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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处罚案卷示例
2014-03-27 | 阅:  转:  |  分享 
  
吉林省某某大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2145】45号
当事人:赵多多地址:河南街龙兴委六组518号
法定代表人:赵氏破路公场联系方式:电话:51851851888
经查:2011年11月11日赵多于河南街518公里处破坏路面。
以上事实违反了:吉林省环境卫生条例条例第44条的规定。
根据:延边州实施处罚条例办法第3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
给予以下处罚:罚款168元人民币。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林省浓茶信用社缴纳
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吉林省建设局和珲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
内向珲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电话0488-756987-进
行投诉举报。
(行政机关印章)
2014年03月16日
当事人签名:
(一式三联,一联交当事人,一联存档,一联存入执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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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百年风吹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