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通信局站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JointConstructionandSharingofTelecommunicationsStationInfrastructure
GB5XXXX-XXXX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1年xx月xx日
中国xx出版社
201x年北京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文)的要求,由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华信邮电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标准。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一类局站共建共享设计要求,二类局站共建共享设计要求,防雷与接地共建共享设计要求,通信局站共建共享验收要求,,通信局站共建共享维护要求,包含了通信工艺、建筑、结构、建筑设备、通信电源、防雷接地等方面的设计,以及验收、维护等阶段的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使用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建议寄送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商务中心,邮编:100048),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华信邮电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孔力、郭丽华、孙大胜、关磊、谷磊、王伟、崔红英、李红霞、张德科、荆春庆、李嵩泉、张红、刘吉克、房树森刘菲成松叶向阳王培叶海涵方国盛张连平马世峰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和符号 2
2.1术语 2
2.2缩略语 3
3基本规定 4
3.1共建共享局站分类 4
3.2局、站址规划 4
3.3设计要求 4
4一类局站共建共享设计要求 6
4.1通信工艺要求 6
4.2建筑、结构要求 6
4.3建筑设备要求 7
4.4通信电源要求 8
5二类局站共建共享设计要求 10
5.1通信工艺要求 10
5.2建筑、结构要求 10
5.3建筑设备要求 11
5.4通信电源要求 12
6防雷与接地共建共享设计要求 15
6.1一般要求 15
6.2一类局站 15
6.3二类局站 16
7局站共建共享验收要求 17
7.1一般规定 17
7.2通信工艺验收 17
7.3建筑、结构验收 18
7.4建筑设备验收 18
7.5防雷接地验收 19
8局站共建共享维护要求 20
附录A验收表格 21
本规范用词说明 24
引用标准名录 25
条文说明 26
CONTENTS
1GeneralProvisions .........................................................1
2TermsandSymbols...........................................................2
2.1Terms....................................................................2
2.2Abbreviation.............................................................3
3BasicRequirements..........................................................4
3.1ClassificationofTelecommunicationsStationsforJointConstructionandSharing........................................................................4
3.2Site-Planning..........................................................4
3.3DesigningRequirements..................................................4
4RequirementsforType-1TelecommunicationsStations.........................6
4.1TechnicalRequirements...................................................6
4.2ArchitecturalandStructuralRequirements................................6
4.3BuildingImplementsRequirements.........................................7
4.4PowerRequirements.......................................................8
5RequirementsforType-2TelecommunicationsStations.........................10
5.1TechnicalRequirements...................................................10
5.2ArchitecturalandStructuralRequirements...............................10
5.3BuildingImplementsRequirements.........................................11
5.4PowerRequirements.......................................................12
6LightningProtectionandEarthingRequirements..............................15
6.1GeneralRequirements....................................................15
6.2RequirementsforType-1TelecommunicationsStations......................15
6.3RequirementsforType-2TelecommunicationsStations......................16
7AcceptanceRequirementsforJointConstructionandSharingofTelecommunicationsStationInfrastructure........................................................17
7.1GeneralRequirements....................................................17
7.2AcceptanceforTelecommunicationTechnicalRequirements.................17
7.3AcceptanceforArchitecturalandStructuralRequirements................18
7.4AcceptanceforBuildingImplementsRequirements.........................18
7.5AcceptanceforLightningProtectionandEarthingRequirements...........19
8MaintenanceRequirementsforJointConstructionandSharingofTelecommunicationsStationInfrastructure.....................................20
AppendixAAcceptanceForms..................................................21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24
ListofQuotedStandards......................................................25
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26
1总则
1.0.1为了在通信局站建设中减少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1.0.2本规适用于共建共享新建建、建项目与电力、广电共建共享的通信局站国家、通信行业行业的相关标准的要求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通信局站:(TelecommunicationsStation)
专门为安装通信设备及为通信生产提供支撑服务的通信建筑或机房。
2.1.2通信枢纽楼:(BuildingforTelecommunicationsCenter)
以安装长途通信设备为主,处于省、市级以上中心枢纽节点的生产楼。
2.1.3通信生产楼:(BuildingforTelecommunicationsEquipments)
安装通信设备,未处于省、市级以上中心枢纽节点的生产楼。
2.1.4移动通信基站:(MobileBaseStation)
安装移动通信无线收发信设备的通信站。
2.1.6接入机房(AccessEquipmentRoom)
用于安装为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多种类型通信设备的通信站。
2.1.7卫星通信地球站:(SatelliteTelecommunicationsEarthStation)
安装地面卫星通信设备的通信站。
2.1.8光缆中继站:(OpticalFiberRepeaterStation)
安装光缆中继设备的通信站。
2.1.9海缆登陆站:(SubmarineCableLandingStation)
海底光、电缆在登陆处设置的通信站。
2.1.10微波中继站:(MicrowaveRelayStation)
安装微波通信中继设备的通信站。
2.1.11国际通信出入口局:(Internationalcommunicationsgatewayexchanges)
安装国际通信出入口设备的通信局InternetDataCenter)
通过网络资源向企业提供大规模、高质量、安全可靠的专业化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网络批发带宽等业务。(JointConstruction)
由多方共同参与、新建通信局站的行为。
主建方:(JointConstructionAdministrator)
组织、实施通信局站共建的单位。
参建方:(JointConstructionParticipator)
参与通信局站共建的使用单位。
共享:(Sharing)
由多方共同分享已有通信局站的行为。
所有方:(Owner)
拥有共享通信局站所有权的单位。
共享方:(SharingParticipator)
在通信局站共享过程中,获得使用权的单位。
2.2缩略语
SPD-防雷器(SurgeProtectiveDevice)
BBU-室内基带处理单元BuildingBasebandUnit)
RRU-射频拉远模块不间断电源(UninterruptiblePowerSupply)
3基本规定
3.1共建共享局站分类
3.1.1通信局站按共建共享的要求可分为下列二类:
1一类局站,指各类接入机房、移动通信基站、光缆中继站、微波中继站等小型通信局站。
2二类局站,指通信枢纽楼、通信生产楼、互联网数据中心、客服呼叫中心、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卫星通信地球站、海缆登陆站等大中型通信局站。
3.2局、站址规划
3.2.1共建共享各方应结合各自的通信网络规划、局站现状、城市规划,统一规划共建共享的局站;应在规划基础上,展开局站的共建共享建设。
3.2.2共建局站址的选择应满足通信网络规划,并应结合水文、气象、地理、地形、地质、地震、交通、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名胜古迹、电磁环境、环境保护、投资效益等因素及生活设施综合比较选定,场地建设不应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3.2.3共享基站站址的选择应考虑各系统天线电磁干扰的影响。
3.2.4共建共享局站址的占地面积应满足各方业务发展的需要,局站址选择时应节约用地。
3.2.5共建共享局站址所在地的电力和传输资源应满足各方的需求。局站址宜选择传输和电力缆线出入方便的位置。
3.3设计要求
3.3.1共建共享局站建设应有统一的工艺对土建要求。
3.3.2共建共享各方应在现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就技术标准方面达成统一的要求。
3.3.3设计文件应有共建共享专篇。
3.3.4共建共享局站的设计应符合《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T5003的规定。
3.3.5机房的环境条件应符合《通信中心机房环境条件要求》YD/T1821的规定。
3.3.6共建共享局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共建时,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2级;一类局站共享时,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2级。
3.3.7新建局站的内、外装修及外保温应满足国家有关防火的规范及规定。改建局站内部装修应的。应4一类局站共建共享设计要求
4.1通信工艺要求
4.1.1局站机房共享时各空间宜互相独立,中间设置公共走道,以保障安全和便于维护。应根据各设备布置情况、电缆和馈线的布放、维护需求,合理建设机房内走线架。
应根据各的需求建设孔洞,并合理分配。共建时.1.4安装基站天线、馈线和室外设备的屋面共建共享时根据各天线的、维护需求合理分配空间。
各系统天线隔离满足要求。无足够空间实现空间隔离时,可考虑加装物理隔离设施或滤波器。电磁辐射应《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
.2建筑、结构要求
.2.1局站的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通信工艺的共建共享要求。
4.2.2局站共建共享时,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局房平面布局应满足通信工艺要求。
2局站的走线架、馈线孔洞和建筑设备孔洞等设施应根据或YD/T2199的规定。
4.2.3局站共建共享时,结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建局站应选择抗震性能好的结构形式。机房荷载选取时应对参建各方的机房楼面均布活荷载进行统一协调。必要时,可分别根据各方的通信设备的重量、底面尺寸、排列方式进行核算,并选取其中较大荷载值进行结构设计。
2 已有通信局站共享时,应当对原结构安全性进行评估,必要时应进行加固改造。
4.3建筑设备要求空调空调空调空调 局站共建共享时,电气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局站共享时,应对照明、空调等配电容量和分路进行评估,必要时应进行扩容或改造。
2局站共建时,照明和空调等配电容量和配电分路应满足各方需求。
3各方独立设置机房的照明和空调设备用电应单独设表计量;各方共用机房的照明和空调设备用电应按通信设备用电比例分摊或由各方协商解决。
4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应共建共享。报警信息能上报至各方的网管监控中心。
4.4通信电源要求
4.4.1局站共建共享时,通信电源系统应符合《通信局(站)电源系统总技术要求》YD/T1051、《通信局(站)电源系统维护技术要求》YD1970.1-10、《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YD/T5040、《通信局(站)电源、空调及环境集中监控管理系统》YD1363.1-4的规定。
4.4.2通信电源系统共建时,应根据各方的需求,充分沟通,确保通信电源系统能够满足共建各方的需求。
4.4.3通信电源系统共享时,所有方在接到共享申请后,应对共享用电需求达成一致,并对供电系统进行评估。应在保证现有系统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协商解决所有方的后续扩容需求和共享方的共享需求。
4.4.4局站共建共享时,交流配电设计宜共建共享,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共建局站交流配电系统应满足各方所有负载的最大需求,并充分考虑今后的扩容计划。
2共建局站的交流配电系统可考虑所有输出分路;也可在交流配电系统中预留大容量输出分路,由共建各方再单独设置分配设备。
3共享局站共享方应提出明确的共享用电需求,所有方根据现有局站交流供电容量和设备用电量进行核算,提出交流配电共享方案。当新增负载超过交流供电容量时,应在上级供电系统容量许可、电缆敷设路由等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交流供电系统进行扩容。
4.4.5局站共建共享时,直流配电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共建局站通信设备负荷较小、高频开关组合电源容量能够满足共建需要时,可考虑直流电源设备的共建。共建各方应提出明确的直流负荷分路终期需求。
2共建局站通信设备负荷较大、机房面积及承重能够满足蓄电池共建要求时,可考虑直流电源设备共建。高频开关电源容量应满足共建各方终期直流设备使用需要。直流配电系统应满足共建各方所有负荷分路的终期需求。
3共享局站共享方应提出明确的共享用电需求,所有方应根据开关电源设备配置、电池配置及近期最大直流用电量,对开关电源系统容量、直流负荷分路情况、蓄电池组后备时间进行评估,提出共享方案。
4共享局站可共用直流供电系统的直流配电单元或直流配电设备,当负荷分路不满足要求时,宜增加新的直流配电设备,或对现有直流配电单元或直流配电设备进行改造。
4.4.6局站共建共享时,通信电源系统监控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共建共享的通信电源系统宜由所有方负责日常维护管理,采用统一的机房动力及环境监控系统,系统的告警信号应及时上传至各方的监控平台,系统的数据应按一定周期传至各方的监控平台。
2交流引入共建共享的局站,应对各方的交流电压、电流、功率因数、谐波、有功电度等进行监控。必要时,应对交流配电设备进行改造。
3直流电源设备共建共享的局站,应对各方的直流负荷分路电流进行监控。
5二类局站共建共享设计要求
5.1通信工艺要求
5.1.1局站机房共享时各空间应互相独立,中间设置公共走道,并给各方留出足够的维护。应根据各设备布置情况、电缆和馈线的布放、维护需求,合理建设机房内走线架。机房走线架宜独立设置房屋高度的情况下,。孔洞,并合理分配。
5.2建筑、结构要求
5.2.1局站的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通信工艺的共建共享要求。
5.2.2局站共建共享时,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总平面布局应满足各方的要求。入口、道路、停车位、消防水池、化粪池、电力管道、通信管道等公共设施应共建共享。
2机房平面应按通信工艺要求布置,满足各方的工艺规模容量及新技术发展的要求。各方的设备空间宜相对独立。高低压配电房、油机房、疏散走道、楼梯间、电梯、卫生间、消防控制室、建筑设备用房、电气间、上线间、室外机平台等公共设施应共建共享。
3高低压配电房、油机房、上线间、室外机平台等公共设施共建共享时,应考虑和各方机房的相对位置,减少各方通信及设备线缆馈线长度的差异。
4局站各类孔洞宜根据YD/T2199的规定。
5局站的空调室外机平台应根据.2.3局站共享时,不应在疏散走道设置隔墙或门,影响消防疏散。不应随意对原有机房进行分隔和扩大,避免改变原有气体灭火防护区;如必须改变时,应对气体灭火系统重新设计。
5.2.4局站共建共享时,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局站机房荷载选取时应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应对参建各方的机房楼面均布活荷载进行统一协调,以提高机房的通用性,具体取值应按《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5003执行。必要时,可分别根据各方的通信设备的重量、底面尺寸、排列方式进行核算,并选取其中较大荷载值进行结构设计。
2已有局站共享时,应当对原结构安全性进行评估,必要时应进行加固改造。
5.3建筑设备要求
5.3.2局站的给水排水系统、消防灭火系统应共建共享;气体灭火系统的钢瓶间应共建共享,并按最大保护区的设计用量配置。
5.3.3局站共享时,暖通设计要求应按本规范第4.3.3条的规定采用。
5.3.4局站共建时,暖通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空调系统形式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规模、机房的性质、负荷变化情况和参数要求、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状况、政策、环保等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规模较小或发展速度较慢,机规模较大速度,2应根据各方的需求,按照保证气流组织合理,提高空调效率的原则,设计空调室内机数量和每台容量,并统一空调设备冗余量标准。
3应根据机房内各方通信设备的整体需求,统筹规划布置空调空调空调YD/T1051、《通信局(站)电源系统维护技术要求》YD1970.1-10、《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YD/T5040、《通信局(站)电源、空调及环境集中监控管理系统》YD1363.1-4的规定。
5.4.2通信电源系统共建时,应由共建各方充分沟通,确保通信电源系统能够满足共建各方的需求。
5.4.3通信电源系统共享时,所有方在接到共享申请后,应对共享用电需求达成一致,并对供电系统进行评估。应在保证现有系统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协商解决所有方的后续扩容需求和共享方的共享需求。
5.4.4局站共建共享时,交流配电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共建局站中各方应共建市电引入、高压配电系统、变压器、低压配电系统、备用发电机系统。各部分容量应满足各方所有负载的最大需求,并充分考虑今后的扩容计划。低压配电系统中应统筹考虑各方的所有输出分路需求。
2共建局站中各方宜各自建设独立的不间断供电系统UPS。如确需共建交流UPS系统,共建各方应提出本期和终期负荷分路及容量需求,共建交流UPS系统应满足所有负荷分路的终期需求。
3共享局站中所有方与共享方宜共享市电引入、高压配电系统、变压器、低压配电系统、备用发电机系统。
4共享局站共享方应提出明确的共享用电需求,所有方根据现有局站交流供电容量和设备用电量进行核算,提出交流配电共享方案。
5共享局站中共享方宜独立建设交流UPS供电系统。如共享方需共享交流UPS供电系统,应提出明确的共享用电需求,所有方应根据交流UPS设备配置、电池配置及近期最大负荷,对交流UPS系统容量、负荷分路情况、蓄电池组后备时间进行评估,提出共享方案。
5.4.5局站共建共享时,直流配电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共建局站中共建各方宜各自建设独立的直流供电系统。如需共建直流供电系统,各方应提出本期和终期负荷分路及容量需求,共建直流供电系统应满足所有负荷分路的终期需求。
2共享局站中共享各方宜独立建设直流供电系统。如需共享直流供电系统,各方应提出明确的共享用电需求,所有方应根据开关电源设备配置、电池配置及近期最大直流用电量,对开关电源系统容量、直流负荷分路情况、蓄电池组后备时间进行评估,提出共享方案。
3共享局站可共用直流供电系统的直流配电单元或直流配电设备,当负荷分路不满足要求时,宜增加新的直流配电设备,或对现有直流配电单元或直流配电设备进行改造。
5.4.6局站共建共享时,通信电源监控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共建共享的通信电源系统宜由所有方负责日常维护管理,采用统一的机房动力及环境监控系统,系统的告警信号应及时上传至各方的监控平台,系统的数据应按一定周期传至各方的监控平台。
2交流引入共建共享的局站,应对各方的交流电压、电流、功率因数、谐波、有功电度等进行监控。必要时,应对交流配电设备进行改造。
3交流UPS系统及直流电源设备共建共享的局站,应对各方的负荷分路电流进行监控。
5.4.7局站共建共享时,电力管道应共建共享,并分区域敷设各方电缆。
6 防雷与接地共建共享设计要求
6.1一般要求
6.1.1局站共建时,防雷接地系统应采用联合接地方式共建,并符合《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50689的规定。
6.1.2局站共建共享时,防雷器SPD的选择应符合《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50689的规定。
6.1.3局站共享时,应对原有直击雷防护、地网、等电位连接进行评估。如不满足要求,应对其进行改造。
6.1.4分布式基站与其他方局站共享,且当射频拉远模块RRU、室内基带处理单元BBU分开设立时,应采取接地和雷电过电压保护措施。
6.1.5局站共享时,应根据《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50689要求,采取措施避免给原有局站引入雷电灾害。
6.2一类局站.3二类局站
7局站共建共享验收要求.1一般规定
7.1.1本仅对局站共建共享部分提出验收要求,部分的验收执行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共建共享.2通信工艺验收
7.2.1共建共享局站的验收应包括。
1各方天线应满足设计要求。。.3建筑、结构验收
7.3.1建筑、结构部分共建共享项目的验收应包括验收资料检查、总平面布置检查以及建筑与结构部分共建共享项目的验收。
7.3.2共建共享局站建筑、结构的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7.3.3验收资料的检查
1改(扩)建工程应具备原建筑结构及构件安全性评估方面的材料,如需加固应附有加固图。
2验收资料中应包含统一的工艺对土建要求的正式文件。
3验收资料中应有各方的签字盖章。
4建筑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各方机房宜采用同品牌、厂家的建筑材料。。建筑
1建筑平面、立面布置应。
孔洞设置应符合要求。
结构
1参建方应隐蔽工程.4建筑设备验收
7.4.1建筑设备共建共享项目的验收包括消防设施、空调设备、电气的验收。
7.4.2共享局站改(扩)建工程应有原建筑设备的评估资料。
7.4.3设置管网式气体灭火系统时,应对气体灭火系统和钢瓶间的共建共享进行检查。
7.4.4空调设备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调机组的安装布放符合设计要求,并预留扩容机位及维护空间。
2空调冷媒管的布放路由符合设计要求,管材及保温不得有破损。
3空调凝结水排水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
4防排烟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
7.4.5电气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和空调的配电分路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加表分开计量。
2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应应符合设计要求。报警信息应能上报至各方的监控中心。
3二类局站共建共享时,新建通信局站供配电系统应设有二级计量表,各方应分别设置总计量表,公共区域设置公共计量表。
7.5防雷接地验收
7.5.1共建局站应采用联合接地共用地网,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7.5.2防雷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7.5.3各方的接地装置及接地汇流排应区分清楚、标识清晰;共用接地汇流排时,接地汇流排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端子应分区组织、标识清晰。
8局站共建共享维护要求
8.0.1本仅对局站共建共享部分的提出要求,共建共享的共建共享国家、通信行业规范(标准)的要求执行。
附录A验收表格
表A-1通信工艺及防雷接地共建共享验收表格
验收项目 序号 检查条目 检查工具 检查手段 验收结论 1 各方天线支撑物的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 卷尺 测量 □通过
□不通过 2 各方室外走线架的位置、路由应满足设计要求 卷尺 测量 □通过
□不通过 走线
架验
收 1 走线架的安装位置及路由应符合设计要求 目测 □通过
□不通过 电源
系统
验收 1 交、直流设备安装位置及其容量及输出分路设置应满足设计要求 目测 □通过
□不通过 2 通信电源系统监控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目测 □通过
□不通过 3 不同运营商的电源线、信号线、接地线及接线端子的规格、型号及布放必须符合工程设计的要求,应有清晰的区分标识 目测 □通过
□不通过 4 电源设备通电前和通电测试检验必须符合《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079的规定 文件
检查 □通过
□不通过
防雷
接地
验收 1 共建局站应采用联合接地共用地网,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文件
检查 □通过
□不通过 2 防雷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文件
检查 □通过
□不通过 3 各方的接地装置及接地汇流排应区分清楚、标识清晰 目测 □通过
□不通过 4 共用接地汇流排时,接地汇流排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端子应分区组织、标识清晰 目测 □通过
□不通过 验收结果补充说明:
验收结论:
验收人(签章):
验收时间: 表A-2建筑结构共建共享验收表格
验收项目 序号 检查条目 检查工具 检查手段 验收结论 文件
检查 □通过
□不通过 2 改(扩)建工程加固改造部分有加固图纸 文件
检查 □通过
□不通过 3 验收资料中包含统一的工艺对土建要求的正式文件 文件
检查 □通过
□不通过 4 验收资料中有各方的签字盖章 文件
检查 □通过
□不通过 5 建筑材料验收记录完备,符合设计要求 文件
检查 □通过
□不通过 总平
面布
置 1 总平面布置及各类公共设施的设置应满足设计要求 目测 □通过
□不通过 建筑 1 建筑平面、立面布置符合设计要求,可满足各方工艺要求 目测 □通过
□不通过 2 局站各类孔洞设置符合设计要求 目测 □通过
□不通过 3 局站各类孔洞的封堵符合设计要求 目测 □通过
□不通过 结构 1 各参建方参与地基基础工程、隐蔽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等重要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 文件
检查 □通过
□不通过 2 共享局站(房)孔洞设置符合工艺要求 文件
检查 □通过
□不通过 3 后凿洞口有补强加固措施 文件
检查 □通过
□不通过 验收结果补充说明:
验收结论:
验收人(签章):
验收时间: 表A-3建筑设备共建共享验收表格
验收项目 序号 检查条目 检查工具 检查手段 验收结论 消防
设施 2 需要设置管网式气体灭火系统时,应共建气体灭火系统和钢瓶间 目测 □通过
□不通过 空调
验收 1 空调机组的安装布放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预留扩容机位及维护空间 目测 □通过
□不通过 2 空调机组的气流组织分配应满足各方通信设备制冷需求 目测 □通过
□不通过 3 空调冷媒管的布放路由符合设计要求 目测 □通过
□不通过 4 空调冷媒管的管材及保温不得有破损 目测 □通过
□不通过 5 空调凝结水排水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 目测 □通过
□不通过 6 防排烟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 目测 □通过
□不通过 电气
验收 1 照明和空调的配电分路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加表分开计量 目测 □通过
□不通过 2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报警信息应能上报至各方的监控中心 目测 □通过
□不通过 3 二类局站共建共享时,新建通信局站供配电系统上应设有二级计量表,各方应分别设置一个总计量表,公共区域设置公共计量表 目测 □通过
□不通过 验收结果补充说明:
验收结论:
验收人(签章):
验收时间: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条文中执行有关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A.0.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A.0.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A.0.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4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引用标准名录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防洪标准》GB50201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50689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GB/T17758
《通信局(站)电源系统总技术要求》YD/T1051
《通信局(站)电源、空调及环境集中监控管理系统》YD1363
《通信中心机房环境条件要求》YD/T1821
《通信局(站)电源系统维护技术要求》YD1970
《通信机房防火封堵安全技术要求》YD/T2199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5003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YD/T5040
《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5059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079
《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5151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YDT5175
《通信局(站)节能设计规范》YD5184
《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1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通信局站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JointConstructionandSharingof
TelecommunicationsStationInfrastructure
GB50XXX-XXXX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通信局站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规范》(GB5××××),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年××月××日以第××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通信局站建设共建共享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多部法规、规范标准,许多单位和专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为便于共建共享各方、设计、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通信局站共建共享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目次
1总则 29
3基本规定 30
3.1共建共享局站分类 30
3.2局站、址规划 30
3.3设计要求 30
4一类局站共建共享设计要求 32
4.1通信工艺要求 32
4.2建筑、结构要求 32
4.3建筑设备要求 32
4.4通信电源要求 33
5二类局站共建共享设计要求 34
5.1通信工艺要求 34
5.2建筑、结构要求 34
5.3建筑设备要求 34
5.4通信电源要求 35
6 防雷与接地共建共享设计要求 36
6.1一般规定 36
7局站共建共享验收要求 37
7.1一般规定 37
7.2通信工艺验收 37
7.3建筑、结构验收 37
7.4建筑设备验收 38
8局站共建共享维护要求 39
1总则
近年来,我国通信事业迅猛发展,固定通信和移动通信方式给人民群众生活、工作带来很多方便。同时,大规模的建设带来了电信设施重复建设的问题。2008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资委发布了《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明确了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护自然环境,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大力推荐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要求。各地电信运营企业积极响应,在移动通信基站、传输资源、室内分布系统等方面的共建共享取得较为显著成效。在通信局站方面,主要集中在基站铁塔、基站机房、基站电源等领域的共建共享,对通信生产楼的共建共享也进行了尝试。结合目前的发展状况,有必要对通信局站的共建共享进行总结,制订规范以指导通信局站共建共享工作的有效开展。
本规范主要围绕共建共享通信局站的特点编写,与非共建共享通信局站建设一样遵循的各种技术要求不再赘述。由于共建共享通信局站涉及多个建设方,各建设方又有各自不同的情况,所以强调共建共享通信局站建设要统一规划,统一需求,统一标准,统一验收,明确主建方,以利共建共享的实施。
1.0.2本条提到的基础设施是指通信建筑或机房,电源设备和防雷接地。电信钢塔架的共建共享在专门规范中另行规定。传输资源的共建共享主要反映在线路方面,不在本规范中体现。
1.0.4通信设施作为国家基础设施,为国家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提供公共通信服务。电信设施的安全既涉及电信企业的利益,也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3基本规定
3.1共建共享局站分类
3.1.1共建共享局站分类是本规范重要内容,按共建共享难易分为二类:接入机房、移动通信基站、光缆中继站、微波中继站等小型局站量大面广,功能相对单一,共建共享可操作性较强且实践较多,这类局站是共建共享的重点,故纳入一类;二类通信枢纽楼、通信生产楼、互联网数据中心、客服呼叫中心、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卫星通信地球站、海缆登陆站等中大型局房数量较少、功能较复杂,共建共享实践较少,这类局站共建共享有一定难度,故纳入二类。
3.2局站、址规划
3.2.1规划是实现局站共建共享重要环节。共建共享各方的通信网络规划、局站现状各不相同,并且城市对局房建设有规划方面的要求,尤其是大中型通信局站的建设涉及征地、引电、各级审批审查、大量的招投标,建设程序已相当复杂,局站共建共享有多方参与,协调各方的需求更增加了建设的复杂性,所以各方必须齐心协力,统筹考虑各方资源和未来发展,对局房共建共享建设进行协调和统一部署,为后续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有利于局房共建共享建设的开展。
3.2.4~3.2.5共享土地、电力、传输资源,统一办理征地和外市电引入,节约资源,提高效率,是局房共建共享的主要优势。本条对征地、外市电引入、传输资源等做出要求。
3.3设计要求
3.3.1~3.3.2局站共建共享有多个建设方参与,为保证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对如何满足各自的需求和建设标准进行充分的协调磋商,在工艺对土建要求和各专业的建设标准达成共识,保证后续的设计、施工、验收的顺利进行。
3.3.3共建共享专篇反映共建共享的总体情况、各类设施的共建共享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方便各建设环节对局站共建共享的总体把握,利于建设完成后的管理和维护。
3.3.9有别与一般通信局站建设,对各方用电分别计量是局站共建共享建设中应考虑的重要问题。由于二类局站中机房数量多,按机房或楼层设表增加了抄表工作量,所以本条要求各方应分别设置一个总计量表,公共区域应设置公共计量表。改扩建二类局站情况复杂,对原有供电系统改造难度有时较大,所以未做要求。
3.3.11各类通信机房荷载和使用环境有较大差异。任意改变其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环境,将显著影响的安全性及耐久性。因此,改变前必须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否则后果的严重性将很难预料。4一类局站共建共享设计要求
4.1通信工艺要求
4.1.1~4.1.2鉴于通信局站共建共享主要针对基础设施,所以工艺共建共享要求重点考虑影响土建设计的通信机房的排布、线缆走线要求、线缆走线洞分配等部分做出规定,而并非对通信设备自身的共建共享做出要求。另外,局站共建共享对机房环境无特别的要求,故本规范没有论述。
4.1.4安装基站设施的屋面共建共享时.2建筑、结构要求
4.2.1~4.2.2一类局站以安装设备为主,建筑设计以满足工艺要求为重点,解决机房的功能分区、孔洞处理等方面的问题。
4.3建筑设备要求
4.3.3 本条文是对已有一类局站共享时,暖通专业设计原则。目的是满足一类共享局站的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暖通专业设计尽量做到经济合理、便于维护管理、节省运行费用。
4.3.4 本条文是对一类局站共建时,暖通专业设计原则。目的是满足共享局站的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一类局站的通信生产特点,从系统选型、设备配置等方面提出要求,使暖通专业设计做到经济合理、便于维护管理、节省运行费用。
4.3.5一类局站面积较小,共享共建各方通信设备和建筑设备常混放在同一房间,建筑设备为各方共用。共享时,应注意看原照明和空调配电系统的容量和分路是否满足合作方的要求。如果不满足,要进行扩容和改造,各自使用的分路应加表计量;共建时,应按照各方的要求来配置。对共用的建筑设备的用电往往采取分摊的方式解决。火灾自动报警和安全防范系统应合用,报警信息应上报至各方的监控中心。
4.4通信电源要求
4.4.1一类局站共建共享时,其通信电源系统的建设亦应满足现行的相关通信电源系统的各项建设规范。
4.4.4一类局站共建共享时,对交流电源的引入及配电部分推荐统一考虑,建设一套交流配电系统对多家运营商的设备进行供电。
4.4.5一类局站中直流系统共建共享时,应充分考虑各方的分路需求和容量需求,并应考虑分路的保护选择性,避免各方的设备出现故障时相互影响。直流供电系统共享时,当原有直流系统设备容量等不能满足共享要求时,应统筹考虑局站面积、承重等条件,提出扩容改造方案。
5二类局站共建共享设计要求
5.1通信工艺要求
5.1.1~5.1.2鉴于通信局站共建共享主要针对基础设施,所以工艺共建共享要求重点考虑影响土建设计的通信机房的排布、设备的机架安装位置、线缆走线要求、线缆走线洞分配、光缆进线室和出局管道等部分做出规定,而并非对通信设备自身的共建共享做出要求。另外,局站共建共享对机房环境无特别的要求,故本规范没有论述。
5.2建筑、结构要求
5.2.2共建共享局站的空调安装维修可能涉及各方安装维修人员,且设备不断扩容带来多批次的空调安装,所以在局站使用过程中安装维修人员会多次出入室外机平台进行操作,通向室外机平台的门设在机房存在灰尘污染和人为破坏的风险,设置在公共部位避免了这些问题。
5.2.3局站改建时应特别注意。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用量是由最大防护区的体积决定,如果改变机房面积增加了最大防护区的体积,将影响气体灭火系统正常工作。
5.3建筑设备要求
5.3.3 本条文是对已有二类局站共享时,暖通专业设计原则。目的是满足二类共享局站的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暖通专业设计尽量做到经济合理、便于维护管理、节省运行费用。
5.3.4 本条文是对二类局站共建时,暖通专业设计原则。目的是满足共享二类局站的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二类局站的空调系统能耗比较大的特点,从系统选型、设备配置等方面提出要求,便于暖通专业设计做到经济合理、便于维护管理、节省运行费用。
5.3.5 二类局站机房数量多,面积较大,且功能分区明确,共享共建各方机房往往各自独立,空调和照明配电系统可以做到针对各方独立设置,分别计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共用,报警信息应上报至各方的监控中心;为各方保密起见,各方独立机房的安全防范系统应单独设置,报警信息应上报至各方的监控中心。
5.4通信电源要求
5.4.1二类局站共建共享时,其通信电源系统的建设亦应满足现行的相关通信电源系统的各项建设规范。
5.4.4二类局站共建共享时,考虑到市电引入的难度、高低压变配电设备及备用发电机组建设的复杂性,因此无论是共建还是共享时,都应考虑统一建设一套完整的交流配电系统对各方的设备进行供电。
由于交流UPS系统是对各方通信设备直接供电的电源设备,在二类局站中各方的通信设备布置相对独立,因此对于交流UPS供电系统的建设,各方应首先考虑各自独立建设。如确需共建共享时,应充分考虑各方的分路需求和容量需求,并应考虑分路的保护选择性,避免各方的设备出现故障时相互影响。
交流UPS供电系统共享时,当原有UPS系统设备容量等不能满足共享要求时,应统筹考虑局站面积、承重等条件,提出扩容改造方案。
5.4.5由于直流供电系统是对各方通信设备直接供电的电源设备,在二类局站中各方的通信设备布置相对独立,因此对于直流供电系统的建设,各方应首先考虑各自独立建设。如确需共建共享时,应充分考虑各方的分路需求和容量需求,并应考虑分路的保护选择性,避免各方的设备出现故障时相互影响。
直流供电系统共享时,当原有直流系统设备容量等不能满足共享要求时,应统筹考虑局站面积、承重等条件,提出扩容改造方案。
6 防雷与接地共建共享设计要求
6.1一般规定
6.1.1局站共建时共同建设联合接地,除考虑各方要求外,在技术上与新建的联合接地相同,,其防雷接地设计按《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50689执行即可。
6.1.3局站共享时,原有直击雷防护、地网、等电位连接、防雷器的选择可能不满足《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50689的规定,所以需要对防雷接地进行评估,如不满足要求,应对其进行改造。
7局站共建共享验收要求
7.1一般规定
7.1.1本规范的验收专指共建共享方面的验收。本章中所提的设计要求是指共建共享方面的设计要求。为避免理解偏差,特此说明。
7.1.3为体现公平,各参建方应采取相同的验收标准。当各使用方的验收标准不一致时,设计方案中应首先予以协调统一。对于无法协调统一所导致的验收困难,应以设计方案为基础进行协商,并在验收报告中做明确说明。
7.1.4材料送检所需的抽检数量和样本选取应兼顾到各使用方的要求,应能全面反映各个使用方对材料的要求。
7.2通信工艺验收
7.2.1通信工艺要求涉及的机房平面排布、孔洞、通信管道、电力管道、光缆进线室的验收在建筑部分反映。
7.3建筑、结构验收
7.3.2单位工程一般指主体验收或竣工验收。
7.3.3共享基站局站(房)改(扩)建工程如需利用局部原有建筑,应由持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对相应的结构构件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并出具正式复核文件;如需加固改造,应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加固设计文件,以保证原结构的安全性。
对于在建筑、结构方面根据工艺要求开设孔洞、局部改造等特殊处理的局站共建共享工程,需将工艺对土建要求的正式文件作为验收资料的一部分,留存归档。
为便于现场管理、保证质量,各分项工程实施中应在满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采用同品牌、同厂家的规格、性能相同或相近的建筑材料。
7.3.4二类局站建筑规模较大,重要性等级较高,总平面布置时应设置足够的公共区域空间,满足各方车辆运输、设备搬运、安装维护、安全疏散等方面的要求,保证各方利益,体现公平。
7.3.5新建局站孔洞的施工,应根据工艺对土建要求的正式文件和建筑设计图纸,在前期局站主体施工中预留,尽量避免后凿洞口。改(扩)建局站工程中,后凿洞口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补强加固措施。
7.4建筑设备验收
7.4.1建筑设备共建共享项目的验收包括消防设施、空调设备、电气的三部分验收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同时验收或分别验收。其中,消防验收结果必须满足当地消防部门要求。
7.4.4空调机组的安装布放应该能满足任意共建共享方设备的制冷需求,其容量的计算规划应该考虑各方终期建设需求。在设备还未完全布置满前,空调机组需考虑预留扩容机位及相应的维护空间,以便于后期设备的安装及检修。所有空调室外机的安装环境应大于产品说明要求的最小安装间距。如在室外机部件上有相应的加强散热技术,可适当减小室外机间距。
8局站共建共享维护要求
8.0.1共建共享局站的所有权属于主建方,因此共建共享的共建共享
VI
2
联合发布
UDC
P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实施
××××-××-××发布
通信局站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JointConstructionandSharingofTelecommunicationsStationInfrastructure
(送审稿)
GB50xxx—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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