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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学小册类型的
2014-05-08 | 阅:  转:  |  分享 
  
绪论: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及相关问题

1、证据问题是各类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仲裁、调解以及纪律检查、各种奖惩中的核心问题。

2、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3、证据学:通常称为诉讼证据学,又称证据法学,它是以各类诉讼中的证据位研究对象的专门学科。

4、刑事证据学是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其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②刑事诉讼实践中运用证据的实践经验,③历史上曾经实行过的刑事证据制度,④当今各国的刑事证据制度,⑤辨析各式各样的刑事证据理论。

5、刑事证据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①刑事证据学与刑事诉讼法学,②刑事证据学与刑法学,③刑事证据学与犯罪侦查学,④刑事证据学与法医学。

6、对于刑事证据学的研究,须切实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

7、刑事证据学的研究方法:①精通法律规范,弄清基本原理;②理论联系实际,在弄清疑点、难点上多下功夫;③博览群书,参照比较;④抓住重点,兼顾其他。

第一章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属性

1、证据:即证明之根据。

2、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

3、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实施情况的一切事实。这一定义的核心内容,主要强调以下几点:1刑事诉讼证据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2刑事诉讼证据依法收集和依法提出。3刑事诉讼证据应当是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

4、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①刑事诉讼证据要受到实践的限制,②刑事诉讼证据会受到条件的制约,③刑事诉讼证据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5、实践是检验证据真实性的最终标准。

6、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①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②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③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7、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刑事诉讼证据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反之,任何想象、猜测、分析、估计、推断、梦呓、卜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8、客观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

9、证据的客观性:①一切诉讼证据,都是伴随着案情进展而出现的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这些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都是客观存在的,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②任何诉讼证据,都是不依办案人员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办案人员绝不能用主观臆断来代替这些客观事实,更不允许任意改变或者替换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10、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的意义:①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相对于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来说的。②一切言词证据,都是证人对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的反映现象。

11、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刑事诉讼证据须是与争议案情有关联、能够发挥其证明作用的事实。反之,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事实与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

12、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关联性:①一切用以证明诉讼争议的证据,都须同诉讼案件有着客观的联系。②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须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存在着内在、必然的联系。

13、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刑事诉讼证据须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反之,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材料,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其取证的手段不合法,也难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

14、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必要属性,并且是刑事诉讼证据区别于一般证据的最显著的标志。

15、刑事诉讼证据为什么要有证据的合法性?(理由)①理论依据②法律依据③事实依据

16、刑事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的关系:客观性和关联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根本属性,合法性是保证刑事诉讼证据客观事实的外在的、法律上的条件。

第二章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1、古代奴隶制国家实行弹劾式诉讼制度和神示证据制度。

2、“弹劾式诉讼”:就是诉讼须由原告对被告提出弹劾(控告)才能引起,国家并不主动干预。

3、“弹劾式诉讼”要求:要求原告再提起诉讼的同时,须将被告人传唤到庭或将其拘讯到案,并须提供有关本案的必要证据。被告在进行答辩或提出反诉时,须提供相应的证据

4、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起誓;水审、火审、铁审;决斗;卜筮。在信仰基督教的民族中,还采用一种“十字证明”的方法。

5、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它对维护奴隶制社会的统治秩序起到过重要作用的原因):①它适应了奴隶主阶级借助于“神威”来巩固其统治地位的需要。②它与古代实行的弹劾式诉讼制度相适应。③它与古代奴隶制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们的认识能力相适应。

6、我国奴隶制时期实行“察颜观色”的证据制度。

7、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8、封建社会的显著特点:君主专制和等级特权。

9、“纠问式诉讼”(“审问式诉讼”):指封建国家要求司法机关依据其职权,对犯罪行为主动予以追究,在诉讼中又特别注重对被告人的“纠问”,采取各种手段逼使当事人招供。

10、最早把这种制度称为“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的是法国的一位名叫杜波尔的议员。其主要盛行于中世纪欧洲各国。

11、1532年日耳曼帝国的《加洛林纳法典》是最为典型的反映法定证据制度的刑事立法。

12、“法定证据制度”:就是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律预先作出规定,要求法官须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

13、“法定证据制度”的具体规则(内容):①法律预先把各种证据划分为“完全的”和“不完全的”两大类。②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自白是“全部证据中最好的证据”,是“证据之王”。③对证人证言的规定是,只有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还不具有完全的证明力,须有两个证人的相同证言,才能使案件得到充分的证明。④判断证言证明力的规则是,按照证人的身份来确定其证言之优劣。⑤对书证的要求是,用作书证的文书须是公文书,并且须是原件。⑥对于特定案件,法律也规定了如何定案规则。

14、“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①法律对于每一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都预先做了规定,它限制了法官自由取舍证据的可能。②法定证据制度偏重于证据的表现形式,它试图以定量分析和机械相加地方法来解决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体现了机械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③法定证据规则把被告人当做自证其罪的特殊证人,把被告人的自白奉为“证据之王”并从法律上确定了刑讯的合法性。④法定证据制度在对证据的判断与取舍上,贯彻了男尊女卑和等级特权的不平等原则。

15、《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制的集大成者,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善的一部法典。

16、《唐律》中的《断狱篇》,规定“罪从供定”的主要内容:①刑讯的条件②。。方法③。。扩大适用④拷打的部位⑤考讯的杖具

17、“罪从供定”的补充----“众证定罪”和“罪疑听赎”。

18、1791年1月18日确立了法官自由心证原则。1808年,法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从立法上把自由心证规定为刑事诉讼中判断证据的一项制度。

19、自由心证的实质:就是相信法官的“理性”与“良心”。理性是做出正确判断的基础,良心(职业道德)是做出正确判断的保证。

20、自由心证制度有两个核心内容:

①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及其运用,不是有法律事先做出规定,而是完全听任法官凭自己的感知和理性来自由判断的。

②法官要对案件中的证据作出判断,须在自己的内心深处确信它是真实的。

21、自由心证制度的评价:积极性:①他冲破了法定证据制度下许多形式主义的束缚,引起了刑事诉讼结构的变革。②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下烦琐规则的束缚,从而能够根据案件中各种证据的具体情况,按照自己的经验,智慧和良心,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作出比较准确的分析和判断,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和最终做出正确裁决奠定了机基础。局限性:①其强调的是法官的理智和良心。②其哲学指导思想是主观唯心主义,法官在作出自由心证时,起决定作用的是主观信念。

22、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证据法的主要原则:①关于证人能力或证人资格的证据规则。①关于证人资格或能力的规则②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③关于证人免特权的规则---后发展为具有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重要特征之一的“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的特免权规则。②关于证据资格(证据的相关性)不具有相关性事实的有:①相似事实或类似事实②当事人品格③犯罪前科③关于证据可采性的规则:不具有可采性的事实有:①以非法的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②证人对案情所发表的“意见”。。。③传闻证据。。。

23、证明标准: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其所依据的证据对案件的证明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据以定案。

24、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规则的特点:大都只属于“半官方”的性质,而不同于由国家立法机关正式颁布的法典。

25、实事求是证据制度是在彻底否定国民党反动政权所实行的证据制度后创立起来的。

26、实事求是证据制度是在同错误路线的斗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

27、“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使实事求是证据制度进一步落到了实处。

28、1954年颁布《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它标志着是实事求是证据制度进一步发展。

29、1979年7月召开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7部重要的法律,他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重新起步。

30、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有对《刑事诉讼法》作了修订,专门规定了“证据”一章,正式以法律的形式,把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条理化,定型化,它标志着新中国的证据制度逐步形成和趋于完善。

31、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书P73)

32、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就是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为理论基础,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要绝对忠实于事实真相。

第三章证据规则

1、证据规则:指为规范证明行为而确立的公安、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收集证据、判断证据、采用证据时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原则。

2、证据规则的特点:①证据规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②证据规则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指导性;③证据规则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④证据规则是程序性原则。

3、证据规则的分类:①适用范围的不同分类: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刑事证据规则)、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民事证据规则)、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②适用阶段的不同分类:收集证据规则(取证规则)、采信证据规则(采证规则)、审查、判断证据规则(查证规则)、认定案件事实规则(定案规则);③规范内容的不同分类: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可采性原则)规范证据本身的规则、规范证据证明力的规则、规范采证程序的规则----属于如何运用证据的程序性规则。

4、确立证据规则的意义:①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②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③有利于推进庭审方式的改革;④有利于规范和监督执法行为;⑤是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

5、证据能力(可采性)的规则: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②传闻证据排除规则、③意见证据排除规则。

6、证据能力(证据资格):指哪些事实和材料可以被用为证据,哪些事实和材料则不能成为证据,也就是要解决证据是否可以采信的问题。

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所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定罪与判刑的根据。

8、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一般不能被用作定案的根据。

9、“毒树之果”:源于美国。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所提供的线索,再去获取其他证据,被认为是由“毒树”结出的“毒果”,因而该证据也被认为同最初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一样不具有可采性。

10、意见证据:指证人对案件事实发表的意见。

11、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原因:①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②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的需要。③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提高司法工作人员道德素质。④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防止错假冤案。

12、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原因:①传闻证据有可能是真。②对传闻证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质证,违背了交叉询问规则和直接言词原则。

13、确立意见证据排除规则的原因:①证人的职责应是将其感知和察觉到的客观事实提供给法庭,以便法官对具体案情进行审查、判断。②一般证人的推断意见,其可靠程度低,无助于查明案件真相。

14、非法证据既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也包括由非法搜查扣押所取得的书证。

15、传闻证据包括两种:①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作证,而是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②书面传闻证据。

16、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对抗制诉讼的基本要求,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

17、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

18、证据证明力:指某一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究竟具有多大的可信度。

19、证据证明力的规则:①最佳证据规则②补强证据规则。

20、最佳证据规则: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

21、补强证据: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

22、补强证据规则:指对于某些证明力难以确定的证据,须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以增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作为定罪的根据。

23、“文件材料”既包括常见的证书、文件、信件、标语、图形、账册等,也包括电子数据、录音带、录影带、照片等。

24、确立最佳证据规则的的原因:最佳证据规则的着眼点是书证的真实性、可靠性。

25、确立补强证据规则的原因:①确立补强的证据通常都是虚假可能性较大的证据。②确立补强证据规则有利于克服“口供至上”的错误观念,也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

26规范采证程序的规则:①证据开示规则②交叉询问规则③当庭认证规则④推定与司法认知规则⑤疑罪从无规则

27、证据开示(证据展示):指控、辩双方在法庭开庭前相互展示证据,以交换有关案件信息的一项制度。

28、确立证据开示规则的理由:①证据开示规则是对抗制诉讼的需要②证据开示规则有利于揭示案件真相,实现诉讼公正③证据开示规则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④证据开示规则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切实保障辩护权的实现

29、证据开示的范围:①控方开式的范围:①控方准备在庭审中提出的证据须在庭前向辩方开示。②控方掌握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须开式。②辩方开示的范围:辩方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对辩护律师的陈述不应包括在开式的范围内。

30、、证据开示的程序:①证据开示的地点:检察院设立的证据开示室----比较合适②证据开示的时间:为保证侦查活动的有效性和开始证据的范围的完整性,开示时间可以安排在提起公诉后5日内。③证据开示的的顺序:控方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应当先开示证据,然后辩护律师在开始证据。控方不首先开始证据的情况下,辩方有权利拒绝开示证据。④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法律后果:程序性制裁、经济制裁、排除证据制裁

31、交叉询问:指在庭审过程中,为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应由控、辩双方对出庭作证的证人轮替交叉地进行询问。

32、确立交叉询问规则的原因:①交叉询问规则是对抗式诉讼的要求,是与言词直接原则相适应的证据规则;②交叉询问规则是揭示案件真相、判断证言真伪的有力保障。

33、实行交叉询问规则的前提是证人须到庭。

34、当庭认证:指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应在当庭审查后予以认定。

35、确立当庭认证规则的理由:①庭前程序性的改革要求当庭认证②当庭认证有利于防止庭审走过场,提高诉讼效率③当庭认证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36、推定:指在司法证明中,以已知的事实为基础,根据事物之间客观联系的规律,推导出另一事实的带有假定性质的判断。

37、司法认知:指法院对于某些司法人员熟知的事实,可以无需证明就直接认定其存在不存在。

38、确立推定与司法认知规则的理由:①推定与司法认知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活动,避免浪费司法资源。②推定与司法认知有利于分配举证责任。

39、疑罪: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其无罪的两难情况。

40、确立疑罪从无规则的原因:①强调了证明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方承担,控方须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犯罪②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③有利于保障人权④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第四章物证、书证

1、刑事证据的分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2、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的客观实在。这一概念与以往的定义不同,集中在三点:①强调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②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③突破了以往概括为“物品和痕迹”的局限。物证常被用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成为检验人的证言是否真实的试金石。

3、物证的表现形式:①犯罪工具②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③实施犯罪所留下的痕迹④其他可供揭露犯罪的物品

4、物证的特征:①客观性:物证的形成和存在,不以犯罪分子的主观意识为转移,它是完全遵循自然规律而产生的。②特定性:犯罪行为是由特定的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实施的,因而它所形成的罪证也具有特定性,具有不可替代性。③间接性: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些片段或个别情节,因而物证在一般情况下,只能作为间接证据。

5、物证的分类:①按物证的体积大小分类:宏观物证、常态物证、微量物证②按物证如何发挥证明作用分类:特征物证、属性物证、状态物证③按物证的形态分类:固体物证,液体物证,气体物证④按人对物证的感觉与反应的器官分类:视觉物证,嗅觉物证听觉物证。

6、物证的意义:①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借助于物证直接查获犯罪分子②某些物证可以指明侦查方向③物证可用以验证言词证据的真伪④物证是制服罪犯和进行法制教育的有效手段。

7、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和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实物证据。书证内容的表达,多数情况下是用文字表述的,但也可用符号和图形来表示。

8、书正与物证的区别:①书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②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划分两者的基本分界线。

9、书证的表现形式①证件、档案与文书②伪造、涂改账簿的各种书面材料③标语、信件等④其他一切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证据材料。

10、书证的特性①物质性:书证须有一定的物质作为其载体②思想性: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这些内容足以表达一定的思想,而这些思想内容又是可以被他人所认识和了解的③确定性: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应是与本案直接相关的,它所反映的是案件中某一方面的事实。

11、书证的分类:①按制作书证的权限不同分类:公文性书证非公文性书证②按书证的制作过程与用途的不同分类:原本正本副本影印本复印本节录本译本③按对书证制作程序的要求不同分类:一般书证特别书证④按书证表现形式不同分类:文字书证图形书证符号书证。

12、书证的意义:①某些书证可能成为认定争议事实的直接依据②书证具有持久的证明力③特定书证是某些犯罪构成的重要条件④书证可以被用来检验其他证据的真伪。

13、使用物证应当注意的问题:物证主要通过现场勘查,检查和搜查,扣押等法定程序收集。收集与保全物证应注意:①现场勘查须十分仔细②收集物证应注意客观、全面③调取证据与搜索检查④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应妥为保存。物证主要通过现场勘查,检查和搜查,扣押等法定的程序收集。现场勘查须十分仔细,有时应反复多次进行,对勘察的情况及发现和提取的物证,应当做好笔录,当场拍摄照片,有条件的最好能够当场录像。如事后有疑问时,可以根据现场录像恢复现场,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侦查试验。搜查时,一般应“先礼后兵”。检查和搜查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收集物证应注意客观、全面的收集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证据,防止片面取证。

14、使用书证应当注意的问题:①对于书证,在使用时一定要判明是不是原件。②对书证的抄件或复印件,则应审查其是否有遗漏或弄虚作假。③英美证据法中的“最佳证据规则”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第五章证人证言

1、证人证言: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以外的人,就其耳闻目睹的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2、证言的形式:口头陈述书面证词,一般以口头方式

3、证人证言形成的过程中,必然要经过感受、判断、记忆、复述四个阶段。

4、证人所作的判断性陈述,可划分为两类:体验性判断和意见性判断

5、证人证言的特点:①客观性较强②不可替代性③可能出现误差甚至伪证

6、证人证言的意义: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是运用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证据之一。①。。。。可能成为指认犯罪的直接依据②证人提供的许多情况有助于侦查破案和证实犯罪③。。。。可用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

7、《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①关于证人的范围②证人须是知情人③证人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④关于作证能力的限制⑤不能作证人的人员:a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b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和辩护律师。

8、中国封建法律规定“子不证父”确认“亲亲相隐”的原则;资本主义法律规定某些人有权拒绝作证。

英美证据法规定:①任何人均有拒绝“自我归罪”的权利②夫妻双方均享有拒绝为配偶作证的权利③某些人员由于职业需要,依法享有对职业秘密拒绝作证的特权。我国一概没有此类特殊例外,体现了实事求是原则。

9、证人的诉讼权利: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②如实陈述权:证人享有不受威胁的充分陈述的权利③人身自由权:对于司法人员的侵权行为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又提出控告的权利④要求保密权:刑事案件的举报人和证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要求对其姓名和举报、作证的行为保守秘密。⑤控告权:对于司法人员的侵犯其诉讼权的行为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证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0、证人的诉讼义务:①有作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在接到公检法机关的作证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到场接受询问。②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98条:证人应当如实的提供证据、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付法律责任。

③出庭接受询问、质证----《-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证人在接到出庭作证的通知后,应当按其出庭作证,在法庭上,应当接受法庭的询问和各方的质证。

11、对证人的保护: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是公检法三机关的法定义务,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加强保护。

12、询问证人的法律规定:P147

13、询问证人适应注意的问题:①允许证人提供书面的证词,一般仍应当对证人先进行口头询问,在问明情况后再让其书写②实现应作必要的准备,避免在询问时出现“卡壳”现象③尽可能创造比较宽松的环境,使证人解除顾虑进行陈述④应当先让证人自由陈述,然后向他提出有关问题。不应事先画框框,定调调,更不得进行刑讯逼供。

第六章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陈述: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况及其他案情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控诉。

2、对“被害人”的概念的界定:①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应当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②所谓“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指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和其他合法的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③被害人应当是自然人,即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④被害人既可能是成年人,也可能是未成年人;既可能是神志正常的人,也可能是精神病人或呆傻人。⑤刑事被害人的身份,是由犯罪行为造成的,因而具有不可替代性。⑥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有被害人,有的案件只有一个被害人,有的案件则可能有若干个被害人。但有些案件有可能没有被害人。⑦被害人陈述作为诉讼证据,其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揭发、证实与控告,二是对案件发生前后有关情况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的意义:①指认犯罪嫌疑人,证实犯罪②提供线索,协助破案③核实案情,排除伪证。

4、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这本身就是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5、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①被害人对于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提出检举和控告②司法机关在接受被害人的控告后,如不予立案,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提出控告的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申请复议。③被害人对于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④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⑤被害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⑥被害人对由于犯罪行为而蒙受的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进行适当的赔偿。⑦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并有权参加法庭辩论。⑧在侦查阶段,被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提供必要的保护,并可以要求不公开其姓名。尤其是强奸案件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对于被害的情况予以保密。⑨被害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不服,可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⑩被害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义务:①被害人对于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有义务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者提出控告。对于严重的犯罪案件,法律不允许被害人与犯罪分子“私了”。②被害人应当如实陈述遭受侵害的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故意夸大事实,诬陷他人。③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7、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①对于自诉案件是否起诉,由被害人自行决定。被害人可以同加害人自行和解,也可通过调解使纠纷得到解决,必要时,当然也有权提出诉讼。②自诉案件起诉后,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被害人还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③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8、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义务:①被害人对于在自诉状中提出的指控,应当承担举证责任。②自诉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期出庭参加诉讼。③在法庭审理中,自诉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9、询问被害人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该法第三节“询问证人”的各项规定。其具体要求是:①侦查人员询问被害人,可以到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②询问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③询问被害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的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做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④询问不满18岁的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⑤询问被害人时,应认真的做好询问笔录,经被害人核对。

10、询问被害人应当注意的问题:①被害人可以打电话或用书面材料进行控告,但不能代替当面陈述。②询问时应先让被害人自由陈述,然后在提出有关问题要他回答③询问被害人,语气应亲切、和蔼,避免使被害人再次受到伤害④事先应作必要的准备,以便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工作。⑤对被害人不宜反复多次询问,以免造成副作用。

11、为何不宜对被害人进行多次反复询问:尤其是对强奸案件,强制猥亵妇女案件中的被害人,更不宜多次传唤反复询问。因为此类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多次传唤反复询问会触及被害人的痛处,甚至造成四处传扬、损害被害人的名誉的不良后果。

第七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又称“口供”,指受刑事追诉的人,就有关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述的供认、辩解和陈述。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包括三方面:①对犯罪事实的供认---自首坦白供认②说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否认申辩反证③检举、揭发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又称“攀供举发”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①口供查证属实的,可作为认定案情的直接依据---这是口供的最大优点。②口供中虚假不实的成分较多,而且通常会反复多变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意义:①在侦查阶段的意义: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交代其罪行的供述,有助于缩小侦查范围,迅速查明案情。②在审判阶段的意义:可用被告人的口供同其他证据比对,互相印证,有助于司法机关客观的分析案情,做出正确的结论。③对量刑的意义:根据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具体情况,可确定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作为最后量刑时的参考。

5、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程序:①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负责进行。在侦查阶段,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需要讯问,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把他传唤到本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也可以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③对于被依法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须在其被拘留或者被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讯问。④如果一个案件中有若干个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以防他们相互串供。⑤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又拒绝回答的权利。⑥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由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⑦在讯问时,应认真做好笔录。⑧犯罪嫌疑人再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为其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应由侦查机关批准。

6、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注意的问题:①应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②应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③应恰当解释“如实回答”的问题④应慎重对待书面证词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与证人证言的根本区别:证人应当是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以外的第三者,即“局外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是案件的当事人。因此,将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视为一般意义上的证人证言。

8、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在四种情况下可作为证人证言的特殊例外:①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某一被告人检举、揭发其他同案被告人与己无关的犯罪事实,可以看作证人证言②已经结案的被告人为正在审理的案件作证,。。。③处于次要地位和被动地位的同案被告人,揭发首犯、主犯和实行犯的罪行,。。。④已经决定不起诉的同案人,被传唤出庭作证,。。。。

9、同案被告人一致供述认定案件部分实施的两种情况:①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至少有一次主要犯罪事实已有大量其他证据可以证实。②案件的主要事实或基本事实也已查清,且有大量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认定全案已无问题。

10、如何认识对待被告人翻供:①被告人翻供具有两重性,即有的翻供确实是一种抗拒行为,有的翻供则是纠正原先供述中某些虚假不实的内容,是行使辩护权的表现。②对被告人反复变化的多次口供应作具体分析,总的原则是实事求是“查证属实者信,查无实据者否”。

11、刑讯逼供是历史的积淀①封建社会实行“罪从供定”,刑讯逼供是合法的手段②资产阶级国家虽然在法律上废止刑讯逼供,但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普遍存在③革命阵营中“左”的指导思想导致刑讯逼供泛滥

12、纠正刑讯逼供的方法:①反复耐心地讲清刑讯逼供的性质和危害②对刑讯逼供的行为,决不能姑息迁就,更不能明里暗里鼓励和怂恿这种错误的方法③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制服罪犯④设法解决公安、司法机关的装备问题。

13、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大忌,其主要危害有:①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误伤了好人而放纵真正的犯罪分子②逼出来的口供很不可靠,往往搞得真假难辨,使案情极端复杂化,会使办案人员陷于被动③刑讯逼供是很不文明的野蛮做法,会使办案人员丧失社会同情,也会损害公安、司法人员的形象,实际上也会损伤党和政府的威信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打骂体罚会损伤政策和法律的威信,更会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立情绪,造成以后的审讯和改造中的困难。

第八章鉴定结论

1、鉴定结论(鉴定人的意见):是由有关专家对诉讼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检查测定以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

2、鉴定结论的特点:①。。。。是专家的判断性意见②。。。。不能就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③。。。须提出书面结论

3、鉴定结论的意义:①有助于排除犯罪嫌疑和指明侦查方向②有些鉴定结论对认定案情能够起到关键的作用③有的鉴定结论可能成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依据

4、鉴定结论的种类:①法医鉴定②司法精神病鉴定③毒物分析鉴定④痕迹鉴定⑤文件鉴定⑥物品鉴定⑦司法会计鉴定⑧工程技术及责任事故鉴定

5、鉴定人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具有专门知识和必要的鉴定手段②与鉴定涉及的案件及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6、鉴定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权利:①有权了解案件中的送鉴材料的来源②有权要求提供足够的材料③有权坚持个人意见④有权拒绝鉴定义务:①认真负责工作,忠实于与事实真相②写出鉴定结论并签名以示负责③接到人民法院通知时,按时出庭当众陈述鉴定结论,并回答提出的疑问④对于本案中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等事项应当保密。

第九章勘验、检查笔录

1、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实际状态进行勘验、检查所制作的实况记录。包括绘图、照片、录音、模型等,它是各种实况记录的总称。

2、勘验、检查笔录的特征:①它是人的感觉器官对特定失控状态的一种直接反映活动。②它是通过法定的“笔录”方式对特定时空状态进行的如实、全面记载。因此,它更具有客观性、真实性。③它是通过文字、图像等书面材料来记载特定时空内的实况的,因此,勘验、检查笔录又是以合法方式固定与保全证据的一种有效途径。

3、勘验、检查笔录的意义:①有助于司法人员对案件的总体情况形成较为客观的判断②是收集证据和固定、保全证据的重要手段③可用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

4、有关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法定程序①应由法定的诉讼主体主持制作②应由勘验人等签字或者盖章③在侦查阶段勘验、检查的具体规定④关于人民检察院进行复验、复查的法律规定⑤关于侦查实验的法律规定

5、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①现场勘验笔录:包括现场笔录、现场照相、现场绘图。②物证检查笔录:③尸体检验笔录④人身检查笔录⑤侦查实验笔录

6、勘验、检查笔录应注意的问题:①认真保护好现场②现场勘查应认真仔细,防止遗漏了重要的事项

第十章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指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有关案件的信息。

2、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本质的区别在于:它是一种用其记录与存储的内容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3、视听资料的特点:①证明内容的直接性②证明方式的直观性③证明内容的真实性④证明载体的科学性

4、视听资料的弱点:容易被伪造、一旦篡改或伪造,一般不容易被人的感官感知

5、视听资料的表现形式:①录音磁盘、磁带等形式所录制的声音②录像带所录制的图像③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数据④其他现代科技制成的精密仪器或检测装置所提供的信息。

6、视听资料的意义:①可能成为认定案情的直接证据②具有很大的威慑力③可用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

第十一章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

1、控诉证据(攻击证据):指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应当对其加重处罚的证据。

2、辩护证据(防御证据):指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

3、控诉证据的显著特点:单独一个或两个控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

4、辩护证据同控诉证据的显著区别以及辩护证据的一个最主要的特点:任何辩护证据,只要同案件事实有关联,并且确实可靠,能够从某一方面推到起诉方对被告人的指控,就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据以要求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

5、辩护证据的表现形式:①“正面防御型”辩护证据。这类证据,可从正面证明被告人并未实施某一犯罪行为,或者证明他所犯的只是某种罪轻而不是起诉方指控的重罪。②“法定减免型”辩护证据。这类证据,并不否定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基本事实,但能够证明被告人具有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③“釜底抽薪式”辩护证据。这类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无罪,也不能提出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但他们能够提出确凿的事实,证明某些控诉证据是虚假的,或者证明该控诉证据与办案并无关联,这就使控诉方的指控从根本上发生了动摇,其作用如同“釜底抽薪”。

6、辩护证据同控诉证据的划分依据:是以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作为标准。

7、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划分的正面意义:①有助于客观、全面的收集证据和分析案情。防止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和主观臆断。②有助于确保辩护权的行使。有助于当事人有理有据的依法行使辩护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8、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分类的相对意义:①某一证据事实可能同时包含控诉与辩护两方面的内容

有助于办案人员以及辩护人等保持清醒的头脑,注意客观、全面的收集对被告人不利和有利的各种证据,防止片面性。②某一证据对案情的证明作用,可能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而发生变化

要求办案人员绝不能先入为主,对证据的判断绝不可一成不变,而应当随着案情的推进而逐步发展,要随时调整自己原来对某些证据的认识,以揭示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

第十二章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1、刑事证据的分类: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2、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可把各种证据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3、原始证据:指从直接来源或最初来源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

4、传来证据:指并非直接来自原始之处,而是经过了转手、传抄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明材料。

5、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分类的意义:有利于判断每个证据的可靠程度,并正确运用传来证据。传来证据的可靠度和证明力显然不及原始证据,但它可以成为发现原始证据的媒介和桥梁。

6、原始证据的表现形式:①犯罪现场遗留的尸体、物品、痕迹②侦查人员从搜查、检查中获得的犯罪工具、留有犯罪痕迹的各种衣物和各种赃款赃物③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账簿、单据和信件、文件的原件④能够证明当事人身份、历史的工作证、身份证、户口簿、档案材料的原件⑤被害人的陈述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⑦现场目击者和案件知情人提供的证言。

7、传来证据的表现形式:①各种物证的复制品和照片②犯罪现场的照片、模型、录音、录像等③根据证人和被害人提供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所画的模拟画像④各种书证的抄件、复印件⑤证人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⑥在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的笔录

8、原始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由于原始证据是从第一来源获得的,出现误差的可能性较小,对于案件的证明作用也就比较强,办案人员应当尽可能追根溯源,努力寻找、收集原始证据,防止因证据多次转手、传抄而造成的失真,避免对案件认定出现失误。

9、传来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传来证据经过了中间环节的转手,传抄或转述,同案件事实距离较远,因而出现失真的可能性较大,因此,传来证据的证明力远不及原始证据。事实上,传来证据的作用也是很大的:①传来证据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②。。。。。。。。。。。。。。。。判断原始证据是否可靠的佐证③。。。。可用以代替某些不能提取的原始证据④某些原始证据已经灭失或者实在无法取得时,只要传来证据查证属实,也可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10、对传来证据的再认识:由于过于看重了传来证据的缺点,而忽视了某些传来证据作为固定、保全证据的手段所具有的突出的优点,其具有明显的片面性。近至现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那种主张/禁止使用传来证据的理论和规定,都逐渐有所松动。近代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各式各样的传来证据已被日益广泛运用,司法实践有力的推动了证据理论和证据立法不断前进,这是人类法治文明不断进化的又一生动的表现。

第十三章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1、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分类,是以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来划分的。

2、言词证据:是以人的言词(包括证词的录音)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3、实物证据:是以各种实物、痕迹、图形、符号等载体和客观上存在的自然情况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4、言词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5、实物证据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

6、言词证据的特点:①能够从动态上揭示案件发生的起因,过程和具体情节----最显著②是由提供证词的人对于案情事实的折射反映----特点又是最大缺点

7、言词证据失真的原因因素:动机,记忆和表述,自身的利益

8、实物证据的特点:①客观性强---最大优点②一般只能从静态上反映案件的某一局部的事实③实物证据有可能变形、腐烂或者挥发、灭失,也可能被认为的隐匿、毁弃

9、言词证据的形成过程:感受、判断、记忆、复述(表达)。无论在哪一个阶段,由于受主客观诸多因素的影响,都有可能失真,因此,就产生了“证人资格”和证言是否可靠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10、言词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①在收集证据时,应当让当事人进行当面的口头陈述,书面供词或证词只能看作是辅助性的证据,不能以书面证词代替向司法人员所作的口头陈述。②在审查证据时,如果发现某些证词存在疑点,应当再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面对面的询问(讯问),让他们再以言词的方式进行补充和改正。③在庭审阶段,除了直接讯问被告人以外,应当传唤主要证人和被害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并允许控辩双方进行交叉询问和辩论、质证。除非在特殊情况下,证人和鉴定人均不能免除出庭作证的义务。

11、刑事诉讼中应当贯彻言词、直接原则。

12、言词原则:指在诉讼过程中,一切当事人和证人等提供证词,都须以言词的方式作口头陈述。

13、直接原则:是由言词原则派生出来的另一种诉讼原则。

14、言词原则和直接原则的关系:

两者实际上是两项紧密相关、互相联系的诉讼原则。在诉讼中贯彻言词直接原则,是人类法治文明逐步发展的产物,是诉讼制度趋向民主化、科学化的实际表现。

第十四章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1、直接证据: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间接证据:指那些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须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互相印证,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需要借助于逻辑推理的方法,才能对案件中的主要事实加以证明的证据。

3、案件主要事实(主要案情):指涉及本案争议中最关键的那些事实,就刑事诉讼来说,指:犯罪事实是否发生、谁是真正的犯罪分子、有关犯罪的主要情节。

4、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划分的基本依据是看其对于案件主要事实的客观联系形成和证明作用的强弱。

5、在英美法国系国家的证据理论中,把间接证据称为“情况证据”。

6、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①被害人指认犯罪分子的陈述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③现场目击者指认出犯罪分子并陈述犯罪过程的证言④某些记载有关犯罪内容的书证⑤某些能够再现犯罪经过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⑥有些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被当场扭获,当时查获的赃款赃物⑦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些物证也可能成为直接证据。

7、直接证据应注意的问题:①严禁为获取被告人供述而实行刑讯逼供(冤枉无辜、破坏法制、丧失威信、坑害自己)②直接证据不能搞错,不可轻信;它能够直接有力的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有很容易发生虚假不实的情况,在运用直接证据时,一定要谨慎,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最后定案的依据。

8、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无法一一列举。

9、既不属于直接证据又不属于间接证据的两种情况: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前有过类似行为,甚至犯过与本案相同的罪行,不能作为认定他在本案中犯罪的证据。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审讯时的表情,不能作为判断他是否有罪的间接证据。

10、间接证据的两个显著特点:①间接证据对案情事实的证明关系是间接的②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

11、间接证据的作用:①间接证据是侦查破案的向导,是发现直接证据的桥梁②间接证据可以用来检验直接证据的真伪,使最后的定案确实可靠③大量的间接证据可用于排除犯罪嫌疑④无法取得直接证据时,只要间接证据确实、充分,也可据以定案。

第十五章证明对象

1、证明:就是用已知的事实和原理,证实未知事项的活动。

2、诉讼证明: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根据已知事实,为查明和证实争议案情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3、刑事诉讼证明:指国家专门机关和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并运用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或排除犯罪嫌疑的诉讼活动。

4、证明对象(待证事实):指在诉讼中需要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使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5、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具有的特点:①须是与本案有关,并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②须是依法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6、明确证明对象的意义:是为明确在办案中需要查证的范围,使办案人员分清主次和轻重缓急,有重点、有次序的安排自己的工作,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7、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四个方面:①有关犯罪的事实---最主要、核心内容。两步:①证明犯罪事实是否确已发生,应否追究刑事责任②如有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了犯罪事实,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当立案,随即开展侦查,进一步查明有关本案中构成犯罪的各方面情况②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有无犯罪前科和犯罪后的态度③案件中涉及程序法方面的事实④案件中的某些证据材料

8、刑事诉讼中无需证明的事项:①众所周知的事实以及自然规律和科学定律②司法人员职务上熟知的事实

③预决的事实④推定的事实。

9、司法认知:(审判上的知悉)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就众所周知的事实或应当适用的法律,无须当事人举证而直接加以确认的一种证明方式。它有利于简化司法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10司法认知的范围:①对法律问题的司法认知②对事实问题的司法认知:众所周知的事实、司法确立的实体事实

11、司法认知的程序:①司法认知的告知程序②启动③听证④裁定⑤救济

第十六章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1、证明责任: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对其审理的案件承担以确实的证据来加以证明的责任。

2、举证责任:指控告方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出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

3、举证责任转移:指公诉方证明了被告人的行为事实确实存在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要反驳指控,则须对其反驳意见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控诉成立。

4、举证责任的倒置:指在特定情况下,将通常应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倒转至被告人身上,即被告人要否认犯罪,他就需要提出一定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过犯罪。

第十七章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1、证明标准(证明程度、证明要求):指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及其他相关待证事项的证明所须达到程度和要求。

2、证明标准的意义:①对于诉讼活动具有指引作用②证明标准的确定和准确把握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和基础③确立证明标准能够促使举证责任的举行④确立证明标准有利于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3、英美法系国家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这是认定被告人有罪时适用的法定证明标准,它是以试错法和反证法来表述的证明标准。

4、“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最早产生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1789年在都柏林审理的叛逆案件中,才确立了“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论雏形。

5、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明标准是采用正面界定的方式,即根据“自由心证”原则,强调“高度盖然性”标准,要求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6、证明标准是诉讼证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穿整个证明过程的一根主线。

7、“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对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证明标准。

8、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化为以下几点:①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须查证属实②每个证据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③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④所有证据在总体上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9、刑事诉讼由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几个阶段构成的。

10、关于证据理论基础的几种学说:客观真实说、法律真实说、形式理性和程序正义理论说、

相对真实说、程序真实说。

11、关于证据标准重构的具体构想:确定充分说、排他性说、确定无疑说。

第十八章推定

1、推定:法律上的“推定”一词,指对于某些不确定的状态,依法用推断或假定的方式作出认定。

凡属“推定”的事项,一般都允许事后一旦发现有确实的证据时,还可依据法定程序推翻原先的推定。

2、拟制与推定的区别:拟制指法律把某些实际上并不相同的事项,视为具有相同的意义;推定则指对于某些情况不明或无法证明的事项,以假定或推断的方式加以确定。拟制的事项是不可推翻的,推定的事项允许事后在取得确凿证据时予以推翻。这是两者的本质区别。

3、推定的意义:①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活动;②可以消除对于某些无法证明的事项须举证的困难;③可以使有关当事人合理分担举证责任。

4、推定分为两种:法律推定、事实推定。

5、法律推定:指对某些情况不明或者确实不可能查清的事项,由法律规定某种程序,来推断该事项的“有”或“无”。具体而言,它指由法律规定在已经证明了甲事实的存在的前提下,就可以推定乙事实的存在。在法律推定的情况下,如无相反的证据证明要件事实并不存在,则认为要件事实的存在已经得到证明。

6、对法律推定的分类:①从法律推定在诉讼中的法律效力来看,分为不可反驳的推定(终局性推定)与可反驳的推定;②有基础事实的推定和无基础事实的推定

7、法律推定的适用条件:①除了无罪推定原则外,适用推定须以事实基础得到证明为基础②适用推定须以无相反证据能推翻为条件。

8、对法律推定的反驳方式:对基础事实作出反证;对推定事实提出反驳。

9、事实推定(裁判上的推定、诉讼上的推定):指法律授权司法机关或者法官根据已知事实和经验法则,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来判定待证事实是否真实。

10、区别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的重要标志是看法律上有无明文规定。

11、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的区别:①产生的方式不同。法律推定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事实推定来自于司法人员根据经验法则的逻辑推理。②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不同。法律推定规定了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司法者须适用;而事实推定,司法者可以根据其实践经验自由裁量,决定是否适用。③使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推定主要适用于非刑事诉讼,事实推定则存在于任何诉讼形式之中。④推定的种类不同。法律推定分为可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而事实推定都是可反驳的推定。

12、事实推定的成立条件:①必要条件——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存在与否。②前提条件——基础事实已经得到法律上的确认③逻辑条件——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须有必然的联系④生效条件——以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反正成立与否确认推定的成立与否。

13、无罪推定是近世各国刑事诉讼法中普遍适用的一项诉讼原则。

14、无罪推定是对封建时代武断专横的狱讼制度的彻底否定,是对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大改革之一。

15、最早提出无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

16、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最从判定”原则,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

第十九章刑事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1、收集证据:就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辩护律师,运用侦查手段或者依法进行调查,发现和提取能够证实案情的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

2、收集证据的特征:①收集证据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职责和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②。。。。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③。。。。须符合法定程序

3、收集证据的意义:①。。。。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②是审查、判断证据的基础

4、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①收集证据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②收集证据应当依靠群众③。。。。要主动及时④。。。。要客观全面⑤。。。。要深入细致⑥。。。。要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⑦。。。。要注意把握人的心理状态⑧。。。。要有目的、有计划的进行

5、有权收集证据的主体: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人员;律师;

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6、收集证据要及时主动出于两种情况:时间的推移和自然条件的变化;人为的因素。

7、收集证据的法定程序:对物证书证的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

8、收集物证书证的主要方法: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合法邮检、深入群众调查。

9、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使已经发现和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不致由于自然地或者人为地原因而发生变形、变质、混合、条换或者灭失,而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提取、固定并妥为保存的诉讼活动。

10、证据保全的意义:①肉眼还难以看到需用各种办法将他们显现出来并加以固定、提取。②被毁灭替换或者变形变质,以致失去了证据的效力。③证人外出、死亡而不能在开庭审判是出庭作证④保全证据是档案管理的需要。

第二十章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1、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指办案人员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比较、鉴别,以判明他们的真实性及其与案件真实的关系,并确定其证明力的诉讼活动。

2、审查、判断证据的特征:由公安、司法人员进行;。。主观思维过程;。。查明案件的方法;。。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法律活动。

3、审查、判断证据的意义:①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②剔除与案件无关的材料③判明现有证据是否已经达到充分的程度。

4、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一是对个别证据的审查、判断,即逐证审查、判断;二是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

5、对个别证据的逐证审查、判断的主要方法:①审查证据来源和保管情况,以判断他们是否事实、可靠②要审查证据事实与案情事实是否有关联③要审查每个证据事实是否合情合理④要审查收集证据的手段是否合法

6、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任务:是对每一个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验证。

7、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的方法:比较印证法---最基本、串联排疑法、重新订正法、重点深入法、逻辑推理法。

8、形式逻辑的规律有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

9、诉讼证据的排列组合:就是将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律,把他们排列起来,形成对所要证明的每个问题,都有一组相应的证据。

10、证据排列组合的意义:①有利于对证据的审查、判断②有利于在庭审中组织对证据调查、质证与辩论③有利于档案管理。

11、证据排列组合的一般原则:先排直接证据;后排间接证据。

12、证据排列组合的主要方法:①按照作案时间的先后次序排列②按照所犯罪行的轻重适当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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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蓝色单车31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