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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分类 标准2
2014-06-17 | 阅:  转:  |  分享 
  
工伤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物体打击,是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砸伤和造成的伤害,不包括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爆炸引发的物体打击;

车辆伤害,是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如机动车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电瓶车、矿车或放飞车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挂钩、跑车事故;

机械伤害,是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具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削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具缠压住等。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伤害;

起重伤害,是指从事各种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不包括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

触电,指电流流经人身,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6)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隧道、洞室透水淹溺;

(7)灼烫,是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指造成人员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包括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

(9)高处坠落:是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包括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和坠落,也包括由地面坠入坑、洞、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10)坍塌:是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塌方等情况,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

(11)冒顶片帮:指隧道、洞室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拱部、顶板垮落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简称冒顶片帮。

(12)透水:指矿山、地下隧道、洞室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13)放炮;是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5)火药爆炸:是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17)容器爆炸:容器(压力容器、汽瓶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容器爆炸是指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形成的化学爆炸,也称容器的二次爆炸;

(18)其他爆炸: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

(19)中毒和窒息:指人体接触有毒物质,如在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废弃的坑道、横通道、暗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有时会发生突然晕到,甚至死亡的事故称为窒息。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和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20)其他伤害: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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