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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276-2011 盐业、碱业氯化物排放标准(河南省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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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276—2011

代替DB41/276—2001

盐业、碱业氯化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StandardofChloridesforSaltandAlkaliIndustry







2012-01–18发布2012-05-01实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1/276—2011



I

目次



前言................................................................................Ⅱ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

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3

6实施与监督.........................................................................3





























DB41/276—2011

II











































DB41/276—2011



II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

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盐业、碱业生产工艺和氯化物治理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防

治氯化物污染,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盐业、碱业氯化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1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标准名称修改为《盐业、碱业氯化物排放标准》;

—增加了制盐企业、制碱企业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3个术语与定义;

—删除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级管理和按照现有、新建企业分类管理的规定;

—增加了纯碱企业的浓度排放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修改了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

—删除了最低允许水循环利用率;

—制碱企业不再按工艺规定排放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DB41/276-2001《盐业氯化物排放规范》。

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平顶山市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春萍、李洁、邹国防、王万宾、王永杰。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12年1月1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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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DB41/276—2011



1

盐业、碱业氯化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盐、制碱企业水污染物中氯化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

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现有制盐、制碱企业废水中氯化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扩、改建制

盐、制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废水中氯化物的

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

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清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1896—1989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氯化物

指氯化钠(NaCl)、氯化钾(KCl)、氯化镁(MgCl2)、氯化钙(CaCl2)等氯的化合物,在水中以

氯离子(Cl

-

)形式存在。

3.2

制盐企业

以卤水为原料,经过蒸发、脱水、干燥等工序加工生产氯化钠的企业。

3.3

制碱企业

以原盐或卤水为原料,生产纯碱和烧碱的企业。

3.4

排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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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废水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锅炉和电站废水及厂区生活

污水等。

3.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自2011年5月1日(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制盐、制碱企业的氯化物排放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氯化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行业类别

排放标准

mg/L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m

3

/t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制盐企业1.0

烧碱1.5

制碱企业

纯碱

350

2.0

企业废水总排口

4.2制盐、制碱企业生产过程中的高浓度含氯工艺废水应回用,不外排。

4.3氯化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

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

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若企业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

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

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C

QY

Q

C

i

×

×

=

∑i

………………………………………⑴

式中:

C基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

Q总



—实测排水总量,m

3



Y

i

—第i种产品产量,t;

Q

i





—第i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

3

/t;

C实



—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





i

QY

Q

i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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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

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必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4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

规定执行。

5.5对企业排放废水中氯化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2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控制项目测定方法方法来源

氯化物(Cl

-

)硝酸银滴定法GB11896—1989

5.6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河南省辖区内的制盐、制碱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氯化物排放控制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在对

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该企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

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实际产

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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