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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NEW)
2014-05-13 | 阅:  转:  |  分享 
  
PCB定作合同



甲方(销售方):深圳市金安天正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业务员:张引联系电话:0755-29440759传真号码:0755-29440758

乙方(采购方):广东星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采购员:张玉莲联系电话:18929977204传真号码:0757-25667696

甲、乙双方为建立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就PCB定作供应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达成如下框架协议:

一、交货地点:甲方将货物送至乙方指定地点,由乙方出具乙方公司的收货单,并在所出具的收货单上签名盖乙方公司的仓库专用章。乙方在收货单上签名盖章仅作为对货物数量的确认,不代表乙方对货物质量予以确认;证明乙方已收到提供给甲方收货单上所属对应型号、规格与数量的货物。

二、报价、运费及风险承担:报价均不含税,为净价。运费及在途遗失风险由甲方承担,货至交货地点卸货后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三、交付验收方式:乙方在收到货物后进行验收,对数量、规格等事项如有异议,应妥善保管货物,并在收货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解决。如乙方提出异议的,甲方在收到书面异议通知后应立即与乙方接洽了解实情并于3天内出具书面答复,如甲方未能在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认可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必需退货或换货,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结算方式及货款延付责任:月结三十日(如:四月份的货款,乙方于六月份的第一个星期五之前完成付款)。乙方应按约付款,如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则应从约定付款日起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按未付金额的0.2‰/日为基数)。甲方凭乙方签认的收货单(加盖有乙方“仓库专用章”方为有效)到乙方处收取货款,乙方提供给甲方盖有乙方公司仓库专用章与乙方公司相关人员签名的收货单用来作为甲方向乙方收取货款的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凭证。甲方指定以李依琼的名义收取货款,乙方开具支票时列明收款人为李依琼,该收款人收到乙方的货款(支票)视为甲方已收到乙方的货款。(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指定收款人与账号的文书,并加盖甲方公司有财务章与公章)。

五、产品质量要求:甲方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如因乙方产品质量原因导致需方产品报废,或乙方利用甲方的产品产生成品后,发现因甲方的产品造成乙方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甲方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损失包含但不限于赔偿款、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如遇乙方有特殊要求,双方按补充技术协议执行。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未能按时交货的,每逾期一天每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抵偿乙方损失的,甲方按乙方的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进行赔偿。逾期超过十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按乙方的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进行赔偿。(2)乙方中途退货,或违反合同拒绝收货的,乙方应按合同法规定执行承担甲方的全总损失(包括运费、人工费)。(3)如乙方未按约付清应付甲方的任何货款(分批次、分期履行、不同需要的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因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甲方有权拒绝按约交货,直至乙方按约付清相关货款。(4)甲方应在乙方发出采购订单后按经双方确认的订货合同上的交期按约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交付给乙方,如甲方无法供应的,必须在收到乙方订单的2内以书面的形式向乙方提出。否则视甲方确认乙方发出的订单。

七、其它约定:(1)乙方如在送货单上所加盖的收货章并非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提供样板,作为合同的附件。(2)乙方在使用甲方产品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应立即暂停使用并通知甲方跟单业务员处理。(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基于本合同所形成的采购订单与供货合同均具有约束力。(4)因乙方委托甲方定作的PCB产品为非通用产品,为了保证双方权益甲方要求乙方在下给甲方的订货合同中必须要有乙方盖有:《合同专用章》、《公章》或乙方委任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签名方可有效否则甲方视该订货合同为无效合同,甲方有权不予以生产做货、甲方按照乙方具有手续齐全的订单合同的传真件来生产,此订单合同的传真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时乙方应提供乙方公司《合同专用章》、《收货专用章》章戳作为样本并在此样本上加盖乙方公司的公章章戳作为确认;(5)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6)基于此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主河路段

万丰大洋田慧丰工园1栋一楼12C号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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