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某某大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2145】45号 当事人:赵多多地址:河南街龙兴委六组518号 法定代表人:赵氏破路公场联系方式:电话:51851851888 经查:2011年11月11日赵多于河南街518公里处破坏路面。 以上事实违反了:吉林省环境卫生条例条例第44条的规定。 根据:延边州实施处罚条例办法第3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 给予以下处罚:罚款168元人民币。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林省浓茶信用社缴纳 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吉林省建设局和珲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 内向珲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电话0488-756987-进 行投诉举报。 (行政机关印章) 2014年03月16日 当事人签名: (一式三联,一联交当事人,一联存档,一联存入执法卷。) PoweredbyTCPDF(www.tcpdf.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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