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全面解读上海新政: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
2014-08-28 | 阅:  转:  |  分享 
  
全面解读上海新政: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



政策信息



1.新政概要

2014年7月14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人社局、上海出入境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规定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规定》”),在现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了“准地区总部”的概念,即“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以享受的诸多出入境和人员管理方面的鼓励政策推向了更多的企业。

2.政策背景

此前,上海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政策文件主要为:《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1﹞98号”或“98号文”)及《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2﹞51号”或“51号文”)。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规定》随即应运而生,引入了“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这一新概念,扩大了享受类似地区总部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是对98号文和51号文的补充,也充分体现了上海市政府对于总部经济的进一步扶持。



“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



1.定义

指虽未达到跨国公司总部标准(例如,集团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在中国的投资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管理不少于6家公司),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的外商独资企业或其分公司。

献花(0)
+1
(本文系活着DE法律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