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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8 | 阅:  转:  |  分享 
  
1532年日耳曼帝国的《加洛林纳法典》是最为典型的反映法定证据制度的刑事立法。 1791年1月18日确立了法官自由心证原则。1808年,法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从立法上把自由心证规定为刑事诉讼中判断证据的一项制度。 1954年颁布《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它标志着是实事求是证据制度进一步发展。 1979年7月召开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7部重要的法律,他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重新起步。 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有对《刑事诉讼法》作了修订,专门规定了“证据”一章,正式以法律的形式,把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条理化,定型化,它标志着新中国的证据制度逐步形成和趋于完善。 按照书证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书证分为文字书证、图书书证和符号书证。 按照唐律规定,运用证据的基本原则是罪从供定。 辩护证据同控诉证据的划分依据:是以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作为标准。 辩护证据同控诉证据的显著区别以及辩护证据的一个最主要的特点:任何辩护证据,只要同案件事实有关联,并且确实可靠,能够从某一方面推到起诉方对被告人的指控,就可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据以要求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 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不具有特定同一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的主要根据。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对抗制诉讼的基本要求,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 从生产的方式看事实推定来自于司法人员根据经验法则的逻辑推理。 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明标准是采用正面界定的方式,即根据“自由心证”原则,强调“高度盖然性”标准,要求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对被告人反复变化的多次口供究竟相信哪一次,应作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总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即查证属实者信,查无实据者否。 对法律推定的反驳方式:对基础事实作出反证;对推定事实提出反驳。 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的方法:比较印证法---最基本、串联排疑法、重新订正法、重点深入法、逻辑推理法。 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传唤或者拘传时,传唤或者拘传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对于刑事证据学的研究,须切实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 法定证据制度下,法律规定全部证据中最好的证据是被告人的自白,被奉为证据之王。 法定证据制度下判断证言证明力的规则是,按照证人的身份来确定其证言之优劣。 法庭审判应当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对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证明标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有3种表现形式,即自首、坦白和供认。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非法证据既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也包括由非法搜查扣押所取得的书证。 封建社会的显著特点:君主专制和等级特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都应当在勘验、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实事求是证据制度基本原则,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接受法律追究。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不享有拒绝作证权,证人有作证的义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指派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刑事鉴定的是公检法三机关。 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可把各种证据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根据制作书证的权限不同分为公文性书证和非公文性书证。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古代奴隶制国家实行弹劾式诉讼制度和神示证据制度。 古罗马帝国确立的“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的诉讼原则,集中体现了弹劾式诉讼的特点。 关于证据标准重构的具体构想:确定充分说、排他性说、确定无疑说。 关于证据理论基础的几种学说:客观真实说、法律真实说、形式理性和程序正义理论说、相对真实说、程序真实说。 国家明确限定只能由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某些药品、农药、毒药等。 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必要属性,并且是刑事诉讼证据区别于一般证据的最显著的标志。 甲听乙说,乙亲眼看见丙用刀将被害人砍伤,甲提供的证言是传来证据。 鉴定结论要绝对忠实于事实真相。 勘验检查分为:现场勘查、物证检验、人身检查、尸体检验、侦查实验和复验复查。 勘验检查时必须有见证人在场。 勘验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客观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 控诉证据的显著特点:单独一个或两个控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 立案时的证明标准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某项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或不具有作案的条件,该项证据属于“正面防御型”辩护证据。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最早产生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1789年在都柏林审理的叛逆案件中,才确立了“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论雏形。 区别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的重要标志是看法律上有无明文规定。 人民法院只承担证明责任不承担举证责任。 任何诉讼证据都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 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任务:是对每一个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验证。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述的人,不能作证人。 实践是检验证据真实性的最终标准。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使实事求是证据制度进一步落到了实处。 实事求是证据制度是在彻底否定国民党反动政权所实行的证据制度后创立起来的。 实事求是证据制度是在同错误路线的斗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 实物证据一般只能从静态上反映案件某一局部的事实。 实物证据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 实行交叉询问规则的前提是证人须到庭。 视听资料的弱点:容易被伪造、一旦篡改或伪造,一般不容易被人的感官感知 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本质的区别在于:它是一种用其记录与存储的内容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收集物证书证的主要方法: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合法邮检、深入群众调查。 收集证据的法定程序:对物证书证的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 收集证据要及时主动出于两种情况:时间的推移和自然条件的变化;人为的因素。 书证的特征主要有:物质性、思想性、和确定性。 书证与一般物证的区别就在于它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 司法机关手集的绑匪劫持人质后勒索财物的录音属于视听资料。 司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具有一定的范围。 司法认知的主体限于人民法院。 诉讼证明的对象是引起诉讼争议的案件事实。 诉讼证明的主体,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 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制的集大成者,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善的一部法典。 推定分为两种:法律推定、事实推定。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侦查实验,有权批准侦查实验的是公安局局长。 文件材料”既包括常见的证书、文件、信件、标语、图形、账册等,也包括电子数据、录音带、录影带、照片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最从判定”原则,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 我国奴隶制时期(或古代主要)实行“察颜观色”证据制度。(五听)说明在我国古奴隶制时期实行的刑事证据制度,并非依据神灵的启示。 我国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最大特点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绝对忠实于事实真相。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依法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的时间必须是在其被拘留或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 无罪推定是对封建时代武断专横的狱讼制度的彻底否定,是对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大改革之一。 无罪推定是近世各国刑事诉讼法中普遍适用的一项诉讼原则。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证据制度是在废除压迫人民的就司法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刑事诉讼由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几个阶段构成的。 刑事诉讼证据应当具有三个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刑事诉讼证据应当是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应当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刑事诉讼中应当贯彻言词、直接原则。 刑事证据的分类: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刑事证据学是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其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②刑事诉讼实践中运用证据的实践经验③历史上曾经实行过的刑事证据制度④当今各国的刑事证据制度⑤辨析各式各样的刑事证据理论 形式逻辑的规律有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 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有2名以上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言词证据的形成过程:感受、判断、记忆、复述(表达)。无论在哪一个阶段,由于受主客观诸多因素的影响,都有可能失真,因此,就产生了“证人资格”和证言是否可靠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分类,是以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来划分的。 言词证据失真的原因因素:动机,记忆和表述,自身的利益 言词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依法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侦查机关将其退还邮电部门的时限是3天以内。 英美法系国家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这是认定被告人有罪时适用的法定证明标准,它是以试错法和反证法来表述的证明标准。 英美证据理论中,证据资格问题主要强调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采性。 有权收集证据的主体: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人员;律师;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与弹劾式诉讼相适应的证据制度是神示证据制度。 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情,至于重要的就是把握好间接证据的排他性。 在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一般是高度盖然性。 在封建社会普遍实行的是法官证据制度。 在上古奴隶社会,实行的神示证据制度。 在审判阶段进行勘验检查应由审判人员主持。 在诉讼法上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为强调严格的举证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匿名的举报信只能作为查证的线索而不能成为诉讼的证据,是因为匿名的举报信不是证据的法定表现形式之一。 在英美法国系国家的证据理论中,把间接证据称为“情况证据”。 在侦查阶段,有权依法主持勘验、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是侦查人员。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进行人身检查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侦查终结时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的排列组合是将已收集的证据排列起来,形成对所要证明的每一个问题,都有一组相应的证据。 证据排列组合的一般原则:先排直接证据;后排间接证据。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证据问题是各类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仲裁、调解以及纪律检查、各种奖惩中的核心问题。 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证据属于法定减免型辩护证据。 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同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存在内在、必然的联系。 证明标准是诉讼证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穿整个证明过程的一根主线。 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 证人如果有能力并且愿意书写证词的,应当允许。 证人所作的判断性陈述划分为意见性判断和体验性判断。 证人证言形成的过程中,必然要经过感受、判断、记忆、复述四个阶段。 直接证据对于案件主要事实的客观联系与证明方法是直接的,间接证据则须借助于逻辑推理的方法才能证明案情。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划分的基本依据:看其对于案件主要事实的客观联系形成和证明作用的强弱。 中国当代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两个历史时期。 资本主义社会实行的证据制度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自诉案件原则上应由自诉人负举证责任。 自由心证实质是相信法官的:“理性”与“良心”。 最早把这种制度称为“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的是法国的一位名叫杜波尔的议员。其主要盛行于中世纪欧洲各国。 最早将无罪推定原则规定在法律中的是法国的《人权宣言》。 最早提出无罪推定思想的是贝卡利亚。 最早提出无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 罪从供定”的补充----“众证定罪”和“罪疑听赎” 作为一种证据形式,物证有其鲜明的特色,主要表现为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特定性、间接性。 在侦查中采取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措施收集证据时,必须让当事人或者其家属及其见证人在场。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自行进行证据保全。 对于刑事案件中的文字证明材料,如法医鉴定书、检举材料、照片等,应当归入诉讼案卷永久保存。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在询问证人或者被害人时制作的录音、录像,属于保全证据的方式。 对于刑事案件中物证,如凶器、血衣、妇女被强奸后留有精液的衣裤等,应当开列清单附卷,至少保存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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