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东郭 > 馆藏分类
配色: 字号:
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登记管理若干具体问题
2013-12-31 | 阅:  转:  |  分享 
  




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宁国税发〔2006〕67号





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若干具体问题

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局各处(室)、市局信息中心: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加强户籍管理,严格税源监控,现对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税务登记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宁地税发[2006]75号)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税务登记受理环节的审核管理

办税服务厅应及时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申请。对于提供资料和证件齐全,且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真实有效的,受理税务机关当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但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证件不全、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资料内容明显有疑点的,应及时提醒纳税人补报资料、更正申请内容。

目前在我市国税系统三区二县未实现“全市通”的情况下,三区二县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对纳税人提供的登记资料和证件,对照生产、经营地判别标准进行判断,对明显不属于本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暂不得受理,应告知纳税人到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办税服务厅应严格按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地所属行政区域确定税户的税收管辖权。纳税人在新办税务登记时按其实际生产经营地登记,属地征管;变更生产经营地址也按此原则办理。

二、改变跨县(区)变更登记地址的处理方式

对于本市范围内跨县(区)变动生产、经营地址,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动的,全市统一处理方式,自二〇〇六年四月一日起均按变更税务登记办理。本市范围内只变更注册地址而生产、经营地址未变化的,不作变更税务登记地址的操作。

具体流程如下:

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地址申请,受理、审核无误后,当场完成变更生产、经营地址的单项操作。其地址变更后涉及主管税务机关、税种认定中预算级次及所属金库的变化,仍由各受理办税服务厅按市局原规定,按月报给市局计划统计处(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科。

2、市局计统处(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科复核后,每月底汇总上传市局(征收管理处)处理。市局审核后按期下发稽管分工调整通知。

对非增值税防伪税控一般纳税人,市局计统处(办税服务厅)可根据市局稽管分工调整通知,直接进行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他相应事项的操作。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一般纳税人,按市局宁国税发(2005)187号文的规定,须先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为稽管分工调整的防伪税控纳税人办理金税卡和税控IC卡注销发行,再以电子邮件反馈市局计划统计处(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科。

市局计划统计处(办税服务厅)收到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已为迁出纳税人办理注销发行的邮件并核实后,方可在征管系统中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他相应事项的变更操作。随后市局计划统计处(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科再以电子邮件方式告知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可告知纳税人携带有关资料前往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工作。

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确认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同步后,为转入的防伪税控纳税人办理初始发行和发票退回、重新发售工作。

三、完善税务登记的核查制度

1、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仍按原新办税务登记时征管系统中设定的综合调查的要求开展实地核查。

2、纳税人变更生产经营地址,凡跨区(县)的,均实行上门实地核查制度。

(1)办税服务厅登记岗位受理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跨区变更申请后,人工启动核查工作流,传递给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打印税务登记证交纳税人。

(2)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在1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核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地址是否真实,与纳税人申请的是否一致。

(3)核查情况与纳税人申请一致的,税收管理员填写核查情况后,将工作流反馈办税服务厅登记岗。

(4)核查情况与纳税人申请不一致的,负责核查的税收管理员应责令纳税人重新确认其真实生产经营地址,并告知纳税人尽快按此地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登记,否则税务机关将停止对纳税人资格类申请事项的办理。核查人员同时应按要求将核实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信息工作流反馈办税服务厅。

3、办税服务厅收到工作流反馈信息后,分别进行处理:

(1)核查情况与纳税人申请一致的,办税服务厅可为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继续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等涉税事项。

(2)核查情况与纳税人申请不一致的,办税服务厅按纳税人重新确认的真实生产经营地址,为其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再次向原责任区发送工作流。

(3)原责任区税收管理员收到办税服务厅发送的工作流后,按纳税人新生产经营地址维护录入综合调查表。

如属于跨区(县)变更的,办税服务厅登记岗只进行生产经营地址的变更,其他涉及调整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事项,按照本通知中跨区(县)变更登记地址的流程处理。

本通知所列事项涉及处理方式与流程变化,需要增加、调整相应操作权限的,由各单位按市局规定办理。

四、逐步规范未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纳税户的管理

对原税务登记时按注册地址登记,且注册地址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未按属地化管理的,由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清理核实,在与原主管税务机关协调一致后,上报市局征管处统一安排核实,逐步分批有序进行调整。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抄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06年4月12日印发

校对:征管处周生华共印:30份























-1-









献花(0)
+1
(本文系东郭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