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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的区别
2014-04-29 | 阅:  转:  |  分享 
  
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的区别

来源:点击数:4269更新时间:2009-06-24
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是作出处分决定的主体不同。行政处分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纪律处分则主要由除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作出。例如党的组织、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企业事业单位等作出的处分称为纪律处分。
二是处分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只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即国家公务员。纪律处分的适用对象为既包括国家公务员又包括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人员。例如党员、团员、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等。
三是处分的种类不同。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纪律处分包括党纪处分和纪律处分。如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5种。对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种。对法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四是强制力不同。行政处分属于国家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对法官的纪律处分也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党纪处分不具有国家的强制力,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企业职工作出的纪律处分行为也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根据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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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明镜志远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