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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的分配
2014-05-29 | 阅:  转:  |  分享 
  
事实的认定与法的适用是法官进行裁判的两个基本依据。法官通过行使国家裁判权,将法律和事实结合起来,解决具体的纠纷。裁判者只有在认知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

法官对于法的认知是被推定的。法官理应知悉自已所适用的裁判法规;反之,作为裁判者不知法为何物,也就无从履行自已的职责。裁判者认知对象的事实属于已经发生的事实,裁判者不可能做到先知先明。法官“发现真实”的过程,若法官在认知上没有对某一事实的真相形成确信,即法官认为该事实属于“真伪不明”,则意味着该事实没有在诉讼中得到证明。第一,法官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第二,法官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判。证明责任属证明主体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几个小学生在课间休息的进进打闹玩耍,其中一个小孩抱着另一个孩子摔倒在地上,另外旁外有四个孩子看见他们俩摔到在地下,都住他们身上扑,结果把最底下的那个孩子压死了,这个小孩子死亡的后果是谁的行为造成的很难区分,因果关系在法律上很难查明。若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很难提供是谁致其小孩死亡的证据。因此在证明责任分配时就应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7项的规定将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由被告提供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待证事实盖然性说

如果法官对一个要件事实真伪不明不能确认时,

那么,

就应当由某个要件事实成立的可能性较小,因而对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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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北京王律师1...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