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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犯罪现场中的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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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2-12-15

〔作者简介〕方格(1965-),男,湖北天门人,湖北警官学院侦查系副教授,法学硕士。

浅析犯罪现场中的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

方格

(湖北警官学院侦查系,湖北武汉430034)

【摘要】犯罪现场存在着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物质痕迹具有广泛性、稳定性特点;心理痕迹具有客观

性、可知性、抽象性、间接性、隐蔽性等特点。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对犯罪现场的物

质痕迹和心理痕迹作理论性和应用性研究,旨在探索一条新的侦查途径和思路,开拓侦查思路,为刑事破案服



【关键词】犯罪现场;物质痕迹;心理痕迹;运用

【中图分类号】DF79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048(2003)04-0027-05

OnMaterialtraceandpsychologicaltraceonthecrimescene

FANGGe

(InvestigationDept.ofHubeiPoliceOfficerCollege,Wuhan430034,China)

Abstract:Thereexistmaterialtracewithgeneralandstabletraitsandpsychologicaltracewithsubjective,recognizable,

abstract,indirectanddisguisedfeaturesonthecrimescene.Thetwotracesarebothinterrelatedanddifferent.Thetheoreti2

calandapplicableresearchintothemaimstoexploreanewwaytobroadenandserveourinvestigativework.

Keywords:crimescene;materialtrace;psychologicaltrace;application

一、现场物质痕迹与心理痕迹的特点

(一)现场物质痕迹的特点

现场物质痕迹是指作案人在犯罪活动中造成

物质环境的一切动乱印记、迹象等,它包括现场上

物质和物体的增减、位置的移动、结构被破坏等各

种变动迹象,同时还包括在作案活动中发生的声

音、光亮、烟雾、颜色、气味等现象[1]。它是侦查人

员研究犯罪现场和侦破刑事案件的物质基础。现

场物质痕迹主要有以下特点。

1.现场物质痕迹的广泛性

对于有犯罪现场的刑事案件来说,如果犯罪

现场客观存在,那么物质痕迹就一定会在现场中

存在,这是不以犯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且犯罪

人在犯罪现场中犯罪行为越多,其留下的物质迹

也会越多。所以,在任何犯罪现场,犯罪物质痕迹

都是广泛存在的。

2.现场物质痕迹的稳定性

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于运动之中,事物的

运动处于两种状态,即相对稳定状态和显著变动

状态。当造痕体及其痕迹处在稳定状态时,能保

持本质属性相对不变。这种相对稳定性,为认识

和检验各种物质痕迹及其造痕体提供了必要的条

件。

3.现场物质痕迹的特殊性

任何一个痕迹在形成过程中,都贮存着该造

痕客体的特殊的本质属性。这种特殊的本质属

性,是由于造痕客体自身的生理发育,或制造、使

用、修补、意外影响力等因素作用形成的个性结

果,从而构成了各个物质痕迹的特殊的本质属性。

造型客体所具有的特殊个性,成为各种痕迹千差

万别的根本原因,也是借以认识各种物质痕迹,对

其进行检验鉴定作出同一认定的根本依据[2]。

(二)现场心理痕迹的特点

·72·

2003年12月

第4期总第71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ournalofHubeiPoliceOfficerCollege

Sep.2003

No.4Ser.No.71

心理痕迹是一种借喻,是相对于犯罪现场中

的物质痕迹而言的,心理痕迹是指犯罪人在实施

犯罪行为过程中表现出来的,通过犯罪行为间接

地反映在犯罪现场遗留痕迹之中的某些稳定的、

典型的心理特点。

心理痕迹隐藏于犯罪现场之中,反映犯罪人

个性特征和心理活动等无形的犯罪信息,对其研

究和利用,有助于对犯罪活动及犯罪人的分析和

认识的科学化、深人化,直接或间接为刑事破案服

务。犯罪现场中心理痕迹有如下特点。

1.现场心理痕迹的客观性

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一种有意识的活动

(即便是过失犯罪也受其心理特点的影响),是受

动机和需要支配和控制的。犯罪人心理活动的特

点必然在犯罪行为中表露出来,固定在某些客观

现象的因果制约之中;也就是说,犯罪行为是犯罪

人的个体行为,必然表现出其个人“风格”和心理

特点,受其职业、兴趣、知识经验、气质、性格、能力

等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在犯罪现场留下其心

理方面的特征,这就是心理痕迹的客观性[3]。

2.现场心理痕迹的可知性

辩证唯物主义物质性原理告诉我们,事物是

可知的,只是取决于现实对其认识的程度。刑事

犯罪也是如此,犯罪活动都是在一定时间、空间和

条件下实施的,尽管犯罪分子十分狡猾,诡计多

端,但并不是没有踪迹可查。俗话说,要想人不

知,除非已莫为,既然犯罪分子实施了一定的犯罪

活动,那么就必然在现场引起一定的变化,留下其

心理的痕迹。现场上的各种痕迹、物证,正是犯罪

活动及其心理特征的一定反映。[4]作为具有一定

心理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侦查人员,不但能对现场

上的各种痕迹、特征给予科学的分析和研究,还能

从中观察到犯罪分子作案时心理活动特征。这是

因为,犯罪人实施犯罪的一举一动都具有意识性,

受其外部刺激、条件反射所影响。犯罪行为是受

犯罪人的心理直接支配和控制的。正如恩格斯所

说的:“一切动物的一切有计划的行动,都不可能

不在自然界打下它们意志的印记,这一点只有人

才能做到。”这就为我们认识犯罪现场的心理痕迹

提供了客观前提。

3.现场心理痕迹的抽象性

心理痕迹是犯罪人的心理特点在某方面的表

现,它不同于物质痕迹那样可以直接提取、检验,

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具有抽象性的特点。例如,

表现犯罪人作案时紧张、恐惧的心理痕迹之一是

作案现场混乱无序,这种混乱的心理痕迹只能通

过分析才能得出结论。

4.现场心理痕迹的间接性

心理痕迹的抽象性决定了它不能直接直观地

呈现在人们面前,只能通过一定的载体———犯罪

现场遗留物的位置、物质痕迹的特征等才能表现

出来。依据心理痕迹可以对犯罪活动的发生的动

态过程作出分析,了解犯罪人作案时的心理活动

特点,为分析案情提供帮助。

5.现场心理痕迹的隐蔽性

犯罪分子的心理是隐蔽的,必须通过对其行

为动作、语言、神态表情的分析才能认识。现场心

理痕迹的隐蔽性在于其不能直接观察,而要通过

犯罪行为结果表现出来。另外,现场心理痕迹的

隐蔽性还体现在犯罪分子对其真实心理的伪装和

掩饰,从而制造假象,在行为结果上所反映的现场

心理具有欺骗性。

对心理痕迹的分析是以科学的心理学为理论

依据的。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显露出的诸如习惯

嗜好、知识经验、职业能力、内心矛盾、情绪状态、

年龄特征等,都具有深刻的心理学含义。依据心

理学规律辨识和破译犯罪现场中的特征痕迹的含

义来表明犯罪人的心理特点、个性特征,进行心理

画像,可使我们对犯罪人的认识更加全面、客观、

深刻。

二、现场物质痕迹与心理痕迹的关系

心理痕迹与物质痕迹来自同一犯罪现场,两

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一)心理痕迹与物质痕迹的区别

1.两种痕迹从属的范畴不同

物质痕迹属于物质实体的注意对象。它是犯

罪分子在行为运动过程中,与被侵害客体及相关

物相互作用、相互影响,通过能量、信息转换,留下

的印迹。心理痕迹是抽象的注意对象,它是由犯

罪分子的意向转化为行为的,然后储存在各类痕

迹及其它客体物中的一种联系形式。它能表示物

质痕迹的关键内容,帮助人们寻找那些消失在时

间和空间的事物和现象,提示犯罪行为的动态过

程。

2.两种痕迹的表现方式、特点不同

现场物质痕迹是犯罪分子在行为运动过程

中,与被侵害客体物及相关物相互作用、相互影

·82·

方格:浅析犯罪现场中的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

响,通过能量、信息转换留下的印迹。它以物质实

体的形态存在和表现,尽管这些表现有时很微弱

(指纹、皮屑、毛发、体液)[5]。心理痕迹是抽象的

对象,它隐藏、储存于各类物质痕迹之中,反映了

犯罪人作案的心理活动特点,是一种非直观的、间

接的反映(如紧张、犹豫等)。

3.对两种痕迹的认识所采取的手段不同

现场物质痕迹可以通过人的感官及现代科学

仪器直接进行观察、提取,再根据物质发展变化、

运动规律来解读犯罪的有力证据,它具有法律效

力。心理痕迹是抽象的,不可能在犯罪现场中直

接观察和提取,只能通过心理学的规律进行分析、

判断,提示罪犯的心理活动特点。如反映狂怒、恐

惧等情绪及非法行为的心理痕迹。

4.两种痕迹的作用不同

在不同的犯罪条件下或对于不同的犯罪现

场,现场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分别能发挥自己独

特的功能。现场物质痕迹直观,易于提取和分析,

能准确地提示犯罪事实,证实人犯,但对现场的客

观条件要求较高,痕迹越清晰、越明显,这种手段

越有效。但如果现场被破坏、伪装或毫无认定价

值的信息,技术鉴定手法则无法实施。现场心理

痕迹则不然,它对现场的条件依赖性较小,它更注

意异常的,甚至是现场痕迹解决不了的、细微的特

征关系。而且现场越离奇、独特,它越显示出独创

的功能。但心理痕迹的发现和使用对使用者的自

身素质要求较高,而且分析的正确及深入的水平

也不一致。

(二)现场心理痕迹与物质痕迹的联系

1.心理痕迹离不开物质痕迹

物质痕迹是心理痕迹的载体,没有它,心理痕

迹就无从表现,心理痕迹不能脱离物质痕迹而单

独存在。犯罪人心理特点,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

来,凝结在犯罪现场物质痕迹之中,我们只有通过

现场物质痕迹的特点才能分析其心理活动特征。

否则,只能是主观臆猜,没有价值。例如,要想了

解入室盗窃是否为熟人作案,必须通过观察其人

室的方法、翻找钱物方位、挑选的物品等痕迹才能

确定。

2.心理痕迹和物质痕迹可以相互印证、补充

一般而言,在侦查过程中,对两种痕迹进行综

合分析才能解决问题。两种痕迹是来自同一犯罪

现场的两种信息,共同反映了犯罪的信息,应该能

够互相印证和补充。犯罪人在一定的心理状态下

实施了犯罪行为,心理与行为相互制约的关系决

定了犯罪人有什么样的心理活动必然留下什么样

的现场痕迹,物质痕迹所揭示的行为过程与心理

痕迹所反映的心理状态应该是相互一致、相互印

证的。两种痕迹的一致性使我们既可以用物质痕

迹来描述犯罪人的行为特点,了解其作案的心理

特征,也可以用心理痕迹对犯罪人心理活动的描

述补充物质痕迹所不能完全反映的某些行为特

征,完整地再现犯罪过程及犯罪人的特征。

三、现场物质痕迹与心理痕迹在侦查中的

运用

(一)现场物质痕迹在侦查中的运用

现场物质痕迹在侦查中的运用十分广泛,是

当前侦破刑事案件的主要基础。长期以来,国内

外学者对此作了大量的探讨,本文对此不作详细

的研究,只对其主要作用进行探讨。

1.现场痕迹的分析、检验为确定案件的真伪

与分析案情性质提供可靠的材料

通过分析判断现场各种痕迹的位置、形状、色

泽及分布情况和痕迹形成的机制,找出立案根据,

或揭露假案、伪造现场,确定真假案件及案件性

质。

2.为缩小侦查范围、确定侦查方向提供线索

研究现场各种痕迹的种类、数量、形状、大小、

结构等特点,可以判断作案时间、案犯的人数及其

突出的生理特点,如性别、身高、年龄、体态等。亦

可以判断作案过程和手段,作案工具的种类及特

点等情况。

3.为串并案件、查缉案犯提供依据

经检验确定数起未破案件有相同的痕迹,同

时结合分析作案活动的规律特点,确定某一系列

案件是否为同一个人或同一伙人所为,从而将这

些案件串并起来,既有利于侦查破案,又节省人力

和财力。

4.为侦查破案、起诉、审判等环节提供重要的

证据

通过对各种物质痕迹,如形象痕迹、行走习惯

痕迹、整体分离痕迹的科学鉴定,以鉴定书的形式

出示正确结论,不仅是侦查破案的重要证据,也是

起诉和审判的重要证据。

(二)现场心理痕迹在侦查中的运用

所谓心理痕迹的运用就是指在侦查中,通过

现场物质痕迹所反映出的心理痕迹对作案人进行

·92·

方格:浅析犯罪现场中的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

心理分析和心理画像,结合案情分析来缩小侦查

范围和确定侦查方向,进而确定作案过程。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脑是产生心理的生理

基础。没有客观现实对人脑的影响,人脑本身也

不能产生心理反映。因此,客观现实是产生心理

的源泉,是第一性的。而心理是客观现实的派生

物,是第二性的。同时,人的心理不是客观现实简

单机械的留影,而是在实践中能动的反映。因而,

这种反映带有个人色彩。显示在外部,就是人的

行为特征。

所谓人的行为特征,是指人脑皮层对一定复

合刺激物形成完整的自动化的反映系统。其特定

性决定了作案人行为的特定性。反过来说,不同

的行为特点,可以反映出不同的心态。

因此,作案现场遗留下的物质痕迹既可以反

映出作案人的行为特点,又可以反映出其心理特

点。犯罪分子在作案中的频发性、连续性、类似

性、习惯性、感情性等都是其心理的痕迹再现。根

据这些规律可以分析出犯罪分子的个体心理特

征,便于准确刻画作案人,从而为侦查破案服务。

这就成为我们运用心理痕迹的理论依据。

心理痕迹的运用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进

行。

1.通过犯罪现场的心理痕迹,分析作案人的

个性特征

(1)分析作案人的气质特点。气质是表现在

心理活动的强度、速度、灵活性和稳定性方面的特

征,表明个体活动的动态特点。由于气质类型不

同,人的活动方式也有很大差异。研究表明,由于

气质类型不同,犯罪人满足需要的手段和方式也

不相同,气质类型常常影响到犯罪的类型。胆汁

质的犯罪人易产生暴力犯罪,如抢劫、伤害、杀人

等;多血质的犯罪人易选择盗窃、诈骗、性犯罪等;

粘液质的犯罪者多选择贪污、走私等犯罪方式。

即便是同类型犯罪,不同气质的犯罪人也会采用

不同的犯罪手段。胆汁质的杀人者多采用暴力

式、激情式,而抑郁质的则多采用投毒、暗下毒手

等手段。因而,从犯罪现场所表现的犯罪手段、类

型特征可以推测犯罪人的气质特点。

(2)分析犯罪人的性格特征。犯罪人的性格

表明了犯罪人做事的态度及行为习惯方式。反映

在犯罪中,有的犯罪人非常小心谨慎,犯罪现场处

理精细、干净、整齐,而有的却非常粗心、马虎。不

同的人有不同的生活行为习惯,这些习惯往往“顽

固”地表现在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中。如扔掉烟头

的长短,走路的姿态,使用工具的特点(左撇子),

破坏、处理痕迹的方式(如细心擦涂、削、烧、埋)

等。通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特点,也可以对其性

格特点进行分析。

(3)分析犯罪人的兴趣、爱好。兴趣、爱好是

个体在以往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养成的,一旦形成,

又相当“顽固”,往往影响个体以后的生活。对犯

罪人的兴趣、爱好的心理痕迹进行分析,也可以帮

助我们认识犯罪人的个性特点,甚至直接认定犯

罪人。如嗜烟、酒,吸毒的人在犯罪现场见到好

烟、好酒、毒品,会难以控制占有的欲望;爱好摄影

的犯罪人可能被犯罪现场的一幅照片打动,拿走

并不值钱的照片;而一些特殊的嗜好(如犯罪分子

喜欢抽某种牌号的香烟、扔掉烟头的长短)更能反

映某人的个人特点,有时还能成为排查犯罪嫌疑

的直接线索。

2.通过犯罪现场的心理痕迹,分析犯罪活动

特点

犯罪人犯罪动作的技能、技巧以及某些习惯

特点也要通过犯罪活动表现出来。通过心理痕迹

了解其犯罪活动特点,可以为分析犯罪人的行为

深度、职业特点及某些嗜好提供信息。

(1)通过动作的技能水平,分析犯罪人的犯罪

经验及经历。人的技能水平不同,对某一活动完

成的熟悉程度及质量不同。技能是通过练习而不

断提高的。犯罪经历不同,对犯罪活动的实践不

同,技能表现水平不同。据此可以推测犯罪人的

经验和经历。如初犯入室盗窃的撬压痕迹与惯犯

不同,整个动作完成投入缺乏整体性、连贯性,还

有一些多作“多余”动作。犯罪现场痕迹紊乱、翻

动较多、物品丢三落四、手法简单,可能是初犯或

流窜犯作案。现场痕迹不乱,准确熟练,说明其技

能已达到熟练程度,很可能是惯犯和累犯作案。

(2)通过动作的技巧水平,分析犯罪人的职业

特点。技巧是技能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某种技

能长期练习,达到非常熟练的程度就是技巧。犯

罪技巧的形成既与犯罪人的犯罪实践有关,也与

犯罪人的职业有关,长期的犯罪活动和职业活动

使个体对某一行为动作长期练习、反复完成,形成

独特的技巧。犯罪人的犯罪技巧不可避免地在犯

罪行为中表现出来,据此我们可以推测其职业特

点。如在杀人碎尸案中,尸体被解剖的部位准确,

刀痕均匀整齐,干净利落,这就可以说明犯罪人具

·03·

方格:浅析犯罪现场中的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

有一定的生理解剖学知识和熟练的动作技巧,据

此判断罪犯可能是外科医生或屠夫。另外,有些

犯罪活动必须依赖一定的技能、技巧才能完成。

如电脑作案、盗保险柜、盗汽车等,必须具有某方

面专长才能作案。

(3)分析犯罪人的习惯特点。习惯是经过长

期练习而巩固下来的行为技能和方式,是动力定

型的外在表现形式。习惯对于人的行为活动有很

大的影响,当人们养成了某种习惯以后,其习惯性

行为就失去了意识的控制,表现出一惯、定型的特

征。习惯还会使人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

“自然”地表现出习惯性行为,否则,就会感到不

安。犯罪人在长期的犯罪实践中形成犯罪动力定

型,养成犯罪恶习后,不但更容易发生犯罪行为,

而且其作案手段、方法、技巧、使用的工具、破坏的

特点等都有一整套固定的模式,显示出自己的特

有的作案特征。

3.心理痕迹无意识特征的分析运用

人的意识即人的心理可分为意识和无意识

(潜意识)。意识是个体当前所能清楚地认识到的

心理活动,无意识是当前没有被认识到但却对人

的活动产生影响的心理。无意识并不是人们对客

观对象根本没有一点认识的反映,而是对某种对

象不自觉的、未加注意的、不由自主的、模糊不清

的认识。它是整个心理活动的必要补充和辅助成

分。

犯罪活动既受意识的制约,又受无意识的影

响。了解无意识特点及规律,对于犯罪人的心理

分析有积极的作用。无意识在某些犯罪活动中有

突出的表现,对能反映无意识特征的心理痕迹的

揭示往往是了解案情的关键。如某些过失犯罪者

社会态度消极,对领导有怨言,虽然无明确的犯罪

动机,但在无意识中却有着放任事故发生的愿望。

犯罪的心理痕迹则表现为工作不负责任,意志不

坚强等。变态心理犯罪者更多地受无意识的控

制。激情犯罪的发生往往不只是因为偶然的事

件,更多的是因为在无意识中积累了大量的挫折

和不满情绪。受潜意识支配的犯罪行为,也有其

心理痕迹,虽然不明显,但却是我们弄清案情的重

要依据。

人们的意识是有选择性的,在同一时间内,人

只能注意有限的范围和对象,其余的则受无意识

控制。犯罪人在犯罪活动中只能将其意识集中在

部分活动和对象上,其余的行为(包括习惯性动

作)则受无意识调节。由于无意识的行为很难加

以伪装和修饰,往往与犯罪人的意识行为相矛盾,

由此会留下无意识的心理痕迹,为破案提供线索。

如有的盗窃犯在作案中十分小心谨慎,当他突然

发现意料之外的猎物时,会因过度的兴奋而摘下

手套,无意中留下指纹。有的只顾处理现场,掩盖

痕迹,却把作案工具遗留在现场。有的犯罪人只

注意如何不留痕迹,却不自觉地用自己的“老模

式”而实施犯罪。

通过以上对犯罪人作案个性特点和活动特点

的分析,了解犯罪人的认知水平、情绪状态、行为

活动能力及兴趣、性格、生活习惯特点等各方面的

心理表现,可以对作案人的犯罪经历、心理及行为

特征做综合分析,就能刻画犯罪人的心理面貌(心

理画像),甚至确定其职业范围,为确定侦查范围

提供帮助。

当前刑侦实战部门破案时经常运用到物质痕

迹,但对心理痕迹的运用不是完全自觉的、全面的

和深层次的。我们在研究物质痕迹的同时,对心

痕迹进行研究并使之系统化、深入化,使广大刑警

对心理痕迹的认识深刻化,有助于侦查人员开拓

侦查思维和提高侦查谋略,有助于刑侦部门提高

侦查效率和破案能力。

展望未来的侦查工作,我们不但要建立先进

的指纹库、足迹库、枪弹痕迹库,也要建立完备的

心理痕迹库,使每个公民都拥有一份详细的个人

心理档案。这样既可提高我们的破案能力,还可

通过心理治疗做好犯罪预防工作。

〔参考文献〕

[1]李烽、段冶.《新编痕迹检验教程》[M].武汉:湖北科技出版社,

1999.

[2]王大中.《犯罪现场勘查》[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

[3]罗大华.《犯罪心理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

[4]林晶修.《侦查心理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7.

[5]阿思·斯文森〔瑞典〕,奥托·温德尔〔瑞典〕,巴里·A·J·费希尔

〔美国〕.《犯罪现场勘查技术》[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

〔责任编校:匡吉〕

·13·

方格:浅析犯罪现场中的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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