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主要事实(主要案情):指涉及本案争议中最关键的那些事实,就刑事诉讼来说,指:犯罪事实是否发生、谁是真正的犯罪分子、有关犯罪的主要情节。
被害人陈述: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况及其他有关的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控诉。
本身书证:书证所记载和表达的内容直观地或直接的反映案件事实,不用加以任何说明即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比较印证法:所谓比较印证,指将本案中的各个证据互相加以比较,看它们是否能够彼此得到印证。
辩护证据(防御):指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
补强证据: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
补强证据规则:指对于某些证明力难以确定的证据,须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以增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作为定罪的根据。
不可反驳的推定:即为终局性推定,指当事人不能提出反证加以推翻的推定。
不轻信口供原则:即口供补强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得单纯依赖口供,还须有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对口供的证明力进行补充和加强。
不完全的(不完善的)证据:认为其证明力还不够充分,因而还不能据以定案,分为多一半完全的和少一半完全的
常态物证:即能够用人的感官发现,并能够以常规手段加以提取,可以随案移交的物证,如杀人的匕首。
传来证据:指离开了第一来源,从其他方面获取的经过了转手、传抄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明材料,并非直接来自原始之处。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直接感知案件情况的人必须出庭作证,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一般不能被用做定案的根据。(传闻证据规则)
串联排疑:(串联排疑法)指将已经收集到的全部证据都串联起来,看它们能否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在证明方向上是否完全一致,能否排除任何其他的可能性,从而判明全案证据是否已经具备了“证据充分”的要求。
弹劾式诉讼:又称控诉式诉讼,主要实行于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封建制初期一些国家的一种诉讼形式,由原告对被告提出弹劾(控告)才能引起,国家并不主动干预。
当庭认证规则:指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应在当庭审查后予以认定。
当庭认罪:指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应在当庭审查后予以认定。
毒树之果”:源于美国。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所提供的线索,再去获取其他证据,被认为是由“毒树”结出的“毒果”,因而该证据也被认为同最初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一样不具有可采性。
毒物分析鉴定:是运用化学的原理与方法,对投放危险物质、制毒、吸毒、贩毒,以及食物中毒等案件中的有关物质进行检验分析,以确定毒物的种类、性质、含量、来源或鉴别被害人是否中毒以及确定死亡原因,为侦查破案和定罪量刑提供科学依据。
对神宣誓:指控告人、报告人及证人都要对神盟誓以证明自己陈述的真实性。
法定减免型”辩护证据:指某些证据事实与特定的法律条文相联系,足以证明被告人具备了法定的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条件。并不否定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基本事实,但能够证明被告人具有应当减刑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法定证据制度:指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律预先作出规定,要求法官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
法律拟制:指法律把某些实际上并不相同的事项,视为具有相同的意义。
法律推定:指对某些情况不明或者确实不可能查清的事项,由法律规定某种程序,来推断该事项的“有”或“无”,即由立法者根据事物间的常态联系通过立法明文规定的推定。具体它指由法律规定在已经证明了甲事实的存在的前提下,就可以推定乙事实的存在。在法律推定的情况下,如无相反的证据证明要件事实并不存在,则认为要件事实的存在已经得到证明。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单位或个人。
无过错被害人:105无责任被害人指在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中自己没有过错,没有道义上或法律上的责任的被害人。
有过错被害人:105
误证:被害人并非出于故意,而是由于感知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原因造成陈述内容的失实。
法律真实:办案人员在诉讼中对案件真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
法医鉴定:是依据法医学的专门知识,用以检验死亡原因、伤害程度、造成损伤的凶器的种类和鉴别血型、指纹、遗传因子是否同一等专门性问题,为侦查破案和认定犯罪提供科学依据。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不得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迫任何人提供不利于其自身的证言或被迫承认犯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即“口供”,指受刑事追诉的人,就有关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认、辩解和陈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所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具可采性,不能作为定罪与判刑的根据。
非公文书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是出于行使职权的需要而制作的文书或私人制作的文书成为书证的,如个人一般来往函件。
符号书证:用除文字、图形以外供人认识和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简单标号表达内容的书证,如交通标志。
釜底抽薪式”辩护证据:这类辩护证据主要是提出确凿的事实,证明某些控诉证据是虚假的,或者证明该控诉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从而将控诉证据从根本上予以推翻,达到辩护成功之目的。
副本书证:照原本全文抄录或印制但不具有正本效力的书证。
公文书证:凡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单位行使职权所制作的文书而成为书证的,如毕业证书。
公文性书证:指由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出具的证明文件。
公正:公平、正直,无偏私,法律上指人与人之间权利、义务分配上的平等、不偏不倚。
痕迹鉴定:是刑事侦查技术的重要领域,通常包括对指纹、掌纹、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牙齿痕迹、车轮痕迹、牲畜蹄迹等的检验鉴定。
宏观物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不能提取,不能随案移交的体积较大的物证,称为宏观物证,如房屋。
火审:接受火的考验。如穿火圈。
间接证据:指那些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必须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互相印证,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需要借助于逻辑推理的方法,才能对案件中的主要事实加以证明的证据。
鉴定结论:是由有关专家对诉讼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检查测定以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即“鉴定人的意见”。
鉴定人:指根据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人。
交叉询问:指在庭审过程中,为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应由控、辩双方对出庭作证的证人轮替交叉地进行询问。举证一方先向本方传唤的证人发问,称为“主询问”;然后再由对方向该证人发问,称为“反询问”。
纠问式诉讼(审问式诉讼):指封建国家要求司法机关依据其职权,对犯罪行为主动予以追究,在诉讼中又特别注重对被告人的“纠问”,采取各种手段逼使当事人招供。
举证责任:指控告方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出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
举证责任倒置:指在特定情形下,将通常应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倒转至被告人身上。
举证责任转移:指在公诉方证明了被告人的行为事实确实存在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要反驳指控,则须对其反驳意见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控诉成立。
决斗:从原始社会沿袭下的一种解决纷争的办法。
勘验、检查:即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根据报案和有关线索,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观察、勘验或检查,从中发现、提取和固定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诉讼活动。(包括绘图、照片、录音、模型等,它是各种实况记录的总称。)
客观真实:办案人员在诉讼中认定的案件事实须符合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
控诉证据(攻击):指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应当对其加重处罚的证据。
冷水审:将被告人投入河里,看其是否沉没,用以检验被告人是否有罪。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联合国制定、认可或者倡导的有关刑事司法的标准、规范、规则和政策的总称。
逻辑推理:(逻辑推理法)指办案人员运用逻辑思维的方法,对案件中的各种证据材料加以验证,进而推断出正确的结论。
目的书证:书证制作者在制作之初就是出于将来用作证据的目的而制作的书证,如合同、公证书等。
拟制:法律上的拟制是根据实践操作的需要,把两种并不相同的事项视为相同的事物。
偶然书证:书证制作者在制作之处并未考虑到将来会用作证据,或制作之初不是为用作证据或主要不是为了作证据用,案件发生后才偶然成为证据的书证,如贪污的会计账本。
攀供:指在招供的时候凭空牵扯别人。
热水审:让被告人接受沸水的考验,一般是让被告人将手伸进开水之中,令其取出某中物品。若手被烫伤,则看其伤口过一段时间后能否愈合,主要用于审理盗窃类案件。
人证:“物证”的对称。在司法实践中把与人的意识活动有关的证据统称为人证。它是有思维能力的人提供的。
神示证据制度:指裁判者通过一定的形式获取神的旨意,并以此作为判定争议难决案件的一种证据制度,又称神明裁判或神证。
尸体检验笔录:验尸人员就检验尸体所见和提取何物而如实制作的记录。
实物证据:凡不以人的言词、意见为其表现形式,而以各种实物、痕迹、图形、符号等载体和客观上存在的自然状况为表现形式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
事实推定(裁判上的推定、诉讼上的推定):指法律授权司法机关或者法官根据已知事实和经验法则,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来判定待证事实是否真实。
事实推定:即裁判上的推定和诉讼上的推定,指法律授权司法机关或者法官根据已知事实和经验法则,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来判定待证事实是否真实。
视听资料:“音像资料”,指以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有关案件的信息。
收集证据: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辩护律师,运用侦查手段或者依法进行调查,发现和提取能够证实案情的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
书证:以文字、符号和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实物证据。书证内容的表达,多数情况下是用文字表述的,但也可用符号和图形来表示。
书证的原本(原件底本):指文书的制作人将有关内容予以记载而制成的原始文件。
水审指当事人或证人接受水的考验,分为冷水审核热水审。
说明书证:书证所记载和表达的内容直观地或直接的反映案件事实,但不是直接的或直观的,需要有别的证据或材料来说明它与案件的联系,如犯罪成员间联系的暗语。
司法公正包含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证据法上的程序公正内容:1保留裁判者的中立、独立2当事人平等参与3直接言词原则4无罪推定5不得强迫自证其罪6非法证据排除规则7证据的公开。证据法上的实体公正体现在:对于确保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包括:1证据本身要求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2证据收集的范围要全面,包括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3证据收集方法要合法,防止使用刑讯等违法取证方法导致证据虚假4证据审查的程序要规范5证明标准须严格,在刑事诉讼中要求实行最高的证明标准。
司法会计鉴定:是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专门知识,对有关财务、账目等依法进行的审核鉴定。
司法精神病鉴定:是由司法机关聘请有关医学专家,对案件当事人(以及某些证人)的精神状况进行检查,鉴别其精神是否正常及病情的严重程度,以确定当事人对其行为的控制能力,据此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认知:即审判上的知悉,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就众所周知的事实或应当适用的法律,无须当事人举证而直接加以确认的一种证明方式。它有利于简化司法程序、提高诉讼效率。指法院对于某些司法人员熟知的事实,可以无需证明就直接认定其存在不存在。
司法认知的范围:1对法律问题的司法认知。2对事实问题的司法认知,①众所周知的事实②司法确立的实体事实。
诉讼价值:诉讼程序及其结果在满足公民、社会以及国家需要方面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在证据法的价值体系中,最基本的价值包括:秩序、自由、公正和效率。
诉讼认识论:是认识论的一般原理在诉讼领域中的适用。哲学上的认识论是对人类知识的来源、能力、范围、限度和真伪标准的研究,回答人是否能够以及如何了解和认识客观存在的问题。
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
诉讼证据的排列组合:指将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把它们排列起来,形成对所要证明的每一个问题,都有一组相应的证据。
诉讼证明: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根据已知事实,为查明和证实争议案情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特征物证:以其外部特征发挥证明作用的物证。
铁审:让被告人接受烧红的烙铁的考验。
图形书证:以图画、图形等方式表达内容的书证。
推定:指对于某些不确定的状态,依法用推断或假定的方式作出认定。是在司法证明中,以已知的事实为基础,根据事物之间客观联系的规律,推导出另一事实的带有假定性质的判断。凡属“推定”的事项,一般都允许事后一旦发现有确实的证据时,还可依据法定程序推翻原先的推定。
完全的(完善的)证据:能够据以定案的充分、确实的证据。
微量物证:凡不能被人的感官所发现,须借助于科学仪器才能发现,提取和送交鉴定的体积微小的物证,如微量物质粉末。
文件鉴定:是对案件有关的各种文件(包括字迹、纸张、图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比对、分析、推断,以判明文件内容的真实程度,或确定文件的书写人和制作方法,或者将某些掩盖、压痕文字加以显现。
文字书证:用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书证,如反动书信。
五听:要求法官在办案时,应当注意从五个方面(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观察被询问人的表情有无变化。
物证:以其存在的状况,外部特征以及其品质,性能来证明案情的客观实在。(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与以往的定义不同,集中在三点:①强调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②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③突破了以往概括为“物品和痕迹”的局限。物证常被用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成为检验人的证言是否真实的试金石。
物证检验笔录:是侦查、审判人员,到物品所在地进行勘验、检验所制作的记录。
效率:投入与产出之比。
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实施情况的一切事实。核心强调:1刑事诉讼证据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2刑事诉讼证据依法收集和依法提出。3刑事诉讼证据应当是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
刑事诉讼证明:指国家专门机关和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并运用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或排除犯罪嫌疑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使已经发现和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不致由于自然的或者人为的原因而发生变形、变质、混合、调换或者灭失,而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提取、固定并妥为保存的诉讼活动。
刑事证据:即刑事诉讼证据,指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认定的、通过法定形式表现的、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指办案人员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比较、鉴别,以判明它们的真实性及其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并确定其证明力的诉讼活动。
刑事证据制度:法律规定的关于在诉讼中规范证据资格、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以及司法证明活动的规则体系。
刑事证明标准:又可称为证明程度或证明要求,是指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及其他相关待证事项的证明所须达到的程度和要求。
刑讯逼供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变相肉刑或者以其他威逼方法逼取其口供的行为。
言词原则:指在诉讼过程中,一切当事人和证人等提供证词,都必须以言词的方式作口头陈述。
言词证据(证词证言):凡不以实物、形象、痕迹、符号等客观载体为其表现形式,而以人的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都属于言词证据,包括证词的录音。
疑罪: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其无罪的两难情况。
意见证据:指证人对案件事实发表的意见。
原本书证:文件的制作人最初制成的文件,其证据效力最高。
原始证据:指从直接来源或最初来源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
侦查实验笔录:是侦查机关为验证在一定条件下某一事件或现象能否发生及其后果而进行试验的如实记录。
正本书证:照原本全文抄录或印制并与原本书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书证。
正面防御型”辩护证据(或“直接否定式”辩护证据):可以从正面证明被告人并未实施某一犯罪行为,或者证明他所犯的只是某种轻罪而不是起诉方指控的重罪。
证据:证明之根据。
证据裁判原则:即在诉讼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靠证据,即证据裁判主义。
证据充分:指认定犯罪的证据有相当的数量,能够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不存在任何一环的脱漏。
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作为合格的证据在诉讼中加以运用。
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须是客观上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或捏造的东西。
证据的相关性:是说证据须是同案件有关联,能够有效地发挥证明作用的事实。
证据的证明力:指某一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究竟具有多大的可信度。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是指导证据立法与实践的基础性理论,是整个证据法的基石。
证据法对效率价值的追求表现在:1将证明对象限定为对处理案件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包括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实体法事实,以及涉及强制措施适用、回避等程序性问题处理的程序法事实2对证明责任进行合理分配,提高证明的便利性3实行推定或司法认知,由法官对相关案件事实进行推定或直接认定,从而降低证明难度或避免不必要的证据调查。
证据规则:指为规范证明行为而确立的公安、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收集证据、判断证据、采用证据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准则。
证据开示(证据展示):指控、辩双方在法庭开庭前相互展示证据,以交换有关案件信息的一项制度。
证据能力:即为证据资格,指哪些事实和材料可以被用为证据,哪些事实和材料则不能成为证据,也指要解决证据是否可以采信的问题。
证据确实:指案卷中收集的每一个证据都经过了审查检验,是确凿无疑、推不倒的。
证据问题是各类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仲裁、调解以及纪律检查、各种奖惩中的核心问题。
证据学:通常称为诉讼证据学,即证据法学,它以各类诉讼中的证据位研究对象的专门学科。
证据制度国际性准则: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及有关国际性组织根据法治国家国内立法和国际公认的一些人权保障原则确立的,刑事司法中证据制度设计和运行应当遵循的最低限度规则。
证明:指用已知的事实和原理,证实未知事项的活动。
证明标准:即证明程度或证明要求,指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及其他相关待证事项的证明所须达到的程度和要求,是证据充分或证据不足的分界线。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其所依据的证据对案件的证明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据以定案。
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指在诉讼中需要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使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证明任务:
证明责任: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对其审理的案件承担以确实的证据来加以证明的责任。
证人拒证原则:具有证人资格的人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享有就其知悉的案件事实拒绝作证或免除其作证的义务的权利
证人证言:指当事人、鉴定人以外的个人,就自己所感知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向当事人或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直接原则:要求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无论进行侦查、起诉还是审判,都必须由办案人员直接了解案情,亲自进行调查和询问。
直接证据: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秩序指一种有条理、不混乱的状况。法理学中指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同无序相对。
重点深入法:指要对那些证实案件起关键作用的证据,进行重点审查,反复核实。
重新订正法:指办案人员对于证据材料的认识,需要随着证据的不断收集而随时予以校正。
属性物证:凡以其自身的品质和内部属性发挥证明作用的物证。
状态物证:以其存在状况发挥证明作用的物证。状况物证。
自由:由自己做主,不受限制和约束。
自由评价:即自由心证,对证据是否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所谓自由是法官根据良心、理性判断证据,不受任何其他的限制和约束,而心证指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确信是一种心理状态,人们通常受这种状态的支配而不加以任何检查并把这种状态作为裁判的根据。
自由心证:相信法官的理性与良心,理性是作出正确判断的基础,良心(职业道德)是作出正确判断的保证。
最佳证据规则: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