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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犯罪构成三要件说
2014-03-23 | 阅:  转: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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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犯罪构成三要件说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

?构成要件符合性要素一:危害行为















基本

特征

有体性危害行为是身体的动静,排斥“思想犯”

有意性危害行为是在自己意识、意志支配下实施,排斥“无罪过事件”

有害性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侵害,排斥“迷信犯”

实行

行为

实质

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开始就是着手

因果关系的认定是重在谈判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判断

标准

实行行为是具有侵害法意紧迫危险的行为

实行行为是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

基本

类型





本质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违反禁止性规范的行为

基本类型以自己身体的、以物质工具的、以自然力的、以动物的以及以他人的行为







本质以消极的身体活动同时违反禁止性和命令性规范的行为

成立条件

①行为人负有实施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

②行为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包括:具有主观能力,即行为人明知其负有特

定义务;以及客观能力,即客观上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

③不履行该特定义务

义务来源

①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

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或者对危险源负有监督、控制义务而产生的义务

③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④先行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只有当先行行为足以导致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方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

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特殊义务

来源

道德义务不成立不作为犯罪特定义务的来源

正当防卫不成立不作为犯罪义务的来源

紧急避险人对于遭受损害的无辜第三者具有作为义务

犯罪行为是否产生特定义务应具体分析:①先行行为是故意犯罪的处理原

则;②先行行为是过失犯罪的处理原则

理论分类纯正不作为犯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典型罪名遗弃罪、拒绝提供间谍犯证据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特殊问题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以行为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为必须,并非只要违反特定

法律义务即可以成立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同样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不作为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



?构成要件符合性要素二:危害结果、刑法上的时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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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

结果

性质非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要素

种类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与非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刑法意义

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成立的标志

直接故意犯罪形态的区分依据,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危险犯、行为犯而言,危害

结果只是决定量刑轻重的标志

时间地

点方法

作为定罪要件的时空条件决定犯罪是否成立

作为量刑因素的时空条件仅决定刑罚的轻重,可分为法定量刑因素与酌定量刑因素



?构成要件符合性要素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基本主张“条件说”

“条件

说”内涵

基本理解

积极条件: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果的条件关系时,则前者即为后者

产生的原因

消极条件:当一个行为或事实独立导致结果发生时,应当将该结果归责于该行为或该

事实,而不能追溯至先前的条件

因果关系

具体认定

因果关系的断绝:甲砍了乙一刀,乙向医院奔跑,不幸被车撞死,甲与乙死亡之间

二重的因果关系:甲100%毒药+乙100%毒药→丙,丙死亡

重叠的因果关系:甲50%毒药+乙50%毒药→丙,丙死亡

介入因素

对因果关

系的影响

介入因素类型自然事件、他人行为以及被害人自身行为

界定原则和标



主要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与先行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介入因素本

身的出现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是独立的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的?如

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时异常的、介入因素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则先行

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

因果关系,反之,则先行行为同危害结果的因果联系并未切断而存在

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

与刑事责

任的关系

解决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确定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

础,但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



?构成要件符合性要素四:犯罪主体

△第一类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

第1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

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事

责任

年龄

分类“三分法”

计算

原则

实足年龄:“周岁”以生日的第二天起为已满14周岁或16周岁(日标准而非时

标准)隔时犯以行为时的年龄而非结果时年龄计算

认定

原则

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

法查明的,推定其未达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无法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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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确查明其具体出生日期,应认定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

责任

范围

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对八种行为负责刑事责任。其中,抢劫罪不包括269条

所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1

选择性罪名中刑事责任的承担应严格限定于17条第2款所规定的范围

定罪

原则

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同时触犯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应依

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罪名定罪处罚2

刑事

责任

能力

影响

因素年龄、精神病、生理功能丧失(聋哑人或盲人)

基本

类型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包括(1)不满14周岁的人(2)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2)尚未完全丧

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障碍者(3)生理缺陷者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

责任

承担

原则

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罪犯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醉酒

与刑

事责



审理醉酒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病理性醉酒的行为人,在故意引起的情况下应承担刑事责任,在过失或者意外事

件的情况下不承担刑事责任,其理论依据在于“原因自由的行为”







基本

类型

自然身份

法定身份

特殊

类型

国家工作人员,核心——“公务”:关系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具有裁量性、判断性、

决定性的事务,单纯机械性、体力性活动不属于公务;必须是国家机关、其他法定公共机

构或公共团体组织或者安排的事务,公民自发从事的公益性活动不属公务

刑法

功能

影响定罪的身份——构成身份——真正身份犯

影响量刑的身份——加减身份——不真正身份犯

刑法

要求

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时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者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或状态

身份犯的身份既可以终身具有,也可能是一定时期或临时具有的身份

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单独犯、直接实行犯而言,至于帮助犯

和教唆犯则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



△第二类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

单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以单位名义为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

第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

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十

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

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典型情形包括: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被害妇女、决水致人死亡、盗窃、诈骗、抢夺他人

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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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员具体实施的,且刑法有明文规

定的犯罪









主体特征

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单位行为主体必须具有相对独立性,从处罚单位犯罪的目的与效果

来看,是否独立的核算单位,是衡量是否的重要标准

行为特征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相关性的行为,并常以单位名义实施

主观特征体现单位意志与单位整体利益(为单位谋利益不是单位犯罪的必备特征)

法律特征法定性,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双重性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

双重性的

例外

对并非为单位谋利益,而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

不实行双罚,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责任人员

对单位的过失犯罪仅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实行双罚(工程重大事故罪)

虽属单位犯罪,但因处罚单位会损害无辜者的利益而不实行双罚(提供虚假财会报告

罪)

单罚制原

则的适用

代罚制:对单位犯罪,仅处罚单位中的有关自然人,由单位中的某些自然人代替单位

承担刑事责任,如刑法第273条,396条

转嫁制:对单位犯罪,仅处罚单位本身,而不处罚单位中的自然人,由单位本身承担

其犯罪的刑事责任并接受刑罚的处罚















单位犯罪

主体的否



主管违法: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客观违法: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直接责任

人员主、

从犯认定

对单位犯罪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

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单位变更

的处理

单位被撤销的

刑事责任承担

实施单位犯罪后,单位被撤销的刑事责任承担原则:直追就直接责任

人员或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单位合并的刑

事责任承担

涉嫌犯罪的单位已被合并到一个新单位的,对原犯罪单位及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定罪量刑

未规定为

单位犯罪

的处理

司法解释的例外规定:贷款诈骗罪,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单位刑事责任

对其他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只能处罚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



二、违法性

?违法阻却事由之一:正当防卫















本质属性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属私力救济,“正与恶的较量”

















存在现实

的不法侵



现实性

人为性:不法侵害通常由人实施

侵害性:存在对法益的威胁

不法性:包括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对于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因欠缺不法性条件,不允许正当防卫

限定性:只有针对具体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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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时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违反责任假想防卫,对假想防卫运用实施认识错误理论解决









不法侵害

正在进行

(即法益

侵害的紧

迫性)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通常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为其开始,但在

不法侵害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

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不法

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特殊情形: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

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步伐侵害尚未结

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违反条件“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方位和事后防卫,分别应成立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不法侵害

者本人

对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侵害的处理

包括:一是针对不法侵害者的人身进行的防卫;二是针对不法侵害者的财产进行

的防卫

违反责任

故意针对第三者进行防卫成立故意犯罪

误认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人而防卫,成立假想防卫

防卫第三者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以紧急避险论









具备正当

防卫意图出于保护合法权益而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

违反责任

防卫挑拨

相互斗殴

偶然防卫: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









没有明显

超过必要

限度造成

重大损害

“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只要是制止

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须

违反责任防卫过当









本质特征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须根据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与罪过(一般是出于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确定罪名

法律责任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同时又是法定减免事由

特殊

防卫



本质对特殊危害行为的社会防卫措施

适用条件

符合正当防卫成立的基本条件

以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为必须,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

法行为的暴力行为,不适用特殊防卫



?违法阻却事由之二:紧急避险











本质属性“正与正的权衡”——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









起因

条件

存在现实

的危险

法益处于客观存在的危险的威胁之中

危险来源的多样性

违反责任假想避险

时间危险正在判断原则:危险已经发生或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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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发生迫的威胁之中

违反责任“避险不适时”:包括事前避险和事后避险

主观

条件

出于避险

意识

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

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法益才能保护较大法益,并出于避免正在

发生的危险的目的

违反责任偶然避险故意犯罪

限制

条件

出于不得

已而损害

另一合法

权益

使用前提限制:在可以或者具有其他合理方法避免危险的情况下,行为人采取

避险行为的,应视行为的具体性质、情节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分别认定

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适用主体限制: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

本人的危险

损害对象性质: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限度

条件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必要限度”紧急避险所引起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违反责任避险过当









本质特征避险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须根据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与罪过(一般是处于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确定罪名

法律责任避险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违法阻却事由之三:其他正当行为

法令

行为

内涵给予成文法律、法令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

性质法令行为绝对不是正当防卫行为

具体

类型

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法律有意明示了合法性条件的行为

职权行为

权利或义务行为

正当

业务

行为

内涵虽然没有法律、法令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行为

限制

条件

只有正当业务中的正当行为才是排除犯罪的事由,即使一般来说属于正当业务,但超出正

当范围的行为不排除犯罪的成立

被害

人的

承诺

成立

条件

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权益具有处分权限

承诺者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是被害人的真实意志

存在事实上的承诺行为,且在结果发生前承诺者不改变其承诺

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承诺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承诺

无效

幼儿的承诺

精神病人的承诺

对被害人的重大健康权、生命权的承诺

在非法行医中被害人的承诺

自救

行为

成立

条件

法益已经收到了违法侵害

通过法律程序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侵害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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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行为的手段具有适当性,所造成的侵害与救济的法益具有相当性

自损

行为

内涵自己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

犯罪化的条件:是自损行为同时危害国家、社会利益

义务

冲突

内涵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容的义务,为了履行其中的某种义务,而不得已不履行其他义务

成立

条件

存在两个以上的义务

必须权衡义务的轻重



三、有责性

?有责性之一: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









构成

要素

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行为的结果

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刑法

中的

“明

知”

明智

的基

本内



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对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的明知

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

基本

类型

直接

故意

基本类型

与公式

明知+必然会+希望

明知+可能会+希望

间接

故意

基本公式明知+可能会+放任

基本类型追求一个非犯罪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追求一个犯罪的诡异放任另一危害结果发生

二者

界限

认识因素内容与程度不同

意志上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

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行为的定性处理不同

事实

认识

错误

具体

事实

认识

错误

内涵行为人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属同一犯罪构成内在的错误

类型

对象错误处断原则:不影响定罪量刑

打击错误处断原则:“法定符合说“

因果关系

错误

基本

类型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

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城来实现的情况

事前的故意: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

处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

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

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处断

原则

法定符合说: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

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

遂犯

抽象

事实

认识

错误

内涵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

类型

对象错误将甲对当做乙对象,且二者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

打击错误由于行为本身的原因,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

对象不一致,且二者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

处断原则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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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

要素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基本

类型

疏忽大

意过失

本质特征无认识的过失

基本公式应当预见+可能会发生+疏忽大意

成立条件行为人应当预见危害结果

过于自

信过失

本质特征有认识的过失

基本公式已经预见+可能会发生+过于自信

核心标准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二者

界限在于认识因素的差异——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无认识

间接故意与过于

自信过失的区别

认识因素程度不同

意志因素有重大区别,表现为:对结果有无否定、反对的态度并凭借了一定的避免条件

或措施,即间接故意表现出行为人对法益的蔑视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中,则表现出

行为人对法益的尊重

疏忽大意过失与

意外事件的区别

关键点为是否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知否具有注意义务,是

否具备注意能力,其判断的标准是在行为人标准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结合方式图示:

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罪过形式

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必然会发生希望直接故意

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可能会发生放任间接故意

轻信过于自信过失(不反对结果发生)

有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大意疏忽大意过失(反对结果发生)

?有责性之二:犯罪主观方面其他问题

目的



内涵刑法明确要求以某种特定目的为其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

刑法规定形式成文的构成要素形式不成文的构成要素形式

刑法重点目的



走私淫秽物品罪、侵犯著作权罪、绑架罪(以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要求为目

的)、诬告陷害罪(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为目的)、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行

贿罪(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以牟利为目的)

犯罪

动机

对定罪量刑的

影响

犯罪动机通常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在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犯罪动机可能对定罪产生影响



?有责性之三:犯罪主观方面特殊问题

犯意

转化

基本内涵犯罪故意的内容发生变化

基本类型以甲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乙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犯罪故意的内容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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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原则第一种情形: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第二种情形:犯意升高者,依变更后的故意;犯意降低者,依变更前的故意

另起

犯意

基本内涵在前一犯罪已经出现既遂、未遂或中止形态后,又另行产生新的犯罪故意

基本特征后一犯罪故意产生于前一犯罪故意已经出现停止形态之后通常应针对与前一犯罪故意所不同的犯罪对象实施侵占行为

处置原则一般应数罪并罚

行为

对象

转换

基本内涵在实行犯罪过程中,有意识地将原先设定的行为对象转移为另一行为对象

处置原则行为对象转换仍在同一犯罪构成之内的,成立一罪行为对象转换导致个人专属法益变化的,成立数罪



?有责性之四:违法性认识与期待可能性

违法性

认识的

可能性

内涵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本质是对形式违法性的认识,而非对实质违法性(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是独立于故意、过失之外的故意犯与过失犯共同的主观要素

刑法意义实施了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时,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

违法性

认识错



违法性认

识错误的

基本类型

直接的禁止的错误误以为违法行为是合法行为而实施,处断原则,不影响定罪量刑

间接的禁止的错误

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行为被法律所禁止,但错误地认为,在其具

体案件中存在正当化规范,因而不违法。其中包括:一是对法

秩序并不承认的正当化规范存在本身的错误;二是对法秩序承

认的正当化规范的界限作扩大解释的情形

涵摄的错误

错误的解释构成要件要素,误以为自己的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

要素,属解释的错误。如向主管机关讯问后得到允许而以为其

行为不符合构成要素

有效性的错误行为人知道禁止规范,但误以为该规范无效

期待可

能性

内涵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

判断标准在考虑行为人的能力的前提下,判断能够期待行为当时的行为人通过发挥其能力而不实施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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