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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学校惩罚
2014-04-11 | 阅:  转:  |  分享 
  
美国的学校惩罚

龙玉梅《外国中小学教育》2003年第12期



内容提要:对违纪学生的惩罚在各国的各级各类学校都或多或少、或轻或重地存在着,本文主要介绍了美国学校对学生的惩罚及学校在对学生惩罚的过程中遵守的程序,希望对我国学校普遍存在的惩罚教育提供有益的帮助。

关键词:美国惩罚程序



为了使学校的教育功能得到正常发挥,美国的各级各类学校都有一套供本学校学生遵守的行为准则。在这个学校就读的学生必须确认学校的规章制度,承认学校教职工的权威并接受其指导。任何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不执行学校教职工在学校范围内或因与学校有关的活动而做出的合情合理要求,均视为违纪行为,任何违纪行为都要受到惩罚。惩罚方式五花八门,各种各样。

一、美国学校惩罚的主要表现

1、一般的纪律惩处

这是在美国学校实施最多,相对说来也较轻的一种学校惩罚。主要包括:

给家长打电话。在美国,当学生在学校有违纪行为的时候,学校一般都要给家长打电话通报。这对学生来说是件很没面子的事,因此在美国学生当中有句俗语,即“千不怕,万不怕,就怕学校给家长打电话”;

(2)罚站。包括在教室罚站和在老师办公室罚站;

(3)不让参加课外活动。也就是说在课外活动的时间里,别的同学都在玩,做游戏,而受惩罚的学生只有在旁边看的份,有的时候还得规规矩矩地站着看;

(4)罚早到校或晚离校;

(5)被勒令离开教室10分钟或30分钟。在美国,教师对学生处罚的最高权限就是勒令学生离开教室30分钟;

(6)罚星期六来学校读书。星期六来上学,就是星期六上午9点到12点来学校学习或上课。因为学校实行双休日制度,学校一般不能在双休日要求学生来学校上课。因此,星期六来校学习对美国学生来说是一种仅次于不能来校上课的惩罚。

上述惩罚主要针对的是以下违纪行为:

扰乱课堂秩序;

(2)在校作弊;

(3)迟到;

(4)不做家庭作业;

(5)拒绝服从教职工的指导;

(6)乱扔杂物,使用水枪;

(7)没有到法定年龄(16周岁)或没有驾驶执照驾车到学校;

(8)未得学校允许擅自不到学校上课。

2、体罚

在美国,体罚用来作为惩罚学生的一种手段可以追溯到殖民地时期。到美国革命前,美国的普通法仍然明文规定,为了惩罚一个学生,教师可以对学生施以合理但不过分的力量。直到今天,类似的允许学校体罚学生的法律规定依然存在于美国许多州的学校法中。除马萨诸塞州和新泽西州等少数州的法律明令禁止学校体罚学生以外,在美国的其他许多州,学校体罚学生是合法的,老师“适当”地打学生也是允许的。美国有的私立学校曾以惩罚学生严厉而出名,其体罚不亚于中国的私塾。

3、罚学生多少天不让上学

学生因轻视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而受到学校禁止多少天不让上学的惩罚在美国是件习以为常的事情。当然这种被学校暂时禁止上学的惩罚是有时间限制的,这个时间就是最多不超过10天,而且这种惩罚方式主要是针对一些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但这种行为的发生次数不能多,如果多次有此种行为,就有可能被开除。这种行为主要包括:

其行为有损于学校的学术风气;

(2)其行为使同学、教师、校领导处于危险当中;

(3)损坏学校财物;

(4)损坏私有财物;

(5)拥有、携带武器或危险的器械;

(6)享用和拥有烟草。俄亥俄州不少学校对享用和拥有烟草的惩罚有明确的规定。如有的学校对享用和拥有烟草者初犯罚以两个星期六来上学;再犯,罚三天不能来上学;第三次违犯,罚五天不能来上学;第四次违犯,十天不能来上学,并建议开除;

(7)拥有、购买、享用、转移麻醉剂、酒精饮料、毒品和仿制毒品;

(8)拥有淫秽物品;

(9)赌博:00)偷盗;01)违反穿着规定。美国的学校法对学生的穿着有明文规定,禁止学生穿过透、过短、奇异的服装来学校上课;02)勒索;03)较严重违反老师、代课老师、教学辅助人员、学校司机、校长和其他学校员工的指导;

(10)携带毒品用具到学校的活动中来。

4、开除

在美国,如果学生多次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抑或存在犯罪事实,那么该学生可能会受到学校的开除。开除包括开除四分之一个学期、开除一个学期、开除一年或者永远开除。开除针对的是破坏性学生和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学生。

5、勒令转校

对破坏性的学生,不同于开除的另一种惩罚是勒令学生从目前就读的学校转到另外一个学校。



二、美国学校惩罚的限制和程序

美国法律规定,学生拥有接受教育的权利,这种权利不能因为学生具有某种不恰当的行为就被学校未经适当程序而剥夺。美国学校法也规定,除了教师在权限范围内为维持课堂秩序在课堂内实施的一些惩戒措施及其它一些较轻的纪律处分外,比较严重的可能会侵犯到学生受教育权的惩罚措施,诸如体罚、禁止学生多少天上学、开除和转校等都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学校在采取这些措施的时候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如果学校没有遵守这种程序,那么学校的处罚就会无效。而且学校的教师、领导或主要负责人也要因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对体罚的限制

美国不少州的法律规定,学校体罚是合法的,甚至认为为了达到对学生的控制,训练和教育,适当的体罚是必须的。但同时为了防止学校、教师滥用体罚权,学校对这种惩罚方式也有诸多的限制。如:

有的学校规定只有校长有权对学生进行体罚;有的学校规定教师可以体罚学生,但必须获得校长的批准同意;

任何学校都规定对学生的体罚不能达到残酷的程度,不能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3)有的学校对教师用于打学生的桨形板都有限制,即板子的长度不能20英寸,宽度不能超过4英寸;

(4)一般学校都规定,对学生进行体罚教育必须征得家长同意或事先通知家长;(5)有的学校规定体罚必须有成年人在场作证,同时学校或教师在决定对学生采取体罚的时候应该考虑以下因素:学生不恰当行为的严重程度,学生本身的态度,学生以前的一贯表现,学生的年龄和可承受度,惩罚能否达到教育的效果等。对不同情况下的学生采取体罚应有区别。如果学校或教师对学生施以体罚违反了以上的规定并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教师和主要负责人要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体罚行为极为恶劣,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还要受到刑事处罚。

2、学校处罚学生多少天不让上学应该遵守的程序

美国学校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学校对学生做禁止多少天不让上学的惩罚决定必须要向学生及其家长发出通知,同时如果学生家长要求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应该举行一个有学生或学生和其家长一起参加的听证会。没有通知,没有听证会,学校不能对学生做出哪怕是让学生一天不能来上学的处罚决定。学生如因不恰当的行为或违纪行为被学校禁止上学的处罚决定一旦做出并记录在档案里,那么这种处罚不仅会破坏学生在同学和教师面前的形象,而且对他以后接受更高等的教育或以后的就业都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学校在做出这种处罚时应该遵守一定的程序。

(1)发出通知。俄亥俄州的不少法律规定,学校在对学生做出禁止多少天不能来上学的决定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通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内容记载在两张纸内。一张纸写出具体的处罚决定。其格式如下(以学生在学校与他人打架为例):



敬爱的家长:

你的孩子×××今天在学校与学生打架。鉴于该行为违反了学校董事会所定的条例,特给予×××停课天的惩罚。从××年×月×日到××年×月×日,这几天作缺课处理,所有作业、考试成绩均为零分。你若对此有疑问的话,请学区董事会联系。电话××××××

你的忠诚的,

×××



另外一张纸必须列有学生犯错误的原因、时间、处理意见以及家长校长的签字等等。

(2)举行听证会。对学生做出禁止上学的惩罚决定一般都应该举行一个听证会。俄亥俄州的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做出多少天不让上学的处罚决定后应该在72小时内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一般由学校董事会主持。当事学生应该参加听证会,学生家长也可以参加。会上由校董事会提出当事学生违纪的事实、证据和违纪处罚建议,然后由当事学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陈述,并可以就学校的指控进行申辩和质证。

3、学校开除学生的程序

学生多次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抑或被指控有犯罪事实,那么学校有权对他做出开除的决定。这是学校对学生做出的最严厉的惩罚,因此这种惩罚所要求的程序更为严格。

在学校得知学生做出严重违纪行为或有犯罪行为后,学校董事会应立即召开会议进行讨论,讨论之后认为有必要做出开除的决定;

(2)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做出开除决定之后学校应立即向学生及其家长送达通知。通知的格式与以上所提格式基本相同。但通知内容应包括:第一、学生被指控的违纪事实或犯罪事实的详细说明,包括学生行为发生的原因、时间及对学校或他人造成的危害事实;第二、学生及其家长有权参加将要举行的听证会;第三、学生及其家长有权委托律师在听证会上为学生辩护;

(3)举行听证会。对学生做出开除的决定必须举行听证会。听证会是由学校董事会主持,但是为了保证听证会的公正性,防止学校的偏见,有三点必须做到:第一、主持听证会的成员必须是事先未参与调查和讨论的人;第二、代学校起诉或指控学生的律师不能同时是学校董事会的法律顾问;第三、学校董事会在举行听证会之前不能私下与学校领导见面。听证的举行必须遵守以下程序:首先、由学校或其律师对学生的不当行为做一详细陈述;其次、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学生的行为做出陈述;再次、学生对学校的指控事实做自行辩护;最后、由学生的委托律师为学生辩护。听证之后学校对有不当行为的学生做出最后的处罚决定。如果学生对学校的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勒令学生转学的程序

对学生做出勒令转学的处罚决定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第一、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第二、召开一个有学校、家长和本人参加的会议,讨论具体情况。会上,学校应提供指控证据及证人证言,学生及其家长不服的可以提出相应的证据和证言进行反驳。在这种会议上一般不需要律师。



参考资料:

1、MichaelW?LaMorte:SchoolLaw:CasesandConcepts(ThirdEdition)

2、黄全愈著《素质教育在美国》,广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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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黑暗之领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