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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间接证据突破受贿案件
2014-04-29 | 阅:  转:  |  分享 
  
如何运用间接证据突破“一对一”贿赂案件


贿赂案件的证据以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被调查人的陈述及申辩为主,具有多变性,不易收集和固定,其中“一对一”贿赂案件的言词证据更具多变性。实践中,贿赂案件行、受贿双方充分利用证据的这一特征,并以此逃避和抗拒审查。有的被调查人或拒不陈述或时述时翻;有些作为证人的行贿人出于利害关系考虑而守口如瓶或信口开河。“一对一”贿赂案件证据的特殊性导致改变陈述和翻证行为频频发生,给案件检查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而如何有效收集和运用间接证据成为突破“一对一”贿赂案件的新的发展方向。本文根据“一对一”贿赂案件的特点并结合案件检查实践试就运用间接证据突破“一对一”贿赂案件略抒管见。
一、“一对一”贿赂案件的概念和特点
“一对一”贿赂案件,是指行贿人或受贿人一方承认违纪行为,另一方全部或部分否认违纪行为,使双方陈述出现对峙局面。在案件检查实践中,一般是行贿人承认行贿,受贿人否认受贿。由于双方的陈述和辩解都是直接证据材料,常常使案件的事实处于既不能肯定又不能否定的僵持状态。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一对一”贿赂案件具有隐蔽性强,双方没有书证,没有第三人在场的特点。
“一对一”贿赂案件在案件检查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这类案件除了行贿人的陈述外,难以收集到其他直接证据再现违纪过程,而使证据单薄,加之不少行贿人经常出于诬告陷害或欲趁机贪污、诈骗贿款,推卸责任,致使案件错综复杂,真假难辩。这些情况的存在给案件查办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如何全面收集和运用间接证据成为突破“一对一”贿赂案件的有力武器。
二、“一对一”贿赂案件中间接证据的范围和种类
1、“一对一”贿赂案件中客观存在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需要与其他证据想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实践中,贿赂案件在行贿人、受贿人交接贿赂物品这一主要违纪事实上,存在一对一情况。但综观整个案件,不存在绝对的一对一。贿赂行为一般有预谋阶段,行贿人在预谋阶段要同有关人员策划、选择受贿人、研究行贿方式、确定贿赂物品,有的案件存在银行存单等,单位行贿还要经领导决定,并记有帐目;受贿人受贿后,赃款赃物的使用及去向,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等,都会留下痕迹,或给有关人员留下印象;案发后,行贿人、受贿人不但会利用亲友毁证、匿脏,还会订立攻守同盟等。因此,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有大量间接证据可以证明贿赂行为的存在。
2、“一对一”贿赂案件中间接证据存在的范围和种类。贿赂案件的间接证据按照时间顺序,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贿赂行为实施前的间接证据,包括行贿人、受贿人的违纪动机、目的、预谋过程,行贿方研究策划的经过,帐目记载及其他书证材料,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等。二是行贿人、受贿人在发案现场的接触情况,有无第三者,或者有无作案时间,是否在现场等。三是贿赂行为实施后的间接证据,包括行贿人、受贿人亲属及有关证人听到的、看到的有关可疑情况;行贿人、受贿人毁证、匿赃、订立攻守同盟的证据材料;在受贿人及其亲友住处、办公室发现的贿赂物品;行贿人、受贿人说不清来源的款物,行贿人获取的不正当利益,由于受贿人的行为使国家遭受的重大损失等。
贿赂案件的间接证据按照证据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物证,主要指赃款、赃物等;二是书证,主要指行贿方的行贿款出处包括帐册凭证、银行存取款记录等,单位行贿集体研究的记录;三是证人证言,包括行贿人及亲属、受贿人的亲属的证言,单位行贿参加研究人员的证言,参与订立攻守同盟人员的证言等;四是视听资料,包括对检查被调查人的办公室、住处、暂扣赃款赃物的过程进行录像,对证人证言运用录音录像进行固定等;五是鉴定结论,如对记录行贿的笔记本进行笔迹鉴定,对暂扣的赃物进行价格鉴定等。
三、如何运用间接证据突破“一对一”贿赂案件
1、要注意广泛收集间接证据。把握重点,突出一个“早”字,在案件初核时就要注意广泛收集间接证据,尤其是注意收集贿赂行为实施后的间接证据。当出现“一对一”局面时,就可以运用间接证据印证真实的陈述,从而突破“一对一”贿赂案件;把握时机,突出一个“快”字,不给被调查人以喘息之机。要敢于运用、善于运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赋予的调查权。根据案件检查工作的需要,对被调查人该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就果断采取,以防间接证据灭失。要通过录音录像将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形成视听资料,增强间接证据的证明力。
2、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证据链条。运用间接证据突破“一对一”贿赂案件,要达到以下要求:每一间接证据都与案件有客观必然的联系,各个间接证据之间都有客观、必然、直接的联系。即不但要有违纪行为实施前和实施过程中的间接证据,更重要的是要有违纪行为实施后的间接证据,且各间接证据环环相扣,没有断裂脱节,相互印证,肯定一种可能性,排除其他可能性。
3、要认真审查判断。首先要审查各个间接证据是否确实可靠;其次审查各个间接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再次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存在必然联系。只要具备了以上条件,且各个间接证据如实系统的反映和再现违纪手段、后果以及目的、动机、就应当认定间接证据已经形成证明贿赂行为的证据链条,“一对一”案件告破。
如群众举报某建筑队为承包一项工程,向基建负责人张某行贿4000元,调查中,该建筑队承认行贿,并交出了记录行贿的帐册凭证等书证,张某到案后否认受贿。案件形成“一对一”局面。案件检查人员深入收集间接证据,询问张某及有关人员,张妻证明张曾交给她4000元现金,说是别人送的,张妻用此款买了电脑,且该电脑就在张某家中。建筑队的三名领导证明,案发后,张某曾找过他们订立攻守同盟。此案间接证据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并排除了行贿人诬告陷害的可能性,印证了张某受贿是确实的,尽管张某否认受贿,纪检监察机关也依照规定对其作出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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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明镜志远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