底清筛、更换钢轨或轨枕,成组更换道岔(含钢轨伸缩调节器),更换轨枕板、无缝线路应力放散等线路大中修施工。

10.路基、桥、隧、涵大修施工。

11.大型养路机械进行的施工。

12.牵引供电变配电设备、电力、接触网技术改造及大修施工。

13.车站站台、雨棚、天桥等建筑物及客运上水和吸污设备、站场供水设施技术改造及大中修施工。

14.高速铁路线路、路基、桥隧涵病害整治,冻害整治,更换轨枕(板)及道岔主要部件等施工。

15.高速铁路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承力索,更换接触网支柱,隧道内接触网预埋件整治等施工。

16.地方涉铁工程。

17.其他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

第9条维修项目

维修项目是指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并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能完成的项目。

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含补充电文)的维修项目,施工计划下达后其组织实施按施工项目的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第三章天窗和慢行规定

第10条天窗时间标准及使用原则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施工和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

1.施工天窗是用于基建改造、线桥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接触网大修及改造等施工作业,按路局批准的施工计划进行施工作业的时间。施工天窗时间规定如下:

(1)高速铁路天窗原则上不应少于240分钟。

(2)普速铁路不应少于180分钟。

2.各条线天窗时间和位置在编制列车运行图时确定。路局因施工需要临时调整高速铁路、繁忙干线和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天窗时,必须报铁道部运输局批准。

不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和其他线路,根据施工和维修需要,路局可适当增加天窗时间和次数或对天窗时段进行调整。

3.施工天窗的安排,按以下规定办理:

(1)繁忙干线集中修、高速铁路、图定货物列车对数小于12对的普速铁路施工时可连续安排施工天窗。

(2)其余各线周六、周日不安排施工天窗。

4.大型施工专题研究

对于施工天窗内难以完成的大型施工及特殊性质的施工作业,由路局组织进行专题研究和解决,并纳入施工计划或单独行文公布。

第11条施工区段的划分及施工慢行处所的规定

1.施工区段的划分

施工区段依据各线车流密度、年度施工任务等进行确定,繁忙干线和干线施工区段的划分需经铁道部批准。路局管内普速各线施工区段划分详见附件1。

2.桥涵施工慢行速度

各项施工应按规定控制慢行距离和慢行速度,桥涵顶进施工慢行限制速度为45km/h。

3.施工慢行处所的规定

各项施工、维修作业要采用平行作业的方式,综合利用天窗,提高天窗的利用率。要严格按照运行图预留的慢行附加时分控制线路慢行处所,繁忙干线和干线原则上单线1个施工区段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双线1个施工区段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同一区间内慢行处所不超过1处(包括施工慢行处所)。各项施工要按规定控制慢行速度和慢行距离。

施工后产生的慢行在12小时以内恢复常速时,可不统计慢行处所。滚动施工阶梯提速的,按一处慢行处所掌握。

针对施工需要,编制施工分号运行图时,可依据施工分号运行图预留的慢行附加时分,适当增加施工慢行处所。

第12条各项施工作业,施工点前不得安排慢行。清筛、换轨、成段换枕、更换道岔、路基处理施工时,在运行图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适当增加天窗时间。增加天窗时间影响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时,必须报铁道部运输局批准。



第四章营业线施工等级划分

第13条高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且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等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GSM-R核心网络设备施工。

2.Ⅱ级施工

(1)不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或承力索、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没有图定列车运行以及中断本铁路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14条普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改造施工。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4)中断繁忙干线6小时及以上或干线7小时及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2.Ⅱ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他换梁施工。

(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5)中断繁忙干线4小时以上或干线5小时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6)电化区段上跨铁路结构物过轨施工(电力线上跨过轨及架拆防护网除外)。

人工处理路基基床,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大修列车施工,成段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邻线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等常规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4.施工等级的审定

施工单位在上报施工计划申请时,按上述规定初步提出各次施工的施工等级。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含东华地铁公司及子公司,下同)及路局部门、设备主管业务处审核施工计划时按规定进行审核,提出本部门的意见。路局运输处综合各单位、部门的审核意见,确定各次施工的施工等级。其中Ⅰ、Ⅱ级施工应报施工协调小组审定;Ⅲ级施工由路局有关业务处共同审定。具体的施工等级在施工计划中公布。

5.高铁(客专)线施工因天窗时间较长,其施工等级划分依据具体的施工项目、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和路用列车配合方案、施工路料机械的配合方案、施工工艺要求等实际情况,由路局主管业务处先行研究,提出建议等级方案,运输处报施工协调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五章营业线施工组织领导

第15条为加强施工组织领导,铁路局、站段应成立施工协调小组。

1.Ⅰ级施工由铁路局分管运输副局长、有关分管副局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2.Ⅱ级施工由铁路局运输处分管副处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施工主体项目业务处室(多专业同时综合施工时,为主体项目和主要项目业务处室)分管副处长任副组长,建设项目由路局建设管理部门分管副处长、施工主体项目业务处室分管副处长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遇枢纽内、客运站等对客车运行秩序影响较大的施工,根据施工协调小组安排,路局客运处、机务处、车辆处、调度所、上铁公安局、相关公安处等部门指派主管人员参加。

3.Ⅲ级施工

(1)普速铁路Ⅲ级施工和高速铁路在车站登记的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分管副段长(副站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遇新线开通、更换道岔、拢口拨接、接触网分相改造、电务联锁软件更换、新信号机启用等施工时间长、工作量大、行车设备发生变化的建设项目施工,以及由设备管理单位进行的建设项目施工,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其他情况必要时,可在月度施工计划中指定),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2)高速铁路在调度所登记的Ⅲ级施工,按照施工主体项目专业,由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3)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因Ⅲ级施工较多等原因不能亲自到现场组织时,可委托车间副主任及以上级别胜任人员。

第16条施工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3.负责组织召开施工预备会、点名会和总结会。

4.Ⅰ、Ⅱ级施工协调小组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等。

第17条施工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等级安排相应人员担当

1.建设项目Ⅰ级施工由标段项目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标段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分项目负责人(副)担当。

2.技术改造、大中修项目Ⅰ级施工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施工单位分管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施工单位段领导或车间主任(副)担当。

3.配合人员资格:Ⅰ级施工配合人员负责人资格不得低于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Ⅱ级施工配合人员负责人资格不得低于设备管理单位车间主任(副),Ⅲ级施工配合人员负责人资格原则上不低于工(班)长,具体由路局主管业务处按专业、分系统根据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特点具体制定。

第18条施工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检查施工和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指挥现场施工,安排施工防护,确认放行列车条件等。

2.负责协调解决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协调各单位施工作业,掌握施工进度,反馈现场信息,及时向施工协调小组汇报施工情况。

3.负责总结分析施工组织、进度和安全等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

第19条施工现场为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由运输部门指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主体施工负责人。主体施工负责人负责协调各单位施工组织,各单位必须服从主体施工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和维修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主体施工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第20条设备管理单位要实时掌握施工和维修作业动态,段调度要对当天施工和维修作业计划、作业进度、安全防护措施、盯控干部到岗离岗情况实时掌握并记录。



第六章营业线施工计划审批权限

第21条营业线施工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

营业线施工实行铁道部、铁路局、车务段(直属站)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

1.铁道部负责审批的施工计划

(1)影响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跨局旅客列车(含高速铁路确认列车)停运、变更运行区段、改变始发终到时刻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的施工。

(2)影响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停运的施工。

(3)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的施工。

(4)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车流运行径路,实行迂回运输的施工。

(5)变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的施工。

(6)编制跨局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的施工。

(7)繁忙干线封锁正线180分钟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240分钟及以上的施工。

(8)因特殊原因,繁忙干线慢行处所超过本办法第11条之规定时。

(9)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的施工。

(10)中断繁忙干线6小时及以上或干线7小时及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需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由铁路局进行施工方案审核和施工计划编制,并制定运输调整方案和安全措施。铁道部运输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运输调整由运输部门负责,施工方案由各专业部门对口负责。铁路局依据铁道部批复,编制具体施工计划并组织实施。

2.铁路局负责审批的施工计划

(1)铁道部负责审批的施工计划以外的施工计划。

(2)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所(客整所)、专用线内影响机车、动车出入、车辆取送作业的施工计划。

(3)路企直通运输的非国铁线路内影响国铁列车、机车出入、车辆取送作业的施工计划。

(4)调度区段属路局管辖的合资铁路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调度区段隶属公司管辖的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应参照本规定制定细化办法(影响分界口接发列车的施工计划必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22条大型客运站、枢纽、高速铁路、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较大的Ⅰ级施工,按规定须铁道部审批时,由路局分管领导组织研究,提出施工方案、运输组织和安全措施等报铁道部运输局专题研究审定。

第23条加强组织,严肃纪律

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以及未按审定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一经发现立即责成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相关配合单位、部门的责任。

第七章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

第24条施工方案审查牵头部门

施工方案按基建更新改造、大中修、地方涉铁工程等涉及营业线的施工项目由路局主管业务部门负责牵头审查。

1.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施工方案由路局建设处牵头。

2.地方涉铁工程施工方案由地铁公司(东华地铁公司及子公司,下同)牵头。

3.大中修施工方案(含设备主管业务负责的更新改造项目)由路局设备主管业务处牵头。

4.路局管内部直管建设工程(如:京沪高铁、京福、杭甬、杭长公司等,下同)施工方案按施工项目所属专业,由路局工、电、供等相对应的主管业务处牵头;因同一施工项目涉及多家专业时,按谁先谁牵头、其他专业同步一起共同组织审查的原则办理(如工务线路拢口拨接、接触网相应拨接、电缆相应拨接,由工务处牵头供电、电务三个部门联合通知组织审查,三个部门联合下发会议纪要,下同)。

5.多经企业自筹资金施工方案由路局投资中心牵头。

6.路企直通等非国铁设备施工方案按设备管理专业分类由路局主管业务处负责牵头。

第25条施工方案的审查程序、流程

1.施工方案的编制、自审、完善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先行组织自审,并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指导、完善。为保证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充分考虑现场条件和既有设备情况,原则上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方案前要与设备管理等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施工组织设计交底。

2.施工方案的预审

建设、更新、部管项目等施工方案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地方涉铁工程由地铁公司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施工配合、监理等单位参加,对施工方案进行预审,并形成会议纪要;施工单位按预审意见进行完善。

3.施工方案的审查

施工方案审查由路局牵头部门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施工配合、监理、路局相关业务处、安监室等单位、部门参加(具体由牵头部门负责通知),组织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施工单位按审查意见进行完善。

(1)路局设备主管业务处负责牵头的大中修、更新改造施工项目可不预审,直接由路局设备主管业务处牵头组织方案审查。

(2)施工方案审查通过后须形成会议纪要;施工单位按审查意见进行完善,并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4.通信、信号中修及纳入施工计划的维修作业项目不进行预审、审查。

5.对运输影响较大的施工方案,路局运输处可牵头组织审查。

第26条施工方案审查的一般要求

1.预审会议纪要和完善后的施工方案提前3天送主管业务处。

2.施工方案审查意见必须完整全面,不能以设备主管业务部门的意见代替审查小组意见。

3.施工方案审查人员须掌握本专业知识并相对固定。

4.施工方案审查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5.已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如需变更,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27条施工方案审查的基本内容

凡施工作业均需按项目编制施工方案(通信、信号中修及纳入施工计划的维修作业项目除外),线路拨接、接触网拨接、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插铺道岔、分相改造、改变接触网供电方式、隔离开关位置或运行方式变化、拆除或新建接触网设备等站场改造复杂的施工项目应分阶段编制专项方案。施工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施工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基本情况,如: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施工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等具体施工内容。

(2)需实现的目标或阶段性目标。

(3)属独立项目或子系统分项目单独发挥效益。

(4)独立项目中关键的子系统分项目及关键时间节点。

(5)施工示意图和施工分阶段示意图是否准确、完整、清晰、明了,正确反映施工目的。

2.技术标准

(1)施工采用的技术标准及开通后的设备标准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电气化区段施工结束后对接触网等供电设备有何影响,并经监理确认。

(2)施工采用非标技术或试验项目时是否经过设计、监理签认,并经建设管理机构、部门和有资质的单位(部门)审核批准。

(3)施工时间采用的行车办法是否符合《技规》、《行规》等部、局规定的要求。

(4)如采用突破现行规章制度的特殊方法施工时,有无违反《技规》、《行规》,如有违反是否制订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部、局规章管理部门批准。

(5)施工需要大件设备运输到现场时,其装载加固方案和运输限制条件是否能满足施工现场的自然和施工条件,是否经路局货运部门审核批准。

(6)所有参加本项施工的负责人、行车人员、安全把关人员和监督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明确本项施工的施工程序、技术标准、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7)更换车站联锁软件,须明确软件更换的因由、更换后的功能、显示界面、操作变化等事项。

3.运输条件

(1)施工处于什么线路(繁忙干线、干线、其它线路;单线还是双线或者多线)。

(2)列车运行图规定的行车密度、天窗时段。

(3)提出的施工时间和时段是否影响跨局列车(含动车组)的开行,是否需要铁道部调整列车运行径路或时间,是否需要调整管内客车开行时间或停运管内客车,对货物列车运行的干扰和影响程度。

(4)施工项目是否会影响其它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如有影响,影响范围是否正确、周期是多少,是否会对运输生产造成重大干扰,甚至影响区域国民经济的发展。

(5)施工前后的列车运行条件。

4.施工程序及施工过渡方案

(1)按施工内容和运输限制条件合理安排分阶段开通,细化每个阶段的施工计划和实现目标。

(2)施工流程图是否与施工内容及分阶段实现目标相一致,各时间节点是否与运输条件相吻合。平行作业时的关键线路控制和时间节点能否再进行优化。

(3)施工程序是否能依据运输限制条件进行调整。

(4)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

5.施工条件

(1)上道工序完成的时间节点和工程质量能否满足本项施工要求。

(2)施工技术设计(含变更设计、过渡设计)是否完成。

(3)安排的施工用机械、机具、路材路料是否能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

(4)地下管线、隐蔽设施是否全部探查清楚,采取搬迁或保护措施。涉及铁路外单位的地下管线、隐蔽设施,是否已经与路外单位进行联系与协调。上跨线、上跨桥、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等与既有行车固定设备之间的空间几何距离的调查、测量是否已完成。

(5)安排的夜间施工的照明是否满足施工要求(按垂直和水平LX测算),如不满足是否安排了足够的照明器具,照明器具是否有安装设置条件。

(6)明确向设备管理单位提供技术资料(施〈竣〉工图、联锁图表、使用说明书、产品质保书)的时间节点安排,设备管理单位是否已经掌握维修技术,对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安排或实施委托管理。

(7)明确向设备使用单位、行车相关单位、路局相关部门提供LKJ基础数据等有关技术资料的时间节点和安排(含电气化区段送电公告、行车限制卡发布、供电示意图、供电调度远动界面的修改)。

(8)对需要进行压道或牵引试验的机车车辆明确实施方案。

6.劳力组织

(1)施工和配合是否到位,现有技术力量和劳动力是否能满足施工要求。

(2)各作业点和时段的技术力量和劳动力安排是否匹配,有无欠员和冗余情况。

(3)监理是否按规定要求配置,安全员、防护员、把关人员和施工安全监督员是否依据施工安全需要配置并已经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4)需要外借劳动力时,同时审核外借劳动力是否具备施工资质、是否按本项施工要求进行了岗前教育或安排了上岗前的教育计划。

7.施工方法及质量

(1)施工采取的具体作业方法,能否保证作业进度。

(2)平行作业或多项作业相互间有无干扰和影响。

(3)作业结合部的分工是否明确。

(4)机械、人工配合作业时分工是否明确、合理。

(5)采用的施工工艺是否满足现场的自然、施工和运输条件。

(6)施工质量的保障措施。

(7)施工验收安排。

8.安全措施

(1)施工安全的保障措施,安全风险分析,分别从设备机具、运输条件、劳动安全、施工工艺、防火防爆、危险品使用管理、工作环境、用电和电器等方面分析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2)根据分析确定安全控制点和相应的防范措施。

(3)施工防护办法及防范措施的责任落实(责任到人),以及与之配套的设施。

(4)安全协议对涉及本项施工的防护条件和措施有无遗漏,是否需要针对本次施工的安全风险进行补充完善。

(5)结合部安全控制是否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有明确、清晰的责任界定。

(6)各施工、配合、行车单位是否已制订完整、安全措施无遗漏的安全卡控表。

(7)人员、移动设备(含车辆)、施工机械、机具等距离供电设备安全距离不足时是否已采取停电等安全措施。

(8)移动设备(含车辆)及施工机械倾倒、吊臂旋转、起重设备索具断裂、物体坠落、液体渗漏等侵入供电设备安全限界距离的各类施工是否采取停电等安全措施。

(9)影响供电设备基础稳定和地下隐蔽设施的各类施工是否设立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影响地下隐蔽设施安全的各类施工,是否制订行之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0)可能发生施工人员、机具、设备、材料及物体坠落、液体渗漏侵入铁路限界、供电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是否已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

(11)大型机械、临时构筑物、起重设备吊臂旋转、索具断裂是否采取可控的防倾倒、防旋转、防断裂等措施。

(12)是否梳理完毕可能会发生的施工设备设施侵限、影响基础稳定、地下隐蔽设施、接触网安全距离不足等安全风险。

9.应急预案

(1)对可能产生的应急项目是否进行了趋势分析,确定了应急方案。

(2)是否对现有的应急资源进行调查,并明确调用方法,对需要利用外部的应急资源,是否进行了联系并明确需使用时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对突发事件发生后是否明确了报告程序和方法,建立了网络图,并按网格化管理要求,明确各网格负责人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权利与职责。

(4)对使用危险品、爆破作业的施工,制订并明确威胁人身安全情况发生时的撤离线路、避难措施和撤离使用的运输工具。

(5)有明确的作业人员发生受伤时的输送路线和工具。

(6)对列车大面积晚点时有明确的备用施工方案。

(7)对施工导致列车大面积晚点或施工延误时有明确的补救措施或方案。

(8)明确各类应急情况发生后,哪些部分的工作由常态进入应急状态。

10.指挥体系

(1)成立组织:根据施工等级按铁道部文件规定成立施工协调小组,确定施工协调小组的组长和成员单位,并明确施工协调小组的权限与职责。

(2)确立体系:依据施工的需求,设立若干个分小组,从专业管理、现场指挥、施工作业、行车组织、安全把关监控、后勤保障等方面明确施工领导分小组的权限与职责。

(3)注明标识:明确施工指挥和各施工、配合、把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佩带标识,便于在施工中识别。

(4)制订网络:依据各单位上报施工、配合、把关负责人名单,制订融施工指挥和安全保障为一体的网络图,并明确报告、联系流程和联系方式(电话、对讲机、集群电话或手机等)。

(5)组织协调:明确方案审查结束后直至施工开始,所有工作进入常态,由建设、运输部门负责协调施工组织工作,依据会议纪要检查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并颁发施工计划(电报),直至施工开始。

(6)形成纪要:依据方案审查会议确定的事项,参会单位签字并形成会议纪要。对在方案审查会涉及未参加会议单位的非重要事项由建设、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重要事项需重新召开方案审查会。

第28条完善施工方案,签订安全协议

1.施工单位按施工方案审查会纪要要求修改、完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大中修设备主管业务处应督促其按期完成。施工单位应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安全协议。

2.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申请时,须提交按规定完善并经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备大中修经主管业务处)确认(签章)的施工方案(含会议纪要)、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各相关单位、部门按规定会签、审核。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施工计划申请,路局建设主管部门、设备主管业务处室不予审核,严禁施工。

3.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4.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检查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施工安全协议书格式按本细则附件2办理。

大型施工项目可按专业分工、施工过渡等分阶段签订,具体由路局在组织召开设计交底、施工方案审查时进行明确。

施工安全协议书作为施工安全的重要文件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预案、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等施工文件存放在相关单位,各单位、部门需妥善保管(保存期为工程完工后一年)。施工安全协议应传达到相关车间、中间站、工区。

5.施工方案审查时认为:方案审查通过,但需对某些重点事项进行说明或补充,或对整改、完善的施工方案内容进行确认,须到路局主管业务处办理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手续的施工项目,应在施工方案审查会上明确,并在审查纪要中注明。

施工单位在办理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手续时,提报的内容应包括:施工方案(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施工方案及验收安排、施工组织及负责人、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及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等)、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按规定程序审批。具体以路局各业务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章与营业线相关的地方涉铁工程管理

第29条规范与营业线相关的地方涉铁工程施工项目和程序

1.凡涉及跨越铁路线路、站场或者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工程项目,地方业主单位(或地方建设单位)应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向路局行文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工程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经路局审查复函批准后组织实施。

2.局管内(含路局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委托路局管理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地方涉铁工程一律由地铁公司归口建设管理,承担地方委托建设,并与业主单位签订委托建设合同。未经路局许可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承接。

3.与营业线相关地方涉铁工程施工必须努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对运输的干扰和影响,对铁路运输造成的影响、损失由路局地铁办、运输处根据工程影响程度及所在线路运输繁忙状况审核、确定。

第30条因技术等原因主体工程由地方施工单位施工,铁路单位负责线路慢行、封锁、观测、检查、维修、应急抢修等监护、监督配合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监护、监督,如盾构穿越铁路、邻近营业线地方建筑工程、电力线过轨等),由铁路单位配合监护、监督,并负责提报铁路施工计划申请,及办理线路封锁、慢行、接触网停送电、施工登销记等铁路单位、部门间的配合工作,有关规定如下:

1.地铁公司(地铁办)负责牵头,组织、协调铁路相关部门、单位按铁道部、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强化铁路安全监护、监督管理。

2.铁路监护、监督施工计划提报及铁路单位间的配合工作,均由地铁公司委托铁路单位办理。具体配合内容、要求及相关事项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并由地铁公司严格按规定组织施工设计、技术交底和施工方案的预审、审查。

3.明确施工安全的责任。地方施工单位必须与铁路监护、监督的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为明确施工期间铁路监护、监督主体单位与行车组织单位间的驻站联络、安全防护、登销记、派遣单等安全管理责任,铁路监护、监督主体单位还必须与行车组织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地方施工单位已与行车组织单位签订了施工安全协议的,铁路监护、监督主体单位与行车组织单位间不再产生配合费用)。

4.盾构穿越、邻近营业线地方建筑工程由工务单位为配合地方施工对铁路监护、监督的主体单位。

5.电力线过轨(包括通信及其它利用导线作为传输介质的线路上跨铁路)。

(1)电化区段的架设或拆除防护网、架线或拆线或移位等施工计划委托接触网设备管理单位提报,其他相关单位配合;电化维管区段施工期间的停送电操作、防护由供电(维管)段进行,施工组织及登销记仍为供电段。

(2)非电化区段的施工计划委托工务段提报,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3)电化区段及非电化区段越线架搭设或拆除、邻近营业线施工的施工计划委托工务段提报,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4)采用三位一体管理体制区段的施工计划,由一体化管理单位按上述要求比照办理。

(5)上跨铁路电力线施工同时影响两个及以上供电设备管理单位管辖的电气化铁路时,电力线施工单位须取得各供电设备管理单位全部许可后方可实施。

(6)电力线过轨施工配合费由地铁公司召集相关铁路配合单位按配合责任、工作量的大小进行合理分配,每半年作一次汇总,经路局财务处审核后下发至各单位。

6.铁路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施工项目栏注明:配合××单位架、拆网,配合××单位搭建越线架,配合××单位架线、拆线等,配合××单位盾构穿越,对铁路××施工进行铁路监护、监督施工等等。在施工内容栏中详细注明地方主体施工单位的名称、施工作业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九章施工计划的编制、审批

第31条施工计划分类

营业线施工计划分为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和施工日计划。

路局运输处负责组织编制本局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路局调度所负责编制施工日计划;其中,高速铁路、繁忙干线部管施工日计划须由路局调度所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审核。

1.年度轮廓施工计划

营业线年度轮廓施工计划由路局运输处负责组织路局有关业务处编制,繁忙干线须报铁道部运输局审核批准。

路局运输处于上年12月组织路局有关业务处编制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各业务处应提前提出部门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包括:与营业线相关在安全保护区内的新建及既有线站场、线路、桥隧、信联闭、接触网等行车设备大、中修及技术改造等主要施工。在此基础上,铁道部运输局组织有关铁路局于每年12月召开次年繁忙干线集中修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协调会,协调铁路局繁忙干线集中修年度轮廓施工计划。

2.月度施工计划

月度施工计划由路局运输处负责组织编制[其格式按《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2012〕280号)附件6之规定办理],其中,高速铁路、繁忙干线、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月度施工计划和繁忙干线及干线分界口施工停运计划须报铁道部运输局审核。

3.施工日计划

路局调度所负责编制施工日计划;其中,高速铁路、繁忙干线部管施工的施工日计划须报运输局调度部审核。

第32条部管项目月度施工计划编制审批程序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审批高速铁路、繁忙干线、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月度施工计划以及繁忙干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计划,审批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于每月6日前发起会签,每月10日前向路局运输处提出申请。需铁道部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单位应于每月6日前按规定通过路局施工计划计算机管理系统提出次月施工计划申请,并于每月10日前通过局内各单位、部门会签、审核流程到运输处。

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施工计划申请内容应明确施工项目、时间、地点、工作量概况等相关情况。

2.运输处于13日前向铁道部运输局提出申请

每月13日前路局运输处与相关处室及施工单位协调编制次月高速铁路、繁忙干线及干线部管施工申请计划和繁忙干线及干线分界口停运申请计划,以及其他部管施工项目申请计划。经铁道部施工计划网络管理系统上报;其他事项以文电形式上报运输局调度部,同时抄送运输局相关专业部门。

对于繁忙干线和干线以外的其他线路影响跨局运输的施工,施工计划由路局与邻局商定后报铁道部备案。

3.铁道部运输局平衡、审查

铁道部运输局每月17日左右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定次月部管施工项目月度施工计划及繁忙干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计划,经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主任(副主任)批准后,于每月20日前以铁道部文电形式下达有关铁路局,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第33条跨局施工计划的审批

铁路局所管设备越过局间分界站延伸至相邻铁路局调度指挥区段时(简称延伸段),按下列规定办理。

1.延伸段的施工计划

由施工单位向本局提报施工方案,本局按规定程序审核。施工方案审核后,由施工单位于每月9日前向调度管辖区段铁路局运输处提报经本局主管业务处室审核(盖章)的次月施工计划申请(附带施工方案审核资料、施工安全协议),由调度管辖区段铁路局安排月度施工计划,部管施工项目由调度管辖区段铁路局按规定报部审批。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计划报本局主管业务处室,经主管业务处室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调度管辖区段铁路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由调度管辖区段铁路局调度所编制、下达施工日计划,发布施工调度命令。施工现场组织实施工作由本局负责。

第34条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编制、审批程序

铁路局运输处负责编制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各种施工作业均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编制程序如下(通过路局施工计划计算机管理网络系统申报时,均在网上进行签认,下同):

1.施工单位提出施工计划申请、发起会签

(1)各施工单位原则上应于每月6日前通过路局计算机施工计划管理系统提出次月施工计划的申请,发起会签。凡申请的施工项目其施工方案必须已通过路局审查、签订安全协议后方可提报施工计划申请(施工方案审查时明确须办理安全审批的,还须办理完安全审批手续)。提报的施工计划申请经本单位审核完整无误后,提交配合单位、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同意,建设项目主管机构及路局主管部门、设备主管业务处室审核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路局运输处审批。

(2)发起会签时,必须在会签、审核、审批流程中正确设置相关的配合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及路局主管部门、设备主管业务处室等。联合施工、配合施工需路局与之相对应的设备业务主管处会审时,须提交相应的审查部门。

(3)提报LKJ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计划时,须按规定提报LKJ基础数据,施工计划申请须提交电务段、路局电务处会签、审核,以满足LKJ数据换装和列控设备数据更换的需要。

(4)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计划申请内容及发起会签、审核流程的安全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5)涉及行车方式、行车设备发生变化的施工,在申报月度施工计划前应先行会同车务段(直属站)进行研究,初步拟定细化、完善施工计划申请后再按程序申报,并由车务站段会签。

2.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审核

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计划申请必须先经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审核。

(1)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依据现行技术标准、规章制度、路局相关文电(含批复)、安全协议、设备特点、施工方案审查会议精神等,对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计划内容的安全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会签单位、审核部门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并签署意见。

(2)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对本部门会签意见的安全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设备管理单位和配合单位会签

(1)设备管理单位和配合单位根据施工单位申请,依据现行技术标准、规章制度、路局相关文电(含批复)、安全协议、设备特点、施工方案审查会议精神等,对施工条件、施工要求、影响范围、安全措施等签署意见。

(2)设备管理单位和配合单位的会签应于每月9日前完成。

(3)涉及LKJ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计划会签时,各设备管理单位技术、信息部门之间必须建立联系、互为签认制度,防止换装时数据遗漏。

(4)设备管理单位和配合单位必须按专业分工对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计划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对本单位会签意见的安全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4.车务站段会签

车务站段必须对施工计划申请中站内信号机等行车设备的名称、里程等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对设有进路信号机、进站兼通过以及出站兼发车进路等设备设施复杂的车站,对非正常行车《站细》、行车办法有特殊规定的车站,提出设备停用期间的行车方式。对提报的行车方式的安全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5.路局建设项目管理业务处对施工计划申请进行审核

(1)按建设项目管理分工,各业务处审查施工计划申请的分工如下:基建、更改施工计划审核由建设处负责,房屋、站台等建筑物的大修、维修施工计划审核由土房处负责,多经企业自筹资金施工计划审核由路局投资中心负责,地方涉铁工程施工计划审核由地铁公司负责,部直管建设工程施工计划审核按施工项目所属专业由路局工、电、供等相对应的主管业务处负责,防灾系统施工计划审核由工务处负责,车辆轨边设备施工计划审核由车辆处负责,货运超偏载仪施工计划审核由货运处负责,大中修施工计划审核、路企直通等非国铁设备施工计划审核按设备管理专业分类由路局设备主管业务处负责。

(2)由路局设备主管业务处主审的施工计划,路局建设管理部门应于9日前完成;因新建设备无设备管理单位管辖的施工计划(如未开通电气化的区段新建电气化施工)由路局建设处直接主审,于11日前审核完成。

(3)路局项目管理业务处依据现行技术标准、规章制度、路局相关文电(含批复)、施工方案审查会议精神等对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计划内容及流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是否符合路局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技术标准等进行审核、确认,对本部门会签意见的安全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多专业配合需相应的路局设备主管业务部门审核

依据现行技术标准、规章制度、路局相关文电(含批复)、施工方案审查会议精神等,按专业配合相应的路局设备主管业务处对本专业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计划内容及流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是否符合路局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技术标准等进行审核、确认,对本部门会签意见的安全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多专业联合、配合施工需路局相应的主管业务处会审的具体项目,由路局各业务处间研究协商后确定公布。

7.路局设备主管业务部门审核

依据现行技术标准、规章制度、路局相关文电(含批复)、施工方案审查会议精神等,路局设备主管业务部门对施工计划申请、会签的本专业相关的施工项目、施工地点、时间、施工限制条件、影响范围、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多专业配合施工时,对会签单位、路局会审部门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对本部门会签意见的安全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对联合施工、配合施工需路局与之相对应的设备主管业务部门会审时,确认其是否已提交会审,未提交时在审查流程中添加,不能添加时注明意见,运输处根据业务处意见添加。

8.运输处平衡、编制

(1)经配合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车务站段及路局部门、设备主管业务处会签、审核通过的月度施工计划申请,应于11日前报路局运输处(通过施工计划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流转)。

(2)路局运输处根据运输能力和施工缓急进行汇总平衡。

(3)运输处每月20日左右组织召开施工计划平衡、编制会,编制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对新增慢行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准备简要汇报资料:施工概况(图示),与既有线平纵面示意图、关系图,地下水位、地质资料及地基、路基加固、基坑围护方案(图示)资料等,提交会议讨论。

(4)调度区段隶属公司管辖的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影响分界口接发列车的施工项目在20日前报路局运输处,经批准后在路局月度施工计划中单列附件公布。

(5)电务部门每月每站1~2次的30分钟封锁时间按车站在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施工日期(或在运行图文件中公布预留天窗时间),运行图文件中未预留天窗时间的由调度结合施工走廊通道安排。

(6)路局运输处对施工计划申请、会签、审核的程序进行审查。仅对车务站段的提交的会签意见、行车方式进行审核、确认,对编制的施工计划中的运输组织、行车组织方式内容的安全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7)月度施工计划经主管运输的副局长批准后以铁路局文件下发各站段和有关施工单位;其中,路企直通运输的非国铁单位的月度施工计划文件由相关车务段(直属站)转达。

9.强化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施工计划申请审核制度,确保施工计划申请内容及会签、审核流程设置完整、准确、无误,安全可靠,符合路局审核通过的施工方案和各项技术标准后,方可上网提报和发起会签。

(2)各单位、部门必须加强对施工计划申请会签、审核的组织工作,制定完善本单位、部门的会签、审核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在会签、审核时必须签署意见,如:安全协议已签、施工范围正确、设备停用范围正确、符合施工方案等。凡在施工计划计算机管理系统中点击通过的施工计划(审核流程中显示打“√”),未签署意见时,表示同意上述意见。

(3)各单位、部门在施工计划申报、会签、审核、审批时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按施工方案审核,按专业分工各负其责。运输调整由运输部门负责,其他施工地点、项目、技术条件、要求等由各建设、设备主管专业部门对口负责。

(4)强化责任考核。凡施工计划申请、会签、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作业项目、里程、道岔、股道号码名称、技术条件等内容发生错误,或不符合施工方案、技术标准的,由路局天窗办对其单位、部门进行扣分考核,情节严重时通报批评。

10.维护路局网络、施工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安全

维护路局网络、施工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安全是各单位、部门的共同责任,要加强用户名和密码的管理,确保施工计划会签、会审、审核、审批的安全可靠。

第35条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一、施工日计划

施工日计划是指由路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简称施工调度室,下同)根据月度施工计划(含临时施工批复文电,下同)及设备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计划申请编制的次日0:00~24:00施工计划。

1.施工日计划提报时间

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日计划申请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建设项目施工日计划申请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主管业务处室),主管业务处重点审核、确认施工作业地点、项目、内容、设备变化、影响使用范围等与施工月计划及文、电的一致性,内容的准确性,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日计划申请。

2.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受理施工日计划申请的分工

(1)基建、更新改造由建设处负责,工务、电务、供电设备大中修由设备主管业务处负责,房屋建筑物的大修由土房处负责,部直管建设工程按施工项目所属专业由路局工、电、供等相对应的主管业务处负责,防灾系统由工务处负责,超偏载仪等监测监控系统由货运处负责,车辆轨边设备等监测监控系统由车辆处负责,地方涉铁工程由委托代理建设方地铁公司负责,路企直通非国铁设备及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维修及其他按工务、电务、供电等行车设备专业管理分类分别由工务、电务、供电处等设备主管业务处负责。

(2)各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专业管理等实际情况,按上述分工规定及时向主管业务处提报,因提报错误、延迟耽误施工的由提报单位自行负责。

(3)主管业务处通知、转交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也按上述分工办理。

3.加强安全联控

各施工单位、配合单位、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及路局部门、设备主管业务处、各合资铁路公司收到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后,必须及时组织学习,按专业分工认真核对,确认施工作业项目、作业地点、里程、时间、信号停用范围、接触网停电范围及行车限制卡内容、特定行车办法、行车方式、行车凭证、站场线路道岔变化、信号机位置变化等内容,如有疑问最迟于施工3日前与路局运输处施工设备科联系,及时协调解决。

施工日计划下发后,相关车务站段、机务段对施工期间的行车方式、行车凭证、运输组织内容再次进行核对,如有疑问时,应立即与施工调度室联系,及时协调解决。遇有不同意见时由施工调度室主任(副)负责与路局运输处施工计划管理人员及相关站、段、合资铁路公司进行联系,确认一致,以确保施工期间的行车安全。

4.施工日计划的编制、发布、传递

(1)施工调度室应将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日计划申请与月度施工计划核对;同时将I级施工、高速铁路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的施工计划申请于施工前2日15:00前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调度处,运输局调度处根据铁道部月度施工计划和批准的施工文电进行审核后,于施工前2日18:00前将施工日计划反馈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施工调度室据此编制施工日计划(根据月度施工计划及电文,同时写明采用特定施工行车办法等行车注意事项)。

(2)因运输原因不能安排施工计划时,须经路局分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同意。

(3)编制施工日计划应以月度施工计划为依据,施工调度室应将主管业务处室提报的施工日计划申请与月度施工计划(批复文电)进行核对,编制施工日计划,经铁路局运输处主管副处长或调度所主任(副主任)审批后,纳入调度日计划。Ⅰ级施工、高速铁路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的施工日计划于施工前1日15:00前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处。

(4)施工调度室于施工前1日12:00前(其中0:00~4:00执行的施工日计划为前1日8:00前)将施工日计划传(交)主管业务处、列车调度台、计划调度台等有关调度台,下达有关机务段、电化局维管处、运转车长所属单位和车务段(直属站)等单位、部门。

(5)主管业务处负责通知施工主体单位,施工主体单位负责通知配合单位;车务段(直属站)负责通知相关车站(场、线路所、动车所、客整所),施工计划内容涉及其他车务段(直属站)时必须通知相关车务段(直属站)。涉及路企直通运输非国铁线路行车设备施工时,相关车务段(直属站)负责通知路企直通运输产权单位、国铁接轨站;路企直通运输产权单位必须按路局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6)施工日计划下达后,不得取消施工日计划(项目)。因特殊原因临时取消时,路局调度所制定取消施工后确保行车安全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如:连续滚动施工取消后限速条件发生变化的、涉及LKJ基础数据变化换装的、机车乘务员已领取运行揭示命令出库的等施工项目),经路局分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I级施工、高速铁路和繁忙干线、干线部管施工项目还须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批准),方可以调度命令办理取消(含取消或重新发布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是指由施工调度室编制的涉及限速(含有计划和临时)、行车方式变化和设备变化的调度命令。

1.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的内容

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因由、速度、行车方式变化、设备变化”六要素。

2.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的编制方式

(1)施工调度室须依据施工日计划和主管业务处提报的灾害、故障涉及限速、行车方式变化的申请及“常用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基本用语”编制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命令中未用到的字句删除。

(2)运行揭示调度命令须一人拟写、另一人核对,施工调度室主任(副主任)、调度所副主任逐级审核(签字备查)。

3.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的发布、传递

(1)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由调度所负责于施工前1日12:00前(其中0:00~4:00执行的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为前1日8:00前)发布至有关机务段、电化局维管处、运转车长所属单位、路局主管业务处、车务段(直属站),纳入调度日班计划发至相关车站(场、线路所、动车所),传(交)列车调度员。

(2)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由主管业务处转交设备使用管理(施工)单位,车务段(直属站)负责通知相关车站(场、线路所、动车所)及相关车务段(直属站),涉及路企直通运输非国铁线路行车设备施工或非国铁机车及机车乘务员直通国铁线路时,相关车务段(直属站)负责通知路企直通运输产权单位、国铁接轨站;路企直通运输产权单位纳入IC卡数据并按路局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4.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发布、传递、执行中的相关事项

(1)列车运行途中遇跨越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有效时段或其他原因,造成列车运行没有可依据的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时,司机须提前向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报告。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后,当有效时段内不能到达等原因,应及时安排列车停车交付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可在一个行车调度命令中下达),跨区段(局)运行时,须通知相邻区段(局)列车调度员。严禁无运行揭示运行,运行揭示超过调度命令有效时段时严禁运行。

(2)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发布的临时限速需转变为线路允许速度条件时,须按有关LKJ数据管理工作规定程序办理后,本着“谁申请(登记)、谁取消”的原则,由申请(登记)部门按换装电报的终止时间,向施工调度室、车站(场、线路所、动车所)申请取消限速。路局电务处LKJ管理机构负责确认全部换装完毕后(CTCS-2级以上区段还需确认列控设备数据修改已完成),提交书面计划经运输处审核后,调度方可撤消限速运行揭示命令。

路局施工调度室在得到申请(登记)部门取消临时限速的申请和路局电务处LKJ管理机构确认全部换装完毕经运输处审核同意的撤消申请后,方准发布调度命令取消该临时限速的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并须标注取消限速的原因和依据。

(3)发生灾害、设备故障等影响行车的突发情况(含施工开通后未达到规定的放行列车条件),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后,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有关车站(场、线路所、动车所)、司机、运转车长发布调度命令;24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时,由主管业务处根据设备管理单位的施工申请,审核提报,由施工调度室发布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4)涉及铁路局间分界站的施工日计划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由发布局施工调度台委托相关邻局施工调度台转达(我局施工调度台转达时须按本规定办理);相关邻局施工调度台向本局所属相关车务段(直属站)、合资公司下达[车务段(直属站)、合资公司负责向相关车站(场、线路所、动车所)下达],并转交本局相关列车调度员;邻局施工调度台及时向发令局施工调度台反馈施工日计划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的交递情况。

第36条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进行清筛、成段更换钢轨及轨枕、成组更换道岔、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作业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及以下,做好隔离并按规定进行防护。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应提出邻线限速的条件。路局调度所编制施工日计划时,根据施工单位申请,注明施工地段邻线限速条件,由调度所及时向有关车站、动车组、机务段发布限速调度命令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线列车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

第37条其他事项

1.路企直通运输的非国铁线路纳入路局调度行车区段指挥及非国铁机车及机车乘务员直通国铁线路的按上述规定办理。并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行车设备管理单位安排路企直通的非国铁线路行车设备施工时,应避开路企直通列车运行时间段内进行;无法避开时原则上安排路企直通列车晚点开行或停运,并按运输安全协议规定通知接轨站,按规定向非国铁单位的机车乘务员传达。

(2)因特殊原因,如线路限速运行时间无法避开或长时间停用信号(接触网线),且该时间段内必须由国铁机车乘务员担当路企直通列车运行时,该行车设备施工项目必须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3)需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根据铁道部统一格式填写月度施工计划申报表,经设备管理单位、产权单位审核(盖章),按行车设备专业分类于9日前经路局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11日前向路局运输处申报。

(4)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并由路局统一公布后,由接轨站所在车务段(直属站)、合资公司负责转发给路企直通运输非国铁线路的产权单位,由其负责通知施工单位(含设备管理单位、配合单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路局调度所提报施工日计划申请,调度所按规定审核并发布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5)路企直通运输非国铁线路产权单位接到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后,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含设备管理单位、配合单位)。其中,对本单位机车乘务员直通国铁线路的列车,同时做好IC卡数据管理工作,出乘前向机车乘务员交付相关运行区段的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和写入对应IC卡数据文件的IC卡。

(6)相邻非国铁线路车站在未纳入路局调度所行车区段指挥前,由接轨站负责向相邻非国铁线路车站传抄列车调度员的施工调度命令。

(7)非国铁单位机车乘务员担当非国铁线路的列车区段,月度施工计划编制,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传递,LKJ基础数据、IC卡数据管理等,产权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铁路行业管理规定要求比照执行。

(8)接轨站所在车务段(直属站)、合资公司负责必须将本办法向路企直通运输非国铁线路的产权单位转发并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同时,应根据本办法要求会同产权单位细化管理办法,将施工方面的安全管理内容、安全措施及时纳入运输安全协议。

(9)各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开发应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在尚未建立健全以前,接轨站所在车务段(直属站)、合资公司应会同路企直通运输非国铁线路产权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传递、通知的方式方法。按附表格式要求填写路企直通运输接轨站及管辖单位、接收单位(部门)、联系电话、传真电话、乘务担当方式等内容,由车务段(直属站)、合资公司加盖公章后上报铁路局调度所核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路企直通运输接轨站及管辖单位和非国铁线路产权单位、接收单位(部门)、联系电话、传真电话、乘务担当方式列表格式详见附件3。

(10)涉及非国铁机车及机车乘务员直通国铁线路的运行揭示调度命令,须同时发布给非国铁机车及机车乘务员担当的运营单位。

2.工务、牵引供电、有关工程等单位自轮运转设备运行的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施工日计划,由调度所发布给路局工务、供电、建设处等业务、建设部门,由主管业务、建设部门负责及时转发。

3.为提高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施工调度命令编制的质量、准确性、时效性,必须运用计算机管理系统,为运输生产服务,确保行车安全。

未纳入路局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施工调度命令计算机提报、编制、传递、确认、签收网络管理系统的,或尚未建立健全以前或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时,各专业系统、各部门(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传(交)、通知的方式方法,必须形成确认、签收闭环管理。

第十章施工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38条施工计划的变更

1.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申请(同时通知相关配合单位,并签订安全协议书),制定安全措施,通过主管业务处审查(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经分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同意,由运输处安排施工。其中:

(1)涉及需修改LKJ基础数据的必须按路局LKJ数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时间要求提报LKJ基础数据,经各单位、部门会签、审核完成的施工计划申请必须提前20日报运输处(按程序网上流转到运输处)。

(2)须增加高速铁路、繁忙干线、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时,路局提前10天向运输局提出申请电报(涉及修改LKJ基础数据、旅客列车提前开车和停站变化、快运货物班列提前开车和装卸车组织站变化的须提前15天),经铁道部运输局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

2.因材料、气候、施工单位原因等特殊情况施工不能按计划进行时,由施工单位提前5天向路局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或通知调度所发令取消。

涉LKJ数据换装、旅客列车提前开车和停站变化、快运货物班列提前开车和装卸车组织站变化的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不得提前或推迟。

3.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5天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通知相关配合单位),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涉及LKJ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日期不得提前。

4.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停止施工,因专特运及调整车流等原因停止施工时,须经分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并于前日14:00前以调度命令通知有关单位。

5.已批准的部管施工项目需停止施工时,须经运输局调度部主任(副主任)批准。

6.对于停止的施工,路局调度所应尽快按规定重新安排,因停止施工引起的本月未按月计划完成的连续性施工,可顺延至下月。

第39条综合检测列车及设备管理单位发现160km/h以上区段行车设备需要临时维修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提出申请,经主管业务处室审核后会同调度所向分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汇报并同意后,由调度所及时安排。

第40条设备故障、超标临时补修的处置程序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和重伤设备处理等需临时封锁要点施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1.需临时封锁要点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申请,主管业务处审查,经分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后,由调度所安排施工。有关程序如下:

(1)设备管理单位提报的封锁要点地点、作业项目、须配合的单位、部门、安全措施等申请内容必须准确无误,要点申请须经本单位技术部门确认正确,并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并盖章。

(2)需其他设备管理单位配合时,必须经设备管理单位技术部门签署配合意见、注明配合单位的设备停用范围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向路局主管业务处室提出要点申请。

(3)经本单位主管业务处处长(副处长)签字盖章,经配合的设备单位主管业务处签认后,由主管业务处处长(副处长)向分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汇报,经分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后,由调度所安排施工。

2.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按规定采取措施,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高速铁路经调度所值班主任(副主任)批准,普速铁路通过车站值班员报告铁路局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同时通知配合单位和铁路局主管业务处。



第十一章跨局通信施工

第41条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及需要其他铁路局配合的跨局通信施工,施工总体方案由施工申请铁路局编制、审核。

跨局通信施工方案制定程序:施工申请铁路局电务处以书面形式,向受施工影响的铁路局电务处函告施工方案;需其他铁路局配合施工时,施工申请铁路局电务处还须向施工配合铁路局电务处函告施工方案以及需要配合的施工项目、时间等内容。

受施工影响铁路局电务处在收到施工通知函后5天内会同本铁路局相关部门,对本铁路局管内施工受影响范围、时间及施工影响区段运输调整方案(或行车通信方式调整方案)等事项进行书面回函确认并附管内功能验证方案;施工配合铁路局电务处在收到施工通知函后5天内,对施工配合项目、时间进行书面回函确认并附管内配合施工方案。

第42条跨局通信施工的等级,由施工申请铁路局、施工配合铁路局和受施工影响铁路局按照施工等级划分规定分别确定。

第43条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施工的施工计划(包括施工配合铁路局和受施工影响铁路局相关内容),由施工申请铁路局编制,报铁道部运输局审批。施工日计划应经施工申请铁路局、施工配合铁路局、受施工影响铁路局通信部门相互联系、确认后,根据施工计划分别向本铁路局调度所申请。

第44条施工申请铁路局、施工配合铁路局、受施工影响铁路局应同时在本铁路局进行施工登销记。

第45条施工开始、结束、延点、停止施工等情况,由施工申请铁路局通信部门与相关铁路局通信部门联系、协调后按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邻近营业线施工

第46条邻近营业线施工主要指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与既有线平行、交叉、接入,在既有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包括上跨、下穿既有铁路)涉及营业线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施工以及上海铁路局管内国铁和委托铁路局管理的合资铁路及各专用线(含非路产专用线)、办理路企直通运输的非国铁线路(指国铁机车及机车乘务员直通非国铁单位线路,下同)比照办理。

距既有线线路中心30m范围内铁路营业线施工为邻近营业线范围(下同),邻近营业线施工分为A、B、C三类。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支柱外侧2米(接触网支柱外侧附加悬挂外2米,有下锚拉线地段时在下锚拉线外2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称为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邻近营业线施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进入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钻探、勘测和各类施工;

2.挖掘机、起重吊机、旋挖钻机等自行式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进入铁路安全保护区内作业;

3.距既有线线路中心30m范围内进行桥梁钻孔桩、承台等各种基坑开挖施工;

4.距既有线线路中心30m范围内进行管桩、CFG桩、高压旋喷桩等各类加固地基施工;

5.非自行式施工机械自身高度(或作业时的伸展高度)在机位的水平投影侵入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杆外侧2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以下简称“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

6.利用定向钻、顶管等方法穿越线路的各类管线施工;

7.下穿铁路立交位于既有线两侧的工作坑、基坑及引道施工;

8.新建上跨铁路立交桥主体、防护和支架设施搭设以及桥梁附属工程施工侵入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的;

9.对上跨铁路的立交桥和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侵入既有线范围上方的部分进行大中修、维修;

10.凡是移动设备(含车辆)及施工机械、机具等设备安全距离的各类施工;

11.凡是移动设备(含车辆)及施工机械、机具倾倒、吊臂旋转,起重设备索具断裂,物体坠落,液体渗漏等侵入供电设备安全距离的各类施工;

12.凡是影响供电设备基础稳定和地下隐蔽设施的各类施工;

13.电力线路跨越既有线的防护和支架设施搭设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

14.其它直接或间接影响行车安全或行车设备安全的邻近营业线施工项目(距既有线线路中心30m范围内)。

第47条邻近营业线施工A、B、C三类划分规定如下:

1.邻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A类施工,A类施工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吊装作业时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2)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开挖路基、路基注浆、基桩施工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4)需要对邻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2.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B类施工。B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铁路局有关部门审批,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时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置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

(2)影响铁路通信杆塔、通信基站、信号中继站、箱式机房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3)邻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

(1)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作业。

(2)开挖基坑、降水和挖孔桩施工。

(3)邻近供电、通信、信号及供电光(电)缆沟槽及供电支柱、通信信号杆塔(箱盒、通话柱)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4)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5)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

(6)其他涉及营业线行车设备稳定的施工。

4.其它未划分类别的邻近营业线施工项目参照上述规定在施工方案审查时给予明确其类别。

第48条邻近营业线A类及B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按营业线施工有关规定执行,其月计划、日计划审查、审批、发布程序与现行月度施工计划公布的施工项目相同。

邻近营业线B类不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由铁路局负责编制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编制程序如下:

(1)由施工单位依据路局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于每月15日前将次月本单位邻近营业线施工计划中B类不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汇总,其格式按《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2012〕280号)附件7办理,经本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审核签名、盖章后报路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审核。

(2)路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审核。

(3)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上报路局建设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查。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将本专业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报铁路局运输处,由铁路局运输处汇总后作为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附件下发。

(4)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经路局运输公布后,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路局相关主管业务处、安全监督检查机构据此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5)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不需申报施工日计划。

(6)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审核、审查、审批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同时办理。施工单位必须对书面与电子文档的一致性负责,如有不一致,按瞒报、漏报处置,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施工,并追究其责任。

第49条科学的施工方案是确保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的重要环节和保证。因此,必须按路局有关规定对施工方案进行编制、审查、审批,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必须规范、必须符合路局相关规定。具体流程和规定如下:

1.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及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的指导下编制,并先行组织自审、完善。

2.距离既有线大于安全距离(根据《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工程施工技术暂行规定》(铁建设〔2008〕14号)7.1.4条规定,“邻近营业线施工的桥涵和其他建筑物基础时,应自基坑底边,按1:1.5向上推算,确定开挖对既有线影响程度。”)对营业线安全影响较小基坑开挖等同类施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组织编制统一的施工工法,施工工法按施工方案审查程序审查。

3.由建设管理项目机构组织设计、施工(包括配合单位)、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铁路办事处等单位、部门对施工方案进行预审,并初步划分类别,形成会议纪要。

4.施工单位按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5.按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施工方案由路局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施工、施工配合、监理单位及路局相关业务处(室)、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安监、铁路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查。按规定确定划分的类别。

6.施工单位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第50条加强邻近营业线的施工方案的审查。

1.邻近营业线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预审。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预审的施工方案,路局不予审查。

2,施工方案未经路局审查通过的邻近营业线施工监督计划,路局主管业务部门不得报运输处汇总。

3.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如需变更,影响施工及营业线行车安全时必须由路局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审查。

4.施工方案中涉及受力结构的计算,必须经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局级技术主管部门验算、签认。其中施工单位内审必须经工程局总工程师组织,并经工程局技术负责人签认。

5.新建跨越营业线大型桥梁等对营业线安全威胁大,工序复杂的施工项目,应按不同的实施阶段分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其中防护棚架(现浇支架)的搭设、拆除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第51条强化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是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责任的主体。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必须按职责加强对邻近营业线施工的日常安全管理,对施工安全负主体管理责任。路局相关部门按专业分工,负责牵头建立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联控机制,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加强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和管理,对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负有监管责任。

1.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学习铁道部、上海铁路局关于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关于邻近营业线施工的禁止性规定。

(2)根据邻近营业线的施工项目、内容,主动与设备管理单位联系,认真进行现场调查,特别是对与之相对应的既有线行车设备的对应里程、位置关系、运输生产情况及地质、水纹、隐蔽设施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平、纵面关系图)。正确掌握第一手资料。

(3)按规定编制邻近营业线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必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内审,并由技术主管负责人签认;方案中对施工类别进行初步划分。

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方案中的数据、资料的准确性负责,经路局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数据错误发生安全、质量等问题时,由施工、监理单位负全部责任。

(4)按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要求,有针对性的制定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并认真组织执行。

(5)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与设备管理等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并严格履行。

(6)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认真落实现场安全措施和路局施工管理的强制性规定。

(7)监理单位必须安排胜任人员实施邻近营业线施工的现场监理,并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监控,杜绝擅自施工和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8)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2.设备管理单位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工务、电务(通信)、供电段(维管段)、房建等设备管理单位对邻近营业线施工负责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确保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发现问题、隐患立即督促其整改。同时,本着影响谁的设备谁负责的原则,因邻近营业线施工发生安全隐患、安全问题的,受影响的设备其管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设备管理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对管辖范围加强监视,发现邻近营业线范围内的各种施工,要立即进行调查,凡是未经方案审查、未签订安全协议、未办理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未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或未纳入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必须立即责令其停工,并及时通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同时向路局主管部门报告。

(2)根据路局下达的月度施工计划、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加强与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的联系,安排人员加强巡查,防止施工单位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范围。

(3)主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协议中必须对影响营业线的项目、施工安全的具体要求予以明确,不得使用“可能影响营业线安全的项目”等模糊字眼,不得在协议中简单地转移安全责任。

(4)参加相关施工协调、交底、方案审查等会议,参与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的现场调查和施工方案预审,参与路局组织的施工方案审查。

(5)安排足够的人员对邻近营业线施工加强监护、监督、检查,应根据施工计划、施工项目对既有线影响的程度,按审查确定的施工类别、方案,采取相应的监护措施,如:施工期间监护、分段定时巡查、定时添乘机车、不定时巡查等不方式。

(6)根据不同的施工项目,履行施工安全协议,组织对监护人员进行书面交底,明确监护的具体内容、重点和要求,明确安全卡控关键。

(7)对监护人员的到岗和履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杜绝安全监护盲区。

(8)必须严格依据路局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施工计划进行监护、监督、检查、配合,督促施工单位按计划进行施工。不得假借任何名义扩大施工范围、施工条件、影响施工甚至阻挠施工进程。遇施工方案、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偏差及可能影响路基稳定等特殊情况时(如地下管线、土质、水位以及天气等原因),必须立即与项目管理机构联系并同时向路局主管部门报告,及时组织对施工方案进行修正。

3.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工程建设指挥部)、路局投资中心(东华地铁公司及分公司)等是邻近营业线施工的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对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进入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学习并转发铁道部、上海铁路局关于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明确告知上海铁路局关于邻近营业线施工的禁止性规定。

(2)项目开工前必须组织施工单位对邻近营业线的施工项目、内容,与既有线对应里程、位置关系进行调查,向路局主管部门报告,由路局主管部门牵头召开协调会,通报邻近营业线施工总体范围和主要施工项目,建立联系制度;每周动态更新邻近营业线施工管理台帐,报路局主管部门和相关设备管理单位。

(3)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制定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并指导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

(4)组织施工、监理及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认真进行现场调查,指导施工单位编制邻近营业线施工方案;负责审核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方案的审查程序;组织施工方案预审;对施工类别进行初步划分。

(5)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与设备管理等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并督促其严格履行协议。

(6)对施工单位加强管理,督促其严格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认真落实现场安全措施和路局施工管理的强制性规定。

(7)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督促其安排胜任人员实施邻近营业线施工的现场监理,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监控,杜绝擅自施工和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8)组织施工安全检查,全面掌握施工、监理单位的施工组织及监理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督促整改,严格落实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4.路局建设、设备主管业务处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项目开工前,牵头召集相关业务处、设备管理单位、安监室(办事处安监室)、施工、监理单位召开施工方案审查会,对该施工项目和范围进行界定,对施工类别进行划分,提出安全控制要求,建立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监督联控体系。

(2)审核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方案的审查程序,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审查经建设项目管理单位、部门已完成预审的施工方案。

(3)协调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定期组织邻近营业线的施工安全检查、督导。

5.路局主管部门分工

路局总师室、建设处、工务、电务、供电处、土房处、地铁办等部门(单位)是邻近营业线施工的主管或牵头部门(单位),其它相关业务处为配合部门,具体分工为:

(1)铁路建设前期(方案、可研、初步设计审查)由总师室负责牵头。

(2)局管铁路建设、更新改造施工项目由路局建设处负责牵头。建设项目管理在工、电、供等处室的由工、电、供等处室负责牵头。

(3)部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按施工项目的所属专业由路局工、电、供等相对应的主管业务处负责牵头。

(4)市政工程等外委施工项目由路局地铁办(代建设单位)负责牵头。

第52条邻近营业线施工的有关禁止性规定

1.施工方案未按程序审批通过,需办理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未办理的(含变更施工方案),未纳入施工计划的,禁止施工。

2.施工单位未与铁路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等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禁止施工。

3.规定的施工单位负责人不到现场,安全员、技术员、防护人员未到场禁止施工。

4.可能发生施工人员、机具、设备和材料侵入铁路限界、供电设备安全的施工,未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禁止施工;邻近营业线大型机械、临时构筑物、起重设备吊臂旋转、索具断裂未采取可控防倾倒、旋转、断裂等措施的,或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的,禁止施工。

5.相关施工作业人员未经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新进场的施工队、施工机械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的,进入电化区段作业、参与施工的作业人员未做好电化安全教育培训的,禁止施工。

6.路局有关部门、设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检查发现存在危及营业线安全的问题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未整改并经检查单位确认的,禁止复工。

7.凡施工单位未将作业计划提前告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的或监理、设备管理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未到施工现场的,禁止施工。

8.施工方案审查明确要求设置现场和驻站防护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应急标牌,标明防护车站应急电话、简明应急防护程序,必须配备对讲机、停车信号和厂制短路铜线,否则禁止施工。

第53条建立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联控体系

为确保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序开展,路局应成立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对邻近营业线施工的现场进行检查和监督。同时,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工作制度,明确检查范围、职责和权限,制定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工作绩效考核。

1.组建联控体系

按施工计划,在施工项目开工前,由路局主管部门牵头,召集路局相关专业部门、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召开施工安全联控体系组建协调会,介绍施工总体方案和框架计划,介绍有关施工配合事项,组织成立施工安全管理联合工作小组,建立施工安全管理联系制度。

地方管线过轨、上跨电力线等工程量较小的施工项目可不成立施工安全管理联合组织,但也应由路局地铁办或代建单位牵头比照上述要求办理。

2.建立联控机制

(1)施工安全协调会制度。建设期间,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至少每半月组织一次由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和施工及监理单位参加的施工安全协调会,通报施工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有关施工安全问题。

(2)施工通报制度。开工前通报即将进点开工的项目;定期通报下阶段施工内容。

(3)监理单位、铁路设备管理单位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需临时发起或要求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召开施工安全会议,沟通、协调、解决施工安全问题时,经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同意后,即可通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召开。

3.施工安全检查制度

(1)路局主管部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相关单位参加的施工安全平推检查。

(2)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至少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参加的施工安全检查;对重点、关键项目落实专人负责包保检查;对施工限速地段加强日常检查。

(3)铁路设备管理单位除按要求参加路局有关部门、施工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外,要制定专门的施工检查方案,并对本单位监护人员的履责情况加强检查。

(4)行车组织单位对管辖范围内的邻近营业线施工应组织加强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同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54条有关责任追究(本条由路局安监室、运输处负责解释)

1.因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未尽到培训和告知义务,施工单位不清楚有关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经检查发现或造成事故和险情的,追究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责任。

2.施工单位擅自开工、施工中擅自变更方案或擅自扩大施工范围的,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未构成事故的,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开工手续,擅自施工造成事故,存在设备管理巡查不到位的,列或追究设备管理单位同等责任。

4.已经开工的地段发生事故,存在设备管理单位监护不到位、监护不力等问题的一律列或追究设备管理单位同等责任。

5.因施工方案中提供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施工方案不切合现场实际,经路局检查发现或造成安全后果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同时追究监理单位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把关审查责任。

6.对瞒报、漏报施工项目,无计划、超计划、未按规定申报、违章蛮干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建设、施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及安全监督队伍要立即制止和纠正,并由铁路安全执法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章施工计划组织实施

第55条制定施工预案

1.施工预案基本内容

(1)施工预案应围绕施工组织、施工安全、施工车辆进出、施工机械、施工影响范围、开通方案和开通条件、开通技术资料、行车办法、行车凭证及交接方式、列车运行径路和进路、安全卡控措施、应急预案、劳动力安排、组织指挥体系、生活后勤等方面组织制定。

(2)坚持施工单位的“两图一表”(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和路局调度部门的“一图二表”(施工期间列车运行调整图和非正常运行列车径路表、时刻表)。Ⅰ、Ⅱ级施工,路局调度所要根据施工计划铺画施工期间列车运行调整图和非正常运行列车径路表(按规定改变列车运行径路的,如:反方向运行、变更径路运行等),并提前4天将施工期间列车运行调整图、径路表、时刻表(关系站时刻)提交运输处并下发相关车务单位。车务段(直属站)要编制非正常列车径路、进路示意图,列车运行计划表、安全关键卡控表等。各级行车指挥要按照施工预案、施工运输调整方案有计划、分阶段、按步骤安排列车运行。

2.施工预案的编制

(1)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施工单位(含联合施工单位)均须制定施工预案。Ⅰ、Ⅱ级施工和涉及行车设备变化的、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或路用列车配合的、办理非正常行车的Ⅲ级施工,施工计划下达后,各施工配合单位、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部门必须根据月度施工计划,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施工预案。施工预案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2)施工单位(含联合配合单位、设备管理单位)施工预案应包括:施工计划、影响范围、技术标准与关键、安全质量控制、施工车辆进出方案、施工机械及劳力组织、确保正点开通措施、应急预案、与配合单位的协调等,以及组织指挥人员、上岗人员、把关人员、道岔钉闭的具体分工、职责,安全卡控措施以及应急备料存放地点、数量等内容。

(3)车务部门施工预案应包括:施工计划、影响范围、接发列车、调车作业、非正常行车组织办法(含行车办法、行车凭证等;干部组织指挥人员、上岗人员、把关人员、道岔加锁的具体分工、职责,以及其它安全卡控措施)、人身安全防护措施、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办法等。其中施工期间需办理非正常接发列车的Ⅰ、Ⅱ级施工还应包括列车运行径路、进路图及施工期间的客货列车开行方案、客运组织、机车运用、公安治安管理、车辆检查等内容。

(4)Ⅰ级施工及运输组织较为复杂的Ⅱ级施工由路局运输处召集相关部门、单位研究确定施工组织、运输组织方案,组织编制路局施工预案。各单位、部门在路局施工预案基础上组织编制本单位施工预案。

第56条加强施工组织

加强施工组织,建立健全施工会议制度。

一、施工协调会

根据施工进程、施工准备情况、施工方案审查会要求以及施工期间的需要,由施工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召开施工协调会,协调解决施工准备期间、施工配合、施工方案中的重要问题;有关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调度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1.施工协调会原则上应由施工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召开

施工协调会原则上应由施工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召开,特殊情况运输部门可与路局建设、业务管理部门联合组织召开,施工时间短、施工组织简单、需协调的事项较为单一的可委托路局建设、业务管理部门组织召开(如只涉及个别单位或专业的、施工组织较为简单的施工等);施工协调会由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或指派小组成员负责主持召开。

施工计划下达后,Ⅲ级施工协调小组依据管内施工安排,对需要协调的施工项目,商定协调会召开的日期和主要内容;同时说明其它Ⅲ级施工不需召开协调会。因施工单位、配合单位、设备管理单位或运输站段临时需要召开时,应及时组织召开,并做好记录。

2.施工协调会主要内容

施工协调会重点协调解决各单位的施工组织、行车组织、开通方案、安全卡控及应急预案等需要各专业、部门、单位相互配合的事宜(特别是涉及不同单位结合部的问题),研究、完善合理的施工组织方案,减少施工对运输的干扰和影响。

3.建设管理部门或设备主管部门必须对施工协调会决定的事项进行纪要,督促施工单位并积极联系各相关单位落实会议要求。

二、施工预备会

1.施工预备会由施工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由施工协调小组组长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2.施工预备会主要内容

依据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明确落实施工任务、施工准备、施工组织措施、行车组织措施、开通方案、安全卡控及应急预案、劳动力安排等事项。落实非正常行车的准备情况;对接、协商、确定结合部相关问题。

施工预备会主要内容:

(1)明确施工单位、配合单位施工任务、工作量。

(2)明确施工人力、机具、材料等施工准备工作。

(3)明确施工车辆配合、进出方式、凭证等。

(4)明确施工主体单位、配合单位及安全把关人员。

(5)明确结合部安全卡控措施。

(6)明确运输、行车组织方案,LKJ数据换装事项;复杂的施工须明确登销记事项。

(7)其它需要明确的安全注意事项。

3.普速铁路和在车站登记的高速铁路,一项Ⅲ级施工跨两个以上车务站段时,施工协调小组组长由施工地点涉及站内的车务站段担当。区间内施工影响一端站时,由受影响端车站或车务段负责担当。区间施工不影响车站或两端站均影响时,双线区间由列车运行方向发车方向站所属车站或车务段担当,两线及单线区间由下行方向的发车方向站所属车站或车务段担当。多线区间按双线、单线区间划分之规定执行。高速铁路在调度所登记的一项Ⅲ级施工涉及二个以上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时,由主体施工单位所属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担当施工协调小组组长。

高速铁路在调度所登记的一项Ⅲ级施工涉及两个以上设备管理单位时,由主体施工单位或主要的设备管理单位担当施工协调小组组长。

4.施工预备会组织形式

各级施工在施工前都必须召开施工预备会(含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维修作业项目)。每一项施工原则上应逐项组织召开施工预备会,对一些施工项目、施工地点、施工时间相近的以及维修作业施工项目可集中组织、逐项召开,但必须针对每一项施工按规定逐项进行议题。

5.滚动施工项目施工预备会

桥涵大修、线路大型机械化维修、小机群捣固、道岔捣固、钢轨打磨、成段更换轨枕、回收旧钢轨(轨枕)等施工项目,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车务段(直属站)管内进行同一性质的施工,可于每月该项目开工前召开一次预备会。跨车务段(直属站)时,施工前应再次组织召开。

线路清筛、大列换枕、更换长轨等路用车进出较多、施工较为复杂的滚动施工,每次施工应召开预备会。为方便有效地组织施工,应在施工总结会后组织召开预备会,布置次日施工相关事项。

三、施工点名会

每次施工前必须召开施工点名会,由施工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召开。

施工点名会地点:原则上在施工登记要点车站进行。召开时间、地点及参加单位、部门由施工协调小组组长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会议时间:一般于施工(慢行)开始前60分钟召开(或在施工预备会上明确召开的日期、时间)。

施工点名会进行以下主要内容:

(1)点名(与会各有关单位)。

(2)施工单位、配合单位、行车组织单位分别汇报:施工预备会协调的有关事项是否落实,施工现场准备工作是否完备,安全卡控关键是否明确等,已具备开始施工条件。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施工点名会发现有关安全措施、准备工作未落实到位,危及行车安全时,经施工协调小组同意后上报路局调度所,由调度所发令取消该项施工(取消涉及LKJ数据换装的施工项目,须经路局运输、电务处同意)。由路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主管业务处)组织分析,必要时通报全局。

四、施工总结会

每次施工完毕,必须召开施工总结会,由施工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召开。

施工总结会地点:原则上在施工登记要点车站进行。召开时间、地点及参加单位、部门由施工协调小组组长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施工总结会进行以下主要内容:

对照施工计划要求、施工例会明确的事项,从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组织、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等方面,对本次施工进行点评,对发生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处理意见,需要上报路局解决的问题要指定信息上报与反馈人员、时间等,对次日或以后的施工安全、运输组织、施工进度和准备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五、施工协调小组由组长、副组长按规定指定人员担当时,须经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符合规定的人员方可胜任。

指定的施工协调小组应负责施工预备会、点名会、总结会的组织召开,并参加施工安全把关。原则上中途不再另行指定人员担当,以便掌握施工内容、关键事项,做好施工安全预想。特殊情况原指定已参加预备会的人员无法参加施工安全把关另行指派时,除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将预备会内容、安全关键、注意事项等传达交接清楚。

六、建立施工预备会、点名会、总结会记录簿

参加施工预备会、点名会、总结会会议的各单位、部门都必须做好记录(会议原始记录必须保存)。对参加会议的人员、施工项目、施工计划、施工时间接点安排、施工质量、需配合的事宜、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等会议协调确定的内容做好记录。由组长就会议协调的事项逐项进行归纳、确认,车务单位负责签到、记录,并保存备查。

管辖范围较大的站段可建立多本会议记录簿,参加的单位、部门、车间、中间站等各自保存备查(保存期一年)。

七、在调度所办理登销记的高速铁路Ⅲ级施工预备会、点名会、总结会补充规定。

1.施工预备会、点名会、总结会均由施工协调小组按规定组织召开。

2.施工点名会后,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将施工预备会、点名会协调、明确的有关与调度直接相关的行车注意事项向列车调度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及时与驻所联络员协商并妥善安排。

3.施工总结会与列车调度直接相关的事项由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向列车调度员报告。

第57条加强施工现场盯控。各级施工协调小组必须提前确定现场把关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强化现场安全监控。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按《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2012〕280号)附件8之规定格式办理。

第58条加强电气化区段工供专业密切配合

1.需牵引供电停电配合的施工项目,必须严格按《行规》、《工供联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2.电气化区段工务线路施工须供电接触网停电配合施工,因天气等特殊原因临时不能停电配合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1)遇天气等特殊原因接触网临时不能配合线路施工停电时,联合填写变更或取消施工申请书,格式内容详附件4,提交路局调度所值班主任(副)。

(2)配合停电施工的供电配合单位必须提前与施工主体单位进行联系,在变更或取消施工申请书中填写不能停电之原因,于施工点二小时前书面传真到施工主体单位。施工单位、配合施工单位间联系制度、联系人等事宜,在施工安全协议中明确。

(3)施工主体单位根据本项施工作业计划、施工调度命令、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取消按规定需接触网停电配合的施工作业项目,但可进行按规定接触网可不停电的施工作业项目,按规定对该项施工作业项目进行变更或全部取消。施工主体单位在变更或取消施工申请书中填写相关内容,于施工点前不少于一小时书面传真到路局调度所值班主任(副)。

(4)上述变更或取消时均需提前通知车站并按规定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进行登记。路局调度所根据变更或取消施工申请书及车站申请,调整、安排本次施工作业,按规定发布调度命令。

(5)各相关部门、单位针对施工作业项目的变更或取消,必须严格加强各相关环节的安全把关,制定周密的施工安全措施,按规定及时将有关变更内容传达到相关施工作业、行车单位等相关人员,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施工作业安全、行车安全。

第59条建立健全繁忙干线施工日分析制度

建立健全繁忙干线施工日分析制度,铁路局调度所每日应对施工天窗兑现情况进行分析,对于未能按施工计划完成施工任务,特别是施工延时造成较大影响时,铁路局调度所要督促施工单位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写出书面报告,于每日20:00前报运输局调度处、路局运输处。



第十四章200~250km/h高速铁路施工安全管理

第60条因施工需要时,调度集中CTC系统可由分散自律转为非常站控模式。在施工日计划中明确,相关站段必须按规定或指派胜任人员做好施工安全把关工作。

第61条因CTCS-2级列控系统分45km/h、80km/h、120km/h、160km/h、200km/h五个限速等级,施工需临时限速运行时,根据施工方案、技术条件,应按照不高于限速值的原则选择相应的限速等级提报、安排施工限速。

如限速调度命令的限速值低于列控车载设备显示的目标限速值时,司机应按调度命令控制列车运行。遇施工实际限速与运行揭示调度命令限速相符,而列控限速归档造成列控限速调度命令与运行揭示调度命令限速不符时,列车调度员不再向动车组司机发布限速调度命令。

在CTCS-2级区段,原则上不安排低于45km/h的施工,特殊情况确需安排时,列车调度员应根据施工计划,发布调度命令安排动车组在限速区段前一站停车转换为LKJ方式行车,在动车组司机出勤时应将该限速命令写入IC卡,在该限速命令未写入IC卡的情况下,应根据调度命令限速运行。装备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的动车组列车遇低于45km/h的限速时,按45km/h设置,由司机根据调度命令的限速值控车。

第62条配合施工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或路用列车应按规定配备运行控制设备。运行控制设备故障时,不得上线运行。上线运行应纳入施工计划,并向调度所提供《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作业计划表》,注明发站、到站、编组、运行径路、作业地点及转线计划。列车调度员根据施工计划,发布准许上线运行的调度命令。

第63条其他未尽事宜按部、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300~350km/h高速铁路施工安全管理

第64条因施工需要时,调度集中CTC系统可由分散自律转为非常站控模式。在施工日计划中明确,相关站段必须按规定或指派胜任人员做好施工安全把关工作。

第65条施工需临时限速运行时,根据施工方案、技术条件,每一个有源应答器的管辖范围内分别设置的限速最多三处。列控限速值自45km/h至350km/h按每5km/h一档设置,侧线限速使用45km/h、80km/h二档,应按照不高于限速值的原则选择相应的限速等级提报、安排施工限速。低于45km/h的限速按45km/h设置,由司机根据调度命令的限速值控车。

第66条如限速调度命令的限速值低于列控车载设备显示的目标限速值时,司机应按调度命令控制列车运行。遇施工实际限速与运行揭示调度命令限速相符,而列控限速归档造成列控限速调度命令与运行揭示调度命令限速不符时,列车调度员不再向动车组司机发布限速调度命令。

第67条配合施工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或路用列车应按规定配备运行控制设备。运行控制设备故障时,不得上线运行。上线运行应纳入施工计划,并向调度所提供《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作业计划表》,注明发站、到站、编组、运行径路、作业地点及转线计划。列车调度员根据施工计划,发布准许上线运行的调度命令。

第68条其他未尽事宜按部、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章计算机联锁、列控中心、RBC、CTC/TDCS、

GSM-R、数调等设备施工安全管理

第69条列控地面设备是信、联、闭设备组成部分。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远程维护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加以保护;影响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提报施工计划,设备管理单位、路局主管业务处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查。

第70条信、联、闭设备及RBC、CTC/TDCS调度中心、GSM-R核心网、数调主系统等软件升级(含试验),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相关部门批准。施工前必须由建设管理机构或主管业务处组织召开施工单位、行车组织单位、相关业务处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技术交底,明确更换软件后的技术、操作、界面等变化情况。CTCS-2级以上区段因软件升级等原因进行软件修改施工时,施工前必须召开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技术交底。

CTCS-2级以上区段线路技术参数发生变化,涉及应答器、车站列控中心数据报文修改时,建设单位及工务、供电等部门应按规定程序、时间提供相应的最终技术参数,以便电务部门及时联系相关设计单位与生产厂家,配套编制修改应答器及车站列控中心数据报文,确保动车组列车运行安全。

第71条RBC、CTC/TDCS调度中心、GSM-R核心网、数调主系统等中心设备施工(维修)时,原则上应固定日期、时间。其影响范围同时达两站以上时,应在施工计划申请时注明登记地点(或在调度所登记)。在车站登销记时施工会议由车务站段按规定组织召开;在调度所登销记时施工会议由调度所按规定组织召开。



第十七章施工限速管理

第72条强化临时限速安全管理,不得以施工计划文、电替代调度命令。

限速调度命令是施工单位、行车单位限速执行的依据,所有临时限速都必须发布调度命令,严禁以施工计划、车机联控、无线电呼叫等替代调度命令。

第73条因施工作业项目临时变更、取消等原因,临时限速按下列规定办理

1.滚动施工项目

对滚动施工等须按时段进行限速的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必须确保自施工点开始24小时内按原施工计划(施工调度命令)规定的里程范围、速度值设置限速,不得随意变更(特殊情况危及行车安全时除外),避免因施工作业项目的变更、取消带来的限速变化,以确保行车安全;24小时后如有变更按规定向路局调度所施工调度提出申请。

2.因施工原因限速,施工临时取消

因施工取消,线路不需限速的施工项目,由施工单位向路局调度所提出申请,由调度按规定处理。

3.施工取消后对配合单位的传达

施工作业项目变更或取消后,施工主体单位必须将相关内容传达到有关配合单位(记名、签认)。

4.所有临时限速取消时均需注明取消原因。

第74条加强临时限速管理

1.路局调度所

路局调度所对限速调度命令的发布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并认真、仔细地核对。

(1)调度所施工室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的发布必须严格按施工单位的日计划申请,与月度施工计划的规定进行仔细、认真地核对,无误后方可发布。

(2)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计划、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按规定在车站进行登、销记作业,当日列车调度员根据车站申请与施工计划、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进行核对准确后方可按规定发布实际施工的施工调度命令,指定列车车次限速时必须按规定向机车乘务员传达。因故限速内容临时发生变化(包括时间提前、延迟,限速值、地点变化等),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登记并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在调度所办理登销记时,由驻所联络员在调度所办理申请),由列车调度员按规定及时向有关人员发布调度命令。

(3)建立限速交接班签认制度。对施工等临时限速,在交接班时进行书面确认。

(4)加强限速调度命令的管理,对取消的、无效的限速命令必须及时进行处理,每一处限速都必须要有与之相对应的限速调度命令。

(5)遇临时变更等特殊情况发生时,必须制定、完善严密的卡控措施,凡涉及限速的要素变动时,必须由值班主任(副)把关,防止错发。

2.施工单位

(1)各施工单位进一步完善施工限速计划的填写、变更、审核、把关制度,规范填写的格式,确保施工限速计划提报、变更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时效性。

(2)各设备管理单位的也须建立限速台帐,并进一步完善施工限速计划的填写、变更、审核、把关制度,规范填写的格式,确保施工限速计划提报、变更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时效性。

3.车务段(直属站)

各车务段(直属站)必须加强施工计划的学习、组织实施,严格规范施工限速命令的管理。

(1)对施工单位登销记的内容必须认真与施工计划、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进行核对,确认其准确、无误后方可向调度所申请。对收到的调度命令必须加强核对,防止调度命令与实际登记申请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2)建立限速命令登记簿,按线名(站名)及线别、限速地点、起止里程、起止时间、限制速度值、命令号码、发令日期时间、发令人、是否有效等要素对施工限速命令逐项进行登记,对有效限速命令交接班时重点进行确认、签认。

(3)加强车机联控,用语标准、规范。

4.机务部门

各机务单位对收到的施工限速调度命令内容要加强与施工计划的核对,不明之处须立即与路局调度所及有关业务部门联系,严禁臆测。机车乘务员值乘时必须加强了望,运行中发现限速条件与调度命令、IC卡数据设置速度不符等异常时按最低限速值运行,并立即通过前方站向列车调度员报告,列车调度员接报后必须立即进行核实,同时向值班主任(副)汇报,防止后果扩大。



第十八章铁路桥涵立交顶进施工限速管理规定

第75条为充分利用和发挥铁路有限的线路限速运行资源,满足铁路线路、桥梁大中修等施工限速运行需求,加快平改立进程,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按照部、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铁路线路限速运行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线路限速运行周期和限速值,现将桥涵立交(指线下桥涵、立交,下同)顶进施工线路限速运行管理有关规定如下:

1.每处铁路桥涵立交顶进施工线路限速运行均需根据运输、地质等条件综合考虑,以桥涵立交施工线路限速运行周期为指导(见附件5),科学、合理地确定作业标准、线路限速运行周期和限速值。对于跨度大、斜交角度大、地质复杂的限速施工项目进行专题研究,确定合理的限速运行周期和限速值。

2.铁路桥涵立交顶进施工应优先采用先进的施工方法和工艺、认真编制施工方案,严格逐级审查制度。凡施工方案粗放、限速周期不合理,运输部门不得安排施工计划。在施工组织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方案组织施工,杜绝盲目求快。

第76条采用D型便梁施工,在进行卸梁、拼装、拆除及装运移梁施工时(含支墩、穿抽钢枕、纵梁就位,纵横梁联结、拆解等),必须在规定的限速、封锁等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工务、电务等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积极配合,严密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指导。具体要求如下:

1.科学、合理地制订施工安全方案。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施工设计文件和相关规章、文件的规定与要求,严密制定施工安全保障和防护措施,施工项目部经理(副)必须到施工现场把关,并及时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到现场监督把关。设备管理单位把关人员、施工监理人员不到场不得进行施工。

2.加强施工期间的安全防护意识。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不到岗、联系中断等不准施工。

3.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人身安全控制。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线路等级,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关于防护的规定设置防护。现场了望条件不良地段,还须在适当地点增设远端防护人员。

4.严格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制度。设备管理单位(工务、电务段等)必须指派胜任的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特别是对施工期间的线路几何状态、防止轨道电路短路等关键环节应加强监控。

5.装卸、架设便梁及抽、穿钢枕时必须在封锁条件下进行。

6.便梁组装时必须通知电务人员到现场把关,组装完毕后电务部门必须对轨道绝缘进行检测。

7.两线间装卸纵梁,线间距小于6.5m时,邻线必须同时封锁5至15分钟,由施工单位申请,纳入施工计划,施工时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登、销记,由列车调度员按规定发布命令;线间距大于6.5m有可能侵入邻线限界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专项防侵限安全措施;以防止装卸作业时纵梁侵入邻线限界。

第77条严肃线路限速运行施工纪律,严格责任考核。对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的限速周期完成、未按施工计划进行的施工单位,由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纳入对该单位的信誉评价考核;如该单位在路局管内再有铁路桥涵立交顶进施工线路限速运行项目时,须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其进行施工技术评估,符合条件的方可安排施工。



第十九章集中修的组织实施

第78条集中修适用范围

集中修是集中调配施工机械、人员、路料,综合利用施工天窗,在短时期内集中完成一条线路行车设备大中修和技术改造任务的一种施工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减少施工对运输的整体影响。集中修主要适应于通过能力紧张的繁忙干线和干线。

第79条集中修天窗、慢行时间安排

集中修的施工时间根据施工工作量来确定,可集中安排一段时间,也可分段进行施工。为做好集中修工作,一般需调整施工分号运行图,在运输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施工天窗、施工慢行附加时分和处所可适当增加,同时,相应采取整体运输调整措施,为集中修创造条件。在完成集中修的地段,根据铁道部安排,路局将适当调整维修天窗时间和作业次数。

第80条集中修施工计划的编制及施工组织管理

1.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加强集中修的组织管理,集中修期间路局成立集中修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成员参照Ⅰ级施工协调小组,全面负责总体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组织协调、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协调小组可指定人员具体负责集中修日常协调组织工作。根据集中修范围,可分片区成立集中修施工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参照Ⅲ级施工协调小组,负责本片区内的施工组织、协调、实施和安全把关工作。

2.集中修施工计划实行年度轮廓计划、每次集中修总体设计、分步实施。

(1)集中修的年度轮廓计划由铁道部运输局协调相关铁路局编制,以铁道部文电形式公布实施。涉及每条线集中修施工前,铁道部运输局组织相关铁路局对施工日期、天窗、运输调整等事项进行协调。

(2)在铁道部年度轮廓计划的基础上,路局管内实行大维修年度施工轮廓计划。把工务、电务、供电等专业每年的大中修、维修集中安排,结合运输季节需要和天窗季节特点错峰安排,在管内繁忙干线、干线全面组织实施集中修。

(3)每次集中修前,路局运输处编制先编制总体计划,根据施工进度,在总体施工计划的基础上适时进行计划调整,具体以旬或周计划的方式公布。总体施工计划须经路局主管运输的副局长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施工计划报运输局有关部门备案。旬计划(或周计划)由路局运输处公布。

3.施工机械、施工力量统一调配、集中安排

集中修期间的施工机械、施工力量、路料调配工作由铁道部、路局统一调配、集中安排,根据铁道部总体部署,路局业务主管部门应提前做好集中修的各项准备工作。

4.加强集中修期间的路料运输、供应,保障供给

由于集中修需大量的路料,因此路用车开行秩序正常是保证集中修任务完成的关键,各相关单位、部门必须落实专人负责路料运输工作,确保施工用料。

集中修期间的路料运输由运输处牵头,组织各相关业务处、调度所、施工单位研究路料运输方案,路局调度所应加强路料运输的日常组织管理,对路料运输实行五定一循环,即:定点、定线、定车次、定开行方案、定机车运用方案,固定车底循环。

第81条强化集中修期间的安全管理

为强化集中修的安全监控工作,设备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人对每处施工地点进行监控,加强对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并负责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开通条件,严把施工开通关。与集中修有关的车站,站长(或主管副站长、车间主任)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保证行车安全。路局应成立集中修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恢复设备,停止施工。

第82条加强集中修考核工作,路局调度所、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对施工天窗兑现率和利用率进行逐日统计、分析、考核,掌握施工进度,提高施工天窗的综合利用效率。



第二十章营业线施工登销记

第83条高速铁路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开始前6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驻调度所联络员)在调度所调度台《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列车调度员签认。因施工需要转为非常站控模式时,施工负责人(驻站联络员)应在车站进行登记。

第84条普速铁路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开始前4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驻站联络员)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

第85条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作业,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驻站、驻调度所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签认后,按规定开通线路。

第86条铁路局所管设备越过局间分界站延伸至相邻铁路局调度指挥区段时,延伸段的登销记应在局间分界站办理。

同时影响两站以上的通信施工,登销记应在调度所办理。

第87条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视为轧道:①大型养路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②开通后经过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③开通后经过单机。

速度160km/h以上区段,线路、接触网封锁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载客动车组列车。



第二十一章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88条明确责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

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安全监督等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1.建设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2.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指导性施工安全方案等。

3.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批准的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4.施工单位

(1)建立健全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2)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联络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符合路局职工教育部门规定的培训。在电气化区段施工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电气化安全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施工安全知识不达标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3)施工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4)开通后加强检查和整修

封锁施工开通后,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按《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2012〕280号)附件9、附件10执行]。线路慢行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5)加强自轮运转设备上线的安全管理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路局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6)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5.设备管理单位

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合格人员发培训合格证。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派出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要委派熟悉业务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对各种施工涉及行车安全的各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对封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线路放行列车条件后,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需要慢行的地段还要对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检查,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开通提速的标准严格按《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2012〕280号)附件9、附件10执行。开通后,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严格把关;线路慢行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6.行车组织部门

行车组织部门必须积极做好施工组织协调工作,制定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组织措施,提前调整车流,加强施工期间的行车组织指挥,为施工作业创造条件。

行车部门要加强施工期间行车组织和调度指挥,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站长(或主管副站长、车间主任)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严格执行作业标准,落实施工安全卡控措施。控制好发布行车命令、确认区间空闲、进路检查确认、行车凭证填写交付、引导信号使用等关键环节。施工开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登记开通、车站签认和列车调度员发布开通命令的程序。

7.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光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有铁路局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89条其他单位部门

1.安监部门要加强安全盯控组织,针对影响施工安全的每一个环节,对施工前的准备、施工过程中的控制、施工开通后的放行列车条件等,从现场作业、非正常行车、劳动安全、施工安全卡控措施等各个方面,对照技术标准及路局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标准落实、措施到位、有序可控。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制止,严重威胁列车运行或劳动安全时,可停止施工,直到危险消除。

2.路局投资中心、各直属非运输企业等多元经济管理部门、单位要加强本系统内相关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特别是要针对各部门、单位的施工安全组织管理及人员培训、施工机械、施工组织、施工安全措施的卡控和落实等各个方面,重点进行指导、检查、帮助。

第90条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

运营单位的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纳入概(预)算,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关于规范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的通知》(上铁建函〔2007〕1380号)的规定和安全协议支付。路局管理的设备大、中修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配合费用按《关于铁路局营业线大中修施工安全监督费用计算办法的通知》(上铁财修函〔2005〕6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91条各级施工协调小组,必须提前确定现场监控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强化现场安全监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安全监察等部门、单位人员,要在组长或副组长的领导下,明确工作重点,盯住关键环节,督促安全措施落实,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问题,保证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章施工过渡工程

第92条施工过渡方案的编制、审定、批准

施工过渡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协调配合的重要环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过渡工程管理,保证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

建设单位要将过渡工程按正式工程组织建设,努力减少对运输的干扰和影响,并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监理部门和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审查。

设计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过渡工程勘察设计,提出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保证安全运营的具体措施;要优化设计方案和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减少线路换边拨接次数,减少过渡工程;要根据规程规范、线路条件和运输需要,合理选择便线的曲线半径以及其他技术标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设计审查部门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审查。

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施工和实施工程监理。施工单位要对既有设备布置进行现场核对,根据设计文件和审查后的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编制施工过渡方案,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并实施旁站监理,参与竣工验收。

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部门要参加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施工过渡方案的审查工作,做好现场配合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过渡工程的监督,检查施工过渡方案,对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

第93条未纳入联锁的道岔禁止办理正常的行车作业

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办理行车和调车作业。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信号机。否则按非正常办理行车。

第94条过渡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除拢口拨接地段外,其他应提前进行验收。对不能预先轧道的过渡工程,由建设、施工、监理和设备管理单位联合检查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营单位,也不得开通运营。

第95条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

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和施工资料提出申请,经运营单位审查后确定。验收合格的过渡工程,由运营单位(维管单位)维护,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施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运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设备维护负责。有关费用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章工程验收交接

第96条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含过渡)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第97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

有关电气化改造项目送电宣传事宜,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要做好路外安全宣传,并提前向路局行文上报,由路局统一发文提前15天通知路内外相关单位。

第98条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管理部门提出验收交接申请;建设单位按照铁道部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99条验收合格的新线设备开通

1.新线设备验收

新线设备验收应在开通启用施工的一周前组织完成。对未及时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新线设备,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应在施工前3日9:00前向路局建管理部门报告,提出取消施工的申请,路局建设处通知调度所取消施工。

2.新线设备开通和接管

(1)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无砟轨道除外)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接触网新建线路冷滑、热滑试验,直至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2)对不能预先轧道和进行动态验收的线路、道岔及接触网不能预先冷滑、热滑试验的施工,由建设、施工、监理和设备管理单位联合检查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开通后由运营单位接管,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运营单位要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速度。

(3)新线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

(4)对接管后需整修的新线设备,设备维修、管理单位要抓紧进行整修,有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按规定向参与检查、整修的设备维修、管理单位支付。

(5)车站信联闭设备施工后,必须封锁进行全面的联锁试验,确认联锁关系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涉及列车进路使用的设备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列控地面设备施工后,须依据设计要求,由施工单位编制,经设计、监理和路局专业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动态试验方案,动态试验正确后方可开通使用。

(6)施工单位在验收交接前,应提供运行必须的技术资料和使用说明书,方能作为接收依据之一。经设备管理单位检查签认后方可开通。



第二十四章加强施工安全专项管理

第100条加强施工安全专项管理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既有线提速200~250km/h线桥设备维修规则》、《铁路线路修理规则》、《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信号维护规则》、《通信维护规则》、《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牵引变电安全工作规程和运行检修规程》、《铁路电力安全作业规程》和有关规范等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使用封联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第101条加强劳务工的管理

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转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第102条加强雨季(汛期)施工安全

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接触网支柱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

第103条加强高速铁路栅栏门管理。栅栏门以关闭加锁为定位,进出栅栏门必须严格执行登销记制度。

栅栏门管理人员须对施工负责人查验施工计划后方可允许作业人员进入栅栏内,作业人员不得擅自翻越防护栅栏上道。进入栅栏前应由作业负责人在看守点登记上道人数和机具数量,作业结束后看守人员应同作业负责人核对确认人员、机具完全撤出栅栏并进行销记。

故障应急处置或抢险救援需临时破拆栅栏时,破拆单位负责及时恢复栅栏并在恢复封闭前对栅栏缺口安排专人看守。

普速铁路和高速铁路并行时,普速铁路施工作业必须与高速铁路做好物理隔离,进出栅栏门必须严格执行高速铁路登销记制度。

第104条加强施工作业安全防护。

施工作业前必须按规定设置驻站(调度所)联络员、防护员,驻站(调度所)联络员或现场防护员不得临时调换。

现场防护员应根据施工作业现场地形条件、列车运行特点、施工人员和机具布置等情况确定站位和移动路径,并做好自身防护。

作业过程中,驻站(调度所)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并定时联系,确认通信良好。一旦联控通信中断,作业负责人应立即命令所有作业人员下道。路局各专业管理部门必须制定驻站(调度所)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及施工负责人之间的联控办法,明确通信设备管理要求,对联控时机、联控内容、联控对象、联控标准用语及复诵确认等环节进行规范。

第105条加强施工备用料管理

线路备用轨料应按规定在车站范围内码放整齐,线路两侧散落的旧轨料、废土废渣应及时清理。因施工等原因线路临时摆放的轨料,要按规定码放整齐,按规定捆扎、涂打标识,并置于两侧的封闭栅栏内;需临时拆除封闭栅栏时,应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昼夜派人看守。

第106条加强临时道口的管理

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路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防止道口事故。

第107条强化铁路上跨立交桥(铁跨铁)施工安全管理

遇一条铁路线路上跨另一条铁路线路(含两条及其以上的线路立体交叉,以下同),在立体交叉点处,进行上跨线路内或者进行上跨桥梁结构物施工作业时:

1.各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施工作业现场的检查确认,对影响桥下线路设备的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需桥下线路封锁或慢行、接触网停电等配合作业)的施工作业,在提报施工作业计划时,应同时提报立体交叉点处其他受影响线路的线别、行别、区间、里程、影响范围、配合事项等。路局相关业务处室应按照审核程序的要求,对施工项目加强审核确认。未提报时,不得进行影响桥下线路设备的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

2.进行影响桥下线路设备的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前,各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应针对施工作业的具体内容,制定严密、有效的施工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有关会议上进行安全预想。

3.无论是否影响桥下线路设备的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现场作业负责人、防护人员要加强安全把关和防护,设备管理单位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

第108条轻型车辆及按轻型车辆办理的小车(不含接触网车梯,下同)使用纳入施工计划管理

1.纳入施工计划管理的轻型车辆范围

(1)轻型车辆是指由随乘人员能随时撤出线路外的轻型轨道车及其他非机动轻型车辆。

(2)按轻型车辆办理的小车装载货物是指在站内小车装卸超过两根水泥轨枕、六根木枕、长度超过8m的钢轨以及其他材料超过500kg。

2.有关要求

(1)使用轻型车辆或按轻型车辆办理的小车配合施工时,应纳入路局施工计划管理。

各施工作业单位在提报月度施工计划时必须在施工内容栏中注明(仅注明:“轻型车辆配合”、“按轻型车辆办理的小车配合”;详细内容在轻型车辆使用计划书中填写)。

(2)在提报施工日计划申请时也必须按路局审批同意的月度施工计划,注明:“需轻型车辆配合”、“需按轻型车辆办理的小车配合”。

(3)为确保使用安全,凡轻型车辆或按轻型车辆办理的小车配合施工时,各单位必须编制“轻型车辆使用计划书”,具体内容包括:配合作业的项目,运送路料类型及数量、重量,走行径路路线示意图及走行时间,走行的时段(点前、点中、点后使用),负责人、防护员及联系方式,安全注意事项。

(4)严格“轻型车辆使用计划书”的审核。“轻型车辆使用计划书”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车间编制,并经本单位安全生产指挥中心(或站段指定的线路科、技术科等部门)审核内容正确;上海大修段、上海大机运用检修段可由施工队负责人负责审核。由审核人签字、审核部门盖章。

(5)使用负责人在使用轻型车辆前必须检查准备工作和安全防护措施到位,确认可以安全使用后,提前一小时通知驻站联络员向车站申请,待计划批准、下达后,方可组织人员、车辆在规定的区段、时段内完成运送路料作业,并确保安全。

(6)使用轻型车辆、按轻型车辆办理的小车配合施工作业时,使用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填写轻型车辆使用书(《技规》附件6)。

(7)路局调度所、车站依据施工作业计划,根据使用单位申请及列车运行情况,按规定及时安排上道使用时间。使用单位应严格按《技规》、《行规》、《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要求,加强安全防护。

3.未尽事项按照《技规》、《行规》、《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遇有关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时,按新规章制度办理。

第109条加强车站联锁软件更换施工安全管理。

车站联锁软件更换涉及面广,凡车站联锁软件更换施工,施工计划提报前均需召开专题会议(相关电务段、车站必须参加),书面明确软件更换施工的因由,更换前后的功能、显示界面、操作变化等对比等事项,经电务段、车站(调度所)、电务处会签、审核同意后方可提报施工计划申请。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会议明确的事项组织施工,严禁超范围施工,因施工单位擅自扩大范围引起、导致、影响行车安全均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章施工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

第110条施工考核

加强对施工的考核工作,建立经济考核制度和奖惩办法,对施工计划的兑现率、利用率进行考核。运输部门考核兑现率,兑现率是指运输组织部门实际给点时间、次数与计划时间、次数之比。施工、设备管理单位考核利用率,利用率是指施工单位实际作业时间、次数、工作量完成与计划时间、次数、工作量之比。

路局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两率”基数,严格按月考核。对超过“两率”基数的要给予奖励,对达不到“两率”基数的要给予处罚。

第111条在营业线施工中,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全奖惩制度和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按路局有关文件执行。

对在营业线施工保证行车安全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要给予奖励。对不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及运输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112条对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根据事故性质,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铁道部营业线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可采用停工整顿、责令改正、赔偿经济损失、辞退责任施工单位等;铁路运输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委托责任单位承担铁路营业线工程项目,或在招投标时对其进行扣分。具体处理办法应在施工安全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113条路局安监室每月10日前将路局管内上月有关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包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情况,上报铁道部安监司。铁道部建设司根据安监司的事故统计报告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时,招标人要将事故责任情况作为评标重要的评审条件。

第114条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查明原因;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对施工的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和定责情况,要及时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责成其对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及有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章附则

第115条营业线施工所涉及的LKJ基础数据管理事宜,按铁道部、路局LKJ管理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超偏载检测装置施工安全管理按路局超偏载检测装置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116条本细则由路局运输处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路局前发《关于转发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上铁运发〔2008〕315号)、《关于转发铁道部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11〕198号)、《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10〕161号)、《关于重新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12〕206号)、《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施工流程网络图管理办法〉的通知》(上铁运发〔2010〕299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部、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117条各相关单位(含有调度指挥的合资铁路公司)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化措施。

附件:1.上海铁路局普速铁路施工区段划分

2.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

3.路企直通运输接轨站及管辖单位和非国铁线路产权单位、接收单位(部门)、联系电话、传真电话、乘务担当方式列表

4.临时取消供电接触网停电配合施工作业项目的申请表

5.下穿铁路立交桥涵施工作业指导意见



附件1:

上海铁路局普速铁路施工区段划分



1.京沪线:利国~符离集;符离集~蚌埠东;蚌埠东~南京;南京~常州东;常州东~上海。

2.陇海线:连云港东~新沂;新沂~徐州;徐州~虞城县。

3.沪昆线:上海、上海南~杭州、杭州东;杭州、杭州东~金华西;金华西~新塘边。

4.京九线:王楼~阜阳北;阜阳北~淮滨。

5.符夹线:夹河寨~青龙山~符离集。

6.青阜线:青龙山~阜阳北。

7.阜淮线:阜阳~淮南。

8.淮南线:淮南~合肥东;合肥东~芜湖东。

9.水蚌线:蚌埠东、蚌埠~水家湖。

10.宁芜线:南京东~芜湖南。

11.芜铜铜九线:八里湾~铜陵西;狮子山~香偶。

12.皖赣线:芜湖南~绩溪县;绩溪县~倒湖。

13.宣杭线:宣城~长兴;长兴~杭州北。

14.萧甬线:杭州南~庄桥;宁波~北仑。

15.宁西线:合肥东~叶集。

16.合九线:合肥西~孔垄;安庆西~安庆。

17.新长线:海安县~建湖;建湖~新沂;海安县~长兴。

18.宁启线:花旗营~南通东。

19.金温线:东孝~温州。

20.新客合武绕行线:长安集~三十里铺。







































附件2:

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

设备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施工安全协议书



甲方:(设备管理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为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明确双方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根据铁道部《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2012〕280号)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施工项目:

2.作业内容:

3.线名里程:线区间(站),k+

至k+。

4.作业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或以路局批准的施工封锁计划时间为准。

5.影响行车设备使用范围: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1.k+至k+。

2.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双方遵循的技术、规程和规范:

四、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应用的规章条款必须具体完整):

五、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 共同安全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完成和监督(配合)一切施工任务的首要位置,严格执行铁道部、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有关规章制度。

2.双方联合成立协调小组,由甲方分管领导任组长,乙方项目经理任副组长,甲方和乙方任组员。协调小组负责全过程检查、监督施工安全情况,协调解决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问题。

3.当发生危及行车安全问题、隐患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确保行车安全。

4.建立联合安全检查和信息联系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互通施工安全情况,掌握施工安全动态。

5.发现事故、险情情况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全力参与救援抢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险情调查分析。

(二)甲方安全职责

1.积极做好监督检查(配合)工作,为乙方施工创造有利条件,对乙方提出需甲方配合解决的问题(施工封锁计划审核盖章),三天之内予以答复(施组、方案审查适当延长)。

2.及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委派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做好既有设备、设施的核查和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备、设施的防护工作,并对核查工作作成书面记录交乙方(隐蔽设备、设施单位严禁修改此条款内容)。

3.根据工程规模和甲方提出的请求,及时委派相应数量的施工安全监督员(胜任人员),到现场对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配合)。

4.对乙方责任区段的设备、设施进行巡查,发现不良情况及时向乙方提出,并督出整改。

5.发现施工质量不合格及安全隐患应责令乙方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填发整改或停工通知书)。

6.对达到验收开通标准的工程,甲方应在建设单位组织下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三) 乙方安全职责

1.开工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结构,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制,制订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并制订确保施工行车安全的对策、措施。

3.及时向甲方提供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安全信息等情况,经常保持与甲方的联系。

4.凡进行影响设备使用或行车安全的作业,必须提前三天以书面(电话)形式告知甲方,并在甲方安全监督(配合)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作业,否则对其行为所导致的一切安全问题负全责。

5.做好责任区段既有设备、设施的巡养防和必要的安全防护工作,对现场作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对甲方提出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整改或停工通知书),应立即进行整改,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7.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同时加强对分包单位和个人的管理,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8.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时,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责任(包括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双方约定的条款,造成行车事故、险情,由违约一方承担责任,并根据铁道部《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2012〕280号)和路局有关规定的标准,对违约一方进行责任追究,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数额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而定)。

七、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

1.安全监督(配合)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法,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路局《关于规范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的通知》(上铁建函〔2007〕1380号)、财务处《关于铁路局营业线大中修施工安全监督费用计算办法的通知》(财修函〔2005〕64号)等文件确定的办法执行。

2.乙方(施工单位)向甲方(设备管理单位)按规定做好安全监督(配合)费用的支付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九、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签订补充协议一并执行。

2.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无法解决时,可以提请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

3.协议份数由双方约定。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行车组织单位与施工单位施工安全协议书



甲方:(行车组织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为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明确双方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根据铁道部《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2012〕280号)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施工项目:

2.作业内容:

3.线名里程:线区间(站),k+

至k+。

4.作业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或以路局批准的施工封锁计划时间为准。

5.影响行车设备使用范围: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1.k+至k+。

2.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双方遵循的技术、规程和规范:

四、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应用的规章条款必须具体完整):

五、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共同安全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完成和监督(配合)一切施工任务的首要位置,严格执行铁道部、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有关规章制度。

2.双方联合成立协调小组,由甲方分管领导任组长,乙方项目经理任副组长,甲方和乙方任组员。协调小组负责全过程检查、监督施工安全情况,协调解决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问题。

3.当发生危及行车安全问题、隐患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确保行车安全。

4.建立联合安全检查和信息联系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互通施工安全情况,掌握施工安全动态。

5.发现事故、险情情况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全力参与救援抢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险情调查分析。

(二)甲方安全职责

1.积极做好监督检查(配合)工作,为乙方施工创造有利条件,对乙方提出需甲方配合解决的问题,三天之内予以答复(施组、方案审查适当延长)。

2.根据工程规模和乙方提出的请求,及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站细》,委派胜任人员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做好路料的装卸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或路用列车调车及停放,并对其车辆防溜、路料堆放、调车作业等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3.明确乙方施工作业影响行车设备使用范围,掌握列车运行情况,严格车站登记、签认制度,及时准确地下达行车调度命令的下达。

3.发现乙方责任区段设备、设施不良和安全隐患时,应责令乙方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填发整改或停工通知书),并督出整改。

5.对达到验收开通标准的工程,甲方应在建设单位组织下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三)乙方安全职责

1.开工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结构,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制,制订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

3.及时向甲方提供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安全信息等情况,经常保持与甲方的联系。

4.凡进行影响设备使用或行车安全的作业,必须在车站进行登记,得到行调度车命令后,才能进行作业。需甲方配合的,应提前三天以书面(电话)形式告知,并在甲方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否则对其行为所导致的一切安全问题负全责。

5.做好责任区段既有设备、设施的巡养防和必要的安全防护工作,对现场作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对甲方提出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整改或停工通知书),应立即进行整改,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7.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同时加强对分包单位和个人的管理,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8.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时,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责任(包括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双方约定的条款,造成行车事故、险情,由违约一方承担责任,并根据铁道部《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2012〕280号)和路局有关规定的标准,对违约一方进行责任追究,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数额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而定)。

七、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

1.安全监督(配合)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法,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路局《关于规范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的通知》(上铁建函〔2007〕1380号)、财务处《关于铁路局营业线大中修施工安全监督费用计算办法的通知》(财修函〔2005〕64号)等文件确定的办法执行。

2.乙方(施工单位)向甲方(行车组织单位)按规定做好安全监督(配合)费用的支付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九、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签订补充协议一并执行。

2.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无法解决时,可以提请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

3.协议份数由双方约定。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3:

路企直通运输接轨站及管辖单位和非国铁线路产权单位、接收单位(部门)、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乘务担当方式列表

顺序 接轨站 所在车务段、直属站、合资公司 路企直通运输非国铁线路

产权单位 接收计划、命令所在单位(处、科室、部)名称 联系电话(含区号) 传真电话(含区号) 机车乘务员担当方式 备注 国铁机车乘务员直通非国铁线路 非国铁机车乘务员直通国铁线路 填写说明:“机车乘务员担当方式”栏:在对应所属项打“√”,如两种乘务方式均有在对应所属项均打“√”,其他栏均按实际内容填写。

附件4:

临时取消供电接触网停电配合施工作业项目的申请表

年月日时分

施工日计划号 计划停电范围

(供电单元) 取消停电配合原因(供电单位填写) 供电配合单位____________姓名______电话__________

时分 施工作业项目变更或取消及相关施工要求、说明(施工主体单位填写) 施工主体单位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时分



附件5:

下穿铁路立交桥涵施工作业指导意见

工况:单孔+单线+顶进 序号 施工作业程序 施工作业项目 行车条件及

限速值 限速运行时间(天) 小计(天) 备注 1 架梁准备 定位放线 限速45km/h 0.5 3 轨枕盒内道碴清除 封锁+限速45km/h 1 枕底不破,逐根进行。 调整枕距 封锁+限速45km/h 钢枕穿入 封锁+限速45km/h 1.5 定位器安装 限速45km/h 扣件安装 限速45km/h 2 简易支墩 碴包防护 限速45km/h 1 2 可以与序号1平行作业 基础开挖 限速45km/h 支墩制作 限速45km/h 1 3 块型支墩 碴包防护 限速45km/h 1 5 可以与序号1平行作业 基础开挖 限速45km/h 支墩制作 限速45km/h 1 砼养生 限速45km/h 3 4 便梁安装 主梁吊装就位 封锁+限速45km/h 1 2 钢枕定位细调 限速45km/h 1 牛腿安装连接 限速45km/h 5 条型支墩 基础开挖 限速45km/h 2 6 承台 限速45km/h 1 养生 限速45km/h 3 冬季适当延长 6 便梁拆解及吊装或纵移 牛腿拆除 限速45km/h 1 3 其中1天可与序号5中养生同步平行作业 主梁吊装或纵移 封锁+限速45km/h 0.5 扣件拆除 限速45km/h 1 定位器拆除 限速45km/h 抽移钢枕 封锁+限速45km/h 1 轨枕复位 限速45km/h 0.5 7 支墩基底加固 基底高压旋喷桩加固 限速45km/h 3 6 桩体养生 限速45km/h 3 8 条基桩柱、盖梁组合型支墩 成孔 限速45km/h 3 6 下钢筋笼、灌砼养生 限速45km/h 1 基础开挖 限速45km/h 1 钢筋、模板 限速45km/h 1 浇砼盖梁 限速45km/h 1 6 砼养生 限速45km/h 5 9 箱体基底加固 基底高压旋喷桩加固 限速45km/h 3 8 桩体养生 限速45km/h 5 10 滑板接长 接长及养生 限速45km/h 4 4 11 箱体顶进 拉槽 限速45km/h 1 4 便梁下平联安装 限速45km/h 0.5 顶进 限速45km/h 2 三角区回填、夯实 限速45km/h 0.5 12 线路恢复 回填道碴、捣固 限速45km/h 2 5 逐级提速至恢复常速 限速60km/h 1 限速80km/h 1 限速120km/h 2小时 工况:施工作业程序组合、线路限速运行周期 工况组合形式 主要施工作业程序 施工作业程序组合 限速周期(天) 工况1 简易支墩架梁 1+4+11+6+12 17 工况2 简易支墩架梁+箱底加固 1+4+9+11+6+12 25 工况3 块型支墩架梁 3+4+11+6+12 19 工况4 块型支墩架梁+箱底加固 3+4+9+11+6+12 27 工况5 条形支墩架梁 1+4+5+6+4+11+6+12 28 工况6 条形支墩+支墩基底加固+箱体基底加固 1+4+7+5+6+4+9+10+11+6+12 46 工况7 条形支墩+支墩基底加固+箱体基底加固+桩柱、盖梁组合支墩 1+8+4+7+5+6+4+9+10+11+6+12 58 工况8 跨度大、斜交角度大、地质复杂的下穿铁路立交桥涵顶进施工项目专题研究



























主题词:运输施工安全管理细则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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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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