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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财税政策专题培训讲义
2014-03-24 | 阅:  转:  |  分享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
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
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未按规定办理
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
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
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
值税问题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
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
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
税收政策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关于学历教育免税范围 《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二)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
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修改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普通学校,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个人销售自
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 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 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征营业税: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外派海员劳务。以对
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东审机构您的财税托管专家联系人:崔庆文MP: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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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 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
、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
,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
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 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生地变为熟地),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若成交价低
于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亏损由投资方自行承担;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益归投资方。在上述过程中,投资方的行为属于
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
征收营业税。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最新财税重点政策实务操作解析土地增值税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
问题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
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
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
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
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
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
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
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关于
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
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
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
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关于拆迁安置土
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
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关于
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
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
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
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
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 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
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
滞纳金问题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关于
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税务机关应按单套房屋销售时同级别土地
上的普通住房标准对普通住宅进行审核确认。本公告施行前,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鉴证报告已经税务机关受理的,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的审
核确认仍按原政策执行。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开发项目中包含多种类型房屋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
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6〕187号)第一条的规定,区分为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两类分别计算增值额。(北京市)(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三种类
型)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
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用好用足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流转税)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
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
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
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
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
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
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营业
税问题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
产权或部分产权)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
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
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
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
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
、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
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跨境服务免征增
值税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
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
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
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
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
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的;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
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
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跨境服务免征增
值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下列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服务;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研
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除外)、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除外)、物流辅助服务(
仓储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跨境服务免
征增值税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上述境外单位提供的航空
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 合同标的物在境
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以及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属于本款规定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
应税服务。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关于货运专票开具问题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如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
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
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并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关于货
运专票开具问题 实际受票方应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
得承运人开具的红字货运专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关于货运专票开具问题 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
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承运人可
凭《通知单》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票。 《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
规定执行。关于营改增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
〔2013〕37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
设费。关于营改增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关于营改增试点有关文化
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
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
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
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关于营改增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
计算应扣缴费额: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关于营改增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
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
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
建设费。关于营改增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关于营改增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提供应税服务未
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
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关于营改增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最新财税重点政策实务操作解析增值税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自2013年7月1日
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
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
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
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关于实行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处理 稽核比对结果异常,是指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
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
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
,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
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
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
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
”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
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关于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
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
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一窗式”比对项目的调整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
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栏。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一窗式”比
对项目调整为: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第5栏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缴款书
税额。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
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
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
,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
处理有关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
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
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
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
税务机关一份。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关于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两端物流服务有关营业税和增值税问题 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
,铁路局所属运输站段提供的装卸业务、煤炭抑尘业务、门到站和站到门的短途运输业务(主要包括公路短途运输、内河短途运输)、装载加固业务
、铁路货场内的仓储业务等两端物流服务,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规定的集中
缴纳营业税的中央铁路客货运服务范围,应按照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规定,由提供服务的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或
增值税。最新财税重点政策实务操作解析消费税关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条款解释 委托方将收回的
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
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最新财税重点政策实务操作解析营业税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
营业税问题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
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
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2013年最新财税政策专题培训主讲人:财税实务专家王玲培训大纲全国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后政策变化与衔接最新财税重点政策实务操作解析用好用足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全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政策变化与衔接全国营
改增后试点范围变化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
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广告服务业征收范围发生哪些变化? 自2013年8月
1日起,广告策划、设计、制作不再属于广告服务征收范围,应按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全国开展营改增试点后差额扣除政策的变化 自2
013年8月1日起,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
销售额。 除上述纳税人之外的其他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计算销售额时不得扣除其支付的价款。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
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第50号令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
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执行。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
号附件1)第三条第三款:“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执行。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
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按照《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执行。原增值税纳税人有关政策衔接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
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
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增值税纳税人有关政策衔接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
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
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上述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
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增值税纳税人有关政策衔接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原增
值税纳税人有关政策衔接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
税额。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
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
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
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试点实施办法
》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
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营改增”新旧税制转换 上海市于201
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
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2013
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
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关
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1)。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关于货运专票开具问题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票;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得使用货运专票。关于货运专票开具问题货运专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填写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及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填写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填写增值税税率:“税额”栏填写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填写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填写货运专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关于货运专票开具问题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票时,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税率”栏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税额”栏填写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额:“备注”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其他栏次内容与本条第(二)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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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辰元财税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