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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正《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制度的补充规定:1明确证人出庭的范围2确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3确立证人保护制度4规定证人出庭作证补偿费制度澳门证据制度:秉承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精华,1直接言词原则,要求证人在内所有证据须在诉讼双方及法庭的参与下当庭进行调查,否则不得作为裁判依据。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将证据合法性明确列为证据原则且明确列举违法取证的各种形式,这对杜绝非法取证现象具有很强制约力3刑事证据标准,实行大陆法系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下,认定案件事实标准是法官内心确信。被告人翻供:①被告人翻供具有两重性,即有的翻供确实是一种抗拒行为,是为逃避或减轻罪责而狡辩,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查清后应视为态度恶劣而在法定刑内对其适用较重的刑罚;有的翻供则是纠正原先供述中某些虚假不实的内容,是行使辩护权的表现。翻供固然会延误案件的审结,但若原先的供述是虚假的,则翻供对全面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具有积极意义。②对被告人反复变化的多次口供应作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人先供后翻或翻了又供、供了又翻。反复多次的复杂情况,这种情况下,对于不同的案件应作具体的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总的原则是实事求是“查证属实者信,查无实据者否”。对于被告人口供出现反复、先供后翻的情况,应当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原先说假话的应允许推翻,全部或部分推翻都可以,而原先的供述已得到证实的,则不管其后来如何翻供狡辩,仍应以查证属实的口供作为定案的直接证据。被害人陈述的意义:其在刑事诉讼中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①指认犯罪嫌疑人,证实犯罪(有些被害人同犯罪嫌疑人曾有过正面接触,能直接指认出犯罪嫌疑人并提供出遭受侵害的详细经过和具体情节,其陈述便可能成为证实犯罪和最后定案的直接证据)②提供线索,协助破案(许多被害人虽不能直接指认出犯罪嫌疑人,但能对遭受的伤害或损失,提供具体的情况,或提供出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及其他线索,有助缩小侦查范围和及时破案)③核实案情,排除伪证(由于被害人直接遭受犯罪侵害,其感受最为深刻,所提供证词一般较具体、真切。审查证据时将各种证据加以对比,往往若干证据间存在矛盾,促使办案人员进一步展开调查排除伪证)。被害人陈述特点:1可以直接形象地证明案件事实2可能带有明显的倾向性3有误证的可能性,如记忆衰退导致与事实相悖。被害人概念的界定①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②“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指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③被害人是自然人,即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④被害人既可能是成年人,也可能是未成年人;既可能是神志正常的人,也可能是精神病人或呆傻人。⑤刑事被害人身份是由犯罪行为造成的,因而具有不可替代性。⑥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有被害人,有的案件只有一个被害人,或有若干个被害人,也有可能没有被害人。⑦被害人陈述作为诉讼证据,其内容主要有:一对犯罪行为的揭发、证实与控告,二对案件发生前后有关情况的陈述。被害人与证人区别: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相同之处也存在不同之处:1被害人、证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不同(被害人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是案件当事人,与诉讼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而证人与案件本身并无利害关系)2被害人、证人证言的心理状态不同(由于被害人曾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具有强烈追究和惩罚犯罪的欲望,因而被害人在作证时往往具有较高的积极性;证人与案件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对于作证往往持消极、被动心理)3被害人、证人作伪证的法律后果不同(被害人若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应承担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而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则承担伪证罪的刑事责任。)避免用非法手段收集言词证据造成冤假错案: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这是条禁止性规范,体现法律对办案人员的约束和限制,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须遵守。2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有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示性讯问。会因问话本身就包含希望得到回答,可能造成被讯问人顺杆爬,乃至承认根本未做之事,固应严格禁止3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是避免冤假错案的重要保证。凡使用非法手段进行讯问或询问得到的口供或证词,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有效证据。辩护证据表现形式:①正面防御型辩护证据,可从正面证明被告人并未实施某一犯罪行为,或证明他所犯的只是某种轻罪而不是起诉方指控的重罪。②法定减免型辩护证据,并不否定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基本事实,但能证明被告人具有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③釜底抽薪式辩护证据,虽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无罪也不能提出依法应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但能提出确凿事实,证明某些控诉证据是虚假的,或证明该控诉证据与办案并无关联,使控诉方指控从根本上发生动摇,其作用如同釜底抽薪。辩护证据同控诉证据的划分依据:是以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作为标准。辩护证据同控诉证据区别及辩护证据一个最主要特点:任何辩护证据,只要同案件事实有关联,且确实可靠,能从某一方面推到起诉方对被告人的指控,就可证明被告人无罪或据以要求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补强证据规则的原因:①确立补强的证据通常都是虚假可能性较大的证据。②确立补强证据规则有利于克服“口供至上”的错误观念,也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不完全或不太完全的证据:1共犯的攀供2被告人在法庭以外的自白或承认3间接证据4询问当事人的邻居所得到的材料。不宜对被害人多次反复询问:①有些案件涉及个人隐私②多次传唤反复询问会触及被害人痛处③甚至造成四处传扬、损害被害人的名誉的不良后果。尤其是对强奸案件、强制猥亵妇女案件中的被害人,更不宜多次传唤反复询问。传来证据表现形式:①各种物证的复制品和照片②犯罪现场照片、模型、录音、录像等③据证人、被害人提供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所画的模拟画像④各种书证的抄件、复印件⑤证人转述从别人那听到的情况⑥在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的笔录。传来证据的运用:传来证据经过中间环节转手、传抄或转述,同案件事实距离较远,失真可能性较大,传来证据证明力远不及原始证据。但传来证据作用也是很大的:①传来证据可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②是判断原始证据是否可靠的佐证③可用以代替某些不能提取的原始证据④某些原始证据已灭失或实在无法取得时,只要传来证据查证属实,也可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传来证据运用原则:1尽可能收集使用最接近原始证据的传来证据,来源不明材料不能作证据使用,尽量选择传播方式可靠。2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取传闻、转抄、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3只有传来证据时定案须持慎重态度,不能轻易下结论。4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传统客观真实的改进:1提出诉讼中的绝对真实体现在对关键事实认定应能做到确定性和唯一性,即对于发生“犯罪行为”及“谁是犯罪行为人”等事实的认定,须达到确定性和唯一性2承认传统的客观真实观在证明标准的制定上过于机械,没有体现证明标准的层次性,这既不现实也无必要。3传统的客观真实观对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价值有所忽略,没有注意到办案人员的认识受到诉讼期间、证据调查手段、证据规则及科技水平等多方面的制约,加上案件事实本身复杂性,有时对案件关键事实认识达不到客观真实,对案件全部事实的认识更是无法达到客观真实。传闻证据包括:①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作证,而是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②书面传闻证据。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原因:①传闻证据有可能失真②对传闻证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质证,违背交叉询问规则和直接言词原则。从立法上来看,最早确立自由心证的国家的是法国。弹劾式诉讼”要求:要求原告在提起诉讼同时须将被告人传唤到庭或将其拘讯到案,并提供有关本案的必要证据。被告在进行答辩或提出反诉时,须提供相应证据。弹劾式诉讼基本特征:1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立,遵循“不告不理”原则2案件一般均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直接受理,公众起诉作为私人起诉的一种补充形式3诉讼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对各自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法官只能据控告内容和范围进行审理,不主动追究犯罪。在听取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诉讼主张和证据后作出判决4审判实行公开原则、言词辩论原则和陪审原则。当事人无须举证的事实: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的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庭认证规则的理由:①庭前程序性的改革要求当庭认证②当庭认证有利于防止庭审走过场,提高诉讼效率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1与封建经济、政治及科学、文化的发展相适应的2同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相适应的3同纠问式诉讼相适应的。法定证据制度的具体规则(内容):①法律预先把各种证据划分为完全的和不完全的两大类。②法律规定被告人自白是全部证据中最好的证据,是证据之王。③对证人证言的规定:只有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还不具有完全的证明力,须有两个证人的相同证言,才能使案件得到充分的证明。(两个证人须具备a证人的陈述式他亲自感知的情况b证人须是完全善意的c证人在作证之前须经过宣誓)④判断证言证明力的规则:按照证人身份来确定其证言之优劣。⑤对书证的要求:用作书证的文书须是公文书,且须是原件。私人文书和复制文件一概不具有证明力⑥对特定案件法律也规定如何定案规则。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积极意义:1其其中有某些合理成分,比具有浓厚宗教迷信色彩的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前进一步.2对限制法官个人专断也有一定作用,法定证据制度防止和限制各地领主法院、城市法院和教会法院的法官们违背中央集权原则实行司法擅断,这对封建法制的统一实施产生积极地影响。缺陷和弊端: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1它是一种形而上学的、不科学的证据制度,它束缚法官的理性,使其不能按自己的思维逻辑和信念来认定案件事实,只能在诉讼中达到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事实,而不可能真正查明案件事实。2他把被告人的自白(口供)当做是证据之王,从法律上规定刑讯作为逼取口供的必要手段,这就不可避免会导致大量冤假错案,随人类法制文明逐步发展,法定证据制度受到猛烈批判,逼其退出历史舞台是历史必然。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①法律对每种证据证明力大小,都预先做规定,限制法官自由取舍证据的可能。②法定证据制度偏重证据表现形式,试图以定量分析和机械相加地方法解决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体现机械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③法定证据规则把被告人当做自证其罪的特殊证人,把被告人的自白奉为“证据之王”并从法律上确定刑讯的合法性。④法定证据制度在对证据的判断与取舍上,贯彻男尊女卑和等级特权的不平等原则。法律上推定制度的意义:①可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活动②可消除对于某些无法证明的事项须举证的困难③可使有关当事人合理分担举证责任。法律推定的反驳方式:对基础事实作出反证;对推定事实提出反驳。法律推定的分类:①从法律推定在诉讼中法律效力看,分为不可反驳的推定(终局性推定)与可反驳的推定;②有基础事实的推定和无基础事实的推定。法律推定的适用条件:①除无罪推定原则外,适用推定须以事实基础得到证明为基础②适用推定须以无相反证据能推翻为条件。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内容:1对警察、检察官或法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2对警察、检察官或法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择作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3控诉方无权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对其不利的证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化为:①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须查证属实②每个证据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③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证据加以证明。④所有证据在总体上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原因:1逃避或减轻罪责,故意干扰司法活动顺利进行,具有对抗性。2为纠正原先陈述中虚假之处,避免被错误定罪量刑,是行使辩护权的表现,具有抗辩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①查证属实的口供可作为认定案情的直接依据,这是口供的最大优点。较之其他人能更为全面真实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与基础;②口供中虚假不实的成分较多。他们是刑事诉讼中被追诉的对象与诉讼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为逃避或减轻法律制裁,避重就轻甚至完全否认或为他人顶罪等等③通常会反复多变。出于各种原因不断调整自己陈述内容可能翻供,时供时翻、屡供屡翻,不可盲目相信,须待查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意义:①在侦查阶段的意义: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交代其罪行的供述,有助缩小侦查范围,迅速查明案情。②在审判阶段的意义:可用被告人的口供同其他证据比对,互相印证,有助司法机关客观的分析案情,做出正确的结论。③对量刑的意义:据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具体情况,可确定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作为最后量刑时的参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内容:①对自己犯罪并就有关犯罪事实所做的供述,即对犯罪事实的供认,表现形式---自首、坦白、供认;②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即否认实施指控罪行,或承认实施但同时主张不追究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申辩辩解,表现形式—否认、申辩、反驳、提供反证;③检举、揭发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又称“攀供举发”此部分内容按证人证言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部分举证责任的相对性: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一定情况下承担部分举证责任,只是相对而言的,它同公诉人要证明犯罪就须承担绝对的举证责任有明显区别。主要表现在:1法律后果不同(虽然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反驳控诉的情况下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但人民法院不得仅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提不出有力辩护证据就认定被告人有罪,却须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指控,那人民法院就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并宣告被告人无罪)2承担举证责任的性质不同(不强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须证明其诉讼主张。即这种举证责任是相对的,反之,控诉方要提出被告人有罪的指控,其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则是绝对的,若起诉时提不出必要证据,人民法院就根本不予受理,更谈不上认定被告人有罪或判处刑罚)3证明要求不同(不要求其提出的证据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而对起诉方提出的犯罪指控,则要求须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足以排除任何其他的可能性。只有对犯罪证明达到确凿无疑程度,人民法院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判处其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与证人证言的根本区别:证人是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以外的第三者,即局外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将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视为一般意义上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特殊地位: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证据的重要来源之一2与诉讼的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原因:①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②是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的需要。③有利于提高司法工作人员道德素质。④有利于防止错假冤案。个别证据逐证审查、判断的主要方法:①审查证据来源和保管情况,以判断它们是否事实可靠。②要审查证据事实与案情事实是否有关。③要审查每个证据事实是否合情合理。④要审查收集证据的手段是否合法。各国刑事诉讼法:日本规定认定事实应当根据证据;台湾规定犯罪事实,应以证据认定,法国规定在轻罪的审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罪行可通过各种证据予以确定。规定对违警罪案件中证据的处理,适用第427条的规定。根据鉴定对象的物质特征不同鉴定意见分为痕迹物证鉴定意见、文书物证鉴定意见、化学物证鉴定意见、生物物证鉴定意见和音像物证鉴定意见。根据鉴定所解决的问题性质不同鉴定意见分为同一认定型鉴定意见、种属认定型鉴定意见和性质状态型鉴定意见。根据鉴定所依据的科学知识和技术不同按照有关学科的分类把鉴定分为化学鉴定、物理学鉴定、生物学鉴定、会计学鉴定、工程学鉴定、考古学鉴定等。根据意见确定性程度不同鉴定意见分为确定性鉴定意见和非确定性鉴定意见。1由客观事物的类属边界和状态差异的模糊性决定2由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决定。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①被害人对于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提出检举和控告;②司法机关在接受被害人控告后,如不予立案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提出控告的被害人。被害人若不服有权申请复议。③被害人对于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④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⑤被害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⑥被害人对因犯罪行为而蒙受的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判令其进行适当的赔偿。⑦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并有权参加法庭辩论。⑧在侦查阶段,被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提供必要保护,并可要求不公开其姓名。尤其强奸案件被害人有权要求对于被害的情况予以保密。⑨被害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若不服可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诉。⑩被害人若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义务:①被害人对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有义务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提出控告。对严重的犯罪案件,法律不允许被害人与犯罪分子“私了”。②被害人应如实陈述遭受侵害的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故意夸大事实,诬陷他人。③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应遵守法庭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公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1公诉案件原则上由起诉方承担举证责任2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反驳指控情况下有时须承担部分举证责任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部分举证责任的相对性。规范采证程序规则:①证据开示规则②交叉询问规则③当庭认证规则④推定与司法认知规则⑤疑罪从无规则。国家明确限定只能由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①某些特定鉴定事项关系人民的生命安全,对其管理本身就特别严格②涉及此类物品的鉴定工作,同样须严格控制,不允许未经授权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既不属于直接证据又不属于间接证据的: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前有过类似行为,甚至犯过与本案相同的罪行,不能作为认定他在本案中犯罪的证据。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审讯时的表情,不能作为判断他是否有罪的间接证据。坚持客观真实是必要的:理由1坚持客观真实,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实现事实公正的前提和基础2使法官认定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相一致,能树立裁判的公信力,促进当事人对裁判的接受3能刺激发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促使办案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认为其是可能的:理由1根据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可知论原理和古今中外司法实践经验,要求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符合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在一定条件下范围内可实现2案件事实具有客观性、确定性,已发生的案件事实总是固定不变的,这为办案人员查清案件事实真相提供条件3作为证明手段的证据同样具有客观性,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这为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符合客观事实提供可能4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在诉讼证明中运用增强人们获得证据、发现真相的机会,扩展人们对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的认知能力,为客观真实的实现提供更充分保证。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无法一一列举。间接证据的作用:①间接证据是侦查破案的向导,是发现直接证据的桥梁(对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若没间接证据作媒介,想取得直接证据是很困难的。这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普遍规律)②间接证据可用来检验直接证据的真伪使最后的定案确实可靠(直接证据中常出现种种不真实情况,而大量间接证据(即旁证)就显示出其在审查、判断证据和认定案情时的重要作用)③大量的间接证据可用于排除犯罪嫌疑。④无法取得直接证据时,只要间接证据确实、充分,也可据以定案。间接证据认定案件要预止和纠正两偏向:1已收集到的证据有些不确实或总体看还不充分,就匆忙定案处理就可能造成错案2大量间接证据已具备充分确实的要求,并足以排除其他各种可能性,能证实案件主要犯罪事实,只是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认罪,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这种直接证据,便不敢据实定案。间接证据显著特点:①间接证据对案情事实的证明关系是间接的②间接证据对案件主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鉴定结论的特点:①鉴定结论是专家的判断性意见,具有一定科学性。②只对鉴定材料发表检测与判断意见,属意见证据,不能就案件中法律问题发表意见③须提出书面结论即鉴定书,包括绪论、检验、论证、结论。鉴定结论的意义:①有助排除犯罪嫌疑和指明侦查方向②有些鉴定结论对认定案情能起到关键的作用③有的鉴定结论可能成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依据。鉴定结论的种类:①法医鉴定②司法精神病鉴定③毒物分析鉴定④痕迹鉴定⑤文件鉴定⑥物品鉴定⑦司法会计鉴定⑧工程技术及责任事故鉴定。鉴定人的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鉴定人的诉讼权利:①有权了解案件中送鉴材料的来源②有权要求提供足够材料③有权坚持个人意见④有权拒绝鉴定⑤有权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⑥有权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⑦有权发表独立见解的权利⑧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报酬和费用补偿的权利⑨有权要求其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获得保护的权利。义务:①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限时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对鉴定意见负责。②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鉴定,依法按期作出鉴定意见,并签名、加盖单位印章。③有碍于客观公正作出鉴定意见,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回避。④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监督检查。⑤合理使用、妥善保管鉴定材料,不得丢失损毁或挪用。⑥依法保密。对鉴定事项涉及国际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保密。⑦不收受贿赂,不吃请受礼,不徇私情,不弄虚作假,否则应当负法律责任甚至承担伪证罪的刑事责任。鉴定人与证人、鉴定意见与证人证言区别:1证人由案件本身决定,不能选择或代替更换,鉴定人在案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指派或聘请,即可选择也可更换代替2证人提供证人证言是向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鉴定人是就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定作出结论去作证。鉴定人是先了解案件情况只能作证人,不能作鉴定人3鉴定人须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证人不需要。4证人不发生证人回避问题,鉴定人只要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它法定情况应当回避。5鉴定人可以要求阅览有关的案卷材料,可几人共同鉴定相互讨论意见一致可共同写鉴定意见,共同签名,证人没有阅览有关案件的权利,询问证人只能个别进行,证人间不能相互讨论,不能以讨论的共同意见作为自己的证言。鉴定人在从事鉴定工作之前,并不解案情,它们只是在案件发生后被指派或被聘请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作科学技术鉴定。见证人事先不解案情,只是在案件进入诉讼后应邀对某一项诉讼行为进行见证。鉴定书内容:绪论(接受委托的日期、送检单位、送检人、简要案情、检彩名称、种类、数量、提取方法、载体及包装、运输情况、鉴定要求)检验(检材和样本的形态色质大小检验实验的步骤方法手段数据特征图形)论证(对检验发现的特征数据进行综合评判,论述结论的科学依据)。结论指鉴定的结果。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的必要性:鉴定意见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一种科学判断,具有较强证明力和可信性,也可能存在虚假性。1提出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各种各样,有的十分复杂,鉴定过程受各种条件影响,有时难免发生错误。如送检材料不充分。2我国鉴定体制多元化,鉴定人员资格不规范、自鉴自审、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等,尤其在社会风气不正情况下,鉴定人作为社会中一员必然与其他人发生各种联系,也会对其鉴定活动产生影响导致鉴定意见出现差错。3鉴定人知识水平与鉴定采用的设备和方法的先进性和科学性都制约着鉴定意见的准确性。4不能在没有其他证据情况下,只凭鉴定意见定案,只有判明其确实是正确的才能作为认定某些案件事实的根据。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内容:1参与司法鉴定的主体合法性。①审查鉴定人及鉴定机构是否合格,是否具有从业资格;②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只能由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决定。2鉴定所依据的材料的充分可靠性。审查鉴定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3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和鉴定人态度的倾向性,鉴定的设备的先进性和鉴定的方法的科学性,即审查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4审查得出意见的推理是否正确5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间的一致性,审查书面意见的法律手段是否完备。鉴定意见的种类:1登记管理的鉴定鉴定①法医类鉴定意见(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意见、法医临床鉴定意见、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法医物证鉴定意见和法医毒物鉴定意见)②物证类鉴定意见(包括文书鉴定意见、痕迹鉴定意见、微量鉴定意见)③声像资料类鉴定意见④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2未登记管理的鉴定鉴定。①司法会计鉴定意见②价格鉴定意见③知识产权鉴定意见④建筑工程鉴定意见⑤计算机鉴定意见⑥文物鉴定意见⑦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作用:1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2明确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3是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4是司法机关据以定案和作出处理决定的一个重要根据。鉴定主体应具备的条件:司法鉴定的主体包括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鉴定人须具备条件:①具有专门知识和必要鉴定手段②与鉴定涉及案件及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具有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和作风。③鉴定人须是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机构须具备条件:1有自己名称住所;2有不少于20万-100万元的资金;3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4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须的仪器设备;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须的依法通过的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交叉询问规则的原因:①交叉询问规则是对抗式诉讼的要求,是与言词直接原则相适应的证据规则;②交叉询问规则是揭示案件真相、判断证言真伪的有力保障。纠正刑讯逼供的方法:①反复耐心讲清刑讯逼供性质和危害②对刑讯逼供行为,决不姑息迁就,更不明里暗里鼓励和怂恿这种错误方法,发现问题须认真严肃查处③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制服罪犯④设法解决公安、司法机关的装备问题。举证责任转移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区别:①举证责任转移由法官酌定,举证责任倒置是法律规定②举证责任转移只涉及部分案情,举证责任倒置是就整个罪而言。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性质:是刑事证据一种特殊的证据表现形式,是司法人员对案件侦查或调查行为的一种客观记载,是案件发生后才可能形成的一种证据,是法律规定的专门调查手段,司法人员尤其是调查人员须依照职权进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与相关证据的区别:1与物证区别:他与物证有密切联系,客观记录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的状态、位置、相互关系等情况,但不是物证本身,只反映物证和保全物证的一种方式方法,也不能代替物证。物证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使用的物品或形成的痕迹。2与书证区别:主要表现在制作时间、制作主体及制作内容不同。书证是案件发生前或发生过程中形成的,有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提供,其内容本身能直接证明案件情况,是制作人主观意志的外在表现。勘验等笔录是在案件发生后,由公安司法人员通过专门勘验检查活动作出的一种特殊的书面材料,其内容不能有制作人主观意思表示,完全是对客观外在情况的如实记载。3与鉴定意见区别:两者运用方法不同,制作主体不同。勘验等笔录时勘验检查人员即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自己感官或器材对案件有关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直接观察和测量时作出如实记录,鉴定意见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员对案件中特定问题事物进行检验分析后提供的判断意见。4与视听资料区别:待证事实的关系不同,视听资料记录的内容是事件发生当时的情况,勘验笔录记录的是案件发生后勘验过程中物质存在的状态。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①现场勘验笔录②物证检查笔录③尸体检验笔录④人身检查笔录⑤辨认笔录⑥侦查实验笔录。⑦搜查笔录⑧扣押、查封清单⑨绘图、照片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时的录音录像等附件。勘验、检查笔录的特征:它具有较强客观性、真实性、特定性和证明力。①它是人的感觉器官对特定失控状态的一种直接反映活动。②是以特定的笔录方式记载,是通过特定的“笔录”方式对特定时空状态进行的如实、全面记载。③通过文字、图像等书面材料来记载特定时空内的实况的,勘验、检查笔录又是以合法方式固定与保全证据的一种有效途径。勘验、检查笔录的意义:①有助于司法人员对案件的总体情况形成较为客观的判断。②是收集证据和固定、保全证据的重要手段③可用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勘验、检查笔录应注意的问题:①认真保护好现场②现场勘查应认真仔细,防止遗漏重要的事项。勘验、检查等笔录不真实的原因:1现场形成后,因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采取的保护措施不力,一些自然的非人为因素改变现场的原始状态。2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因自我保护需要,反侦查意识强,破坏现场、伪造现场及故意制造假象,转移公安司法人员视线,达到逃避法律责任和制裁目的。3因现场本身存在种种局限性,容易受到被害人及家属、证人、现场救护人员等有关人员非故意地破坏。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的审查判断:1笔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判断2笔录的准确性审查判断3笔录合法性审查判断。客观事实向法律事实转化须具备:1每个证据材料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2各个证据材料内容经排列、组合、分析须与案件发生、发展过程,即案件事实相符3借助证据材料进行的推理须正确,须符合逻辑规则4全案证据事实须达到三统一,即证据自身统一、证据与证据统一、证据与案件统一、统一的标准就是排除矛盾。控诉证据的显著特点:单独一个或两个控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分类的相对意义: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的分类,一般仅具有相对的意义。其相对性表现在:①某一证据事实可能同时包含控诉与辩护两方面内容。明确这种证据分类的相对性,有助办案人员及辩护人等保持清醒的头脑,注意客观、全面地收集对被告人不利和有利的各种证据,避免片面性②某一证据对案情的证明作用,可能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而发生变化。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的分类,都属办案人员对证据在诉讼中证明作用的一种判断。随侦查工作逐步深入,原来判断有可能得到进一步证实;但也可能被后来收集到更多的新证据所推翻。有些原来被认为是辩护证据的,则有可能转化为控诉证据。要求办案人员绝不能先入为主,对证据的判断绝不可一成不变,而应随案情的推进而逐步发展,要随时调整自己原来对某些证据的认识,以揭示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划分的正面意义:①有助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据和分析案情,防止先入为主和主观片面性。②有助正确认定案件事实、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和确保辩护权的行使。③有助当事人有理有据的依法行使辩护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控诉证据还是辩护证据的证明作用的转化:1一个证据在诉讼中作用往往不是一开始就能判明,常需反复审查验证,最后才能定下来2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的分类,都属办案人员对证据在诉讼中证明作用的一种判断。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间可能相互转化3明确了某一证据对案情的证明作用。可能随调查工作深入而发生变化。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的分类是以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为标准来划分的。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中有关证据的规定:1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得到确认,是刑事证据制度设计和运行的理论基础,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证据制度中的主体地位2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3追诉机关承担有罪的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责任4司法另状规则,即证据收集一项重要规则5证据排除规则是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要求其严格遵循正当化证据收集程序。6庭审证据调查采用直接言词方式,证人需出庭作证。明确证明标准的意义:证明标准或证明要求,贯穿证明整个过程,在诉讼理论和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①证明标准对于诉讼活动具有指引作用②证明标准的确定和准确把握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和基础③确立证明标准能促使举证责任的履行④确立证明标准有利于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明确证明对象的意义:是为明确在办案中需要查证的范围,使办案人员分清主次和轻重缓急,有重点、有次序的安排自己的工作,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深厚理论包括:1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必然要求。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经司法机关依法确定为有罪前,应当被推定为无罪2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客观需要。有助防止办案人员使用非法手段,甚至酷刑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客观上加强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3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符合诉讼对抗的基理,有助于促进控辩平等、对抗。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的方法:1其是在逐证审查判断基础上进行的,看证据能否互相印证,彼此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现象,以进一步判明现有证据是否已达到充分程度。2方法:①比较印证法---最基本。将本案中各个证据互相加以比较,看它们是否能彼此印证。②串联排疑法。将已收集到的全部证据串联起来,看它们是否能组成一个完整证明体系,在证明方向上是否完全一致,能否排除任何其他可能性,从而判明全案证据是否已具有证据充分的要求。③重新订正法。指办案人员对于证据材料的认识,需随证据的不断收集而随时予以校正。④重点深入法。要对证实案件起关键作用的证据重点审查反复核实。⑤逻辑推理法。办法人员运行逻辑思维方法,对案件中各种证据材料加以验证,推断出正确结论。5种方法通常是结合进行或交叉进行的。人民法院判决定罪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①人民法院判决定罪原则吸收无罪推定原则的某些合理因素,但不等同于无罪推定②无罪推定核心在于强调严格证明责任,要求控诉方须收集确实、充分证据来推翻对“被告人在判断确定前应视为无罪”的假定,否则其指控的犯罪便不能成立③人民法院判决定罪原则强调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作出有罪认定的唯一机关,着眼于从统一定罪权的角度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证明责任的特征:①从证明责任的对象看,人民法院证明是在已有证据基础上进行,所证明事实可能与控诉方或辩护方主张的事实一致、不完全一致,甚至与之完全相反②从证明责任重心看,人民法院由审判职能决定,其证明责任侧重审查和判断控诉方与辩护方提供的证据③从是否承担证明责任后果看,裁判结果不由人民法院自行承担,而是强制地由控诉方或辩护方承担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须查明:①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②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③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④有无附带民事诉讼⑤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如何记录在勘验、检查中感知的情况:①在从事勘验、检查时须认真仔细记录在勘验、检查中通过视觉、听觉、嗅觉、触觉所感知的各种情况②对重要案件,若有条件最好能以录音、录像或拍照等方法,同时将感知的现象记录下来③必要时,还应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和记载的情况,重新恢复现场,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进行侦查实验。如何使用重点深入法审查判断全案证据:1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时,不应平均使用力量,而应有所测量。2关键证据对侦查破案、平息争议和最后的定案产生决定性影响,应当作为审查、判断的重点内容。3对关键证据要重点深入反复核查,务必搞清。如何在刑事诉讼中贯彻直接原则:1直接原则要求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无论进行侦查还是审判,都须由办案人员直接了解案情,亲自进行调查和讯问2尤其是在法庭开庭时须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出庭应诉和作证,当众陈述案情和进行辩论、质证3法官只应根据当庭审问和在法庭辩论中得出的直接印象作出判决,而不能仅仅依据间接得知的情况推断案情4在刑事诉讼中,更不允许在当事人不到庭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审判。神示证据制度产生原因:1弹劾式诉讼无力解决疑难案件,是产生神示证据制度的客观因素2当时生产力落后、人类处于愚昧状态,是产生神示证据制度的主观因素。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其大都以考验当事人耐力、体力、心理承受力等作为神灵显示的标志,其结果必然无科学性、可靠性,但在当时极其低下的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水平情况下,对维护奴隶制社会的统治秩序起到过重要作用:①它适应奴隶主阶级借助于神威来巩固其统治地位的需要②与古代实行的弹劾式诉讼制度相适应③与古代奴隶制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们的认识能力相适应。随社会不断前进,便逐渐被新的证据制度所取代。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起誓;水审、火审、铁审;决斗;卜筮。信仰基督教的民族中还采用十字证明方法。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任务:是对每一个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验证。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一是对个别证据的审查、判断,即逐证审查、判断;二是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判断证据的特征:1由公安、司法人员进行;2是公安司法人员的主观思维过程;3是查明案件的方法;4是公安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法律活动。审查、判断证据意义:①鉴别证据材料真伪②剔除与案件无关的材料③判明现有证据是否已达到充分的程度审查被害人应注意:1审查被害人陈述收集程序和方法2来源3审查被害人品格4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间的关系5审查幼年被害人陈述要结合幼年人特点6审查被害人陈述具体内容7审查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间关系8审查被害人在犯罪形成的过程中有无过错和责任。审查判断物证:1审查物证是否属实,物证须是原物不可代替,要审查物证是不是复制品、替代品,是不是疑似的,伪造的2审查物证的来源、司法人员收集物证后,须追根溯源,查明它的原始出处,以此发现问题3审查物证和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4检验、审查物证的外形、属性等特征,并注意因时间、天气等条件变化对这些特征的影响,如变形、变质等。实事求是证据制度主要特点: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为理论基础,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要绝对忠实于事实真相。实物证据特点:①客观性强---最大优点②一般只能从静态上反映案件的某一局部的事实③实物证据有可能变形、腐烂或挥发、灭失,也可能被认为的隐匿、毁弃。使用书证应注意:①使用书证易发生偏差,往往认为复印件是真实、可靠的②对书证在使用时一定要判明是不是原件③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对抄件和复印件不可盲目轻信,一定要认真核对。审查其是否有遗漏或弄虚作假。④英美证据法中“最佳证据规则”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使用物证应注意的问题:物证主要通过现场勘查,检查和搜查,扣押等法定程序收集。收集与保全物证应注意:①现场勘查须十分仔细;有时应反复多次进行,对勘察情况及发现和提取的物证,应做好笔录,当场拍摄照片,有条件的最好能当场录像。如事后有疑问可根据现场录像恢复现场,在相同条件下进行侦查试验。②收集物证应注意客观全面;③调取证据与搜索检查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做好笔录;④对已收集到的证据应妥为保存。侦查人员检查或搜查物证时注意的问题:搜查时应先礼后兵,动员交出,若被检查人或被搜查人仍拒绝,即可动手进行检查或搜查。检查和搜查都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收集物证应注意客观、全面的收集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证据,防止片面取证。事实推定成立的条件:1必要条件——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存在与否2前提条件——基础事实已得到法律上确认。①审判上的知悉②经过公证的事实③业已生效的诉讼文书认定的事实④诉讼上承认的事实⑤根据直接证据作出的事实断定⑥众所周知的事实。3逻辑条件——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须有必然联系。此必然联系或为因果关系,或为主从关系,或为排斥关系,或为包容关系。4生效条件——以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反证成立与否确认推定成立与否。任何事实推定都是可反驳推定。对方当事人既可针对前提事实提出反证,也可针对推定事实提出反证,且只要能提出引起合理怀疑的反证事实,或可成立的相反的推论,即可使事实推定失去法律效力。同时对方当事人还可通过对推定所适用的经验法则进行反驳,使法院认定某经验法则缺乏普遍适用性或存在较大的片面性,从而推翻事实推定。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的区别:①产生方式不同。法律推定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事实推定来自司法人员根据经验法则的逻辑推理。②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不同。法律推定规定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司法者须适用;而事实推定,司法者可据其实践经验自由裁量,决定是否适用。③使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推定主适用于非刑事诉讼,事实推定则存在任何诉讼形式中。④推定种类不同。法律推定分为可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而事实推定都是可反驳的推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1录音磁盘、磁带等形式所记录的资料2录像磁带所录制的图像资料3电影资料4电子计算机或电子磁盘存储资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1审查其来源是否合法及制作的法定程序2审查其真实性、同一性、完整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特征:1依赖性2生动性3思想性4统一性5重现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意义:1可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2是大量犯罪案件查证中必不可少的证据形式3是保障诉讼程序公正的有效手段。视听资料的表现形式:①录音磁盘、磁带等形式所录制的声音。②录像带所录制的图像。③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数据。④其他现代科技制成的精密仪器或检测装置所提供的信息。视听资料的弱点:容易被伪造、一旦篡改或伪造,一般不容易被人的感官感知。视听资料的特点:1证明内容的直接性。视听资料直接来源案件事实,是案件事实直接反映,且可作为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直接性是视听资料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的相同之处,也是与书证和物证的区别所在2证明方式的直观性。通过视听资料所表现的方式,即以原声、原貌再现案件事实,对其作出直接的判断,借助感觉器官,不仅可判断出证据内容本身属性,还可了解证据形成时客观环境和实地背景,以便对案件作出准确认定。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均有很大不同3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视听资料对案件事实记录和反映细致入微,相对客观可靠4证明载体的科学性。视听资料制作和使用都需依赖现代科技设备,遵守科学操作技术规程。其产生发展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在法律领域中的体现5视听资料的弱点:①容易被伪造;②视听资料一旦被篡改或伪造,一般不易被人感官感知。视听资料应注意的问题:1制作视听资料遵循严格的程序2使用视听资料须防止造假。视听资料与录音录像等为载体的物证书证及勘验检查笔录的区别:1视听资料是在进行诉讼前或在诉讼过程中,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形成和存储的能直接证实案件情况的各种信息和资料。2与其他类型证据相比,视听资料不用来固定、保全证据的手段,也不用来证明诉讼行为的补强证据3视听资料与以录音录像为载体形成的物证、书证及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最本质区别在它是用其记录与存储的内容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意义:①视听资料可能成为认定案情的直接证据。视听资料所记录的信息,一般比较客观、准确、可靠,可能成为认定案情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运用就可提供准确信息,使案情事实迅速得到证明②视听资料具有很大的威慑力。某些视听技术或设施可用做必要监控手段,以减少犯罪。在某些罪案发生后,所记录存储的信息、资料和数据,便可成为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的有效证据③视听资料可用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因视听资料所存储的影像、声音和数据真实、可靠,在同物证、书证及各种言词证据进行比较时可判明其他证据的真伪。收集物证书证的主要方法:1勘验检查(侦查人员对在犯罪现场的勘验检查中发现的可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证书证,应当提取并妥为保存,以便作为证实案情和排除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为进一步查证提供线索,用以扩大或缩小侦查范围)2搜查扣押(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可依法进行搜查。搜查目的是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搜查时一般采取先礼后兵方式,先向被搜查人说明利害,要求主动交出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3合法邮检(依法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电报目的是收集有关扣押犯罪的证据。若扣押的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当在3日内解除扣押退还邮电机关。)4深入群众调查(发动群众提供线索,是收集物证书证的重要方法。司法实践证明若办案人员能深入群众,耐心做好知情人的思想工作,就很可能发现重要的线索进而收集到与案件有关的某些物证书证)。收集证据的法定程序:对物证书证的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收集证据基本要求:①收集证据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②收集证据应依靠群众;③要主动及时;④要客观全面;⑤要深入细致;⑥要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⑦要注意把握人的心理状态;⑧要有目的、有计划的进行。收集证据的特征:①收集证据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职责和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②…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③…须符合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的意义:①…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②是审查、判断证据的基础。收集证据要及时主动出于两种情况:时间的推移和自然条件的变化;人为的因素。书正与物证区别:①书证是种独立的证据形式②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划分两者的基本分界线。书证的表现形式①证件、档案与文书;②伪造、涂改账簿的各种书面材料;③标语、信件等④其他一切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证据材料。书证的分类:①按职权制作不同分类:公文性书证、非公文性书证;②按书证制作过程与用途不同分类:原本、正本、副本、影印本、复印本、节录本、译本;③按对书证制作程序要求不同分类:一般书证、特别书证;④按书证表达方式不同分类:文字书证、图形书证、符号书证。⑤按书证效力分类:原本书证、正本书证、副本书证⑥按书证制作目的分类:偶然书证、目的书证⑦按书证证明效果分类:本身书证和说明书证。书证的审查判断:依靠公安司法机关主观思维进行的专门的法律活动。其任务:1审查每个证据真实性2审查各个证据与案情事实是否有关联,即审查其关联性。主要从书证产生过程、书证内容及书证获取过程进行。书证的特性1①书证内容的思想性: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即书证内容的思想性,②须可供他人认识和解,即书证内容的可认识性③须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即书证内容与案件的关联性,这些内容足以表达一定的思想,而这些思想内容又是可被他人所认识和解的2书证形式的多样性①除电子显示屏等电子设备外用以反映显示表达书证内容的载体形式的多样性②制作方法多样性。如书写、印刷等均可③记载制作书证工具的多样性,即除以电子技术作为记载、制作工具外,只要能用以记载或制作出文字、图案或符号来表达思想内容的工具均可3书证证明效果的稳定性。书证在形成过程中很少受到人主观因素的影响比人证证明效果相对稳定,是在诉讼之外、诉讼之前就已客观地记载在载体上,无法随意改变。4物质性:书证须有一定的物质作为其载体5确定性: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是与本案直接相关的,它所反映的是案件中某一方面的事实。书证意义:①某些书证可能成为认定争议事实的直接依据;②书证具有持久的证明力;③特定书证是某些犯罪构成重要条件;④书证可被用来检验其他证据的真伪。司法鉴定分为1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2不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司法认知的程序:①司法认知的告知程序;②司法认知的启动程序;③听证;④裁定;⑤救济。司法认知范围:①对法律问题的司法认知;②对事实问题的司法认知:众所周知的事实、司法确立的实体事实。诉讼认识的客观性原理:1诉讼认识的相对性原理2诉讼认识的层次性原理诉讼证据的排列组合:将已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律,把他们排列起来,形成对所要证明的每个问题,都有一组相应的证据。诉讼证明的内容:其是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包括1收集证据2审查判断证据3运用证据认定案情。诉讼证明特殊之处:1诉讼认识主体具有特定性。在诉讼证明中,认识的主体是公安司法人员与诉讼参与人,是概念的人。2诉讼认识客体具有特定性,即案件事实,仅限于对案件的正确处理,包括程序性处置与实体性裁判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3诉讼认识手段主要是证据,证据具有特定性,并非所有材料都能用作证据,只有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4诉讼认识过程具有法定性,其除要遵循一般认识适用的经验法则与逻辑规则以外,还要遵循法律的严格规定。诉讼证明具体含义与其他证明活动的重要区别:诉讼证明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据已知事实,为查明和证实争议案情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具体含义:1诉讼证明的主体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2诉讼证明的对象是引起诉讼争议的案件事实3诉讼证明的性质是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包括从收集证据到审查、判断证据及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全过程。由于诉讼证明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在证明过程中,不但会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且还会受到许多人为因素的干扰,诉讼证明由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诉讼活动是诉讼证明与其他证明活动的重要区别。台湾证据制度:主要受德国、日本影响,一直采用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又吸收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长处1吸收传闻证据规则2吸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证据排除规则一般原则,即法官权衡的原则,授权法官对于个案进行斟酌3刑事证据证明标准:自由心证。唐律》中《断狱篇》规定罪从供定主要内容:①刑讯条件②刑讯方法③刑讯扩大适用④拷打部位⑤考讯杖具。同案被告人一致供述认定案件部分事实的两种情况:①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至少有一次主要犯罪事实已有大量其他证据可证实。(另外几起案件犯罪手段、作案情节,与已证实的犯罪案件又大体类似,若同案件被告人供述一致且始终稳定,可据这些一致的供述加以认定)②案件主要事实或基本事实也已查清,且有大量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认定全案已无问题。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在四种情况下可作为证人证言的特殊例外:①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某一被告人检举、揭发其他同案被告人与己无关的犯罪事实,可看作证人证言②已结案的被告人为正在审理的案件作证…③处于次要地位和被动地位的同案被告人,揭发首犯、主犯和实行犯的罪行…④已决定不起诉的同案人,被传唤出庭作证…推定的意义:①可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活动;②可消除对于某些无法证明的事项须举证的困难;③可使有关当事人合理分担举证责任。推定与拟制的区别:①推定是指对于某些情况不明或无法证明的事项,以假定或推断的方式加以确定;拟制是指法律把某些实际上并不相同的事项,视为具有相同的意义②推定的事项允许事后在取得确凿证据时予以推翻,拟制的事项是不可推翻的,这是两者的本质区别。推定与拟制的区别:推定则是指对于某些情况不明或无法证明的事项,以假定或推断的方式加以确定。拟制是指法律把某些实际上并不相同的事项,视为具有相同的意义;拟制的事项是不可推翻的,推定的事项允许事后在取得确凿证据时予以推翻。这是两者的本质区别。推定与司法认知规则的理由①推定与司法认知可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活动,避免浪费司法资源。②推定与司法认知有利于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其中与讯问有关的权利主要有:①有使用本民族语言回答讯问和用本民族文字书写供词的权利②在接受讯问时,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的权利③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④对讯问笔录,有要求核对并进行补充或改正的权利⑤对于审讯人员非法讯问和侮辱其人格的言行,有提出控告的权利⑥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有要求其家长或法定代理人在场的权利。无须使用证据证明的:①众所周知的事实及自然规律和科学定理②司法人员职务上熟知的事实③预决的事实④推定的事实。无罪推定的理由:1它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和国际公约的普遍规定2在我国的国内立法中已有先例3确认有利于在诉讼中有效地保障人权4有利于提高公安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的客观实在。这一概念与以往的定义不同,集中在三点:①强调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②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③突破以往概括为“物品和痕迹”的局限。物证常被用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成为检验人的证言是否真实的试金石。物证的表现形式:①犯罪工具②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③实施犯罪所留下的痕迹④其他可供揭露犯罪的物品。物证的分类:①按物证的体积大小分类:宏观物证、常态物证、微量物证;②按物证如何发挥证明作用分类:特征物证、属性物证、状况物证;③按物证的形态分类:固体物证,液体物证,气体物证;在一定条件下可相互转化④按人对物证的感觉与反应的器官分类:视觉物证,嗅觉物证听觉物证。物证的特征:①客观性:与证据的客观属性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物证的形成和存在,不以犯罪分子的主观意识为转移,它是完全遵循自然规律而产生的。②特定性:犯罪行为是由特定的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实施的,因而它所形成的罪证也具有特定性,具有不可替代性。③间接性: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些片段或个别情节,需要辅之其他证据形式或印证手段,在一般情况下,只能作为间接证据,即哑巴证据。物证的意义:①在某些情况下,可借助于物证直接查获犯罪分子;②某些物证可指明侦查方向;③物证可用以验证言词证据的真伪;④物证是制服罪犯和进行法制教育的有效手段。香港证据制度:制度、证据理论完全接受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精神,并继承其特点:1刑事证据法存在于实体法与程序法之中2刑事证据规则较为完善如①传闻证据规则②违法取证方法不可采规则a不得强迫自证其罪b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所获取的证物采取利益权衡原则③证人拒证原则a配偶间的拒绝作证权b自陷于罪或不利于已的事实的拒绝作证权c公务秘密和职业秘密拒绝作证权d证人的豁免权e干扰证人作证,包括利诱胁迫等都构成普通法的阻碍司法公正罪3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主要表现在法官给陪审团的指引中。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这本身就是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①关于证人的范围②证人须是知情人③证人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④关于作证能力的限制⑤不能作证人的人员:a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b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和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法中对贯彻言词直接原则的体现: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已吸收言词直接原则的某些合理的内容,集中表现在对原有的刑事审判方式作一系列重要的改革。1将开庭前对公诉案件的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克服控审不分2“先定后审”等弊端;3赋予合议庭审判权;4理顺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5废止由法官出示物证和宣读证人证言等不恰当的做法等。刑事诉讼由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几个阶段构成的。刑事诉讼证据的定义核心内容,主要强调:①刑事诉讼证据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②刑事诉讼证据须依法收集和依法提出③刑事诉讼证据是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只有同案件事实有关的事实,才能对案情起到证明的作用,关于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可概括为1一切用以证明事实争议的证据,都须同诉讼案件有着客观的联系2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须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存在着内在必然的的联系。刑事诉讼证据须是与争议案情有关联、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的事实。反之,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事实与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刑事诉讼证据是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反之,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材料,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其取证的手段不合法,也难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1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刑事诉讼证据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客观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2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刑事诉讼证据须是与争议案情有关联、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的事实。反之,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事实或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3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刑事诉讼证据须是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反之,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材料,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其取证的手段不合法,也难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必要属性,且是刑事诉讼证据区别于一般证据的最显著的标志)。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刑事诉讼证据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反之,任何想象、猜测、分析、估计、推断、梦呓、卜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刑事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的关系:客观性和关联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根本属性,合法性是保证刑事诉讼证据客观事实的外在的、法律上的条件。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1刑事诉讼证据要受到时间的限制2刑事诉讼证据会受到条件的制约3刑事诉讼证据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刑事诉讼证据应具有合法性的主要理由:①理论依据。强调刑事诉讼证据应具有合法性,这是由刑事诉讼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②法律依据。各国的诉讼法,一般都对哪些材料可作为诉讼证据,哪些材料不能成为诉讼证据作出明确规定,法律禁止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③事实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说来,凡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明材料,均不能成为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明主体的范围:1是国家专门机关和案件中的当事人2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3案件的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四个方面:1有关犯罪的事实---最主要、核心内容。两步:①证明犯罪事实是否确已发生,应否追究刑事责任②如有证据证明确实发生犯罪事实,且应追究刑事责任,就应立案,随即开展侦查,进一步查明有关本案中构成犯罪的各方面情况。2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有无犯罪前科和犯罪后的态度。3案件中涉及程序法方面的事实。4案件中的某些证据材料。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特点:①须是与本案有关,并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②须是依法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刑事诉讼中贯彻直接原则:1直接原则要求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无论进行侦查、起诉还是审判,都须由办案人员直接了解案情,亲自进行调查和讯问2尤其是在法庭34刑事诉讼中无需证据证明的事项:①众所周知的事实及自然规律和科学定律;②司法人员职务上熟知的事实;③预决的事实;④推定的事实。刑事诉讼中应贯彻言词、直接原则。刑事诉讼中属于直接证据的言词证据:1被害人指认犯罪分子的陈述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目击者指认出犯罪分子并陈述犯罪过程的证言。刑事证据的分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刑事证据法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不轻信口供原则、自由评价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刑事证据分类的意义:1证据分类有助于推动证据理论研究的深入2有助于指导和规范诉讼实践。刑事证据概念应注意的问题:1刑事证据是反映案件事实的事实2其须是在诉讼中现实存在的3其是案件客观上存在的事实的反映4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与法定形式的统一体。5收集或认定刑事证据是一种职权行为,须由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6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刑事证据学的研究方法1精通法律规范,弄清基本原理2理论联系实际,在弄清疑点、难点上多下功夫3博览群书,参照比较4抓住重点,兼顾其他。刑事证据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1刑事证据学与刑事诉讼法学2刑事证据学与刑法学3刑事证据学与犯罪侦查学4刑事证据学与法医学。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不是一般性的工作错误,而是违法犯罪行为。刑讯逼供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大忌,其主要危害有:①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误伤好人而放纵真正的犯罪分子②逼出来的口供很不可靠,往往搞得真假难辨,使案情极端复杂化,会使办案人员陷于被动③刑讯逼供是很不文明的野蛮做法,会使办案人员丧失社会同情,也会损害公安、司法人员的形象,实际上也会损伤党和政府的威信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打骂体罚会损伤政策和法律的权威,更会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立情绪,造成以后的审讯和改造中的困难。严禁刑讯逼供,是政策、法律的明确规定,如何对待这个问题,是是否忠实于法律的问题。刑讯逼供是历史的积淀:①封建社会实行“罪从供定”,刑讯逼供是合法的手段②资产阶级国家虽然在法律上废止刑讯逼供,但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普遍存在③革命阵营中“左”的指导思想导致刑讯逼供泛滥。形式逻辑的规律有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询问被害人的法定程序:1询问的主体(不少于2名侦查员)2询问的地点(①现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②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办公场所)3遵守个别进行的原则4告知如实提供证言的义务5询问的内容(无关的进行适当引导)6询问笔录与书面证词要求(核对或向其宣读,被害人要求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7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遵守的特别规定(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或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者或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在场,并记录在案,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询问被害人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该法第三节“询问证人”的各项规定。其具体要求是:①侦查人员询问被害人,可到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但是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②询问被害人应个别进行。③询问被害人,应告知他应如实的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④询问不满18岁的被害人,可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⑤询问被害人时,应认真的做好询问笔录,经被害人核对。询问被害人应注意的问题:询问被害人的目的是为获得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被害人陈述。①被害人可打电话或用书面材料进行控告,但不能代替当面陈述。②询问时应先让被害人自由陈述,再提出有关问题要他回答③询问被害人,语气应亲切、和蔼,避免使被害人再次受到伤害④事先应作必要的准备,以便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工作。⑤对被害人不宜反复多次询问,以免造成副作用。询问证人的法定程序:1询问证人应当选择适当的地点(为方便群众,并为证人作证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询问证人一般应尽可能到证人所在单位或到他的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但是无论在什么地点进行询问,对证人都应当比较客气,询问时的语气要缓和,因为证人毕竟只是对案件作证,而不是要求证人承担刑事责任。)2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对证人进行询问时,一般不得有其他无关人员在场,不得同时询问两个证人,更不允许以召开座谈会的方式搞的集体回忆以免他们互相影响,提供不符事实的证言。)3询问证人时须告知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询问证人时,须首先告知他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若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这种告知是法定的必经程序,若发现证人对作证有某种顾虑,则应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晓以大义,使他们能如实地提供证言。)4询问证人应做好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是证人证言的表现形式,笔录应忠实记录证人陈述的情况,并经证人过目或向其宣读,若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则允许补充或改正。最后由证人签名或按指印,注明年月日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询问证人的法律程序:1询问证人的地点:可现场进行,也可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时也可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2询问证人的方式: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不得开调查会、集体回忆等方式询问证人。3询问证人时的告知义务:应当告知其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4询问未成年证人的特殊规定: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也可通知其他成年家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作为行使其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询问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提出意见。询问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员阅读或向他们宣读询问女性未成证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5询问后的法律程序。询问证人时应当做好询问笔录,经证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若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提出补充或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让证人签名或盖章,证人若有能力且愿意书写证词的,应当允许。必要的时候,司法机关也可要证人书写书面证词。询问证人须注意的问题①法律允许证人提供书面的证词,但是,一般仍应对证人先进行口头询问,在问明情况后再让其书写,而不应不经询问就让证人书写书面证词;②实现应作必要的准备,避免在询问时出现“卡壳”现象,询问证人事先应做必要准备,大体了解证人与本案及案件当事人是否有某种利害关系,是否对作证存有疑虑,以便有针对性地做思想工作,使询问收到预期的效果;③尽可能创造比较宽松的环境,使证人解除顾虑进行陈述,询问证人是向证人进行调查访问,要求证人提供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由于证人并非案件的当事人,因而对证人应当和蔼客气些,不得对证人进行训斥或侮辱其人格。证人若不愿作证,则应对其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④询问证人时,应先让证人自由陈述,然后向他提出有关问题。不应事先画框框,定调调,更不得进行刑讯逼供。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程序:①讯问的主体,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由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负责进行。在侦查阶段,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②讯问的地点: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办公地点、羁押看守所的在看守所内进行。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若需要讯问,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可把他传唤到本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也可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③拘留、逮捕的讯问时间。对于被依法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须在其被拘留或被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讯问。④讯问方式。若一个案件中有若干个犯罪嫌疑人,应分别进行讯问,以防他们相互串供。⑤讯问的内容。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告知如实供述可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如实回答。但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又拒绝回答的权利。⑥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由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⑦讯问笔记与书面供词。讯问供词录音录像。在讯问时,应认真做好笔录。⑧犯罪嫌疑人再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为其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应由侦查机关批准。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审查判断:1在讯问时严禁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2正确对待同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3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4注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和辩解的动机5注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是否符合逻辑、是否合情合理6注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注意的问题:①应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②应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③应恰当解释“如实回答”的问题;④应慎重对待书面证词。言词原则:指在诉讼过程中,一切当事人和证人等提供证词,都须以言词的方式作口头陈述。言词原则和直接原则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①言词原则和直接原则是互相依存、配套实施的两项诉讼原则②直接原则是由言词原则派生出来的一项诉讼原则③直接原则是贯彻言词原则的保证,若办案人员对案件不进行直接审理就不能实行言词原则。两者实际上是两项紧密相关、互相联系的诉讼原则。在诉讼中贯彻言词直接原则,是人类法治文明逐步发展的产物,是诉讼制度趋向民主化、科学化的实际表现。言词证据的特点:①能从动态上揭示案件发生的起因,过程和具体情节----最显著②是由提供证词的人对于案情事实的折射反映----特点又是最大缺点。言词证据的形成过程:感受、判断、记忆、复述(表达)。无论在哪一个阶段,由于受主客观诸多因素的影响,都有可能失真,因此,就产生“证人资格”和证言是否可靠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须引起足够的重视。言词证据失真的原因因素:动机,记忆和表述,自身的利益。言词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①在收集证据时,应让当事人进行当面的口头陈述,书面供词或证词只能看作是辅助性的证据,不能以书面证词代替向司法人员所作的口头陈述。②在审查证据时,若发现某些证词存在疑点,应再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面对面的询问(讯问),让他们再以言词的方式进行补充和改正。③在庭审阶段,除直接讯问被告人以外,应传唤主要证人和被害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并允许控辩双方进行交叉询问和辩论、质证。除非在特殊情况下,证人和鉴定人均不能免除出庭作证的义务。言词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主要表现:1一般应以口头询问的方式收集言词证据2发现疑问时仍应以口头询问的方式核查证据3法庭审判应当以传唤证人出庭作证。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6条规定,询问证人应遵循以下规则:1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2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3不得威胁证人4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疑罪从无规则的原因:①强调证明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方承担,控方须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犯罪。若不能证明犯罪,则应作有利于被追诉人的处理,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②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有些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或是部分事实难以查清,应当承认这现实,这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③有利于保障人权。对于疑案久拖不决,犯罪嫌疑人被长期羁押的做法,严重侵害当事人的人权。疑罪从无使得犯罪嫌疑人能及时摆脱诉累,重新过上正常人的生活,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认的利益。④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案件的久拖不决会给办案人员造成巨大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也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及时地审结疑案,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更好地办好其他案件的有力保障。意见证据排除规则的原因:①证人的职责是将其感知和察觉到的客观事实提供给法庭,以便法官对具体案情进行审查、判断。若证人就其推断出的结论提供意见,就超越他的职责而行使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职权②一般证人的推断意见,其可靠程度低,无助于查明案件真相。英美的举证责任: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起诉方承担,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自己无罪的责任,但是,被告人若反驳某项指控,则须提出相应的事实。英美法系刑事证据法的主要原则:1关于证人能力或证人资格的证据规则。①关于证人资格或能力的规则②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③关于证人免特权的规则;后发展为具有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重要特征之一的“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的特免权规则2关于证据资格(证据的相关性)其为首要条件,不具有相关性事实的有:①相似事实或类似事实②当事人品格③犯罪前科;但有关相关性排除规则不是绝对的。3关于证据可采性的规则:是相关性基础上更进一步要求。不具有可采性的有:①以非法的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②证人对案情所发表的“意见”③传闻证据。英美法系证据规则的特点:大都只属于“半官方”的性质,而不同于由国家立法机关正式颁布的法典。英美证据法对民事诉讼规定的证明标准是1盖然性占优势,即法官认为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其证明力超过对方所提出的的证据时,即可据以判决其胜诉;2无合理怀疑,即起诉方提出的证据,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足以使陪审团信服,法庭才能据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英美证据法赋予某些人可对特定事项拒绝作证:①任何人均有拒绝“自我归罪”的权利②夫妻双方均享有拒绝为配偶作证的特权③神父和牧师对于教徒犯罪的案件,教师对于学生犯罪的案件,医生对于病人犯罪的案件,均享有拒绝作证权④对于律师在代理诉讼中得知当事人的秘密情况,不得强迫其作证。英美证据法针对可采性制定一系列排除规则,具体如下:①以非法的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②证人对案情所发表的“意见”,一般不得采用为证据③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有关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法定程序:①应由法定的诉讼主体主持制作②应由勘验人等签字或盖章③在侦查阶段勘验、检查的具体规定④关于人民检察院进行复验、复查的法律规定⑤关于侦查实验的法律规定。原始证据的表现形式:①犯罪现场遗留的尸体、物品、痕迹②侦查人员从搜查、检查中获得的犯罪工具、留有犯罪痕迹的各种衣物和各种赃款赃物③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账簿、单据和信件、文件的原件④能证明当事人身份、历史的工作证、身份证、户口簿、档案材料的原件⑤被害人的陈述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⑦现场目击者和案件知情人提供的证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分类的意义:有利于判断每个证据的可靠程度,并正确运用传来证据。为司法和执法实践提供衡量证据可靠性与证明力的尺度,告诫司法和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尽可能获取原始证据,也为各种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提供理论支持,传来证据的可靠度和证明力显然不及原始证据,但它可成为发现原始证据的媒介和桥梁,不应对其视而不见。原始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由于原始证据是从第一来源获得的,出现误差的可能性较小,对于案件的证明作用也就比较强,办案人员应尽可能追根溯源,努力寻找、收集原始证据,防止因证据多次转手、传抄而造成的失真,避免对案件认定出现失误。没有原始证据只有传来证据,从传来证据入手发现收集原始证据。只有收集原始证据却有困难时才使用传来证据。运用间接证据的规则: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经验,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时,首先应对已收集到的所有间接证据逐一查证属实;其次判明各个证据同本案中构成犯罪的诸要件中的某一方面确有联系;最后查明每个间接证据的来源合法有效(即判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是对所有证据的共同要求)除此之外,还应遵循:1须有一系列间接证据组成一个完整的不能间断的证明体系,其中,任何一环有脱漏也不行,即把握间接证据的连续性或完整性2各个间接证据间须互相一致,不允许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现象。若发现证据间存在矛盾,就须求得合理的解释。3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须排除掉其他各种可能性,以确认这个结论是唯一的、无可辩驳的事实。若还有其他的各种难以排除,则不能认定,即把握间接证据的排他性。使用间接证据认定案情时的显著特点,就在于他们是通过否定的形式,逐一排除其他各种可能性,从而以逻辑推理的方法来确定案情事实,这里,最重要的是要把握好间接证据的排他性。运用试听技术实施监控犯罪和存储犯罪信息:1可以通过网络和检索系统进行犯罪信息比对,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2通过在交通枢纽等特定场所安装监控和报警设备,详细记录可疑情况和有关犯罪线索3设法以录音。录像等方法将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及进行犯罪活动时的行为录制下来并妥为留存4可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批准,通知电信等通讯部门和机构从计算机中调取通话记录5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各成员国的电脑联网信息,布置警力进行查证并互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及时发现并捕获在逃罪犯。侦查终结时的证明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证据: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保全的意义:1证据保全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使已发现和收集的证据资料,不致由于自然的或人为的原因而产生变形、变质、混合、调换或灭失而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提取、固定并妥为保存的诉讼活动2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对于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最终定案有重要作用,若忽视对证据的保全,将产生重大危害。具体来说,①刑事诉讼中用作证据的许多物品、痕迹容易变形、变质或灭失,需要将其显现加以固定、提取,并妥为保存,才能使其对案件发挥证明的作用②已收集到各种物证、书证,若保管不善,将可能被毁灭、替换或变形、变质,以至于失去证据的效力③言词证据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变化,因而需要将其加以固定、以便在定案时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④保全证据是档案管理的需要。证据保全的意义: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对于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最终定案有重要作用,若忽视对证据保全将产生重大危害:①刑事诉讼中用作证据的许多物品、痕迹容易变形变质或灭失,需要将其显现并加以固定、提取,并妥为保存,才能使其对案件发挥证明的作用。②已收集到的各种物证书证,若保管不善,将可能被毁灭、替换或变形、变质,以致失去证据的效力。③言词证据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变化,因而需要将其加以固定、以便在定案时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④保全证据是档案管理的需要。证据标准重构的具体构想:确定充分说、排他性说、确定无疑说。证据的关联性:只有同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事实,才能对案情起到证明的作用。关于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可概括为以下两点:①一切用以证明诉讼争议的证据,都须同诉讼案件有着客观的联系②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须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存在着内在、必然的联系。证据的客观性1一切诉讼证据,都是伴随着案情进展而出现的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这些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都是客观存在的,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2任何诉讼证据,都是不依办案人员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办案人员绝不能用主观臆断来代替这些客观事实,更不允许任意改变或替换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证据的客观性的意义:1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相对于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来说的。2一切言词证据,都是证人对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的反映现象。证据的审查判断内容:包括对每个证据的审查判断和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据规则的分类:1适用范围的不同分类:①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刑事证据规则)②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民事证据规则)③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2适用阶段的不同分类:①收集证据规则(取证规则)②采信证据规则(采证规则)③审查、判断证据规则(查证规则)④认定案件事实规则(定案规则)3规范内容的不同分类、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可采性原则)规范证据证明力的规则规范采证程序的规则。----属于如何运用证据的程序性规则。证据规则的特点①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②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指导性③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④是程序性准则。证据规则的意义:①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②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③有利于推进庭审方式的改革④有利于规范和监督执法行为⑤是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证据开示的程序:①证据开示的地点:检察院设立的证据开示室----比较合适②证据开示的时间:为保证侦查活动的有效性和开始证据的范围的完整性,开示时间可安排在提起公诉后5日内。③证据开示的的顺序:控方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应先开示证据,然后辩护律师在开始证据。控方不首先开始证据的情况下,辩方有权利拒绝开示证据。④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法律后果:程序性制裁、经济制裁、排除证据制裁。证据开示的范围:1控方开式的范围:①控方准备在庭审中提出的证据须在庭前向辩方开示。②控方掌握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须开式。2辩方开示的范围:辩方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对辩护律师的陈述不应包括在开式的范围内。证据开示规则的理由:①是对抗制诉讼的需要②有利于揭示案件真相,实现诉讼公正③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④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切实保障辩护权的实现。证据理论基础的几种学说:客观真实说、法律真实说、形式理性和程序正义理论说、相对真实说、程序真实说。证据能力(可采性)的规则: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②传闻证据排除规则③意见证据排除规则。证据排列组合的方法:1按照作案时间的先后次序排列,这种方法就是将证明第一次犯罪的各种证据,全部集中排列在一起,然后再排证明第二次、第三次犯罪的证据,依次类推。其优点是可以使人看出整个案件的发展过程,一般适用于只涉及某一种犯罪的案件。2按照所犯罪行的的轻重适当排列。这种方法就是把证明主要罪行的证据,排列在最前面,然后再排列证明其他次要罪行的证据,其优点是开门见山,可以使人一下子抓住本案中的主要问题,首先对证明主罪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然后逐渐涉及其次要罪行,按照轻重主次的顺序,完成对全案证据综合审查判断的任务。它一般适用于被告人犯有数罪或一案有若干被告人的案件,上述方法需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适当掌握,灵活运用。证据排列组合的一般原则:若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有数个罪,那么对每一个罪,都应有一组完整的证据。在每一组证据中,一般应把证明同类问题的证据材料排列在一起。通常先排直接证据,后排间接证据。证据排列组合的意义:①有利于对证据的审查、判断②有利于在庭审中组织对证据调查、质证与辩论;③有利于档案管理。证据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证明力的规则:①最佳证据规则②补强证据规则。证明标准的意义:①对于诉讼活动具有指引作用②证明标准的确定和准确把握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和基础③确立证明标准能促使举证责任的举行④确立证明标准有利于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差别(或区别):①举证责任是针对控辩双方而言的,要求当事人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②证明责任范围更宽,除控辩双方对自己的诉讼主张理应承担证明责任以外,受理与审理本案的法院,为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正确性,也须对其所作的判决承担全部证明责任。证人的保护: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是公检法三机关的法定义务,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加强保护。证人的诉讼权利: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2如实陈述权:证人享有不受威胁的充分陈述的权利。3人身自由权:对于司法人员的侵权行为或人身侮辱的行为,又提出控告的权利。4要求保密权:刑事案件的举报人和证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要求对其姓名和举报、作证的行为保守秘密。5控告权:对于司法人员的侵犯其诉讼权的行为或人身侮辱的行为,证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证人的诉讼义务:1均有作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在接到公检法机关的作证通知后,应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到场接受询问。2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98条:证人应如实的提供证据、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付法律责任。3出庭接受询问、质证----《-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证人在接到出庭作证的通知后,应按其出庭作证,在法庭上,应接受法庭的询问和各方的质证。证人的资格:1知道案件情况是取得证人资格的前提条件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丧失证人资格的相对条件3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是丧失证人资格的绝对条件(注意①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神志清醒对事物能作出判断时应当认为其有证人资格②如何把握辨别是非、正确表达能力的标准没有具有的量化标准,需要具体问题具体把握)证人所作的判断性陈述,可划分为两类:体验性判断和意见性判断证人证言的含义:1提供证言的主体具有特定性须是当事人、鉴定人以外的人提供的2证人证言须是以个人身份提供的3须是提供自己所感知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4须向当事人或公安司法人员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1审查提供证言者的证人资格2审查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其形成大体上要经过对案件事实的感受、对感受事实的判断、对判断事实的记忆和对记忆事实的表达4个阶段)3审查证人的个人品格、与案件及当事人的关系及其他因素的影响4审查证言内在矛盾性及与其他证据或客观常识的矛盾。(审查证言两种形式:1要求证人面对审查者2面对书面证言)证人证言的特点:①客观性较强②不可替代性③可能出现误差甚至伪证。证人证言的特征:与其他言词证据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主要表现为:1证人证言感知因素强(证人作证时,具有不同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证人站在较为客观、公正的立场上看,就其感知的、知悉的事实进行陈述,但这不是说任何证人证言都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的情况,对于证人证言应进行认真的审查判断)、2证人证言不可替代(指证人证言不能另找其他人员代替证人作证,即使共同经历同一案件的人,也不得互相代替作证,这是区分证人和鉴定人、见证人等其他诉讼的参与人的关键点)、3证人证言可能出现误差甚至伪证。(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和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制约,证人证言中也可能出现虚假不实的情况或发生某些误差,对于证人证言不可盲目轻信,须认真加以审查鉴别)证人证言的意义: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是运用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证据之一。①它可能成为指认犯罪的直接依据;②证人提供的许多情况有助于侦查破案和证实犯罪③它可用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证言的形式:口头陈述书面证词,一般以口头方式。直接原则:是由言词原则派生出来的另一种诉讼原则。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①被害人指认犯罪分子的陈述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③现场目击者指认出犯罪分子并陈述犯罪过程的证言④某些记载有关犯罪内容的书证⑤某些能再现犯罪经过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⑥有些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被当场扭获,当时查获的赃款赃物⑦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些物证也可能成为直接证据。直接证据应注意的问题:①严禁为获取被告人供述而实行刑讯逼供(冤枉无辜、破坏法制、丧失威信、坑害自己);②直接证据不能搞错,不可轻信;它能直接有力的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有很容易发生虚假不实的情况,在运用直接证据时,一定要谨慎,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最后定案的依据。③在运用直接证据时要把握其特点。直接证据与言词证据的关系:1他们是相互依存、配套实施的两项诉讼原则2言词原则要求诉讼须以言词的方式进行,这是最基本的要求,直接原则是由言词原则派生出来的一项诉讼原则,是贯彻言词原则的保障3二者密不可分,人们习惯上将两项原则合称为直接言词原则。职业秘密主指律师与当事人间的秘密通信。中国当代证据制度特点:1坚持实事求是、追求客观真实。我国长期以来秉持以追求客观真实作为证据制度立法的指导思想,要求侦查、检查、审判人员都须忠于事实真相2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3坚持依靠群众,深入调查研究。这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唯一科学方法,是贯彻落实我国实事求是是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一项根本措施。中国封建法律规定“子不证父”确认“亲亲相隐”的原则;资本主义法律规定某些人有权拒绝作证。英美证据法规定:①任何人均有拒绝“自我归罪”的权利②夫妻双方均享有拒绝为配偶作证的权利③某些人员由于职业需要,依法享有对职业秘密拒绝作证的特权。我国一概没有此类特殊例外,体现实事求是原则。中国封建社会运用证据的基本原则是罪从供定,众证定罪仅是罪从供定原则的必要补充,罪疑听赎则是在出现疑罪时的一种特殊补救原则。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①对于自诉案件是否起诉,由被害人自行决定。被害人可同加害人自行和解,也可通过调解使纠纷得到解决,必要时,当然也有权提出诉讼。②自诉案件起诉后,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被害人还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③若被害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义务:①被害人对于在自诉状中提出的指控,应承担举证责任。(若自诉人不能提出足够的证据,或在起诉后不能补充必要的证据,就要承担被驳回起诉的后果)②自诉人应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期出庭参加诉讼。(若经过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或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依法按撤诉处理)③在法庭审理中,自诉人应遵守法庭秩序,听从审判长的指挥。自由心证的实质:就是相信法官的“理性”与“良心”。理性是做出正确判断的基础,良心(职业道德)是做出正确判断的保证。自由心证制度的评价:按照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其积极性:①它冲破法定证据制度下许多形式主义的束缚,引起刑事诉讼结构的变革。如废除刑讯逼供等②使法官摆脱法定证据制度下烦琐规则的束缚,从而能根据案件中各种证据的具体情况,按照自己的经验,智慧和良心,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作出比较准确的分析和判断,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和最终做出正确裁判提供可能性。局限性:①其强调的是法官的理智和良心。然而,资本主义制度下培育出的法官不是超阶级的人,他们囿于阶级偏见,不可能对一切公民实现平等和公正。自由心证制度否定法定证据制度下封建司法的残酷和不人道,但却导致资产阶级法官的专横和偏私②其哲学指导思想是主观唯心主义,法官在作出自由心证时,起决定作用的是主观信念。尽管自由心证制度赋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但却并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自由心证制度有两个核心内容:①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及其运用,不是由法律事先做出规定,而是完全听任法官凭自己的感知和理性来自由判断的。②法官要对案件中的证据作出判断,须在自己的内心深处确信它是真实的。最佳证据规则的原因:最佳证据规则的着眼点是书证的真实性、可靠性。书证的原件,其真实、可靠程度显然高于抄件和复印件。由于在抄写或复制的过程中很可能遗漏重要内容或是故意弄虚作假,因而抄件或复制件存在着虚假的可能性。随着科技的发展,复印、复制的技术不断提高,在复制书证时做点手脚就更容易。最佳证据规则强调,只有原始的书证才具有最佳的证明力,不允许将抄件和复印件用于诉讼证据。这有利于保证书证的质量,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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