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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2014-04-24 | 阅:  转:  |  分享 
  
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为保证食品卫生安全,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特制定以下制度。一、接受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

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对食堂进行全面检查。按照《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对食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卫生、安全检查,以促进食堂做好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

三、组织食堂员工定期参加卫生知识培训,提出卫生安全工作要求。四、食堂安全管理员每天对食堂从业人员、环境卫生进行督促检查。五、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汇报。六、必须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七、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腹泻、咳嗽、发热、呕吐、手外伤等)不准上岗。八、食品从业人员凡患病、有疾病先兆必须向食堂报告,患者本人与其他知情健康从业人员均不得隐瞒。九、上岗前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上岗时不准穿拖鞋。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接触不洁物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十、保持个人卫生,做到勤理发、勤洗澡、勤换洗衣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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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曹悦芬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