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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看举证责任的分配
2014-05-28 | 阅:  转:  |  分享 
  
从一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看举证责任的分配



案情简介:温定田系XX保隆消声系统制造公司员工,从事仪表车床操作工作,去年11月25日温定田自称右眼被仪表车床溅出的铁屑打中,因当时感觉不明显,仅向车间主任等人提起,11月29日因自觉视力模糊就诊于XX光明眼病医院,后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眼视网膜脱离,花费一万余元后治愈出院后,出院后向区劳动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区劳动局经审查以无法确认温定田所受伤害是否发生在工作期间为由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认定决定,今年5月6日,温向区政府提起复议。



在审理过程中,温定田案形成二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温定田虽然无法证明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但用人单位同样无法证明不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且其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为公司内部员工所提供,存在利害关系,证明力不强,而证明的内容也仅仅是未亲眼目睹温定田被铁屑打伤这一点。应根据用人单位需承担较重举证责任的原则认定温定田为工伤。另一种观点认为温定田受伤当时无人看见,仅是自己声称被车床溅出的铁屑打伤,仅仅是一面之词,无证人证言或其他有力证据,不符合通常说的工伤认定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属于证据不足,且根据医院医生的陈述,即眼伤不能确定是由受外力打击引起的,即眼伤是由于工作原因引起的理由不能当然成立,因此不能认定工伤。



本机构立案后认真分析了本案的具体情况。在本案中,温定田陈述在车间工作时铁屑打中眼睛受伤,但未提供目击证人,医院诊断结果为视网膜脱离。用人单位则提供了同车间员工的证人证言,否认有此事故存在。从案情来看,无法查证温定田是否在工作期间受伤。如果单纯按照工伤认定的一般举证规则,用人单位无法证明温定田所处的工作环境不可能发生此类事故,也无法证明温定田是在工作以外受到的伤害,而提供的证人证言由于存在利害关系,证明力不强,按工伤认定一般举证规则,该举证责任似乎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据此是否就应该认定温定田为工伤了呢?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这就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问题。笔者认为,本案的前提应该首先确认温定田视网膜脱离是否为外力打击引起,如不属于外力打击引起,而属于原发性疾病或陈旧伤害引起,那么工伤认定就无从谈起。复议机构经向眼科专家调查证实,视网膜脱离存在多种原因,既可能是铁屑等外力打击造成,也可能是原发性疾病或陈旧伤害引起,因此如单凭举证责任的分配确定用人单位需承担责任显然对用人单位不公平,站在用人单位的视角考量,如果不属于工伤,用人单位除能提供以上证据外,确实无法提供更多证据。因此,复议机构经研究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是工伤认定的一般性规定,主要针对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掌握在用人单位手头的证据,用人单位有举证的便利条件,不举证的应承担不利后果。但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排除劳动者同样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比如本案中,劳动者应当举证排除该伤害由原发性疾病或陈旧伤害引起,该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可能也不必要承担。且本案中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报告等一系列鉴定必须的证据材料均保存在劳动者手中,证据掌握在劳动者手中,用人单位并无举证的优越条件,确定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显然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根据以上考虑,复议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决定将温定田所受伤害提交鉴定,并确定该项举证责任由温定田承担。



本案结局:复议机构确定由温定田本人申请鉴定后,温定田怠于行使以上举证义务,并在二十日后书面放弃鉴定要求。据此,本机关采纳用人单位及工伤认定机关提交的证据,维持了原工伤认定决定,温定田对此并无异议。



案件评析:工伤认定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认定机构需要在六十天的认定期限内把任何案件经过还原得一清二楚在现有人力、设备条件下是不可能的,那么在用人单位不认可工伤,受伤原因又难以查清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工伤?那只能依赖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条款着意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工伤认定实践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工作资料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其他可能作证的员工由于与用人单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一般也不会主动替劳动者作证,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劳动者提供受伤的确凿证据是不现实的,用人单位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价值取向。因此,在用人单位不认可是工伤又无法履行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工伤认定。该条款在实践中确实能弥补劳动者举证能力不强的弱势地位,保障了弱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简单地机械地套用该举证规则,同样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过重的举证责任,比如,在劳动者确实不在工作期间受伤,而恶意提请工伤认定企图获取不当利益时,用人单位可能因为无证可举而处于尴尬境地,恶意的劳动者因为不需承担过多的举证责任而轻易获取不当利益。本案的审理过程,应该说秉持了这一思路;至于维持的结果,若申请人不服,则可以交由法院审判对举证责任的承担作进一步的探讨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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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北京王律师1...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