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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三大”工作机制 努力提升案件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
2014-09-22 | 阅:  转:  |  分享 
  


市纪委建立健全“三大”工作机制努力提升案件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





2005年以来,我们如皋市纪委监察局紧紧围绕“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提升办案综合效果、保障党员干部权利”三大主题,制定完善案件审理工作制度10多项,以改革创新精神持续推进“三大”工作机制的建立健全,着力以制度创新引领和推动“三推一改”等重点工作创新,有力提升了案件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

一、着力完善质量保证机制,不断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一)创设“集中协审”制度,严把基层案件“质量关”。

2005年,我市实行对基层案件全面协审制度以来,着重从五个方面来推进该项工作:一是健全组织,形成网络;二是制度规范,明确责任;三是夯实基础,激发潜能;四是严把关口,精心指导;五是考核督促,加强协调。具体工作中,我们设计了《基层案件协审材料目录及自我评价表》供基层自查,并将全面协审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对不按规定要求报送协审的案件,在年终考核时按比例扣分,确保全面协审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009年,我们主动顺应基层纪检监察资源重组后查办案件工作的新格局、新变化,积极探索基层案件协审的新方式,创设了集中协审制度。具体工作中,由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5名派驻工作室副主任作为兼职审理人员,与审理部门人员一道参加每月两次的集中协审活动,采取交叉互审的方式,审理不属于本派驻工作室管辖镇区的案件。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加强了对基层案件定性量纪的把关,还为兼职审理人员全面了解基层案件办理状况,相互学习交流、提升办案水平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平台。同时,对提高基层办案水平和优化案件质量起到了促进作用。截止目前,我市共集中协审案件517件,尚未出现一件申诉案件。

(二)建立“均衡量纪”制度,严把处分幅度“平衡关”。

当前,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尺度,不同的地方对性质相同、情节差不多的案件在处分档次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为此,我们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逐条相关法规速查》、《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定性量纪实务》等党政纪条规和本委审结的300多个案件主要情况、400多个典型案例等500多万字内容输入数据库,建立了“如皋市党政纪案件审理数据库”。同时,将数据库内容分为党纪处分条例、案件检查法规、案件审理法规、相关条例法规、违纪案例检索、违纪行为检索、具体违纪行为、常见违纪行为等项目,每一类违纪行为名称都链接相应条规、定性和案例。通过数据库,办案人员可以快速、直观地查找到需要的党纪政纪法规内容,查看以往类似案件和相关典型案例的处理情况,并以此来确认量纪的相对均衡,避免处分档次的畸重畸轻,防止和减少申诉案件的出现。

(三)推行“质量考评”制度,严把案件质量“检查关”。

为了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我们认真落实南通市纪委关于实行案件质量检查员制度的要求,明确了案件质量检查员及其职责、责任,规定案件质量检查员对事实证据材料、办案程序进行严格把关和全面审核,对没达到要求的案卷坚决予以退回。在此基础上,我们重点加强对基层案件质量的把关。每季度,审理部门开展一次基层案件质量检查指导活动;每年,全市开展一次案件质量考核评比活动,对各镇区和单位所办的上年度案件进行考核评分,对评议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对案件质量检查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存在问题的案件,实行谁主办谁负责,与年终工作考核相挂钩。这一制度的执行,极大地调动了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办案、慎重审案的积极性,也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高。在2006年度、2007年度案件质量检查评议中,我们被抽查的10个案件,均被南通市纪委评议为合格案件,2008年度还有1个案件被评为优秀案件。

二、着力健全效果放大机制,不断提升办案综合效果,

1.落实“先期处分”规定,履行查审协调职能。

根据省市纪委关于落实“先期处分”制度的规定,我们对符合先期处理的案件提前介入调查阶段,与被调查人进行一次系统谈话,并参加办案点民主生活会,掌握和了解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和思想动态,使先期处理案件的程序更合法、处理更准确。2008年至2009年,本委实施先期处分10件。为了有效推行审理关口前移,更好地履行审理监督职能,我们扩大了提前介入的范围:一是提前介入到信访结案阶段,根据信访部门的要求,针对一些影响较大、较强烈信访、闹访、重访、其他有破坏稳定苗头的、比较复杂的信访案件,案件审理部门可以经分管领导同意,共同商讨是移送调查还是予以结案;二是提前介入到立案阶段,根据检查、案管部门的要求,对有关初核线索共同商讨,对违纪人员主体身份进行审核、对初步错误事实进行了解、对是否构成违纪进行会诊、对是否需要立案处分进行把关。

2.实行“执行告知”制度,力保处分执行到位。

针对处分执行难到位的问题,我们从2005年起试行了处分执行告知制度,在送达处分决定的同时,向受处分人的单位或主管部门送达《纪律处分执行告知书》,内容包括处分决定宣布送达的期限和方式、归档手续以及对职务、工资、年度考核、党员评议等事项的处理要求和政策依据,并告知了不按规定执行的责任追究,同时建立台账、跟踪监督、组织检查、督促整改,力保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到位。

3.创建“结对回访”制度,努力增进党内和谐。

为充分体现对受处分人的关心爱护,调动受处分人改正错误、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同时进一步监督处分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巩固和增强执纪效果,我们建立了“结对回访”制度。我们统一印制了《回访教育工作情况》,要求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主动与他们一对一结对联系,在半年期、一年期、二年期等时间节点上真情回访,了解受处分人员对所犯错误的认识、近期学习、工作和整改的情况并进行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对受留党察看人员恢复党员权利、公务员解除行政处分相关情况进行考察。2008年至2009年,本委实施回访教育93人次,并由常委带队分6个小组进行两次集中回访,形成了真情关怀受处分人的良好氛围,促进了党内和谐。

三、围绕保障党员干部权利,巩固权利保障机制

1.完善“审理助辩”制度,充分发挥助辩效用。

自助辩制度在全省推广以来,我们以建立一支稳定的案件审理助辩员队伍为载体,加大推进助辩工作的力度,着力打造审理助辩工作品牌。2007年6月,由各镇区各部门推荐、组织考察、常委会审定,我市率先建立了一支99名审理助辩员的队伍,并制定了《管理办法》,对助辩员实行条件、培训、聘任、管理的“四统一”。为表彰先进,我市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优秀助辩员活动,2009年度,我市组织开展了评选“十佳”“十优”助辩员活动。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细化助辩活动环节,编制了《程序模式》、《谈话模式》两个模式供各镇训部门纪检组织参考和模拟。在落实助辩制度过程中,我们采取“鼓励助辩”的做法,凡是符合助辩条件的案件,我们都积极向被调查人介绍助辩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推荐他们进行审理助辩。被调查人自愿要求助辩的,对自行聘请的助辩人进行资格审核,实施审理助辩。对调查人态度不积极的,就启发、鼓励其进行审理助辩。对以下四种情形,实行指定助辩:(1)对是否要求助辩感到犹豫不决;(2)想助辩却找不到助辩人或聘请不到合适助辩员的;(3)拟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4)在调查阶段对错误事实或者定性量纪有异议的。进行指定助辩后,如果受审查党员仍坚持不进行助辩的,则不进行助辩活动。通过宣传指导、典型引路、考核评比,三年多来我市共实施助辩谈话143件,其中本委自办案件实施助辩14件,进一步保障了广大党员对党内案件审理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民主权和监督权,促进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进一步改进案件检查、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有效提高了案件审理质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今年初,我们对助辩员队伍进行了调整,聘请了第二期助辩员,增加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在助辩员队伍中的比例。

2.制定“处分票决”制度,保障支部党员权益。

建立处分意见票决制之前,支部大会在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档次进行表决时,部分党员碍于面子或纪律意识不强,往往不会表达其真实想法,支部大会也形不成决议。为此,我们规定了“处分意见票决”制度,在召开支部大会时,先通报案件情况,组织学习有关处分条例,充分听取受审查人的申辩意见、认识和其他党员的意见,然后对违纪党员的处分种类进行无记名投票,现场公布结果。这种制度为党员自由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表决权提供了便捷安全的方式,更有利于维护党纪的严肃性。

3.执行“首诉必办”规定,确保申诉妥善处理。

申诉复查工作中,首先做到首诉必办,凡有申诉必按程序受理,对申诉案件要做到“三个不能”:一不能查审不分,二不能先定后审,三不能久拖不决。对申诉人要做到“四不”:政治上不歧视,感情上不怠慢,受理上不拖延,言词上不激怒,建立并实行承办人负责制度、回避制度、集体审议制度,保证申诉复查工作规范化,争取把首诉办好。我们还规定对第一次申诉原则上要举行听证,特别是对双方争议较大、案件影响较大或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申诉案件,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开展申诉听证工作,提高申诉复查工作的透明度和申诉听证的综合效果。2007年上半年,我们按规定程序受理了1起不服行政主管部门处分的申诉案件,我们仔细复审案卷、查阅有关政策法规,及时与其主管部门沟通协商,共同做好申诉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最终,申诉人表示理解和服从组织的处理,主动撤诉,这起申诉得到了妥善处理。2008年、2009年没有一起申诉案件。(如皋市纪委案件审理室)

















本文来自网络,详细请参考:http://www.rglz.gov.cn/Item/2517_5_1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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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红色的蔷薇首藏)