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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2014-04-29 | 阅:  转:  |  分享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工程质量管理 5

3.1一般规定 5

3.2建材产品进场验收 7

3.3建筑结构工程 9

3.4装饰装修工程 10

3.5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10

3.6质量验收 11

3.7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12

3.8施工技术文件 13

4安全生产管理 15

4.1一般规定 15

4.2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及模板支架 199

4.3附着升降脚手架 20

4.4基坑支护 22

4.5施工现场“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 23

4.6施工用电 23

4.7起重机械设备 24

4.8起重吊装 25

4.9施工机具 26

5文明施工管理 28

5.1一般规定 288

5.2封闭施工 288

5.3现场图牌标语 288

5.4施工场地 288

5.5临时设施 299

5.6材料堆放 30

5.7工完场清 30

5.8分工标志 30

5.9安全防护 31

5.10施工机具和施工用电 31

5.11消防措施 31

5.12对周边建筑物等的影响 31

5.13烟尘控制 31

5.14运输管理 32

5.15园林绿化文物保护 32

5.16噪声控制 32

5.17治安秩序 32

6建筑队伍管理 33

6.1一般规定 33

6.2劳务作业队伍管理 33

6.3现场从业人员管理 34

6.4工人权益保护 34

6.5现场劳务档案资料管理 35

7合同履约管理 36

7.1一般规定 36

7.2合同履行 36

8工程建设监理 38

8.1一般规定 38

8.2项目监理机构 38

8.3质量控制 39

8.4进度控制 40

8.5造价控制 41

8.6安全施工管理 42

8.7文明施工管理 43

8.8合同管理 43

8.9组织协调沟通 43

8.10信息资料管理 44

9建设单位现场管理 45

9.1一般规定 45

9.2现场准备 45

9.3施工过程 46

9.4竣工验收阶段 48

附录 49

本标准用词说明 52







1总则



1.0.1为提高重庆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实现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促进行业发展,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房的施工现场管理。

1.0.3本标准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行为,明确建设各方主体的职责和要求,考核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

1.0.4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并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

1.0.5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筑施工现场的科学管理。

1.0.6建筑施工现场管理,除应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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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2.0.1建筑施工现场constructionsite

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而经有关部门批准占用的场地,包括红线以内和红线以外的场地。

2.0.2建筑施工现场管理administrationofconstructionsite

对建筑施工现场内的施工活动过程及空间使用所进行的管理。

2.0.3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各方主体allthemainbodiesforadministrationofconstructionsite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包括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监理单位。

2.0.4建材抽检samplinginspectionforbuildingmaterials

按有关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材产品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2.0.5隐蔽工程hiddenworks

在施工过程中被后续工序覆盖且事后不易观察到的工程。

2.0.6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determinationofindoorairquality

建筑工程竣工后,对室内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现场取样检测,检测的主要项目为室内甲醛、氨、苯、氡、TVOC的含量。

2.0.7标准养护standardcuring

按规定制作好的混凝土或砂浆试块,在规定的温度、湿度环境中养护。

2.0.8同条件养护curedunderthesamecondition

按规定制作好的混凝土试块,与实际结构构件相同条件养护。

2.0.9见证取样与送检witnesssamplingandsubmittalforinspection

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在监理(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封样,共同送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0.10建材产品productsofbuildingmaterial

建筑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

2.0.11预拌混凝土ready-mixedconcrete

水泥、骨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2.0.12深基坑工程deepfoundationpit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工程。

2.0.13高大模板工程highandlargeformworkengineering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工程。

2.0.14安全生产safeproduction

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

2.0.15三宝“threecowry”

建筑施工现场作业区工作人员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用于安全防护目的的安全网。

2.0.16四口“fourscoops”

建筑施工现场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2.0.17五边“fiveborders”

建筑施工现场的基坑边,阳台边,楼板边,檐口边,梯道边。

2.0.18四不放过“fouraspectscannotbeletpass”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2.0.19门前三包“withresponsibilityforthreeaspectsinfrontofthegate”

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2.0.20施工机具constructionmachinery

施工中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具、搅拌机具、振动机具、气电焊机具、水泵以及起重机械等设备。

2.0.21起重机械设备hoistingmachine

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塔机、吊篮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

2.0.22临时设施temporaryfacilities

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临时设施。

2.0.23项目负责人projectdesignmanager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在工程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

2.0.24特种作业人员specialoperationworkers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质量事故或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其他在现场的人或生产设备的安全容易产生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劳动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2.0.25本单位人员nativeworkersinunits

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2.0.26竣工结算finalaccountsforcompletedproject

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款结算。

2.0.27竣工决算completionsettlement

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3工程质量管理



3.1一般规定



3.1.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进行项目质量管理策划,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合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制订现场管理制度,明确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落实岗位责任制,配备合适的管理人员。

3.1.2项目管理策划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界定重点工序和关键工序,明确其质量控制点及控制措施。下列影响因素应列为质量控制点:

1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或环节以及隐蔽工程;

2对下道工序的施工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部位或对象;

3施工中的薄弱环节,或质量不稳定的工序、部位或对象;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部位或环节;

5施工条件困难或技术难度大的工序或环节;

6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

3.1.3施工单位应备有与所承担施工项目相关的施工技术标准。除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外,还应有控制质量、指导施工的操作规程或工艺标准(工法)等企业标准。

3.1.4为了确保施工质量满足设计和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在材料采购、验收、储存,施工过程质量自检、互检、专检,隐蔽工程验收,以及涉及安全和功能的抽查检验等各环节建立质量管理制度。

3.1.5单位工程进入装饰阶段后,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按照有关细部处理和成品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3.1.6施工单位应积极依靠技术进步,开展质量攻关,实施量化奖惩,提高工程质量。

3.1.7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工程受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3.1.8建设单位应适时组织设计单位(地勘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3.1.9建设单位应负责结构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抽样检测委托工作。

3.1.10按规定须进行抽检的建材产品,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会同监理(建设)、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定的取样方法、数量和判定原则,进行现场抽样检验。

3.1.11施工单位应编写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项(专业)工程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核签认批复。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及时修订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核签认批复后执行。

3.1.12监理单位应审定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对建材产品的检验和验收;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监控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签认;及时核查施工技术资料。

3.1.13建筑工程设计荷载增加、重大结构改动、主要使用功能改变、节能设计变更等,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批后方可施工。

3.1.14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程受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3.1.15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由建設单位(监理单位)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组织相关单位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将所有的验收文件归入单位工程技术档案。该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3.1.16施工项目竣工的交工主体应是总承包单位,验收主体应是发包单位。

3.1.17竣工验收阶段管理应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1竣工验收准备;

2编制竣工验收计划;

3组织现场验收;

4进行竣工结算;

5移交竣工资料;

6办理交工手续。





3.建材产品进场验收



3.2.1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建筑设备等,除应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出厂检验报告外,还应对其规格、型号、数量及外观质量进行检查。不合格的建材产品应立即退货。涉及安全、节能、环保等功能的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复验(试),复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使用。

3.2.2入库材料应由有关责任人和仓库保管员负责入库验收。验收内容为材料的类别、规格、型号、数量以及采购材料的合格证明等。

3.2.3运至现场或在现场生产加工的材料经过检验后应妥善保管,避免材料变质或误用。

3.2.4如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入施工现场后,同样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验(试),复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使用。

3.2.5对需要复试的材料按照有关规定抽样送法定检测单位进行试验,样品试件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技术规定。

3.2.6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检测设备的性能应符合有关施工质量检测的规定。

3.2.7见证取样与送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办理质监手续时,应提供负责本工程现场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并同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

2见证取样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进行检测。

3工程质量检测取样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取样员,并按工程进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出取样方案,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审核批准。

4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与送检的规定,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件)和材料取样、封样,共同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5取样人员应在试样上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确保见证取样送检过程的规范性,并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6下列试块(件)和材料应按规定数量见证取样: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的掺加剂;

7)用于地下、屋面、厕浴间的防水材料;

8)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9)用于路基、路面的主要材料及试件;

10)基岩力学性能试件;

11)节能材料性能试件;

12)国家和本市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件)和材料。

7下列建筑给排水工程、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应按规定数量见证取样:

1)用于水暖安装工程的管道、阀门;

2)用于电气安装工程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配电箱(盘)。

8建筑工程装饰材料的见证取样范围、取样数量应按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9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10建材产品检验合格,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进行封存,按规定进行处理。

3.2.8配合比与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砂浆搅拌前必须取得由检测(试验)单位出具的配合比通知书,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原材料的含水率换算成施工配合比,当所用材料和环境发生变化,应委托检测(试验)单位重新设计配合比。

2施工单位应在搅拌机具旁设置计量设备,并使用计量设备对拟搅拌的材料按照设计配合比的要求进行计量。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明。

3.2.9试块留置与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试块、试件、材料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必须按规定执行,由专人负责。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遵守真实、有效的原则,不弄虚作假,试验结果要及时报告项目技术负责人。

2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留置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满足施工期间确定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和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需要。同条件养护试件应放置在相应结构位置处,并设置专用保护器具。

3标准养护试件的养护温度、湿度应符合技术标准的规定。



3.3建筑结构工程



3.3.1基槽(坑)、桩基开挖至设计标高,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基槽(坑)验收,勘察、设计单位应委派本单位该项目负责人参加。地基验槽记录必须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五方签字盖章。

3.3.2基础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

3.3.3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严禁进行现场搅拌,必须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现场拌制砌筑砂浆,原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搅拌时间应符合规范规定。

3.3.4预拌混凝土进场,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应会同生产单位进行坍落度等项目的验收,并按规定留置试件。

3.3.5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应在对模板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浇灌许可证后方可浇筑,并形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3.6混凝土施工缝应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不得随意留置。

3.3.7现浇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强度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拆除模板及支撑。承重构件的底模和支撑拆除前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3.3.8钢结构、幕墙等专业工程按规定必须检测的项目应按照合同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进行检测。施工结束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专业承包单位应共同验收,并按规定填写验收记录。

3.3.9主体工程施工结束,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结构进行实体检测。未经结构实体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主体分部验收。

3.3.10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配齐检测工具,并建立台帐。施工班组应做到按内控指标对施工的内容全部进行实测实量,严格检查验收。

3.3.11施工单位应对检测结果及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质量统计分析,持续改进工程质量。



3.4装饰装修工程



3.4.1装饰装修材料应使用环保节能材料,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防火、防腐、防虫等处理。

3.4.2装饰装修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和混凝土墙体、改变房屋原有节能设施。如确需变动,除需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外,还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批准。

3.4.3装饰装修施工必须坚持样板领路。样板间(套、墙)经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共同检查通过,明确跟样要求和验收标准后方可展开施工。

3.4.4屋面防水工程施工完毕,可在大雨后或不少于2小时的持续淋水后进行检查。屋面天沟应进行24小时蓄水试验,并做好记录。卫生间防水工程应在防水层和面层(保护层)施工完毕后分别进行不少于24小时的蓄水试验。

3.4.5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并按工程合同的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3.5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3.5.1安装单位应配置本工程所安装设备的检验、调试仪器,检验与调试仪器的精度应满足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定期校验。

3.5.2运至现场的设备、主要材料和配件的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定或设计要求,进场时必须经专业质检员验收,并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3.5.3设备安装前应对设备基础进行复测。

3.5.4各种隐蔽工程必须经质检员验收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能隐蔽。工程隐蔽验收记录签字手续应齐全。

3.5.5安装施工过程中,安装施工单位应与土建施工单位、装饰施工单位密切配合;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验收,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

3.5.6水暖、燃气、消防、通风空调、强弱电、电梯等工程施工完毕,应按规定进行功能性试验,相关资料应填写及时、数据准确、签字手续齐全。

3.5.7电气产品及其它产品凡列入3C认证目录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认证产品;产品未列入认证目录的,应按规定程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6质量验收



3.6.1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计划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对工程分步骤、分阶段进行质量检查与验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并向监理单位报验,未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6.2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检员填写,并由监理工程师在验收结论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名。

3.6.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均应参加。验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结论栏内签字,施工单位由项目经理签字,勘测、设计单位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3.6.4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3.6.5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6.6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3.6.7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应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报施工单位进行内部检查、验收。内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质量验收。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

2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和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含分包)、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等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3工程竣工验收应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验收组在听取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后,应对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工程实物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抽查、试验、评价,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组成员分别签字,各责任单位分别盖章。

3.6.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3.7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3.7.1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根据实体情况及检测结果,及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由原设计单位认可。

3.7.2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如实上报,不得隐瞒。对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启动应急预案。

3.7.3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及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7.4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事故,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鉴定单位进行结构鉴定。原设计单位根据鉴定结果,提出质量事故处理技术方案。施工单位根据质量事故处理技术方案,编制施工方案,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后组织施工,并应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3.7.5质量事故处理应严格按照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的事故处理方案及相应的技术措施执行。

3.7.6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措施完成后,应对处理后的工程质量重新进行检查验收。

3.7.7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鉴定、处理技术方案和重新检查验收的记录等应整理归入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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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施工技术文件



3.8.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3.8.2建设工程的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整理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文件;其他相关单位按其在工程中的相关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3.8.3施工技术文件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完整真实,并及时移交建设单位存档。

3.8.4需编制、汇集、整理、存档的施工技术文件包含下列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资料;

2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技术交底相关资料;

3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试)验报告及复试报告;

4施工检(试)验报告;

5施工记录;

6测量复核及预检记录;

7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8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9功能性试验记录;

10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

11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洽商记录;

12竣工总结与竣工图;

13竣工报告与竣工验收证书。

4安全生产管理



4.1一般规定



4.1.1安全报监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依据中标通知书,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与该工程项目经理签订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

2)该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技术措施;

3)拟用于该工程的大中型施工机具、设备的清单和安全性能状况资料;

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5)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6)安全文明施工费已支付50%的凭证和继续支付的计划。

2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标准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作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并接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文明施工和安全技术措施的验收,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

3因故停工的工程、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停工期间的安全。凡停工三个月以上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停工报告,恢复施工前必须重新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申办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手续。

4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按规定分阶段对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接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阶段性验收和安全生产综合验收。

4.1.2目标责任

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以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对本工种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并上墙公示。

3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设置在操作的明显位置。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4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在施工现场按照建设工程的规模大小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要时应设立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

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指标并有明确的奖罚措施。

6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及时提供地下管网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7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协调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8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强行施工。

4.1.3专项施工方案

1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爆破工程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必要的计算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由现场技术负责人、主管工长和专职安全员监督实施。

2对涉及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以上高空作业工程、深水作业工程、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不少于5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3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检查、验收制度,对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进行重点监控,严禁随意变动经过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

4.1.4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1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安全技术交底。

2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将操作者的安全事项讲明,要有针对性、指导性。

3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底双方签字确认。

4.1.5安全检查

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应由分管经理组织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会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

2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六级以上风等异常恶劣天气,施工、监理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安全检查。遇影响施工作业的异常天气,应停止施工。

3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4.1.6安全教育培训

1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进行规定学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4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确认。

4.1.7班前安全活动

1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2各班组每天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针对当天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防范,并做好记录。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班前安全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管理。

3在工人上岗的必经之路,应设置各类安全警示标牌和防护用品正确佩带的示意图。上岗前,安全管理人员应在警示牌旁检查工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佩带情况。

4.1.8特种作业人员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原件应存放现场以备查验,做到人、证相符。

2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体检和年审。

4.1.9安全事故处理

1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必须分别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足应急物资、器材和车辆,保证通讯畅通,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演练记录。

2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事故档案。项目部每月向单位上报安全事故情况;施工单位每月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安全事故情况。

3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主动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严禁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

4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

4.1.10安全管理资料

1必须使用全市统一的安全技术资料范本。

2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安全技术资料的管理。

3安全技术资料应及时填写,分类清楚,装订统一、规范,内容真实、完整。



4.2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及模板支架



4.2.1施工单位必须编制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及模板支架专项施工方案,包括搭设要求、基础处理、杆件间距、连墙杆设置等内容,并附有设计计算书,施工详图及大样图。其方案经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4.2.2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的设计与施工应执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模板支架的构造应符合该规范6.8.1的要求。

4.2.3严禁使用木、竹脚手架和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整体高度超过24m时,严禁使用单排脚手架。

4.2.4悬挑式脚手架悬挑梁必须使用型钢并进行设计计算。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使用脚手架管材作为挑梁搭设悬挑式脚手架。

4.2.5卸料平台必须有设计计算书及安拆方案,平台上必须设置明显的荷载限制标志牌。平台底板必须满铺,应设置临边防护拦(板)固定牢固,材质应符合要求。卸料平台必须有独立的支撑系统,严禁与脚手架架体连接。严禁使用钢管和扣件搭设卸料平台。

4.2.6新钢管、扣件进场时,供应单位必须开具证明其产品合格的相关资料,施工单位应进行验收,证明材料及验收记录应存档备查;旧钢管、扣件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严禁不合格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

4.2.7脚手架基础必须夯实平整,排水良好。搭设时必须设置垫木、钢底座和纵横向扫地杆。

4.2.8架体与建筑物应按规定拉结,拉结应牢固可靠。拉结点应设明显标志。

4.2.9必须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剪刀撑,脚手架高度在24m以下的,各组剪刀撑间距不大于15m;脚手架高度超过24m的,剪刀撑必须沿长度连续设置。

4.2.10操作层脚手板必须满铺,固定牢固,严禁有探头跳板,材质应符合要求;操作层按规定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设置18cm高的挡脚板。

4.2.11架体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m,设层间安全平网。处设首层安全平网。操作层下设随层安全平网。安全平网应架设牢固,封闭严密。

4.2.12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大于15cm时必须进行封闭。

4.2.13脚手架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实施人员进行联合验收,并履行验收签字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脚手架搭设过程中在下列阶段必须进行分段检查验收:

1脚手架基础完工后,架体搭设前;

2每搭设完10m高度后;

3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4达到设计高度后;

5遇有六级以上风或雨雪天气后;

6停用超过28天以上。

4.2.14验收时应检查下列项目:

1专项施工方案及变更文件;

2技术交底文件;

3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等的构造是否符合要求;

4地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主杆是否悬空;

5扣件螺栓是否松动;

6高度在24m以上的脚手架,其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是否符合要求;

7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8是否超载。

4.2.15架体拆除前必须编制拆除施工方案。方案中应规定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杆件的拆除顺序、钢管及扣件等的搬运方式。拆除时必须划定安全防护区域,禁止人员进入防护区。模板支架的拆除,必须有工程技术负责人的书面通知,通知中必须明确可拆除的架体位置及拆除顺序。



4.3附着升降脚手架



4.3.1附着升降脚手架的供应单位必须提供设计、制造该脚手架的法定资质证书及出厂合格证,所用各种材料、工具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材质单等质量文件。

4.3.2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单位必须提供法定的安装资质证书。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

4.3.3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施工环境、条件及施工要求编制附着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下列内容:

1架体的整体构造图和各分部详图;

2架体的整体构造、分片断开点及断开和连接的处理;

3附着装置、防坠装置、防倾装置在架体和建筑结构上的位置,附着装置和防坠装置不得使用同一个附着点;

4位于建筑物凸出或凹进结构处的附着点支承结构应单独进行设计,确保相应工程结构和附着点支承结构的安全;

5附着装置、防坠装置、防倾装置各个点对建筑结构的承载要求;

6物料平台必须将其荷载独立传递给建筑结构;

7架体与建筑物间的封闭方法及升降过程中的防干涉方法;

8架体安装、拆卸及升、降过程程序;

9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10架体的设计施工荷载。

4.3.4安装前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及操作程序、安全措施的交底,落实安全措施。

4.3.5安装前应对架体材料、各类装置、提升设备、控制设备及电路进行检查,并确认建筑结构的强度已达到架体对附着点的承载要求。

4.3.6安装过程中应检查、验收下列项目:

1竖向主框架和水平梁架组装质量;

2附着装置、防坠装置、防倾装置安装质量;

3架体搭设完毕,应检查架体的结构、扣件连接、安全措施及封闭状况;

4架子整体安装完毕,应试运行检查起升设备工作是否正常、同步,防倾装置运行是否正常;

5分段各片间是否干涉,架体与墙体结构是否干涉。

4.3.7安装、升降架体过程中,安装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技术和安全监督,指派专人统一指挥。

4.3.8附着升降脚手架的供应单位应制定安全使用要求,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向使用脚手架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和安全使用交底。

4.3.9附着升降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架体供应单位和单位应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形成书面记录存档。

4.3.10当附着升降脚手架预计停用超过一个月时,停用前应采取加固措施。

4.3.11当附着升降脚手架停用超过一个月或遇六级以上大风后复工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4.3.12附着升降脚手架的螺栓连接件、升降动力设备、防坠装置、防倾装置、电控设备等架体供应单位和单位应每月至少维护保养一次,并形成书面记录存档。



4.4基坑支护



4.4.1施工单位应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技术部门会同生产、安全、设备等部门共同会审,经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4.4.2开工前,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明确现场施工安全负责人,并由施工安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监控。

4.4.3基坑及周边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桩基施工应有可靠的通风措施。

4.4.4基坑边(口)应设置护栏,不得堆放土石、料具及其它坚硬物体。

4.4.5每天上班前应检查基坑边(口)及内壁有无裂缝、坍塌、坑内有无异味等异常情况,对相关安全状况作出评估,排除隐患,并对坑内进行通风后,再进入作业。

4.4.6根据施工进度,适时进行支护、护壁,不得冒险作业。

4.4.7支护及护壁后,应进行验收,确保支护及护壁安全可靠。

4.4.8挖孔桩施工,除了执行上述要求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外,还必须满足下列规定:

1挖孔桩开挖深度在5m以上时,必须安装送风设备。每班施工作业前先送风,后进入桩内施工作业,并保持桩内通风良好。

2挖孔桩开挖深度在10m以上时,每班施工作业前应先送风15分钟以上,并采取有效手段对桩内进行有害气体的检测,经检测不会对人造成伤害后才能进入桩内施工作业,并保持桩内通风良好。同时,孔口还应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挖孔桩施工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管理桩内的通风、检测等工作,安全管理人员监督,并做好原始记录。

4.4.9下列高切坡深开挖施工必须由一级施工单位承担:

1Ⅱ类边坡切坡高度超过25m(含25m);

2Ⅲ类边坡切坡高度超过15m(含15m);

3Ⅳ类边坡切坡高度超过8m(含8m)。



4.5施工现场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



4.5.1所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帽。

4.5.2在建工程建筑物的外侧,必须采用规格、材质符合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按相关规定进行封闭,经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4.5.3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使用,安全带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5.4楼梯口必须设置防护栏杆;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防护门并宜采用定型、标准、工具化产品;通道口必须搭设防护棚;预留洞口根据具体情况必须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挡安全网、装栅门等措施。临边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以上措施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相关规定。

4.5.5因作业必须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原安全防护设施。

4.5.6对三宝的使用、管理和四口、五边的防护设施应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相应条款进行检查验收。

4.5.7总、分包单位(包括建设方直接分包单位)之间应根据工序、进度的实际情况作好对防护设施的检查、验收、移交、管理等工作,以明确义务、划分责任、加强管理。



4.6施工用电



4.6.1施工单位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中3.1.2条的规定编写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4.6.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中,对涉及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电动施工机具和手持电动工具的用电安全,应做专项方案,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操作规程。

4.6.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达到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要求。电箱设置、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4.6.4应制定电器线路及设备用电的安装、巡检、维修、定期测试的制度,落实责任人。

4.6.5防雷接地点、保护接零的接地点及重复接地点应作明显标识。

4.6.6配电箱、开关箱及其电器配件必须使用合格产品,完好可靠。

4.6.7配电箱、开关箱应标明编号、分路标记、用途。配电箱的各控制回路应标明所控制的设备名称。保护接零和工作接零的端子应分隔设置,并作明显标识。箱门应完好并配有门锁,由专人负责管理。

4.6.8架空线路敷设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敷设应符合要求。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敷设应符合要求。架空线路和室内配线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

4.6.9对电工、电动机具的操作工和焊工应按规定配置防护用品,对操作工人应进行用电安全教育。



4.7起重机械设备



4.7.1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具有法定的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并在受辖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登记备案手续。塔式起重机还应符合《塔式起重机报废规程》DBJ50-042的规定。

4.7.2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安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4.7.3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编制符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的安装、拆卸方案,经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方能实施。

4.7.4施工单位应按产权单位提供的设备基础图施工。如因故不能按原图施工,施工单位应在产权单位协助下对基础图进行更改,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施工。

4.7.5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整个作业过程的指挥、监控工作,并向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指派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现场安全措施,与安装单位现场负责人共同全程监控作业中的安全。

4.7.6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安装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提请设备产权、使用、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申请安装监检。验收合格后,可投入使用,但应在三十天内,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4.7.7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交设备的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及日常维护保养要求。

4.7.8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指挥人员应由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的人员担任,且应相对固定。

4.7.9使用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并做好下列工作:

1在操作、指挥人员上岗前,组织其进行安全操作及法规的学习、交底。

2坚持安全生产,查处违章作业行为。

3监督操作人员对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设备的故障及隐患,确保起重机械设备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4每月至少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形成书面记录存档。



4.8起重吊装



4.8.1起重吊装专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1吊装物品及概况;

2保护吊装物品的措施;

3起吊设备的选择;

4荷载的验算;

5配套器、索具的验算;

6吊装程序;

7各工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8各工种、设备的统一指挥协调;

9总体安全技术措施等。

4.8.2吊装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资格。

4.8.3吊装作业前,技术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4.8.4吊装作业前,应对起吊设备、配套器、索具、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及运行试验,合格并落实安全措施后才能作业。

4.8.5划定安全作业范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设专人实行全过程监护。



4.9施工机具



4.9.1使用施工机具应遵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的规定。

4.9.2施工单位必须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施工机具,并建立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4.9.3施工机具使用前应进行维修保养,在配件齐全、性能良好、安全装置牢固可靠、接线端子绝缘密封良好、牢固的前提下,依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编制安全使用方案,制定具体的用电保护实施办法和配置适宜的防护用品后方可使用。

4.9.4施工机具安装的地基应平整夯实,基座牢实可靠,排水良好。安装完毕后,应由设备管理员组织验收。

4.9.5施工机具的操作人员应相对固定,上岗前应进行操作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实行持证操作管理的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9.6操作人员上班前应先检查、试机。设备发生故障,必须立即排除,不得带病运行。

4.9.7对施工机具每月应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查找和及时排除隐患。

4.9.8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等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且不得同车运输。氧气瓶、乙炔瓶应有防震圈和安全帽,不得倒置,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曝晒。不得用吊车吊运氧气瓶。乙炔瓶不得平放。乙炔瓶、氧气瓶和焊炬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4.9.9施焊点10m范围内或施焊点的下方不得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

4.9.10电焊机导线长度不宜大于30m,导线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ΜΩ。导线绝缘受损应立即更换。严禁利用建筑物的金属结构、管道或其它金属物体搭接起来形成焊接回路。

5文明施工管理



5.1一般规定5.1.1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5.1.2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围档墙、临时设施、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保卫及治安管理等内容。



5.2封闭施工



5.2.1建筑施工现场四周必须设置坚固美观的施工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有关规定。主干道临街面宜采用轻质彩钢板围挡,禁止以房代墙或干码砌体。

5.2.2现场出入口应设门卫,工作人员凭工作卡出入,门头设置企业标志。

5.2.3门前三包责任人落实并上墙明示。



5.3现场图牌标语



5.3.1施工现场主要入口处必须设置六牌二图。即:工程概况牌,现场出入制度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牌和现场平面布置图及建筑物效果图。

5.3.2施工现场出入口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责任提示牌,由专人每天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填写安全责任提示牌的内容,并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签字。

5.3.3施工作业危险部位应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并绘制安全标志布置图,不得将安全标志集中悬挂。安全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GB2894的要求。



5.4施工场地



5.4.1施工现场道路、加工区和生活区、材料堆放场地及出入口应进行硬化,并满足车辆行驶要求。

5.4.2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沉砂井、排水沟等;场内无积水,污水不得外溢;出场车辆必须冲洗,禁止带泥上路。



5.5临时设施



5.5.1生产临时设施应与生活、办公临时设施分隔设置。

5.5.2装配式彩钢活动房屋不得超过两层。用其他材料搭建临时设施,室内净空高度应不低于2.5m,必须符合安全、卫生、通风、采光、防火等要求。

5.5.3临时设施用电应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原则,使用安全电压,未使用安全电压的灯具距地面高度应不低于2.4m。用电线路必须穿管或用瓷瓶瓷夹排线。严禁私拉乱接。

5.5.4职工宿舍应实行单人床或上下铺,每间屋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0人。不得使用通铺和使用架料及其他材料搭设铺位。

5.5.5宿舍内应设置存放个人物品的封闭式物品柜。住宿人员应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无异味,床面平整干净,用品摆放整齐,做到五线一方(即:工作服、安全帽、毛巾、餐具、鞋成线,被子成方)。

5.5.6宿舍卫生制度、卫生值日表、宿舍负责人、住宿人员名单及其他管理规定应上墙明示。

5.5.7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距离厕所、垃圾点等污染源宜大于30m。炊事人员应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并按规定定期体检;工作时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

5.5.8食堂工作间与食品储藏间应分隔设置。食品储藏间门口应设置挡鼠板,高度不宜低于0.6m。食堂内禁止人员住宿和存放与食堂无关的物品。

5.5.9食堂应设上、下水设施。排水、排气口应采用金属网封闭。通风、排气应良好。

5.5.10食堂应采用气、电、油等清洁热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等污染燃料。

5.5.11食堂的生熟炊具、器皿应有明显标记,分别放置;应配备防蝇罩;应经常消毒,定期大扫除,保持清洁;严禁出售变质食品。

5.5.12施工现场宜设置封闭、水冲式厕所,蹲位数应满足使用要求。蹲位之间应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应低于1.2m。

5.5.13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及时冲刷清理,喷洒药物消毒,无蚊蝇孳生。高层作业区应设置封闭式小便桶。

5.5.14施工现场宜设置淋浴室,淋浴喷头数应满足使用要求;应保证冷、热水供应;排水、通风应良好;淋浴间与更衣室应隔离,并使用防水电器。

5.5.15施工现场应设置职工卫生保健室;配备急救人员、器材及药品;经常开展卫生防病教育。

5.5.16施工现场应设置专门吸烟处或吸烟室、茶水供应点。严禁在施工区域内吸烟。茶桶应设置封闭式保温桶,保温桶应加锁,保持卫生、清洁。

5.5.17施工现场宜设置员工文化学习娱乐室,配备电视、报刊、杂志等学习娱乐用品。应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并达到牢固、美观、防雨的要求,宣传内容应及时更换。

5.5.18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临时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巡查制度。



5.6材料堆放



5.6.1施工现场材料、构件、建筑垃圾等应按照平面布置图定点分类堆放,成线、成块、成堆。

5.6.2各类材料标牌应醒目、规范、完整。

5.6.3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妥善存放。



5.7工完场清



5.7.1每道工序应做到落手清,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及时清运。

5.7.2材料和工具及时回收利用或归库,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5.8分工标志



5.8.1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应佩戴胸卡;有关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8.2现场管理人员和工人应分色佩戴安全帽,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人员佩戴白色安全帽,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佩戴红色安全帽,工人佩戴黄色安全帽。

5.8.3现场指挥、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应佩戴袖章和标志。

5.8.4危险施工区域应派人佩章值班。

5.9安全防护



5.9.1建筑工程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施工现场安全立网及其它安全网搭设必须符合规定。防护栏,安全门和踢脚板及其他用于防护的杆件必须刷上红、白相间的警示色标。

5.9.2三宝使用规范到位,四口、五边等有防护措施。

5.9.3模板、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塔吊、外用电梯、卸料平台等应有设计、验收、检查资料,并挂验收合格牌、限载牌。



5.10施工机具和施工用电



5.10.1施工机具设备整洁,保养到位,使用时坚持十字作业法。

5.10.2施工机具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灵敏可靠,安装应符合规定要求。

5.10.3有定机、定人、定岗位职责的挂牌或安全操作规程牌。

5.10.4用电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



5.11消防措施



5.11.1施工现场应有严格的消防制度,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及防火制度牌。

5.11.2配备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有满足要求的消防水源,保持防火疏散通道畅通。

5.11.3现场施工动火有审批手续和相应的监护措施。



5.12对周边建筑物等的影响



5.12.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项目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力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

5.12.2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采取可靠措施,不得危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的安全,不得造成水、电、气或通信中断。



5.13烟尘控制



5.13.1施工现场严禁排放有毒烟尘和气体,不得在施工现场洗石灰,熬沥青。

5.13.2工地生活燃料应符合环保的有关要求,不得从建筑物高处向下倾倒污水,垃圾。



5.14运输管理



5.14.1施工现场运输材料、预拌砼、渣土、垃圾等应有遮盖和防护措施。

5.14.2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出渣车辆准运证,并按规定线路运输,在指定渣场弃放。



5.15园林绿化文物保护



5.15.1施工现场不得随意砍伐树木、毁占绿地、损坏文物。

5.15.2施工现场应绿化、美化。



5.16噪声控制



5.16.1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噪声扰民。

5.16.2夜间施工不得超过规定时间。如因施工工艺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连续夜间施工,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5.17治安秩序



5.17.1施工现场应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制度,责任分解到人。

5.17.2施工现场应治安秩序良好,无偷盗、打架、斗殴、赌博等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发生。

6建筑队伍管理



6.1一般规定



6.1.1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6.1.2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或者劳务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

6.1.3专业承包单位之间不得进行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承揽的劳务作业工程,不得再行分包。建筑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6.1.4工程承发包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进行。

6.1.5承包单位应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和工程方面的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管理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施工员)、项目造价(合同)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材料管理人员、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等。

6.1.6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应按规定设立由本单位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班子,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组织管理,不得以分包单位的管理替代或弱化发包单位的管理。分包单位应服从发包单位的管理。分包单位应按规定设立现场管理班子,履行相应职责。



6.2劳务作业队伍管理



6.2.1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进行劳务分包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严禁向个人或班组分包劳务工程。

6.2.2劳务分包单位承接劳务作业工程后,应与参建该工程劳务作业的每一位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凡是没有签订用工合同的民工,一律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劳务活动。

6.2.3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劳务发包单位应按规定向工程受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审查通过后,劳务分包单位方可进场进行劳务作业。



6.3现场从业人员管理



6.3.1劳动用工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实行全员劳动用工合同管理和从业人员信息档案管理。

2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与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签订合法的劳动用工合同,严禁私拉滥招,非法用工。

3劳动用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及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劳动报酬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工资计算方法,工资支付项目名称,工资支付的方式、日期和周期,加班工资计算方法,特殊情况下工资的计算、支付方法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

4劳动用工合同必须由务工人员与施工单位签订,并由施工单位加盖公章,由务工人员亲笔签字,双方各执一份。禁止务工人员直接与项目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

6.3.2持证上岗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持证上岗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等。

2施工现场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人、证必须相符。

3现场从业人员上岗时,应佩带统一式样制作的岗位胸(吊)牌卡。

4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应按规定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不合格或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岗位证书自动失效。



6.4工人权益保护



6.4.1用工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及用工合同规定,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6.4.2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及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

6.4.3施工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分别为企业、项目工人工资发放第一责任人。劳务分包单位对工人工资发放负有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所承包的工程全面负责,工程款应优先支付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并监督劳务分包单位将工资发放到民工本人。

6.4.4建筑施工单位应按规定交纳工人工资保证金,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制定工人工资支付应急预案,防止和应对突发事件。



6.5现场劳务档案资料管理



6.5.1总、分包各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施工队伍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如为复印件,应经单位加盖公章(鲜章)确认。总承包单位应存放本单位及所有分包单位的档案资料。

6.5.2现场劳务档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2建筑工程(专业、劳务)分包合同书(原件或复印件);

3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分包合同的认可证明;

4建筑工程(专业、劳务)分包登记表(附表6-1);

5分包合同登记汇总表(附表6-2);

6总(分)包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花名册(附表6-3);

7总(分)包施工单位现场工人花名册(附表6-4);

8劳务分包单位项目民工花名册(附表6-5);

9现场务工人员劳动用工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岗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合同履约管理



7.1一般规定



7.1.1与建筑施工现场相关的合同签署各方应当以合同条件作为工作准则,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行使权利。

7.1.2合同履行主体为施工现场相关各责任主体,各责任主体应当主动、有效履行相关合同条件。

7.1.3合同包括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分包合同、专业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劳务合同、设备及材料采购合同等。

7.1.4建筑施工现场各责任主体应协作配合,保证合同的履行。

7.1.5施工现场任何活动均应接受合同的约束。

7.1.6施工过程中的变更价格应当依照合同的原则进行确定。

7.1.7施工现场的索赔应当以合同作为依据进行核算和处理。

7.1.8合同应当选用合同签署各方相关人员均能正确理解的形式,不论合同金额大小应首先选用国家标准合同或根据合同法编制合同。

7.1.9合同执行中若发生争议,各方应本着合作的精神进行友好协商,最大程度保证工程项目正常施工,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应当及时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7.1.10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转包或未经发包单位同意分包给他人实施。

7.1.11总承包单位应当管理分包合同,应加强对分包单位实施承包能力的考核。



7.2合同履行



7.2.1合同签署后各方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将合同与进度、投资、质量、安全、文明等结合起来。

7.2.2施工现场应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的制度,建立合同实施的主动控制与被动控制相结合的制度。

7.2.3建设单位及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要保证施工现场专项资金(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等)的足额、及时支付及有效的使用,不得影响施工进度。

7.2.4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经济技术签证为施工合同的补充部分,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各种合同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8工程建设监理



8.1一般规定



8.1.1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的现行法律、法规实施监理。

8.1.2监理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8.1.3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开展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8.1.4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8.2项目监理机构



8.2.1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必须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现场设立办公场所。组建的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建设期间实行驻地监理服务。

8.2.2项目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其他监理工作人员组成。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且在人数和专业配套上动态地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8.2.3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相关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明确赋予监理单位下列五个权力:

1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署开工令,工程不得开工;

2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3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4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款不得支付;

5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分部与单位工程不得组织验收。

8.2.4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委托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通知建设单位。

8.2.5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8.2.6总监理工程师可在监理机构中书面授权1名总监代表,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部分职责和权力。但下列权力不得授权给总监代表:

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签发工程开工及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3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期延期;

5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8.2.7项目监理机构现场办公室应有醒目的标识标牌。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框图、工作职责、工作守则、监理作业管控图表应上墙进行可视化管理。

8.2.8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监理工作所必需的标准、图集和检测工具。

8.2.9项目监理人员宜统一着装,应佩戴胸卡,胸卡上应标明监理企业的名称、监理人员的姓名和职务。



8.3质量控制



8.3.1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时,除现场已具备五通一平条件外,尚应核查下列开工必须条件:

1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已办理;

2工程施工许可证已下发;

3施工图已通过审查合格;

4设计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已完成;

5监理、施工合同已签订并现场备案;

6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已通过审批。

8.3.2监理工程师应对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材料、试件、试块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8.3.3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组织设计、违反设计图说要求、违反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其整改。

8.3.4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审核和复验。

8.3.5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分包施工单位进场进行审核,并履行审批权。

8.3.6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并在现场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签认。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8.3.7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139的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监理。

8.3.8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与事故应及时组织各方按程序处理,并组织进行专项验收和备案其调查报告。

8.3.9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8.3.10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8.3.11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未通过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预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8.4进度控制



8.4.1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工程承包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内容及现场实际情况,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告及相关资料,具备开工条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并报送建设单位。

8.4.2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批准实施,并制订相应的进度控制措施。

8.4.3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并对进度计划签署意见后报送建设单位。

8.4.4项目监理机构对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特别是关键线路的实施情况应实时跟踪检查,及时记录实际进度情况,若发现实际进度偏离计划要求时,应通过例会、专题会、监理通知等手段及时督促相关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

8.4.5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影响工程进度方面的资料,为公正,合理地处理工程延期提供依据。

8.4.6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各项进度调整计划并签署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送建设单位。

8.4.7工程需阶段性延期的,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延期申请并报送建设单位。工程需最终延期的,总监理工程师经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批准。



8.5造价控制



8.5.1监理工程师应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计量、计价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报送建设单位。

8.5.2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以及下列程序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

1施工单位汇总已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2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核查,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未经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应拒绝计量和审核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3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支付证书,并报送建设单位。

8.5.3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或阶段)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8.5.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变更及时审查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且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8.5.5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索赔事项,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监理工程师调查取证,并公正、合理地提出处理意见,经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确认。



8.6安全施工管理



8.6.1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进行审核。

8.6.2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报送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认真及时审查该安全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并予以批复。

8.6.3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6.4对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的七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对于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及以上高空作业工程、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工程、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它土石方大爆破工程等,应督促施工单位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安全施工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并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

8.6.5开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审查批复的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督促施工单位逐项落实,对不符合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的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完善。

8.6.6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

8.6.7在施工中,监理工程师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按相关程序报建设单位。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按指令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按相关程序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8.7文明施工管理



8.7.1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进行管理。

8.7.2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报送针对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认真及时审查批复。

8.7.3开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审查批复的文明施工专项方案逐项检查,对不符合文明施工专项方案的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完善。

8.7.4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制度。

8.7.5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扬尘、夜间扰民、三废外泄进行监控。



8.8合同管理



8.8.1监理工程师应充分熟悉和理解施工承包合同的相关内容,督促各方履行合同。

8.8.2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相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索赔提供依据。

8.8.3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索赔事项及时审查,经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进行确认和处理。

8.8.4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中的变更进行审查,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做出评估。工程变更单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签发。工程变更单应附有工程变更原因、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以及必要的附件等内容,由设计单位产生的工程变更单还应附设计变更文件。



8.9组织协调沟通



8.9.1项目监理机构全体人员应参加第一次工地例会。会上总监理工程师对相关参建单位进行监理工作交底,明确各方工作职责与界面,建立项目协调沟通机制、渠道。

8.9.2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质监站、安监站对项目实施监督的工作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其工作计划书要求,实施对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理的协调沟通。

8.9.3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组织与监理单位的监理机构之间应建立定期的例会制度,协调双方对项目节点、要点、目标的管控措施。

8.9.4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会议纪要由监理单位负责起草,并交与会各方会签执行。例会应包括下列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落实事项的原因;

2协调解决各方的有关事项;

3检查分析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进度、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下周及近期的要求、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4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通报和强调项目建设的大事项及节点工作要求。

8.9.5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作需要与施工现状,及时组织参建各方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项专题问题。



8.10信息资料管理



8.10.1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对工程建设的各种信息进行采集、分类、传输、归档。监理机构应按质量、进度、造价、文明施工、安全管理、合同管理等类别,对监理工作信息进行汇总、整理、统计、分析。

8.10.2监理资料应按国家或地方的相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并统一使用标准的城建档案盒分类组卷存档。档案盒表面应清楚标识该卷资料的名称或内容。

8.10.3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方案》。《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方案》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8.10.4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月编制《监理月报》,分阶段编制《工程监理阶段总结》,在项目完工后编制《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和《工程监理工作总结》。

8.10.5监理合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项目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均应保存一份原件或经监理单位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施工现场备查。

8.10.6工程完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规定整理装订监理资料,按监理合同约定的套数移交建设单位。



9建设单位现场管理



9.1一般规定



9.1.1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发包的最终法律责任主体。

9.1.2建设单位现场管理包括现场的前期管理(施工现场的准备)、现场的中期管理(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现场的后期管理(工程竣工后现场管理)。

9.1.3建设单位的一切建设活动均应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以该工程项目相关合同作为行为的依据。

9.1.4建设单位应有效、足额、及时的为项目实施提供各种资源条件,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9.1.5建设单位应在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的同时,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提倡选用节约社会资源的施工方法等。



9.2现场准备



9.2.1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开工。

9.2.2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等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并采取措施保证施工期间的正常需要。

9.2.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之间的通道,以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保障施工期间的畅通,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9.2.4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数据真实,位置准确,保证后期工程建设能够顺利实施。

9.2.5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终止道路交通、爆破作业以及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缆、通讯等公共设施的申请批准手续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

9.2.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单位,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现场交验。

9.2.7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要求设计单位进一步细化和解释。

9.2.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9.2.9预先协调相关各方做好工作,使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9.2.10成立现场管理组织,确定现场管理代表和其他人员,并明确其职责与权限,将其岗位职责要求张贴在施工现场办公室,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参建各方。

9.2.11组织相关单位审查由施工单位制订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

9.2.12严格审查即将进场的施工单位人员的资质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并检查现场组织机构是否能够保证施工顺利有效的进行。

9.2.13组织审查相关单位针对施工现场提出的各种计划、措施等。

9.2.14完成安全文明、质量、环保等监督管理登记手续。



9.3施工过程



9.3.1建设单位安全、文明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1有专人负责安全、文明施工(包括自行和委托),并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立相应管理岗位及人员,完善安全、文明培训制度。

2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安全文明专项计划,建立目标控制体系;保证安全、文明专项资金的落实和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3结合安全文明控制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现场相关单位进行安全文明专项检查,并完善相关资料。

4组织现场相关单位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实施。

5要求现场各相关单位必须在安全文明的环境下组织施工。

6组织各单位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保证对消防事故的有效控制能力。

7对安全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8制定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等专项措施。

9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办理夜间施工的相关准许文件,并尽量减小对周边居民休息的影响。

9.3.2建设单位质量管理包含下列内容:

1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严格按照保证质量的程序进行施工。

2建立质量管理总控体系,落实质量管理方案,明确质量控制重点,为各相关单位提供良好的质量保证。

3严格把好材料、设备质量关,对重要的材料、设备、施工过程等进行重点控制,建立专项控制方案和预控机制。

4对工程技术资料建立专项、专人管理的制度,注意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服务性、沟通性。

5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和质量标准。

6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对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变更应采取预控和过程控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9.3.3建设单位投资管理包含下列内容:

1施工前建立投资专项控制计划,将投资目标分解,进行目标管理。

2现场设置专人进行投资管理。

3建立工程月报、季报、年报的管理制度,加强工程计量以及工程款支付的审批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4严格预防和控制施工过程中索赔事件的发生,索赔事件发生后尽快采取措施减小损失,事后严格审查索赔资料。

5建立施工过程偏差分析程序,并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建立施工过程偏差分析制度。

6采用组织、经济、技术、合同等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投资偏差。

7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变更对投资的影响。

9.3.4建设单位进度管理包含下列内容:

1建立进度控制分解目标,并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进度控制目标实施。

2向施工单位提供合同约定的环境条件。

3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或合同约定的工期。

4严格控制施工变更对工程进度的影响,对于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5严格按照合同控制工程进度索赔。

9.3.5建设单位资料管理包含下列内容:

1在施工现场建立多种载体的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专人负责的全过程资料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对城建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对施工现场相关单位的资料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检查。

3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进行归档。

4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5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工程受辖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未取得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6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7工程文件的书写器具、文字材料、声像资料、工程图说等均符合国家相关工程文档管理规定。

8工程文件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齐备。



9.4竣工验收阶段



9.4.1严格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目标的完成情况。

9.4.2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9.4.3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4.4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与决算。

9.4.5严格按照法定移交程序进行施工现场的移交。

9.4.6建设项目完工后,应配合使用单位做好必要的投产和使用前的准备工作。

9.4.7建筑产品移交固定资产管理等部门时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附录

附表6-1建筑工程(专业、劳务)分包登记表

发包单位:填表人:年月日

工程名称 分包内容 分包工程量 分包工程造价(万元) 分包单位名称 资质范围 资质证书编号 分包工期(天) 分包方项目经理姓名 证书等级

及编号 社会保险编号 分包方项目管理

人员(人) 持有岗位证书(人) 劳动合同(份) 社会保险(人) 分包单位工人

(人) 其中 持岗位证书

人数(人) 劳动合同(份) 技工(人) 普工(人) 发包单位审查意见(盖章) 建设(监理)单位

审查意见(签字) 注:本表按分包单位单独填写





附表6-2分包合同登记汇总表



分包单位 合同自编号 合同执行状态 合同有效时间 备注 附表6-3总(分)包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花名册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姓名 岗位 岗位证书

编号 身份证

编号 劳动合同

编号 社会保险

编号 进场日期 离场日期 项目经理签字:第()页共()页









附表6-4:总(分)包施工单位现场工人花名册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序号 姓名 籍贯 身份证

编号 工种 岗位证书

编号 劳动合同

编号 进场日期 离场日期 项目经理签字:第()页共()页

附表6-5劳务分包单位项目民工花名册

劳务公司:工程名称: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工种 岗位证书编号 进场时间 出场时间 备注 注:分包单位分别填写。











本标准用词说明



1.0.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采用可。

1.0.2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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