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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执法委托书
2014-05-09 | 阅:  转:  |  分享 
  
行政执法委托书



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经研究,xxx农牧局决定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的以下执法权,委托给xxx动物卫生监督所。

一、委托事项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你单位负责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所、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现场审查工作。

二、委托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三、委托期限

2014年5月1日2015年4月30日。

在xxx农牧局行政管理辖区内,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机关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委托权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



委托机关名称:(盖章)受委托组织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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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海区动监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